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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机井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18:08  浏览:8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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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机井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农用机井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项重要农田灌溉和人畜饮水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各级水利部门和井灌区社队一定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 地下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资源,在地面水源不足的我国北方地区更为宝贵。各级水利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防止污染。
第三条 机井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训技术队伍;建立技术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行科学用水;进行经济核算,促进农业增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方地区机井较多的省、专、县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机井管理机构。人民公社水利站(井灌为主的公社也可叫机井管理站)要统一负责全社机井管理工作。尚无公社水利站的,也要有专人负责机井管理。大队、生产队要成立机井管理小组,有一名队干部主管。
第五条 目前北方地区机井管理主要有大队统管、大队和生产队分管、生产队管理三种形式。有的地方还有公社统管和公社、大队两级管理形式。大队统管由大队统一规划和建配,统一调配水量,统一维修机具和培训司机手,有利于发挥灌溉效益和提高机泵设备的完好率,有条件的地
方,要积极推广。采用以生产队打机井和配套的,以生产队为单位管理,固定专人,统一配水。大队必须加强对生产队的领导,在制订规章制度,培训司机手等方面给予积极组织和协助,促使其管好用好。
机井都要固定专人,实行管理责任制。不论实行那种形式,都要有利于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有利于充分发挥机井效益,有利于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不准平毁机井和变卖设备。
第六条 每眼机井要选定一至二名热爱集体、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员作为司机手。司机手必须通过县、公社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达到标准的发给合格证。人员要相对稳定,未经公社或大队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第三章 机务管理
第七条 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机井操作、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落实措施,定期检查。司机手的任务是:1、按操作规程开机,安全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2、管护机井、井房、渠道、地下管道、井边池、燃料,维修保养机电设备,做到机房洁净,机具水、油、电、气四不漏
;3、按时填好开车记录,包括开停机时间、耗油电数量,机井水位抽降深度、抽水量和浇地亩数;4、坚守岗位,并和浇地员搞好协作。
第八条 建立定期维修制度。由大队或生产队机井管理小组,每年定期对每眼机井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深井设备在停灌期间,要定期运转以防锈蚀和井淤。
第九条 要定期培训司机手和技术力量。县、社主管部门每年要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司机手的技术业务水平。要积极鼓励技术革新和试验研究,对于提高效率、减少消耗、节约用水、降低成本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成果,要积极进行推广。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建立机井技术档案。新打的机井,必须由县或公社管理机井的单位,组织承建单位(打井队)和受益单位(大队或生产队)进行验收,质量达到标准的填写机井技术档案,一式三份,分别存县、公社、大队(或生产队),以备查考。现有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
第十一条 成井要根据抽水试验按其出水量和合理降深选配适宜的机泵。同时要建成井房、井盖、井台、井池、渠道,做到配套齐全合理。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置量水设备,测定灌溉水量。
第十二条 田间工程配套和平整土地,是充分发挥井灌效益的关键,要逐步搞好。推广先进灌溉技术,实行畦灌、沟灌,节约用水,灌溉渠道、排水工程、田间交通道路和低压线路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由受益单位承担维护。
第十三条 在井灌区,渠道衬砌和铺设地下管道,是节水、省地、扩大效益、降低浇地成本的有效措施。在推广中,各地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证质量。
第十四条 县水利部门,每年要组织社队对机井进行一次检查,对可修的病井、坏井和淤井,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修治。县、社打井队要积极承担修井业务,提高机井完好率。
第十五条 建立机井报废鉴定和审批制度。确实损坏严重或已干涸无法修复使用的机井,必须经县水利部门鉴定,由地区审批后报省备案,才可列为报废。
第十六条 老井灌区必须要有计划的调整机井布局,改革机泵,挖掘潜力,充分发挥现有机井效益。需要增打新井的要经过县水利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宣传和教育群众爱护机井、井房、设备、渠道等水利工程。对偷盗或破坏者,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大队或生产队机井管理小组,要根据各种作物、不同季节的需水要求,制定科学用水计划,合理调配水量,做到适时适量灌溉,促进农业生产。
第十九条 各生产队要以机井为单位,司机手或井长为主选派责任心强和有经验的社员组成浇地组,负责改畦浇地,提高灌溉效率和质量,合理轮灌,扩大灌溉效益。
第二十条 加强科学灌溉试验研究,积极推广高产、省水、节能、低成本经验。有条件的县、社结合本地区自然特点,进行作物合理灌溉制度等试验研究。
第二十一条 县、社、队要进行地下水观测,掌握动态规律和水质变化,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在地下水超量开采,地下水位连年持续下降而又不能恢复和已出现漏斗地地区,必须控制开采,并要积极利用地面水进行回灌。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进行机井实际抽水量资料的积累工作,司机手认真填写好开车记录是获得这项资料的基础。县水利部门必须及时督促和给予指导,要求每年初报送上一年全县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资料,并汇总报专、省水利部门。

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井必须采用经济手段来进行管理。做到作业有指标,消耗有定额,成本有核算,奖罚分明,对司机手和浇地员都实行“五定一奖”责任制。对司机手的“五定一奖”为:定人员、定机具、定任务(包括质量)、定消耗(油、电费和维修费)、定报酬。结余奖励、超支受
罚。对浇地员“五定一奖”为:定任务、定时间、定劳力、定工分、定质量。一般对司机手与浇地员一起定浇地任务和报酬,有利于双方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机井由大队(公社)统管的,必须向受益生产队合理收费。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管理的,也要按期进行成本核算。浇地成本应包括:1、抽水耗油、电费用;2、机械修理和工程维修费;3、管理费;4、折旧费。按照供水时间或用水量比例分摊。按用水量计费的办法可
以促使节约用水,应该积极推广。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评比、竞赛,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定额指标、提高设备完好率、节约油电、安全生产、修井和机泵技术革新等方面有显著成绩,或有创造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作物灌溉情况下,要充分利用人力和设备,开展多种经营,广开门路,以付养井,增加收入,降低浇地成本。

第七章 机井管理考核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机井管理考核和评比标准主要有五条,1、配套机井完好率(百分比);2、单井出水量控制亩数(亩/立米/小时),即单井每小时出一立米水能浇几亩地;3、灌水定额(立米/亩/次);4、浇地成本(元/亩/次,元/亩/年);5、产量(斤/亩)。由县、社
每年按照五条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管理细则。



198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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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型拖拉机”不是拖拉机
   陈长明



近来,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防控处警大队民警在实行夜间道路交通管理中发现,有相当多的过去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即现在的低速载货汽车)摇身一变,变成了由农机部门发牌发证的“变型拖拉机”了。这些车辆采用多缸柴油发动机作动力,动力大、速度快、外廓大、装载多,之所以要挂上“拖拉机”的牌子,一是为了少缴费,拖拉机比其它机动车在养路费、过路过桥过渡费、保险费、营运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上要少得多;二是为了少受罚,很多地方为了照顾农民的利益,对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比正常的汽车要轻得多,如江苏省就规定,对无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处2000元罚款,而对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人仅处200元罚款.所以一些车主为了减少运输成本,将车辆到一些不规范运作的农机监理部门登记上牌,将行驶证上的车辆类型标注“变型拖拉机”。一些地方的交巡警部门和路面执勤民警明知其有假,但为了“不生事、不多事”,就对此类车辆按拖拉机对待,使得此类车辆越来越多,妨碍了正常的车辆管理秩序,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
“变型拖拉机”究竟是不是拖拉机?笔者认为“变型拖拉机”不是拖拉机,理由如下:
首先,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拖拉机类型的车辆有着明确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条第7项注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该条注2还规定:“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h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农业部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拖拉机类型是指:“1、大中型拖拉机;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3、手扶拖拉机”。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现在道路上运行的所谓的“变型拖拉机”的车辆状况和技术条件不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更何况在农业部法定的拖拉机类型中没有“变型拖拉机”这一车种。

其次,在车辆的实际使用中,我们发现所有运行的所谓的“变型拖拉机”的时速都大大超过法定的最高设计时速,有的车辆行驶速度甚至达到或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再次,从车辆管理上看,相似类型的车辆,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已全部改为“三轮汽车”,而原四轮农用运输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低速载货汽车”,到农机部门都成了“变型拖拉机”,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管理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变型拖拉机”不是拖拉机,更不是法定的车辆种类,对其应该按照低速载货汽车对待,而不宜按拖拉机进行管理。

辽宁省商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商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9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商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商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省商业局更名为省商业厅,正厅级建制。省商业厅是主管全省流通服务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商业局承担的职能。
2.原省发展计划委承担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的规划和管理职能。
3.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内贸管理的相关职能,具体包括: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散装水泥推广;茧丝绸协调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
  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审批职能,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审批职能。
  2.不再承担出口基地建设职能。
  3.不再承担组织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商品的指标分配、国家订货和产需衔接,为国防军工、重点工程建设服务职能。
  4.不再承担旧货市场(企业)的审批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战略;负责起草规范商品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并监督指导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育、发展城乡市场,规范城乡市场及商业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三)研究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制定全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商品流通、餐饮服务、流通加工等行业规章、标准;指导流通服务业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负责流通服务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五)研究拟定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指导流通组织和营销方式改革,改造传统商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流通服务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营销业态的发展;拟定全省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省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承担全省流通服务业市场预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流通服务业智力引进、人力资源开发;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监控全省商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肉、糖、菜等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的市场调节储备和各种救灾物资的储备。
  (八)负责饮食业、住宿业、服务业、生猪屠宰加工业、冷藏加工业、拍卖业、典当业、租赁业、旧货业、展览业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酒类营销管理。
  (九)负责成品油流通、散装水泥推广、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和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及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的管理和服务;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十)规范流通服务领域投资的准入程序;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服务市场、业态等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外商投资流通服务领域项目的可研、立项;指导和管理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外轮供应、免税商店和劳务输出等工作;承担流通服务业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HT]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商业厅设置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厅工作制度。承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等重要综合会议的组织管理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负责文电核稿、电子政务、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来信来访、建议提案、政务和机要值班、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工作;负责财务和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二)综合调研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协调流通服务业课题调研。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政策;负责研究区域商业经济发展战略;组织指导、推进流通企业深化改革工作,培育大型流通服务业集团;组织拟定全省流通服务业立法规划、法规和行业规章,推进依法行政;负责全省流通服务业法律法规宣传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工作。
  (四)市场运行处(省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负责监测全省商品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工作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产销衔接,推进消费品市场开发;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发展农村商业设施,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负责全省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组织实施肉、糖、菜等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的市场流通、调节储备和各种救灾物资的储备;负责货物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拍卖、典当、租赁、旧货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加工业、冷藏加工业的监督管理。
  (五)商务联络处(省会展业管理办公室、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负责全省流通服务业对外开放,指导流通服务企业开展对外交流;组织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研究拟定全省会展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培育、发展我省会展业、广告业市场,承担流通服务业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外商投资流通服务领域项目的可研、立项;指导、管理和规范外轮供应、免税商店和劳务输出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茧丝绸行业发展工作。
  (六)服务业促进处
  负责餐饮服务业市场开发,拟定有关政策、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拟定餐住服务业发展规划、规章;负责全省餐住服务业市场的情况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发布,提供咨询服务,监控市场运行;负责全省餐饮、住宿、美容美发、家政等行业的发展和管理;组织拟定餐住服务业技术分等定级、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生产资料流通处
  负责组织开发全省生产资料市场,拟定有关政策、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监控全省生产资料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全省生产资料市场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承担全省生产资料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咨询服务;研究拟定全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批发市场发展和建设;规范汽车、建材等重要生产资料流通与市场开发;按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和老旧汽车更新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再生资源管理工作和废旧物资流通市场管理,负责废旧金属运输管理。
  (八)现代流通发展处
  研究流通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拟定流通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对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协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省内期货市场的发展;拟定无固定地点销售业态发展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拟定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内贸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推进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现代化;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现代流通业态的重大投资项目;拟定全省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与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商业厅行政编制50名。其中,厅长职数1名,副厅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处室处长(主任)职数8名,副处长(副主任)职数10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正处级);监察处长职数1名。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
  保留老干部处,核定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7名,其中司机编制2名;核定老干部处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业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核定办公室主任职数1名(正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