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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59:04  浏览:8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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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办发〔2005〕40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更好地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聊政办发〔2004〕82号)第三条第1款和第7款的要求,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内容(45分)量化分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聊政办发〔2004〕82号文件列入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考核内容。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三)省、市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五)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六)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考勤情况。
第四条考核办法。
(一)将《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第1款分解若干内容,年终同第7款一并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8分。圆满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得8分;超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或在某项工作中有较大突破和创新的加2分,得10分;完成年度任务100%以下,60%以上的,得7分;完成年度任务不足60%的得5分;《政府工作报告》中未明确具体任务但各项工作都完成的得基本分8分。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7分。从交办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和提案所提问题全部顺利解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满意的加3分,得10分;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问题,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问题,并及时向代表和委员解释,且代表委员都满意的加2分,得9分;虽然书面向代表和委员作了答复,但由于主观原因,问题解决不彻底,代表和委员又不满意的,每出现一件,在基本分中扣0.5分,直到0分;在承办件中,每出现一件既没有解决问题,又没有书面答复,且代表和委员又不满意的,在基本分中扣1分,直到0分;办理建议和提案超过一个月的,从基本分中每一件扣0.2分;超过两个月的,从基本分中每一件扣0.5分,超过三个月以上,从基本分中每一件扣2分,直到0分。年度内无承办建议或提案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得基本分7分。
(四)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10分。此项设基本分7分。主要包括各级领导的批示件和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转来的领导批示件。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全部解决了实际问题的加3分,得10分;因受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全部问题的加2分,得9分;无故超时限办理,即使办理后领导和当事人比较满意,每出现一次类似情况,在基本分中扣0.2分;敷衍了事办理,问题解决不彻底,每出现一次在基本分中扣1分,直到0分;不办理,也不汇报的,每出现一次,从基本分中扣2分,直到0分;没有承办任务的得基本分7分。
(五)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包括:市委、市政府工作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等安排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和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6分。此项设基本分5分。有专项督查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效果明显,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的每一次加0.2分,最高得6分;虽已贯彻落实,但不按时报送落实情况的,每出现一次在基本分中扣0.5分,直到0分;没贯彻落实,又不按时报告情况的,每出现一次在基本分中扣1分,直到0分;年度内无专项督查任务,但能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的,得基本分5分。
(六)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4分。此项设基本分2分,全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40条政务信息并被采用6条得基本分2分;被市政府办公室采用6条以上的,每多采用1条加0.1分,被市政府办公室转报省府办公厅并被采用的,每1条加0.3分,被国办采用的,每1条加1分,被市领导批示的,每1条加0.4分,被省领导批示的,每1条加0.8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1条加1.5分;全年上报信息不足40条的,每少报10条扣0.5分;全年未报一条信息的,得0分。全年最高得分4分。
(七)重要会议考勤情况5分。此项设基本分4分。明确要求具体人参加的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每次都按时参会的,加1分,得5分;虽每次都参会,但有迟到早退的,每人每次从基本分中扣0.3分;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但无故不参会或让其他人员代替参加的,每出现一次从基本分中扣0.5分,累计三次以上为0分;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会议,正职无故缺席的,每出现一次从基本分中扣0.5分,副职每缺席1人,从基本分中每人扣0.2分,每次最多扣0.8分;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准假的不扣分;未被考勤单位得基本分4分。
第五条表彰奖励。
(一)本办法所有内容的考核得分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总成绩,一并奖励。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分别和市人大、市政协联合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聊政办发)〔2004〕86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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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简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简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1985年6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
现将我委拟定的《关于简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七五”技术改造计划编制工作和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总体规划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简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为了改进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缩小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搞好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特对列入技术改造更新措施计划的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个别地方或部门的报批限额,国务院另有规定者,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需要报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设计任务书,下同)。有些技术改造内容比较简单、主要外部协作条件变动不大、无需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限额以上项目,只需报批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改为备案。
三、企业的技术改造,应有总体改造规划。总体改造的设计任务书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其中的单项工程可不再报批。
四、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由改造企业或其委托的咨询、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按企业隶属关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国家计委,抄送国家经委。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报出以前,地方项目要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各部门直属项目要征求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的意见;正式报出时也应互相抄送。需要银行贷款的,在设计任务书阶段,还要征询当地有关银行意见,作为设计任务书的附件。
五、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
六、项目建议书是正式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的依据,由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提出。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提出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据,改造企业生产技术现状及同国内外技术的差距。引进项目要说明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市场需求的初步预测、改造规模的初步意见。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可能的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法。包括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
5.改造进度的初步安排。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七、设计任务书是项目决策的依据,由部门、地区和企业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组织认真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再推荐最佳方案,正式编制上报。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技术改造的目的。从改变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性能、质量,增加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综合利用等方面予以说明。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现有生产条件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确定项目改造规模和产品方案。
(1)需求情况的预测。
(2)国内现有同行业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3)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
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4)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5)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1)资源、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
(2)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4.改造条件和征地情况。
(1)厂区布置和是否征地情况。
(2)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5.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
引进技术、设备的,要说明来源国别、国内是否已经进口过。
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6.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估量。
7.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8.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财务分析。
(1)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还包括用汇额)。
(2)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3)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还方式和偿还年限,偿还期财务平衡情况。
11.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项目的经济效果可以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计算几个指标,如品种的增加、质量的提高、消耗的降低、产量的扩大和增加创汇、利税与投资回收期等,并对项目经济效益作出评价。社会效益则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
设计任务书应按上述内容做到一定的准确性,并有必要的附件(如协作的协议等)。
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可以根据上述要求的深度,结合部门、地区的特点,对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加以调整、补充。
八、初步设计是项目决策后,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所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应能满足项目投资包干、招标承包、材料、设备订货、土地征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初步设计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各部门、各地区结合部门和地区的特点,加以拟定。初步设计由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初步设计概算要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估算投资,认真控制,不得随意超过。
九、加强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
1.限额以上改造项目,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执行和完成全面负责。
2.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于每年四、七、十月份作季度简报。年终要全面检查总结技术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于下年度二月份以前作出书面报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3.项目竣工后,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的内容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十、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仍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办理。
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审批,凡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经贸贸易〔2001〕7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近几年来,我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发展很快,对繁荣市场、满足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商业网点建设中,也存在着布局不够合理、结构比例失调、业态功能雷同等现象,导致同业竞争过度,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为促进我国商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商业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形成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现就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要按照“十五”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从各地实际出发,合理控制总量,突出发展重点,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相适应,布局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市商业网点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市规划相结合。

  商业活动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功能,商业网点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商业网点规划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网点规划工作要建立在城市分区规划的公共设施建设分区基础上,重点提出网点数量、业态结构、网点规模、业主条件等内容。规划制订要立足于整个城市的发展,进行统筹考虑,将传统商业街、城市中心区、名胜古迹、旅游景区及市郊新兴商业中心区作为规划重点,结合社区划分进行布局。

  (二)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商业网点数量多少、规模大小、档次高低,要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消费群体分布和购买力水平相适应,避免贪大求多、过分聚集和重复建设现象,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消费水平和市场环境特点、现有商业网点状况、交通设施条件,既要着眼于长远,又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网点的数量、规模、档次和业态规划。

  (三)商业网点规划要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相结合。

  商业网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一个地区或一定商圈范围内的同业竞争状况。对于商业竞争不够充分的地区应适当增加网点,引入竞争机制;对于商业竞争相对充分的地区,新增大型商业网点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对于同业竞争十分激烈,经营难以维持的地区,新增大型商业网点应当进行严格限制,同时采取切实措施,限制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功能的随意转变。

  (四)商业网点规划要与结构调整相结合。

  在商业网点布局及建设中,应当注重大中型与小型、新建与改造、集中与分散、综合经营与专业经营相结合。根据不同商业区域的特点,确定不同业态、类型的商业网点规模和数量。当前,要注意控制大型百货商场、商品批发市场的盲目发展,积极引进新型业态和技术,大力发展便民、利民的连锁超市等新型商业组织形式。

  (五)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市环境整治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相结合。

  商业网点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不具备卫生、环保和交通通畅要求的网点不应允许开业。要通过制订商业网点规划,切实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不断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规划范围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目前重点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沿海开放城市,制定大型百货店、综合及专业仓储式超市、连锁店、综合及专业商品交易市场的网点规划。其他城市是否制定商业网点规划,以及对其它零售业态是否制定规划,由各地自行决定。

  四、具体要求

  (一)制定商业网点规划应统一认识,各部门加强协作。

  制定商业网点规划涉及城市规划、建设、工商、卫生、交通、环保、消防等多个部门。各地经贸部门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共同做好规划布局、立项、审核及实施工作。

  (二)商业网点规划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各地经贸部门在制定商业网点规划时,应当经过详细的市场调研和同业竞争状况分析,充分考虑当地现有商业网点的数量、业种、业态和服务地域范围,深入分析新开店可能对当地交通、环境和就业的影响等因素,提出不同业态的大型商业网点数量和规模配置要求。

  (三)对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应按照规划建立项目听证制度。

  为了确保商业网点规划能够贯彻落实,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经贸部门牵头建立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审议委员会。凡新建大型商业设施,都要由审议委员会以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政府规划、交通、卫生、环保部门和行业组织、消费者代表、社区组织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经审议同意后,再提交授权审批项目建设部门受理。

  五、组织实施

  各地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后,要维护规划的权威,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通过必要的审议程序使规划具有法律效力。有条件的地方,对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预审程序也可以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各地在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情况,请及时通报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