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部关于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13:36  浏览:9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意见



农政发[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8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有利于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机制,有效应对当前和今后可能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切实做好当前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抓紧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的颁布是依法防控动物疫情的重大措施,是加强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法制保障。《条例》确立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社会和公民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应急处置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加大了对应急防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反映了当前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依法防控的指导方针,标志着高致病性禽流感依法防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条例》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严格落实《条例》的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切实把《条例》落到实处。

  (二)抓紧做好《条例》的学习与培训。兽医主管部门和防疫机构处在疫情防控第一线,是依法防控的重要力量。各级兽医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只有学习和掌握《条例》的规定,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尽快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扎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工作,使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明确防控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熟悉《条例》的基本内容和技术规范。农业部机关有关司局和部属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业务组织学习,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动物防疫机构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

  (三)积极开展面向社会、面向农民的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面向社会、依靠群众,实现群防群控。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农民群众熟悉了解《条例》的内容,以赢得各界的理解,获得公众的支持,争取农民的配合。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力争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针对防疫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和农民群众的接受程度,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教育活动,使农民群众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控的合力。

  二、严格贯彻《条例》,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四)认真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准备是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前提。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制定应急实施方案和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及早部署,加强技术和疫苗等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准备;发生过疫情的地区,要针对疫情防控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疫情高风险地区,要立即进入高度戒备状态,查找和弥补漏洞,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队伍演练,并根据疫情发展态势,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五)加强疫情监测。科学、准确、全面监测疫情,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网络,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要将发生疫情后的紧急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将点上的监测和面上的监测相结合,认真分析、评估疫情发生风险,预测疫情流行态势,及时发布疫情预警信息。当前,要突出加强对边境地区、发生过疫情地区、水网地区、养殖密集区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重大动物疫情。

  (六)严格疫情报告和诊断。疫情的报告和诊断,是快速扑灭疫情的关键。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时间要求,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疫情,要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要按照规定的疫情确诊程序,对疫情逐级诊断,并及时将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避免贻误扑灭疫情的时机。

  (七)果断做好应急处理。做好疫情的应急处理,是快速扑灭疫情的根本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求处置迅速、措施果断、规范科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跟踪,对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三、加强领导,保障《条例》顺利实施

  (八)落实责任。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本部门和动物防疫机构的责任,落实防疫任务。要切实增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条例》的颁布为契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精心组织、全面动员,认真落实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各项措施,坚决扑灭疫情,坚决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同时,要一手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不放松,一手抓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不动摇,切实做到防控工作与增粮增收两不误,确保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为明年开好头、起好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九)精心配合。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要按照联防联控、协调到位的要求,充分发挥组织协调防控工作的作用,认真配合当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开展工作,主动加强与卫生、公安、交通、质检、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形成防控工作合力。

  (十)强化监督。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照《条例》的规定,健全防疫组织,完善防控制度,建立长效防疫机制。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兽医主管部门贯彻《条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纠正;要严肃法纪,对贯彻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疫情,对动物扑杀、销毁指导不力,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和紧急免疫接种,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要依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0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请示,要求对其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
定,经审核,决定对上述4家公司符合免税条件的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名单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寿险
1.国寿简易人身保险
2.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3.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4.国寿福瑞两全保险
5.国寿福馨两全保险
6.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7.国寿英才少儿保险
8.国寿如意两全保险
9.子女教育保险(A)
10.子女教育保险(B)
11.祥和定期保险
12.祥运定期保险
13.祥瑞终身保险
14.祥瑞还本终身保险
15.康宁终身保险
16.康宁定期保险
17.安居定期保险
18.附加定期保险(A型)
19.附加定期保险(B型)
20.99鸿福终身保险生存金利息转保特约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团体年金保险
2.国寿个人养老金保险
3.国寿养老金还本保险
4.国寿松鹤养老金保险
5.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6.鸿寿养老金保险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1.太平盛世·长寿养老保险A款
2.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A款
3.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A款
4.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A款
5.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B款
6.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款
7.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B款
8.太平盛世·附加婚嫁金两全保险
9.太平盛世·附加养育金保险
10.太平盛世·附加保费豁免意外伤害保险
11.太平盛世·附加老年护理费终身年金保险
12.步步高增额终身寿险
13.老来福养老返利终身寿险
14.少儿乐助学返利综合保险
15.太平安康寿险B款
16.团体定期寿险B款
17.太平洋团体补充养老保险
18.福禄寿还本返利终身寿险
19.学有所成返利综合保险
20.太平盛世系列组合保险
21.太平洋特种养老增额保险
22.老有所养返利养老保险
23.助学特种保险
24.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25.步步高增额终身寿险(1999年6月)
26.老来福终身寿险(1999年6月)
27.团体定期寿险(1999年6月)
28.团体补充养老保险(1999年6月)
29.少儿乐两全保险(1999年6月)
30.学有所成两全保险(1999年6月)
31.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1999年6月)
32.团体定额还本保险
33.团寿双全保险
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险
1.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9906)
2.平安永福终身保险(9906)
3.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9906)
4.平安团体终身寿险(9906)
5.养老金附加终身保险(9906)
6.平安福寿两全保险(9906)
7.平安祥福终身保险(A)(1999)
8.平安祥福终身保险(B)(1999)
9.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10.平安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
(二)养老金、年金保险
1.平安育英年金终身保险(9906)
2.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A)(9906)
3.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B)(9906)
4.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9906)
5.养老金保险(9906)
6.平安夕阳红养老保险(9906)
7.平安新一代成长年金保险(9906)
8.平安永利两全保险(9906)
9.子女教育保险(A)(1999)
10.子女教育保险(B)(1999)
11.平安久久团体养老保险
(三)健康险
1.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9906)
2.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9906)
3.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9906)
四、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长寿安康保险
2.全家福联合寿险
3.万年青终身寿险
4.年年有余两全保险A款
5.年年有余两全保险B款
6.定期寿险A款
7.定期寿险B款
8.美满人生保险
9.亲子同心两全保险
10.瑞华定期寿险
11.员工福利保险
12.养老金附加终身寿险
13.瑞泰团体终身寿险
14.团体综合保障保险
15.团体定期寿险
16.年年有余两全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金色年华养老金保险
2.子女教育保险A款
3.子女教育保险B款
4.瑞康养老金保险
5.瑞祥养老金保险
6.养老金保险(代理)



2000年8月2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细则的通知
淮政办〔2007〕1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    

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工作,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2006〕6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医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所属学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各学校负责办理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参保费用的收缴。

三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工作。各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参保费用的收缴。

第三条 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在校学生的办理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此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清本医疗保险年度的个人参保费用。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不予补办。

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址、隶属学校、缴费标准等基本信息与数据。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缴纳,其它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160元标准缴纳。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医疗保险年度一次性缴纳。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并从每年的9月1日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至次年的8月31日。

第五条 所有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

其他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须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淮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淮北市职工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各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等代办部门审核确认后,登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数据,收取个人参保费用,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首次参保的,核发《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IC卡。

第六条 市医保中心设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学校代收的个人参保费用,于10月5日前集中划缴到收入专户。其它城镇居民个人参保费用在办理登记时缴纳。市医保中心及时将收入专户基金转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于9月5日前,学校应于10月5日前将登记参保缴费人员的基本信息数据,用书面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分类造册,并附参保人员汇总表,统一报送市医保中心。

市医保中心在认真核对后,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缴费记录,做好社会保险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基金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市医保中心提供的参保名册进行审核确认,及时将政府补贴费用划拨到位。

第八条 除新出生婴儿、新增学校学生、新增的老年居民、新增需特殊照顾人员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任务外人员,其它城镇居民在本办法实施以后参保的,应从本办法实施年度起全额(个人缴费加财政应补助部分)补缴费用,并需等待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