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程序和有关手续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程序和有关手续的通知
[85]教外际字456号
现将我委外事局《关于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程序和有关手续的通知》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程序和有关手续的通知
今年以来,我们对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手续作了某些改变。为适应新的情况,有效地进行工作,现将改变后的办事程序和有关手续通知如下:
一、申请出席国际学术会议需具备以下材料:
1.学校的申请报告。报告必须说明参加本届会议的理由,预期达到的目的,是否备有论文及论文是否已被会议接受,国外停留时间,经费负担办法等。
2.报送申请报告的同时应附上《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卡片》(一式二份)和《出国人员登记表》一份(见附件一、二)。
3.如已收到国外会议邀请信及顺访邀请信,应一并附在申请报告土。
二、我委批准出席会议的文件下达后,各校应及时办理以下各项事宜:
1.按要求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2.向外事局报送出国计划(包括路线)。制定计划,应注意讲究效益。考察地点宁肯少些,但要深入些。出国路线必须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不要绕道而行。如有特殊任务要增加访问地点,学校要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附上邀请信,经外事局批准后方可列入出访计划。
3.外事局审核出国计划后,发出通知(见附件三)。业经批准的出国路线不得任意改变。凡未经学校同意,个人临时向外事局提出改变出国路线,一律不予受理。
4.学校根据外事局批准的出国期限、出国路线,按原教育部《关于出席国际会议非贸易外汇额度的暂行使用办法》编制预算一式二份,报我委总务司财务处审核,由财务处每半年将外汇额度和三联单下达各校一次(上半年的在当年1月初下达,下半年的在当年6月上旬下达)。
5.学校按外事局批准的出国路线预订往返国际机票,并复印一份寄外事局国际处(注明会议名称)。
6.凡在北京购买国际机票者,学校财务部门应在出国人员启程前20天将购买机票的人民币电汇到我委教育对外交流服务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西长安街分理处,帐号:8901-619)。出国人员到服务处领取护照时,持汇票收据复印件换取购买机票的银行支票。在外地购买机票者,由学校自行委托出境地点的单位代办。
7.如需我委办理护照、签证,请学校主管单位将出国人员的任务批件(复制件)、政审批件(复制件)、本人照片、有关邀请信、《申请护照、签证事项表》、有关外国驻华使馆颁发的申请入境签证表(已有护照者连同护照)一并送至我委教育对外交流服务处办理手续。如无特殊需要,不必请学者亲自来办理,以节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三、出席国际会议的同志回国后必须按照外事局拟定的总结提纲(见附件四),认真写出总结报告,在回国后两个月内由学校寄外事局国际合作处二份,同时填报一份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登记表(见附件五)。并请将总结副本迳寄武汉市华中工学院《国际学术动态》编辑部二份。
四、为协调我委派出的几个单位参加同一个会议人员的对外活动,互相通气,由外事局指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工作。牵头单位的职责如下:
1.尽早召集与会人员开会,认真做好与会的各项准备工作,讨论制定出国计划报外事局审核。
2.负责办理护照签证手续及订出国机票。
3.统一对外办理注册、订旅馆等手续。凡经外事局办理汇寄注册费及预订旅馆费的会议,应将填妥的注册表、旅馆订单复制件及打印好的银行汇款单(一式二份)寄外事局国际合作处。
4.回国后,由牵头单位组织与会人员认真做好总结。向外事局口头汇报后,每人要写一份个人参加会议的总结(内容应力求详尽,主要是学术性的)。
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卡片
二、出国人员登记表(略)
三、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通知(略)
四、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及会后参观总结提纲
五、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登记表(略)
附件一:
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卡片
学校名称:
会议
名称
中文:
英文:
会议时间: 19 年 月 日至 月 日
会议地点: 国 州(省) 市
会议主办单位(全称)及会议组织者的姓名(全名)、地址、电话:
本届会议有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问题:
会议主要内容:
参加会议的必要性:
向会议提交论文的题目及作者,是否已被采纳:
经费负担办法:
会后顺访国家、城市、单位名称、天数(邀请信附后)
出席会议人选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专业
外语能力
(以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填写)
签发
核稿
拟稿
在国外停留______天,访问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费负担办法: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 年 月 日
抄送
单位:
附件四:
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及会后参观总结提纲
一、会议概况。有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
二、我国有哪几位同志参加会议、备有论文。与会外国学者对我国学者论文的评价及反映。
三、详细说明出访(包括参加会议及会后参观)内容与收获。论述本学科有什么新的动向及趋势,这次出访在何种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四、介绍访问或接触到的单位、人员的特点及研究方向等情况(特别要详细介绍既有真才实学、又是年富力强,且对我友好的学者)。
五、出访后,对国内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有何建议,你打算如何付诸行动。
六、外国学者及海外华人、侨胞对你所从事的学科提出了哪些建议,你认为是否可行,可由何单位落实。
七、本学科今后几年内有哪些水平较高的伙计会议?主办单位及负责人的姓名、地址、电话。
八、带回资料目录(外文)。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银行、保险系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银行、保险系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6年10月20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的《银行、保险系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改革方案的具体办法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关于建立行员、保险员职务系列问题,待研究后另定。
附:银行、保险系统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央财经小组会议决定,各专业银行总行、分行和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以及人民银行分行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办法进行。鉴于银行、保险公司的干部、财务及劳动工资统一由系统管理,在工资制度上应上下一致,因此,地(市)及地(市)以下银行、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实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文件),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劳人薪〔1985〕19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的通知》(劳人薪〔1985〕25号文件),结合银行、保险系统的实际情况,现提出银行、保险系统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这次银行、保险系统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分公司,及各地(市)、县的分行、分公司,支行、支公司;
3.银行保险系统所属财经学院、专科学校、干部管理学院、研究所,出版社、中等专业学校,干校、医院、疗养院(所),招待所、幼儿园等其它所属事业单位和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各类工作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总公司所属各工厂和银行、保险系统其他经济独立核算的工厂企业,按照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办法进行。
二、改革的内容
(一)银行、保险系统的工作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照《省分行、省保险分公司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和《银行、保险地(市)分支行,中心支公司,县(市)支行、支公司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执行。
2.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工作年限逐年增长,计发工龄津贴的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的统一规定执行。
3.奖励工资。上述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内的单位,除人民银行总行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机关奖励工资水平发放以外,其他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一般按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下同)金额发放,工作做的好的可以酌情增加,奖金税按照事业单位的办法,以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起征点,超发的奖金照章征税。
(二)银行、保险系统各级行、公司的工人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标准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机关工人的统一标准掌握。
(三)银行、保险系统所属的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及幼儿教师和医院、疗养院(所)的护士,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有关文件规定享受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认真做好工资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各行、公司要加强对工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执行政策。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以保证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采取从上到下逐级核定的办法,不搞群众评议。
(三)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一年见习期内的临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当的职务工资。
(四)执行新的工资制度时,计发地区工资的办法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五)要把工资制度改革同完善劳动管理、编制定员、建立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工资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六)银行、保险系统进行工资改革,新增加的工资和奖金全部自理,在利润留成中解决。人民银行系统(不含人民银行总行)的工资改革所需经费和奖金,一九八六年由于利润留成比例尚未确定,暂在费用中单项列支。
(七)银行、保险系统的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原有的干部管理、劳动工资管理、财务管理体制不变。有关工资改革中的具体政策问题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八)集体所有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也可参照本方案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九)本方案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
省分行、省保险分公司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附表一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础|----------------------------------|----------------------------------
|工| | | | | | | | | | | | | | | | | |
|资|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省分行行长、保险分|40| | |*190|165|150|140|130|120| | | |*230|205|190|180|170|160|
公司总经理 | | | | | | | | | | | | | | | | | | |
省分行副行长、保险|40| | |*150|140|130|120|110|100| | | |*190|180|170|160|150|140|
分公司副总经理 | | | | | | | | | | | | | | | | | | |
处长 |40| | | |130|120|110|100| 91| 82| | | |170|160|150|140|131|122
副处长 |40| | | |110|100| 91| 82| 73| 65| | | |150|140|131|122|113|105
科长、主任科员 |40| | | | 91| 82| 73| 65| 57| 49| | | |131|122|113|105| 97| 89
副科长、副主任科员|40| | | | 73| 65| 57| 49| 42| 36| | | |113|105| 97| 89| 82| 76
科员 |40| | | | 57| 49| 42| 36| 30| 24| | | | 97| 89| 82| 76| 70| 64
办事员 |40| | | | 42| 36| 30| 24| 18| 12| | | | 82| 76| 70| 64| 58| 52
-------------------------------------------------------------------------------------------
注:1.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
(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2.此工资标准表适用于正厅局级银行、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
银行、保险地(市)分支行,中心支公司,县(市)支行,支公司
工 资 标 准 表
附表二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 职务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础|-----------------------|--------------------------
|工| | | | | | | | | | | |
|资|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银行地(市)分(支)行行长、保险地 |40|130|120|110|100| 91| 82|170|160|150|140|131|122
(市)中心(支)公司经理 | | | | | | | | | | | | |
银行地(市)分(支)行副行长、保险 |40|110|100| 91| 82| 73| 65|150|140|131|122|113|105
地(市)中心(支)公司副经理 | | | | | | | | | | | | |
银行、保险地(市)分(支)行、中心 |40| 82| 73| 65| 57| 49| 42|122|113|105| 97| 89| 82
(支)公司科长、县(市)支行(支公 | | | | | | | | | | | | |
司)行长、经理 | | | | | | | | | | | | |
银行、保险地(市)分(支)行、中心 |40| 65| 57| 49| 42| 36| 30|105| 97| 89| 82| 76| 70
(支)公司副科长、县(市)支行(支) | | | | | | | | | | | | |
公司)副行长、副经理 | | | | | | | | | | | | |
银行地(市)、县(市)分、支行、保 |40| 49| 42| 36| 30| 24| 18| 89| 82| 76| 70| 64| 58
险地(市)、县(市)公司科员 | | | | | | | | | | | | |
银行地(市)、县(市)分、支行、保 |40| 42| 36| 30| 24| 18| 12| 82| 76| 70| 64| 58| 52
险地(市)、县(市)公司办事员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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