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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1:50:17  浏览:8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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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


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9月6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计综合〔1994〕617号)的精神,国家对成品油加强宏观调控,减少流通环节,对交通用油作为重点确保,直达供应。为做好成品油资源配置和管理工作,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交通用油的范围与供应方式
第二条 “交通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交通部组织供应的直属海运、航务、航道和救捞用柴油,长江、黑龙江航运船舶用柴油,不包括经营用油及交通系统其它用油。
第三条 交通用油由石化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统一安排从炼油厂直达供应,执行出厂价,不再通过调拨批发环节,也不收取管理费。
第四条 部成品油分配计划的户头按原成品油计划申请渠道确定。申请渠道在地方的,从地方进行资源配置解决。
第五条 部成品油供应采用直供和代供两种方式进行。具备接卸条件,在石化销售公司单立户头的,由炼油厂直供;其它用油单位由直供单位代供。
第六条 交通系统其它用油通过地方解决。

第三章 需求量的测算与年度计划
第七条 各用油单位要根据年度运输生产任务及其消耗定额和船舶、设备等保有量及使用情况来测算需求量,并按成品油年度计划编报通知要求,将分地区、分品种的年度需求量计划报部。
第八条 各用油单位的年度需求量计划,由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并抄报石化销售公司。
第九条 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分配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部成品油年度分配计划下达给各用油单位执行。

第四章 成品油配置程序与计划的落实
第十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分季度进行实施。
第十一条 各有直接订货户头的单位结合自己的运输特点分炼油厂、分品种、分月份向部报送季度需要量(包括被代供单位需要),具体时间为每季度前55天,即2月5日、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以前报送下季度需要量。
第十二条 部将下季度需要量审核汇总报石化销售公司及有关大区公司,石化销售公司平衡安排后,将资源配置单下达各炼油厂并抄报大区公司。
第十三条 部根据资源配置单,按远近搭配、阶梯运输的原则,安排具体数量及炼油厂,并以直供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各提油单位,同时抄送各有关炼油厂及大区公司。
第十四条 各单位接到通知书后,直接与炼油厂联系,签定供货合同,明确提油方式,办理提油手续。凡从大连下海的东北油,均与石化沈阳公司联系提油。
第十五条 成品油催运工作,原则上由用油单位自行负责。在供应环节中,属炼油厂不按配置计划交货的,经交涉争取仍不能解决时,由部负责与石化销售公司协调解决。用油单位不执行合同的,其责任或损失由用油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资金结算方式除大连下海的东北油由用油单位与石化销售公司沈阳公司结算外,其余直接与炼油厂结算。各单位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及时结算,履行合同上规定的义务。若有炼油厂不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等情况,可报部进行协调。
第十七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整时,由部根据具体情况统一进行调整、调度。

第五章 代供与被代供单位的业务关系
第十八条 被代供单位要根据过去的代供关系和现在的具体情况,确定基本稳定的代供单位,报部备案。若以后发生变动,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申明理由,报部备案。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代供与被代供双方需要签定供应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具体季度(月份)供应数量、方式、价格等,并将合同副本报部,部将同时给被代供单位下达季度配置总量。
第二十条 代供与被代供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如有特殊情况当月(当季度)不能执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全年结清。
第二十一条 代供价格,原则上按出厂价加供应成本计算,不另收取管理费。

第六章 成品油的进口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的进口实行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部将根据国内资源配置情况,统一向国家计委申请进口配额并分批下达各有关用油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用油单位接到下达的配额通知,落实好资金、进口配额、代理进口公司后,并持申请函,到部综合计划司办理进口配额证明。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第二十五条 进口配额证明办理后,分别凭各联办理换汇、申领许可证、委托进口等手续。要及时将进口进展情况和进口结果报部。

第七章 成品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安排给各单位的成品油,要按照合理、节约原则安排使用。因各种原因在交通用油范围内部需要相互代供、调剂的自用油,由各单位自行协商办理。直供单位与炼油厂签定的合同,要严格按合同法执行。注销合同须先报部(综合计划司)审查同意后,方可注销。
第二十七条 各用油单位要制定内部供应管理办法,必须将成品油严格限于自用,一律不准对外经营销售,否则要扣减相应直供分配计划指标,严重者取消户头,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要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有直接订货户头的企业每月6日须将上个月的配置计划到货情况、消耗情况、库存情况月报传真部综合计划司。其它用油单位每季度要将(代供)资源到货情况、消耗量、库存等报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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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化提升执行力—— 针对“执行难”问题出台多项新举措、“云南特色”亮点频现

唐时华


  2010年3月19日,云南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在玉溪召开。在该次会议上,传达贯彻了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云南高院的党组会议精神,并对云南全省法院2010年度的执行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在该次会议上,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并结合云南法院实际制订的《执行工作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多个规定正式公布试行,《执行指挥工作规则(讨论稿)》等多项工作规则被提交讨论。立足云南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按照法院执行工作“指挥得动,排除得了,监督到位”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加强“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的落实力度。作为以“四项特色工作”在全国法院中树立了先进形象的云南法院执行工作,此次以全面制度化建设为动力继续提升执行力,全力破解“执行难”,又成为云南法院执行工作新的亮点。

措施一:搭建执行工作快速反应平台,全省法院执行力量统一调配使用。

  解读: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以全省三级法院应急指挥中心和执行快速反应小组的组建为抓手,搭建好“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指挥平台。目前,云南高院的应急指挥中心和快速反应小组已经成立并开始工作,部分中院和基层法院的应急指挥中心和快速反应小组已经成立,全省法院要在2010年6月份前完成组建工作。该机制建立后,确保实现云南全省法院的案件执行指挥一盘棋和“执行线索有人负责发放、有人负责指挥,有人负责落实”的快速反应要求。同时,在此快速机制下,加大对全省法院执行力量的统一调配和使用力度。在具体执行工作中,云南高院执行局将根据案件的情况和各级法院执行案件的任务,加大对全省法院执行力量的统一调配和使用力度,整合全省法院的执行力量。

措施二、执行案件监督和责任追究规定出台。

  解读:2009年,云南高院下发了《关于执行申诉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在此次执行工作会议上,又下发了《执行工作问责办法》,《执行监督规定》也在此次会议进行讨论并将在会后修改下发。这三份文件中,详细规定了执行申诉信访工作、执行监督、问责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将是今后云南全省法院开展执行案件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这些刚性监督,各执行法院必须执行,否则,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领导进行问责。

措施三:绩效考评数据库建立科学考核机制。

  解读:从2010年起,云南高院执行局将对各中院的案件执结率、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执行申诉信访率、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情况、执行队伍建设情况等进行绩效考评和排名通报。表扬和表彰先进,批评和问责落后的法院。同时,云南高院将逐步包括各项执行工作通报制度,建立绩效考评数据库,确保绩效考核更加客观公正。

措施四:人事任免、问责赋予上级法院执行局更大建议权。

  解读:从2010年起,云南各中级法院执行局长的任免,在地方组织部门征求省高院意见时,高院政治部要先征求高院执行局的意见,并根据高院执行局的意见再确定高院意见;对执行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院长、执行局长,赋予高院执行局长问责处理的建议权。

措施五:做好云南涉诉特殊困难群众执行救助机制的固化。

  解读:云南涉诉特殊困难群众执行救助工作自2009年5月在全省范围启动以来,各级按要求落实了组织机构、人员和资金,建立了工作制度。截止2010年2月28日,云南共落实到位救助资金3106.72万元,实施救助案件8759件,救助11634人;全省已有133个州市、县区建立了救助机制。会议要求,尚未建立机制的县区,要在2010年内按“宣威模式”规范和完善现行的执行救助制度,实现全省执行救助工作统一化。
措施六:将全面启动运用公安信息化手段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工作机制。

  解读:运用公安信息化手段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工作通过小范围试点,效果十分明显。下一步,云南高院将在全省三级法院应急指挥中心和快速反应小组组建完毕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运用公安信息化手段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工作。云南高院的指挥中心将与省公安厅110指挥中心联网,这将大大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同时,云南高院还将进一步与省公安厅协商,将被执行人的车辆、住房信息等进一步纳入该查询机制,不断提高查询的实效性。

  措施七:在探索的基础上,将服刑人员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情况作为减刑考察条件的制度长期固定下来。

  解读: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云南关于服刑人员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情况作为减刑考察条件的这一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此次,经云南高院会同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监狱管理局研究,一致同意当前仍继续执行这一规定。

  措施八:积极探索与纪委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特殊主体联合查处新机制。

  解读:在云南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云南高院执行局联合省纪委启动了对2件涉及特殊主体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联合查处工作。此次会议上,云南高院表示将积极与省纪委进行沟通和协商,力争出台一个联合查处特殊主体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细化联合查处涉及特殊主体的规程,推动特殊主体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背景阅读:

云南法院执行工作四项特色亮点获得肯定

  在2009年度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云南的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执行体验活动、法院执行与公安机关联动、将民事赔偿纳入减刑、假释考察条件等四项特色工作,得到了中央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检查验收组的充分肯定。尤其是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同志亲自作出批示予以肯定,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在全国法院进行推广,《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各大媒体纷纷对该制度作了报道,在全国法院中树立了云南法院执行工作的先进形象。

  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
  云南全省法院每年所受理的近5万件执行案件中,有财产和能执行的案件仅占50%左右,另外50%左右的案件处于不确定状态,要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而定。这部分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基本住房、基本医疗,包括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问题,很多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或最低生活保障线边缘。要解决此类问题,仅仅依靠法院自身力量,通过创新执行工作方法、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是难以彻底解决的,必须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有关方面的共同参与和配合来解决。为此,2008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民政厅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曲靖宣威市开展了建立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了在党委领导下,由政府主导,法院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并与政府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专项救助机制。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依法终结后,对有衣、食、就医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和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目前,该机制已经成为解决涉诉特困人员案件“执行难”和因“执行难”导致的涉诉特困人员生存难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和途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的联席会议关于中国人民志愿军八年来抗美援朝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的联席会议关于中国人民志愿军八年来抗美援朝工作报告的决议

(1958年10月30日通过)

会议热烈欢迎中国人民志愿军胜利回国。
会议在听取了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杨勇上将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八年来抗美援朝工作报告”以后,一致认为,中国人民志愿军卓越地完成了祖国人民所赋予的光荣使命。他们同英勇的朝鲜人民军一道,经过了近三年艰苦卓绝的战斗,打退了美帝国主义的侵略。在朝鲜停战以后,他们又对巩固朝鲜停战和支援朝鲜人民的和平建设,作出了贡献。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和拯救和平的崇高事业中所建立的丰功伟绩,将永远与日月争辉。中国人民志愿军不愧为伟大中国人民的优秀儿女,在抗美援朝的战斗中贡献出宝贵生命的烈士们,永垂不朽!
会议指出:朝鲜人民军和朝鲜人民在反对美国侵略的卫国战争中,捍卫了自己国家的独立,同时也保障了我国的安全,支援了我国人民的和平建设。会议对于朝鲜政府、朝鲜人民军和朝鲜人民八年来给予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无微不至的照顾和关怀,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国人民志愿军全部撤出朝鲜,为朝鲜的和平统一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美国侵略军队还赖在朝鲜南部不走,美国还在阻挠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美国军队必须从朝鲜撤退,让朝鲜人民自己用和平的方法统一自己的国家。中国人民将继续关怀和支持朝鲜人民的正义斗争。
美国在发动侵朝战争的同时,用武力侵占了我国领土台湾。最近,美国更公开进行制造“两个中国”的罪恶活动,企图长期霸占台湾。中国人民必须再接再厉,为解放台、澎、金、马,完成统一祖国的神圣事业,而奋斗到底。
会议深信:中国人民实现自己祖国完全统一的斗争一定胜利,朝鲜人民和平统一自己祖国的斗争一定胜利,世界各国人民反对美国侵略、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一定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