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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一次会议纪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21:29  浏览:9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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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一次会议纪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214号




关于印发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一次会议纪要的函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等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我局于2004年3月30—31日在北京召开了“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一次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纪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做好生态功能区划有关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告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生态司刘玉平

  电话:(010)66155047

附件: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一次会议纪要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纪要 函
抄 送: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等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附件:

  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一次会议纪要

  2004年3月30—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主持召开了“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技术分析第一次会议”。中东部地区19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自然保护处负责人、有关技术支持单位科研人员,以及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单位5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彭近新司长就加强生态保护,做好生态功能区划作了讲话。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已完成区划编制工作,介绍了区划编制的经验。会议听取了有关各省、直辖市区划编制进展情况的汇报,研讨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议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的函》(环办函〔2003〕408号)要求,中东部地区各省生态功能区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各省完成了区划编制的工作方案;北京、上海、天津、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和广东等省落实了区划编制工作经费;部分省、直辖市进入了实质性工作阶段。

  会议指出,要按计划完成区划编制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时间非常紧迫。会议要求:

  一、增强区划工作的紧迫感。目前,区划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省还停留在方案准备阶段,尚未落实技术支持单位;部分省区划编制工作经费尚未落实。各地要把生态功能区划编制作为今年生态保护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区划按时编制完成。

  二、加强技术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生态功能区划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经济学多个领域,是一项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各地必须组织多学科的专业技术队伍,确保区划工作的科学性。

  三、加强领导,提供强有利的组织保障。领导重视是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重要保障。目前,生态功能区划工作尚未引起一些地方领导的重视,个别省未将区划工作列为重点工作,严重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各地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专项经费,确保该项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针对目前区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议议定:

  一、北京、上海、天津3个直辖市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具有特殊性。生态功能区划的分区可以不考虑一级区的划分,直接进入二级分区。三级区生态功能的定位应当围绕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重点考虑水源涵养、洪水调蓄、水土流失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城市热岛效应的削减等方面。

  二、沿海省、直辖市生态功能的划分,陆域范围按照《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划分。海陆交界区域重点考虑生物多样性、海岸带侵蚀防护功能,应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国家海洋局制定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三、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等基础性工作,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力争于4月底或5月上旬完成;生态功能分区方案力争于5月底完成;生态功能区划及配套文本编制力争于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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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补助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嘉峪关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补助办法


嘉政办发[2004]35号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市委发[2002]72号)精神,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具体体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拓宽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渠道,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进一步落实再就业政策,为就业困难对象送温暖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是指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包括:
(一)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
(二)社区安全保卫工作(如门卫);
(三)社区卫生保洁工作;
(四)公共环境绿化管理;
(五)停车场、广场管理;
(六)交通协管;
(七)社区公共设施维护;
(八)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九)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
(十)其他公益性劳动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的主体包括社区(居委会)和各类经济组织及各机关事业单位。支持、鼓励社区(居委会)和各类经济组织发展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服务性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大力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扩大就业和再就业。
第五条:开发公益性岗位按每个岗位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岗位开发补助,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与被安置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条: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130元的岗位补贴。其它失业人员,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
第八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积极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组织开展就业服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360元的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申请岗位开发补助,填写《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登记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复核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虚报冒领专项补助的,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洛阳市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洛阳市计划生育奖励资金

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各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手中,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

  (一)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各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5元以上。

  (二)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下简称“自愿放弃二胎生育”),除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外,分别再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三)对2004年12月以来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后,及时、自愿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给予500元以上奖励。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的途径和方式

  (一)奖励对象是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委托金融部门以存折形式进行发放。

  (二)奖励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放。

  (三)奖励对象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或在核定其经营管理费时,以减免相应金额的办法予以解决;自愿放弃二胎生育的夫妻的计划生育奖励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委托金融部门以存折形式进行发放。

  第四条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城镇个体工商户(指“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所享受的奖励费资金由其户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或县乡两级财政负担,其中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的,县级投入比例要在50%以上,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实行定期支付;单位在职职工所享受的奖励费资金由其本单位负担。

  第五条 由财政负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实行“四权分离”,即人口计生部门对奖励对象进行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计划生育奖励费所需资金;金融部门负责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给奖励对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发放和管理实施全程监控。

  第六条 由财政负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原则上一年发放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5月和9月。两次发放期间新增奖励对象的奖励费,从批准之月起,在下次发放时予以补发。

第二章 奖励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一)在每年的4月底和8月底前完成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费(奖金)所需资金测算(测算时段:本年度1-6月份为一个时段,7-12月份为一个时段),并将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同时,将《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拨付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根据本年度的奖励对象总数在每年11月底前测算出下一年度奖励对象总数及奖励费所需资金,并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

  第八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省、市、县、乡投入的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该专户。

  (二)确定一个金融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并与其签定代发奖励资金协议。

  (三)对县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的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相关资料和《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拨付申请书》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向县(市、区)代理发放机构下达拨款和委托发放通知,并于5月10日和9月10日前把奖励费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第九条 金融代理发放机构职责

  (一)设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专户”,负责为奖励对象免费建立个人帐户、办理并发放个人储蓄存折。存折由奖励对象个人保存、设置密码、自由支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支取。

  (二)财政部门的奖励费专项资金到位后,金融代发机构要按照奖励费发放花名册,在于5月20日和9月20日前把奖励费足额拨付到每个对象的个人储蓄帐户上。

  (三)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打印出奖励费发放对帐单,交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门存档。

第十条 监察部门职责

  监察机关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过程中的其它未尽事宜及具体问题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发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办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实行随工资逐月发放。

  (二)自愿放弃二胎生育的奖励资金采用以下办法:

  工作单位都在同一个县(市、区)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双方单位加以落实。

  双方工作单位不属同一个县(市、区)的,由奖励对象(女方)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女方单位和男方单位发出通知,并向男方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三)计划生育奖励费落实情况每半年向当地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终止和追缴。

  凡领取《光荣证》后又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经发现,应及时上报。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收回《光荣证》,并填写《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终止、追缴奖励费登记表》,每月汇总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停止发放奖励费、追缴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费,并上交县(市、区)计划生育奖励费专户。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奖励费落实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 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资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十六条 代理发放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 在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资金发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回其已领取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证明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差错、延误等严重后果,影响奖励资金管理发放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小康工程管理软件》要求,对奖励费发放情况及时录入“小康工程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