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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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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政发〔2005〕8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2月26日市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各县区、各部门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的同时,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工作制度。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2月26日市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政府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宏观调控,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
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办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对外开展工作和参加活动。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管理规范,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涉及全局性和广泛群众利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改革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地方行政规范,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信息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府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负责人,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及市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命令、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三十八、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与会同志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应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榆林市政府办公室收发文办理工作规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三、各县区和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分发到各对口科室,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属重大事项的呈报市长审批。领导批阅时,应有明确的办理意见,并注明日期。
请示公文应当一文一事,逐级请示,若遇特殊情况需越级时,必须同时抄送越过机关。
四十四、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五、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内容,须经相关副市长审核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六、严格控制市政府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四十七、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市级劳模外,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举办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政府、经济、科学、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十五、副市长、秘书长离榆出外考察、出差或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委或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外考察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报告情况。
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榆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工作落实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展情况,并通过年中初评、岁末总评,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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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已于1999年10月18日正式启动,计划将在
2000年4月中旬结束。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第二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
试点工作会议于3月7日至9日在深圳市召开,现将会议纪要及深圳市试点工作阶段总结印
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中参考。
  2000年1月1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开始实施。4月1日起
大输液、粉针剂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摆在流通领域的任务艰巨而紧
迫,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现就流通领域开展分类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
如下:

  一、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我局下发的关于药品分类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结
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药品分类管理流通实施方案。未成立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
(区、市),要明确牵头部门,药政、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将此项工作
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5月10日之前,将药品分类管理
流通实施方案报我局市场监督司。

  二、根据我局组织的试点工作经验,各地应选择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先行进行试点。
通过试点确定示范药店,以点带面,扎实、稳妥、有效地推动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
开展。试点地区和企业的确定应注意点面结合,要求各省会城市、国务院确定的较大城市、
计划单列市必须作为第一批试点地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选定地市以下的地区与以上
城市同步进行第一批试点。药品流通领域推进分类管理总的进度要求是,今年年底之前,各
地第一批试点地区必须达到国家药品监督局有关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要求。
  我局确定的3个试点地区及7个试点企业中目前已开展试点的近300家药店和各地第一
批试点地区的试点药店应成为药品分类管理的示范药店,这些试点药店应确实发挥示范药店
的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5月10日之前将确定的第一批试点地区及企业报我局市场
监督司。

  三、由于药品分类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必须首先作好培训和宣传工作,应使各
级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企业职工,明确药品分类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解决各种
阻碍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错误认识,提高积极参与的自觉性。关于培训和宣传工作,我局国
药管安(1999)460号文已作了具体部署,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试点地区分层次培训和根据
不同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的成功经验各地应借鉴和学习,一定要将培训、宣传工作落到
实处。

  四、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管市[1999]
454号),要按照454号文的规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企业条件,
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进企业达到454号文规定的各项要求,对
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限制销售品种范围直至停止药品经营资格。

  五、各地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要与药品市场整顿、药品市场监督工作结合起来,通
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市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使药品市场
混乱状况逐步得到改善。

  六、各地要认真执行我局提出的2000年4月1日所有零售药店对大输液、粉针剂类的
药品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的规定,对不按规定销售的,一经发现,要依据《药品流通监
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1、第二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会议纪要
   2、深圳市试点工作阶段总结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1:

   第二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会议纪要

按照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3月7日~9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第二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交流各地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试点经验;探讨试点工作遇到
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目的是总结交流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经验,
以更好地指导和促进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及
16家参加试点企业的代表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中国非处方药协会、医药商业协会的有关
负责同志应邀参会。医药经济报、健康报、中国医药报及深圳市的有关新闻媒体对会议进行
了报道。
  深圳市人民政府对此次会议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深圳市人民政府宋海副市长专程到会
并发表了讲话。
  戴庆骏副局长到会并作了题为《积极进取,勇于探索,作好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
的报告;14家参加试点工作的企业就前一阶段的试点进展情况、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
建议进行了发言,对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的研讨;为增加大家对深圳市试点情况的感性认
识,借鉴深圳市试点经验,会议组织了对深圳市6家试点药店的实地参观、考察,同时,还
听取了深圳海王公司负责人有关美国药品零售情况的介绍。
  此次会议,时间虽短,但会议取得了预定效果。会议受到了试点地区和企业及有关部门
的普遍关注,会议气氛热烈,发言踊跃,讨论认真。各地汇报、交流了情况,反映了问题;
进一步明确了进行药品分类管理试点的重大责任,树立了信心;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而且,通过实地参观学习,为各地更好地进行试点工作起到了典型示范的作用。会议起到了
总结、交流、学习、鼓劲的作用。

  会议认为各地前一阶段的试点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成效,其主要经验是: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前一阶段主要进行了三个层次的培训,
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试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部分试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各试点
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在地试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试点企业对所属员工的培训。通过
培训,提高了认识,转变了观念,从而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2、注重舆论宣传、扩大了社会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知程度。试点地区和企业充分利用
电台、报刊、电视等进行宣传,并通过大量印发宣传手册,开展咨询日、设立咨询台,知识
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向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宣传活动,使药品分
类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不同层面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使试点工作具备了一定的
社会基础。
  3、试点工作严格依法规范、按程序、按步骤、按计划贯彻实施。研究探讨处方药与非
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销售的形式,明确分类销售的原则,修改、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严格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悬挂药品分类标识、忠告语等。有些企业还实行了“大店分区、
小店分柜、标志清晰、方便购买”的方式,试点工作推动了企业经营模式的变革。
  4、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工作有机的结合,增强了企业竞争力。企业通过试点,提高了
人员素持,完善了制度,改善了经营条件,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了企业
管理升级。
  5、发现问题并能够结合各自特点积极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试点企业在试点工作中遇
到了许多问题,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今
后全国开展药品分类管理积累了必要的经验。
  6、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证明了在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中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
帮、促”相结合方针和“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工作方针的正确性,
从而更加坚定了我们进一步推进药品分类管理的决心和信心。

  会议在对试点经验进行总结的同时,也对试点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研究了以下
主要问题:
  1、处方问题。包括处方来源、识别、规范及留存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影响试点工作的
一个瓶颈因素。其主要原因是整个医疗体制改革尚不配套和受群众长期购药习惯的影响;对
这个问题,会议认为,虽然目前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随着群众看病“大
病进医院、小病进药店”观念的转变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国办16号文件的贯彻
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措施将逐步到位,再加上药品市场的逐步净化以及药品分类管理
社会化宣传的扩大,这个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2、执业药师的数量、配备问题。目前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成为影响试点工作的另
一个重要因素。对这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否则,将影响今后
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OTC品种数量太少及OTC品种遴选问题。试点企业普遍反映目前OTC品种数量太少,
不易形成OTC的销售环境。

  针对上述问题,在安全监管司白慧良司长的主持下,会议进行了专门的讨论。与会代表
各抒己见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1、呼吁加快进行医疗体制的配套改革,使病患者享有持方购药的选择权;
  2、加快执业药师的培训,改革执业药师的考试制度,实行考试与资格认定相结合的办
法;
  3、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使药品分类管理有法可依,作到依法监管;
  4、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力度,进一步促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5、明确下一步在全国流通领域开展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进度要求,尽快在更广泛的基
础上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针对两天会议的发言、参观和讨论,对大家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以及下一步试点工作的有
关安排,市场监督司李洪生副司长做了会议总结,对与会单位提出了以下要求:
  要认真学习、研究、领会国办发[2000]16号文件精神,将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
向纵深推进;国办发[2000]16号文件是涉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卫生医药体制改革的
一个极其重要的文件。文件中提出了许多新的改革措施,有些措施,对我们实行药品分类管
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比如医院的门诊药房要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改革成为独立核算,照
章纳税的零售企业,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不得经营卫生、药品监督部
门核定的常用的急救品种以外的药品等,这些措施的出台,无疑将推动药品分类管理加速发
展。因此,大家必须对16号文件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按照16号文件精神及早安排、
落实分类管理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要继续按药品分类试点方案作好今后试点工作。要求试点地区、企业要进一步学习落实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规范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地区和企业的
示范作用,推动当地以至全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同志还向与会者介绍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近期准备做的
几项工作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今后的一些打算安排。如大家关心的执业药师等问题。
  此次会议,增强了与会代表推行药品分类管理的信心,为下一步深入开展药品分类管理
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附件2:

   深圳市试点工作阶段总结

  深圳市是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城市之一,按照国有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根据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方案》的具体安排,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圳市
卫生局、深圳市经发局、深圳市医药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试点企业、各试点
药店通力协作,从99年10月中旬开始了试点工作,至今已有4个多月。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积极主动的参加试点工作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以后,我市立即组织全市的药品经营企
业学习,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各企业也自行组织员工学习。特别是去年10月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会议后,全市上下掀起了贯彻会议精神,
联系实际,学习药品分类管理法规的热潮。
  深圳市的药品零售市场与全国的药品零售市场一样,除了毒麻精放戒等特殊管理的药品
和针剂药品不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外,其他的药品处于自由销售的状态,药物不良反应时有
发生,甚至发生多起购买超量的二类精神药品的自杀事件,由于抢救及时,尚未造成人员伤
亡。只有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才能从根本解决药物的滥用,维护人民的健康。
  深圳市毗邻香港和澳门,港澳在药品分类管理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利于我们借
鉴。由于深圳市民生活节奏较快,自行购药已成为部分市民的习惯,深圳市的药品零售额已
占用药总量的30%以上,部分市民希望按国际通行的惯例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市场,使我们
实行的药品分类管理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的领导人通过学习提高了认识,明确了药品分类管理的重要意义,
他们都积极要求参加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我市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
理流通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选择了规模较大,管理比较规范,营销网络分布较广,从业人员
专业素质较高,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的深圳市一致医药、中联大药房、海王、万泽、南北
及合丹等六家连锁药店首先进行试点。
  市政府及有关各部门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
工作非常重视,10月中旬成立了以宋海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卫生局、市经发局主管
局长任副组长,市社保局、市工商局参加的深圳市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局,成员由市卫生局药政处和市医药办人员组成,负责
药品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专家组由副高以上职称的医药学专家组成,负责药品分类的技术
审核等事宜。
  各试点企业也都建立了以部经理为组长的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了
2~3个专人具体开展工作,指派专人做联络员。
  我们的试点工作分成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时间从99年10月18日至99年
11月30日;第二阶段为试点阶段,时间从99年12月1日至2000年1月31日;第三阶段
为全面实施阶段,时间从2000年2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2000
年4月。使试点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按程序进行。试点以后,全面推广和总结经
验,不断扩大药品分类管理覆盖面。

  二、大力宣传,深入培训,确保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一个新生事物,不仅消费者对此不清楚,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也不
了解,而且还存在几种疑虑:一是认为在我国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时机不成熟。
二是怕吃亏,怕搞分类管理试点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三是担心现有的人员素质不高,很难
承担试点工作任务。这些认识阻碍着试点工作的进行。所以我们认为,首先要抓学习、抓培
训,只有广泛深入的培训和宣传,才能使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1、培训和宣传的对象
  一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二是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店的管理人员。三是试点药店的
全体员工。四是消费者。
  2、培训和宣传的内容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和深圳市的具体情况,培训和宣传内容主要侧重在以下
四个方面:
  一是与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知识。主要学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的重
要讲话,学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学习国药管安[1999]120号文件。我市要求每个试点药店都有上述文件,每人都有
一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培训,使试点企业掌握与药品分类管
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使试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与药品分类管理有关的专业知识。主要是学习国药管安[1999]198号文件,学习
非处方药的遴选和合理应用知识,学习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要求,使驻店药师和营
业员了解与自己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
  三是文明和规范服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药品零售企业的文明和规范服务的水平。
  四是学习贯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深圳市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方案,使试点企
业和药店明确试点工作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方法步骤、措施要求等等。
  3、宣传和培训方法
  我们根据企业的实际和师资情况,采用三种方法进行培训。
  一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帮助我们培训。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安全监管
司、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协会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讲师团对试点药店的
负责人、试点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共430多人进行药品分类管理政
策的宣传和培训。这次培训。使与会的人员进一步了解与药品分类管理有关的政策和法规,
为我市的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由我们组织的培训。由市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办公室组建市级的宣讲小组,
为六家试点药店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进行了药品分类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非处方药的专
业知识的培训,同时宣讲了国家和深圳市试点工作的方案和要求,使试点单位进一步了解和
掌握有关的知识和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三是企业自行组织的培训。各企业根据连锁经营员工多的情况,在参加深圳市培训的同
时,企业自己组织,对药店进行了全员的培训。培训中采用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如一致
药店用知识竞赛的形式,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药品分类知识的学习。
  为了使广大消费者了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重大意义,普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知识,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我市采用四种形式进行药品分类管理宣传活动。
一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在中央电视台《健康生活》栏目、深圳电视台、深
圳有线电视台、深圳有线广播电台,《中国医药报》、《医药经济报》、《深圳特区报》、《深圳
商报》、《深圳晚报》、《深圳法制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先后多次宣传、介绍深圳市开展药
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情况。
  二是组织街头咨询宣传。去年11月27日,由市卫生局、市经发局联合主办,中联、海
王、万泽、一致、南北及合丹六大连锁药店联合组织了“深圳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宣传咨询
日”活动。
  三是各试点药店结合日常营业活动,开展宣传活动。各个试点药店都建立了处方药和非
处方药的咨询点,方便消费者咨询;各个试点药店利用企业的刊物,宣传分类管理的知识,
如一致药店的“健康21世纪手册”、海王的“健康手册、万泽的“万医生手册”等。
  四是与《深圳法制报》共同举办深圳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知识竞赛活动,进
一步普及药品分类管理的知识。
  4、宣传和培训的效果。
  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使经营者纠正了时机不成熟的认识,增强了紧迫感,纠正了吃亏
论,进一步树立了敢闯敢试、开拓进取的改革精神,克服了畏难情绪,制定了得力措施,树
立了抓好试点工作的信心,达到了统一认识,更新观念,提高素质,树立信心的目的。
  多渠道、多媒体的宣传,使广大的消费者逐步认识了我国药品将要实施的分类管理办法,
并逐步适应了这一变化,使我们的工作得以稳步的推进。

  三、结合实际、精心组织,使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落到实处
  我们所进行的试点,是采取先行小规模试点,然后再逐步扩大试点的做法。首先在6家
药品零售连锁公司中每家选择确定1家做样板店,按照国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
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开始分类摆放、分类销售。至
11月下旬,对六家样板店进行了验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样板店的验收工作非常重
视,广东省医药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经发局领导亲临验收现场指导。12月3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也派人检查了六家样板店的情况。经过验收总结,及时发现
和纠正了一些问题,并进一步统一了试点药店的标准和强化管理的措施。
  各试点企业在试点工作中态度积极,行动迅速,按照市里统一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本
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硬件,配备软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又推出了35
家试点店,将试点药店扩大到41家,经过验收全部合格。我市召开大会,举行了试点药店
样板店的发牌仪式。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关于药品分类管理的精神,我市于今年1月
14日再次召开了深圳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大会,布置了第三阶段—
—全面实施阶段的工作。宋海副市长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对试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会议
对第三批达到试点药店标准的99个药店颁发了牌匾。至此,全市共有140间药店实行了处
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试点工作。会议还决定,从2月开始,试点工作在全市六个区全面开展。
  在试点过程中,试点药店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1、进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
  我们将《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转发到各试点企业,由各试点企业筛选出本企业已经销的
《非处方药品种目录》。同时为方便消费者购买,我们组织专家组按照适应症把药品划分为
十四小类,并为每一小类都起了科学易懂的名字。为试点企业探索适应分类管理需要的合理
的摆放方式奠定了基础,使深圳市的连锁药店的规范化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保证了市民
购药的安全有效。
  试点药店的药品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两大类,其中处方药分为两种:一是单轨制的药
品,即必须凭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二是双轨制的药品,即凭医生处方或在药师指导
下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2、进行硬件改造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深圳市的要求,试点药店根据实际情况对药品的摆放动了“大
手术”,有的试点药店大部分药品开架自由销售,必须增加药柜,不能开架的药品必须放回
柜台。开架的货架不足的加货架。许多药店甚至是停业重新装修。药品分类管理的标识也根
据我市的要求多次设计、整改、换新,工作量极大。为了尽快重新开业,员工利用下班时间
进行工作,连续几天都是忙至深夜2、3点。试点药店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了一定的投
入,保证了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配备驻店药学技术人员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试点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我
市借鉴香港和澳门的经验,还要求每个试点药店增加配备一名药士,作为驻店药师的技术助
手,我市的140个试点药店,配备了154名药师,170名药士,做到每个试点药店至少各有
一名药师和一名药士。
  4、悬挂统一的警示牌
  为了宣传非处方药的专有标识,为了方便群众购药,有利于零售药店的经营,我市按不
同类别的药品悬挂标识和警示语。非处方药的警示语为“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书购买
和使用”,单轨制的凭医生处方的处方药的警示语为“凭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双轨制的处
方药的警示语为“凭医师处方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由于有了明显的处方药与非处
方药的标识和购买使用警示语,不仅提醒市民在购药时要特别注意的问题,而且也方便了消
费者的购买,使消费者进入药店很快地知道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及非药品的位置。
  5、严格处方药和规范非处方药的监管
  根据药品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试点药店修订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采购保管、商品编
码等制度,保障了试点工作的推进,规范了零售药店的销售行为,提高了零售药店的管理水
平。
  实施试点以前,深圳市的零售药店的药品都是混合摆放的,而且各个企业各具特色,实
施试点后非处方药有了专有的标识,专门的警示语,在专门的区域进行销售,消费者对非处
方药一目了然,便于消费者的选购。
  我市规定针剂和二类精神药品严格实行凭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在零售药店内专柜摆
放,并实行专柜加锁的管理方式,严格处方药的管理,但因处方来源缺乏,目前的销售存在
一定的困难。为了解决处方源的问题,我市正在研究,拟定社会医疗机构的处方可以在试点
药店调配。

  四、依照法规,强化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在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试点工作中,我们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强化了监管力
度。
  是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分类管理办法和有关的法律法
规,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强化零售药店的管理。我们以《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
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了《零
售药店驻店药师管理办法》、《零售药店处方管理办法》、《试点零售药店验收标准》。对试点
药店的驻店药师采取发放《驻店药师上岗资格证》的形式,对其上岗资格进行核准,同时要
求将证挂在药店的醒目位置。
  二是加强指导,强化监督。为了推动各试点企业、试点药店的工作,我市试点工作办公
室排出了试点工作监督检查日程表,使每一阶段的工作更具体化,并及时检查指导,帮助解
决有关问题。我市还先后编印了六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简报》,发
至各试点企业,及时交流试点工作情况。
  三是开展评优活动。为了推动试点工作不断深入,使试点药店越办越好,我们要求各连
锁企业开展评选优秀试点药店的活动,务求把试点工作的优劣,作为考核试点药店各类有关
人员的重要指标,与奖金挂钩。
  四是试点工作和整改药品流通秩序相结合,去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了六个检查
组,开展了打击非法制售假劣药品的专项活动。重点打击了非法开办的药品集贸市场、无证
药店、无证诊所和非法销售药品的保健食品店等。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一个,无证药店76
家,无证诊所68家,没收药品1730件,价值258万元,净化了药品市场,为试点工作奠定
了基础,扫除了障碍,保护了消费者和合法企业的权益。打假工作被市打假办评为先进单位。
  通过这一段时间的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使我市药品零售市场发生了一些可喜的
变化。一是提高了对药品分类管理这项重大改革措施的认识,使思想观念、经营模式适应药
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二是试点药店的店容店貌、管理方式、服务水平都上了一个新台阶,发
生了深刻的变化。三是药品的合理分类,使消费者购药更方便,更有利于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四是试点药店取得了初步成功,为整个深圳市的药品零售市场带来了生机和活力,许多非试
点药店认为药品分类管理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纷纷要求进行试点,以尽快达到药品分类
管理的要求。五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促进了药品监督管理模式的改
革,强化了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严把药品质量关,与发达国家的药
品监督管理模式逐步接轨,有利于提高药品的监管水平。
  我市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也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缺口较大。
现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其临床药学的知识和经验也不足。二是处方的来源还未解决,处
方的管理需要进一步探索。三是培训工作还缺乏统一的、规范的教材,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有
待加强。四是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配套的法律法规须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我们进行的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是一项刚刚开始探索的工作。还存在很多薄弱环
节和有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决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虚心
学习外地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为推动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 2008 ] 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周口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我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妥善解决破产和困难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是指市属国有破产和困难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200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经法定程序破产、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二)200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无力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缴费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三)因长期亏损、已停产一个自然年度、且连续6个月以上确实无能力为在职职工发放工资并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个人与单位共同负担、财政支持。

第四条 认定标准:

(一)破产企业以法院宣告破产为准(企业必须提供法院破产裁定书),实行一次性认定。

破产企业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市属困难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由国资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共同认定。

具体认定标准由国资委、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制定。

(三)国有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第六条 筹资标准和筹资渠道:

(一)破产企业。200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以前破产,以及启动实施以后破产、未参保且确实无力按豫政〔1999〕38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破产企业,由财政与个人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其中财政负担3%,个人负担2%)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住院、转诊就医方面享受同样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困难企业。筹资渠道、筹资标准和享受待遇与上述破产企业相同。

(三)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费由财政每年列入预算,按季度拨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退休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所属统筹地区的大额医疗保险,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组织管理:

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管理退休人员的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企业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登记参保、保险费征缴及待遇支付工作。

第九条 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局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