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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19:06  浏览:8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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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224号




关于批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解放军环境保护办公室: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促进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水污染治理技术进步,促进造纸工业产业结构调整,防治水污染,现批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WPB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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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豆制品分类表


   2.“放心豆制品”评定标准及程序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常德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保证豆制品质量安全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厂家。本办法所指豆制品是指使用大豆为原料制造的食品。具体分类详见附件1。

  第三条 食品安全、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豆制品生产、经营的监督协调管理。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是豆制品生产经营的执法主体,应按国务院实施分环节管理的要求,按各自职责做好豆制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对豆制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 豆制品生产厂家应符合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址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合理,远离废气、废水等污染源,排烟、排污符合环保要求,给排水系统畅通。

  (二)车间布局合理,物料走向顺畅,生产设备(全不锈钢设备)与工艺先进,锅炉等压力容器符合质监与环保要求,厂房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环境卫生整洁。防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及防腐、消毒、冷藏等卫生设施齐全。

  (三)配备与豆制品生产相适应的取得健康证的专业生产技术人员,具有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有保证产品合格的检、化验人员,出厂产品做到每日必检。


  第五条 豆制品生产厂家必须证照齐全(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豆制品生产。严禁无证照私自开办豆制品生产厂家。
  
第六条 生产豆制品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豆等原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严禁用劣质、发霉变质的原料加工生产豆制品。

  (二)豆制品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自采水源加工生产。

  (三)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并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严禁使用“吊白块”、工业用盐、工业色素等其它非食品用化学物质作添加剂。

  第七条 豆制品生产应严格按生产工艺操作,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对影响卫生、质量的关键工序,要严格把关。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做到生熟隔离,严格防止原辅材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防止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八条 豆制品生产厂家应加强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原辅材料采购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检验制度、不合格品处理制度等。

  第九条 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品,以及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必须严格执行不合格品处理制度,严禁将不合格品或过期变质品进行再加工处理。

  第十条 豆制品生产应符合卫生操作要求,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员必须换穿工作服、鞋、帽,操作人员必须清洁双手、消毒,经消毒间进入生产车间;

  (二)生产结束后,应及时对生产设备、操作台、生产车间墙壁及地面进行彻底清洗,消除生产垃圾,并做到定期消毒。

  (三)生产车间、更衣室、工间休息室必须做到经常清扫、冲洗,定期消毒。

  第十一条 豆制品生产厂家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检验,其感官性状、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必须符合标准,并采用定型包装,标注食品准入QS标志、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等。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未采用定型包装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城区各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个体零售点,不得购进未取得证照的厂家生产的豆制品,严禁把未销售完毕并已变质的豆制品返销给生产厂家。

  第十三条 豆制品零售商应配备符合要求、防“四害”、防污染的设施和装具。销售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蔬菜、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豆制品生产厂家、销售单位的卫生状况、豆制品质量组织全面检查,并经常性进行抽检。检查及抽检结果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建立“放心豆制品”挂牌授证制度,对质量卫生状况好、信誉度高、企业管理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没有投诉的厂家命名为“放心豆制品厂”,并由食品安全、蔬菜及相关职能部门授予证书。评比授牌(证)活动一年举行一次。“放心豆制品”评定标准及程序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豆制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凡不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豆制品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豆制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负责豆制品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放心豆制品”评定标准及程序



  一、“放心豆制品”的评定标准:

  有符合要求的生产场地,有先进的生产设备,锅炉等压力容器达到安全标准,排烟、排污符合环保要求;防“四害”、防尘、防腐、消毒和冷藏设施齐全;产品经卫生监督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企业标准要求,计量器具合格;生产用水符合生产饮用水卫生标准;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做到生熟隔离;包装标识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豆制品采用专用箱放置和专用车辆运输;企业和工作人员证照齐全。

  二、“放心豆制品”的评定程序:
  (一)全市范围内的豆制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对照“放心豆制品”评定标准,向市蔬菜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食品安全办、市蔬菜办组织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对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环境等进行审查,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三)对审查、检验合格、产品质量稳定的,由市食品安全办、市蔬菜办向其颁发常德市“放心豆制品”牌匾,并在媒体上分批公布。

  三、任何企业和单位未经市食品安全办、市蔬菜办允许,不得在其广告、招牌和产品包装上出现“放心豆制品”字样。

  四、对取得常德市“放心豆制品”称号的企业,市食品安全办、市蔬菜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产品质量、卫生状况等不符合“放心豆制品”称号标准要求的,立即取消其“放心豆制品”称号,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


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10-21



民发[2004]192号

  现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优待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二、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四、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五、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凡是国家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地区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资助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相关政策。

  八、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九、各地可依据此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的优待办法。

  十、本办法由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