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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部主任岗位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23:56  浏览:9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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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部主任岗位规范》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部主任岗位规范》的通知
1995年12月11日,国家教委


1993年以来,我委陆续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处(学院)处(院)长岗位规范》等七类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岗位规范。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部主任岗位规范(试行)》发给你们,作为开展函授部主任岗位培训的依据,并逐步做到按岗位规范标准任用、考核干部。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部主任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成人教育学院(处)领导下,主持管理学校函授部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高等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措施。
3.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地区的需求,组织拟定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的中、近期发展规模和专业设置;按照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意见,负责制定函授部的工作计划。
4.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选聘函授教师。组织制定、审核函授各专业教学计划和组织编写函授教材,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5.组织制定符合函授教育规律和特点的管理制度,抓好管理队伍建设,指导管理人员和各函授站有效地实施函授教学各环节。
6.调查、分析函授教育质量,指导、检查、评价函授站工作。
7.配合党组织做好函授部管理人员和函授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对函授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8.合理使用函授教育经费。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要求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2.对高等函授教育事业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政府关于函授教育的各项规定。
4.实事求是,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学校各方面和函授站意见。
5.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①掌握国家关于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和法规。
②掌握国家和办学地区政府有关高等函授教育的政策和法规。
③了解国家和办学地区的重要政策和法规。
3.业务知识
①掌握成人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熟悉成人高等教育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之间的辩证关系和高等函授教育的教学规律及原则。
②掌握高等函授教育管理的基本知识,熟悉对高等函授教育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③熟悉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发展和师资结构等基本情况。
④熟悉成人教育心理学的基本知识,了解成人自学的基本规律和函授学院的认知特征。
⑤了解现代教育媒介的基本知识和在函授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方法。
⑥了解中国近、现代成人教育史及国内、外函授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4.相关知识
①了解国家及办学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和人才需求。
②了解人才预测、人才成长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知识。
③熟悉一门外语、懂得电子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
④了解现代经济、科学技术、社会文化的一般常识。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判断能力
①善于调查研究,获取和分析社会信息,根据国家和办学涉及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以及学校的办学条件,预测和判断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的发展趋势,为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的专业建设、办学规模、函授布局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依据。
②能拟定学校高等函授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2.组织管理能力
①具有全局观念,善于和学校各系(处)合作,协调高等函授教育与其他办学类型的关系,保证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的顺利进行。
②善于团结同志,发挥函授部的集体管理效能,组织实施学校函授教育的各项管理工作。
③能在学校的统筹安排下,会同有关系做好高等函授教育各专业的教师聘用工作;组织教师编写具有函授教育特点的教材和自学指导书。
④熟悉高等函授教育招生、教学、学籍、教材等主要管理环节和各函授站基本情况,能有效的指导、组织管理人员、函授教师和各函授站按照函授教育的特点实施管理、面授、辅导等教学工作。
⑤能经常深入函授站和管理第一线,组织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善于发现典型,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函授站和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函授教育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函授教育质量。
⑥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起草有关的文字材料。
3.社会活动能力
①善于争取办学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
②善于与有关部门建立广泛联系,了解人才信息,进行信息交流与协作。
4.教学与教育研究能力
①懂得函授教育规律,熟悉函授教学过程,能胜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②善于分析函授办学过程中的新情况,探讨新问题,解决新矛盾,能组织引导函授教师和管理人员开展函授教学与教育研究。
四、文化程度、经历和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担任函授部副主任两年以上或从事函授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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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若干规定

铁道部


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若干规定
1995年6月19日,铁道部

在1993年和1994年的路风整顿中,部先后对客货窗口单位职工提出了“三项制度”、“四条纪律”的要求,对遏制路风问题发生,巩固整顿成果,起到了重要作用。针对客车路风专项整顿中反映出来的共性问题,经研究,对“三乘”单位的段队干部及“三长”(列车长、检车长、乘警长)提出“五个不准”的规定,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反腐败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现将这几项规定一并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三项制度:(1)挂牌上岗。(2)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3)公布举报电话。
四条纪律:(1)旅客列车剩余卧铺要广播公布数额,在列车长办公席集中办理,不许“三乘人员”代办,不准索要钱物。(2)车站售票窗口的固定票额要向旅客公布,不允许切块、截留、卖“大户”。(3)车站、列车要由专人售货,不准搭售商品,强买强卖。(4)客货延伸服务要坚持旅客货主自愿的原则,不许搞强行服务、制造服务。
五个不准:(1)不准索要和接受下级或旅客的钱物,凡索要和接受者,视为受贿。(2)不准私占包房。(3)添乘或值乘中,不准饮酒和接受特殊招待。(4)不准送亲友无票乘车,越席乘车。(5)不准到关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各级路风、客运、货运、公安、车辆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确保“三项制度”、“四条纪律”和“五个不准”规定落到实处,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6]109号
2006年4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的评估行为,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创新经济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

  (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

  (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

  (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

  (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二、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规范。在评估过程中,要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科学、客观地分析知识产权预期收益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时,可以聘请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协助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知识产权评估专业培训、考核并颁发培训证书,建立并严格执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培训的质量,不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知识产权评估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专业指导工作,可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专家库和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数据库,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创建必要的平台,以提高资产评估的执业质量、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


  五、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以迎合委托方对评估结果高估或者低估的要求、给予“回扣”、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方式承揽知识产权评估业务。

  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对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和评估结果。


  七、占有知识产权的国有单位和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发布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