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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银行短信平台恶意转账如何定性/甄炎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00:09  浏览:8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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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王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同时申请开通银行存、取款短信提醒业务。但在填写“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时,将其手机号码错写成李某的手机号码。随后,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存进195.5万元,李某手机很快就收到了银行存入195.5万元的短信提醒。李某意识到是有人错误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当即通过客服电话予以确认,并进行充值尝试,尝试成功后便分别于收到短信的当日下午和次日凌晨通过发短信预存手机话费的方式分251次从王某的银行卡上转走5万元人民币,而后又通过短信取消了该手机存取款提醒业务。当王某找到李某要求返还5万元现金时,李某拒绝返还,并将所存话费通过“移动之家”业务转移至其他手机账号。
分歧意见:对李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以下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侵占罪没有侵犯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我国目前法律明确界定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即行为人所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他人所有的财物。本案中,尽管王某错误将其银行卡和李某手机号码绑定,但是银行卡内的钱款仍然属于王某所有,王某并没有丧失对存款的控制,其本人可以随时到银行将款项取出或将手机绑定解除。根据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侵占罪是以已然持有为前提的,因而不存在占有转移;而其他财产犯罪在实施犯罪之前,财产处于他人持有之中。本案中李某通过恶意转账使王某控制的财产秘密转移至本人控制之下,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占有转移。因此,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占罪。

第二,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中,李某在收到银行存取款短信提醒后,明知是不属于自己的银行存款,仍进行充值尝试,并在尝试成功后连续251次通过短信平台给自己手机号码转账达5万元。李某后期的连续充值行为相对于第一次的尝试转账行为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主观上已由无目的的故意转化为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次,李某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手段。所谓秘密窃取,一般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办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在得知王某错误将银行卡和本人手机号码绑定、本人可以通过手机号码支配他人银行卡存款后,先是抱着侥幸心理尝试充值,后又通过被绑定手机发短信指令给银行短信业务平台,在达到转账5万元人民币的目的后立即取消了短信存取款业务。李某在非法占有故意下实施的这一系列行为,持卡人王某毫不知情,即李某的行为是在违反王某意志情况下秘密进行的,这些足以表明李某的行为具有秘密性。因此,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客观要件。

第三,王某的过错并不影响对李某行为性质的认定。本案中,王某填错手机号码对于李某的恶意转账行为具有诱发性。但是,王某的过错并不影响李某盗窃行为的认定。王某错误绑定手机对于善意相对人来说不会有任何不良影响,他们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及银行反映,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避免受害人存款受到损失。但对于“恶意”相对人来说,受害人错误绑定手机号码,只不过是犯罪行为人用来进行非法占有的一个便利条件。李某通过银行短信平台将王某银行卡上的存款划拨走5万元就是“恶意取得”的表现形式,是对王某存款的非法转移占有,因此,不能认为王某有过错在先,就认定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当然在量刑时可考虑被害人失误所致这一情节。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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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办地区[2011]73号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
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是推进节能减排和开展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关系到流域生态环境和水质的改善,也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000年以来,国家先后将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黄河中上游、松花江、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三峡库区及上游、渤海作为水污染治理的重点领域,积极编制有关规划,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并有针对性开展部分次级流域、区域综合治理,为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根据中央检查组、国家审计署和我委稽察办反映的检查情况看,部分项目存在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审批核准把关不严、建设程序和管理不到位、配套资金和政策不落实等问题。为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相关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规范项目管理,促进有关治污项目尽快发挥效益。
二、规范项目审批和申报
(一)加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加强项目审批核准管理,规范审批核准流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编制和评估。在项目审批核准过程中,对于前期工作不到位,建设条件不落实的项目,不得违规审批核准。要加强项目论证工作,避免不切实际地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设计能力闲置或建成后无法正常运行。
对于纳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项目,国家将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补助项目类型将根据重点流域治污项目的特点和污染物削减的重点予以确定。对于单个项目使用中央投资超过2亿元的,或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资本金注入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管理,由我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我委将视情况审核初步设计概算。其他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权限组织审批核准。
(二)强化申报项目审核。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申报中央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的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要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投资概算等内容)是否合理,建设条件(包括建设用地、筹措资金、招标情况等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核准手续(包括立项、可研、初设、规划、土地、环评等内容)是否完备,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见附件)真实有效。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备、未通过审核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上报我委。通过审核的项目,要编制IMO文件进行项目储备。
(三)合理申报中央投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项目审核结果,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和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合理申报中央补助投资,向我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申请报告,以及IMO文件。中央投资补助标准是测算补助额度的上限。我委将根据地方申报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并结合中央投资规模和补助标准,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安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各地要积极落实建设资金,加大对重点流域治污项目投入,对地方资金落实较差的项目,中央将减少补助投资。
(四)严格投资计划管理。我委将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其中,中央补助投资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地方资金落实情况,分期分批进行安排。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我委。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四制”。为规范建设项目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项目有序实施。要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加强实施环节监管。要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确定招标核准内容,并参与招标审查管理。对于邀请招标、自行招标、部分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招标人要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方式开展招标活动,如作出改变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对于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招标过程中严禁出现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和评标不公等情况,要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要加强项目合同管理,按照招标结果订立书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推进项目建设,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要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发挥监理作用。
(二)严格项目实施管理。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各项手续,抓紧落实开工条件,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设计工艺等内容组织项目建设;要按照合理工期推进项目实施,在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按时完成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重大变更,投资超概算等问题,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原概算审核部门批准。对于建设规模和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评估;对于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可经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后再进行调整。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挪用、截留、浪费中央投资。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概算实施项目,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对采取BOT等社会化投资方式建设的项目,要分清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主体,明确国有资产归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四)强化项目信息管理。要建立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将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委。
(五)加强项目验收和后评价管理。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移交手续,明确国有产权归属,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及时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审查汇总,每年底向我委报送一次项目完成及验收情况。项目建成运行之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质量、建设内容、实施情况、运行情况、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开展后评价。受委托开展后评价工作的机构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
四、强化项目组织保障
(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规划规定,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是水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中央投资作为引导性资金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应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做好项目的审批、核准、稽察和后评价工作。价格部门要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逐步实现保本微利。节能审查部门要加强项目节能审查,规范审查程序。
(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和沟通,积极落实规划任务目标,共同推进项目建设。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项目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积极推进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加强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管,努力提高运行效率;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合理确定排放标准,加强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确保项目稳定达标排放;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中央投资的拨付和监管;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中央投资项目的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要督促项目单位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完善项目监督检查
(一)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我委将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稽察工作力度。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稽察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要配合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法人单位进行整改。
(二)完善行政处罚机制。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手续、擅自简化审批核准程序、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央补助投资的将暂停受理其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申请报告;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将暂停资金拨付,已经拨付资金的将收回;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将暂停或核减中央补助投资;对于地方资金不到位,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将暂缓下达中央补助投资;对招标管理不规范,工程建设进度缓慢,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抓好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附件: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清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11759537747255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77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有关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2〕270号)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现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有关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市养老保险基金(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管理和运营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包括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管理和运营等环节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以下事项的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

  (四)违反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不按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滥用职权伪造、篡改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档案的;

  (七)擅自提增或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八)以欺诈、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九)以欺诈、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为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以冒名顶替等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以违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和有关规定、规范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参保人权益损害的;

  (十二)其他违反社保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受理有关举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收到有关举报事项,应指引有关人员径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

  内容涉及本市人民政府、或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案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访、邮寄、传真、互联网五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提倡实名制,通过来访、邮寄、传真三种方式进行举报时,举报人须填写《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附件1),列明举报内容和有关联系方式以便基金监督机构进一步联系。

  第六条 基金监督机构在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受理并登记举报人提交的举报。对通过来访、邮寄、传真三种方式进行举报的举报人出具举报回执。对内容不详的举报,应在15个工作日内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补充材料(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二)基金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编制《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季度统计表》(附件2)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如当季未接到举报案件则不报送)。

  (三)对收到的书面形式举报案件,如不属于本市应受理的举报范围内事项,基金监督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出《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移送告知书》(附件3),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指引举报人径向有权受理该项举报的单位进行举报。

  (四)对属于本市受理范围,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职责,不属于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的举报案件、须交由本市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立案调查的,基金监督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移送函》(附件4),连同《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及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并将移送情况以《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移送告知书》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移送后的查处情况由被移送单位向举报人答复。

  (五)承办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举报案件。

  (六)对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范围内立案调查的举报事项,牵头组织立案调查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有关事项(情况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举报人发出《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附件5)。

  第七条 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八条 基金监督机构立案调查举报案件时,应由两名或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与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调查工作公正实施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九条 对举报材料以及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应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基金监督机构、被移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立案调查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每办结一个案件都应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卷宗;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三)严禁向移送部门(机构)以外的单位、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四)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

   2.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季度统计表

   3.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移送告知书

   4.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移送函

   5.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http://www.hrssgz.gov.cn/zcfg/ldfgzh/201201/t20120111_1797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