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民承担劳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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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民承担劳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4号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民承担劳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农民承担劳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要求无承担劳务义务的农民承担劳务、擅自增加农民劳务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县级以上农民承担劳务监督管理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所增加的劳务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经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由乡人民政府在下一年度用工计划中扣减或者由用工单位按标准工日给农民出工补贴。”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强制要求农民以资代劳或者擅自提高代劳金折算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民承担劳务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强制要求农民以资代劳和超出折算标准的代劳金,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代劳金的,由县级以上农民承担劳务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将农民劳务纳入帐内核算,不张榜公布农民劳务预决算情况,不出具使用农民劳务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农民承担劳务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民承担劳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通知
文物保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评审、公示,我局决定授予下列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资质: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联系方式)
(一)甲级,24家;
1、中国文物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2、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
3、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
4、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5、北京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6、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设计所(北京古代建筑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7、北京兴中兴建筑设计事务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8、故宫博物院古建部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9、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10、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11、河北省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
12、山西省古建筑保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13、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14、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15、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16、安徽省文物保护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17、河南省文物建筑保护设计研究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18、郑州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
19、敦煌研究院
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壁画保护
20、广西文物保护研究设计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21、湖北省文物保护技术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22、山东省文物科技保护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23、西安文物保护修复中心
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
24、陕西省古建设计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 、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二)乙级,17家
1、北京房修艺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北京市园林局颐和园管理处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3、河北省承德市文物局规划设计室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4、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5、上海交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6、上海建筑装饰(集团)设计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7、东阳市古建园林设计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8、三明市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处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9、江西省文物建筑保护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0、南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1、湖南省文物干部培训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2、广西文物工作队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
13、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
14、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
15、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
16、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
17、贵州省文物保护研究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三)丙级,7家;
1、北京华宇星园林古建设计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清东陵文物管理处古建设计室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3、山西省文物技术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4、太原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5、上海章明建筑设计事务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6、泉州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7、福州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联系方式)
(一)一级,38家;
1、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2、北京市大龙建设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3、北京房管一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4、北京市海淀区振海建筑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5、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6、北京市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7、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8、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9、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10、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
11、故宫博物院古建修缮处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2、中兴文物建筑设计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3、北京市房山区石窝园林古建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石作
14、河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
15、山西省古建筑保护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
16、辽宁有色基础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17、上海建筑装饰集团第一工程合作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18、南京博物院
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19、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0、苏州香山古建集团公司
业务范围: 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21、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2、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23、杭州文物建筑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4、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基础加固
25、泉州市刺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
26、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27、山东省文物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28、河南省龙源古建园林技术开发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29、洛阳和玺古建彩画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油饰彩画
30、广东岭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31、广东省五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32、广西文物保护研究设计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33、成都市屹华建筑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34、重庆大足县晟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35、西安文物保护修复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壁画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36、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37、甘肃铁科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38、敦煌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壁画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二)二级,35家;
1、北京恭王府古建园林建设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北京同兴古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3、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4、北京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5、北京市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6、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7、承德市文物局古建处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8、山西省文物技术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9、沈阳故宫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0、沈阳故宫古建筑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1、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2、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3、常熟市古典园林建筑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4、浙江省东阳木雕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5、海宁市金隆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6、金坛市兴业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7、浙江省东阳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8、三明市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处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9、安徽省文物保护中心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20、合肥市弘兴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1、湖北省大冶市殷祖园林古建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2、湖北太岳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3、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4、长沙湖湘文物保护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5、衡阳市南岳朱雀古建筑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26、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27、梅州市建筑工程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28、海南献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29、广西文物工作队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
30、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31、宜宾师来山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32、云南锦锐古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33、大理国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34、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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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省长曹文举代表省人民政府所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汇报》。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所采取的措施。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其他各项改革,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显著提高,全省农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形势。但是,在太好形势下,一些部门和地方的领导同志头脑不够冷静,对农村各项建设要求过高过急,四面八方向农民伸手,因而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一些单位甚至从局部利益出发,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近几年来,农民的负担增加过多,有的地方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已经程度不同地影响了政府和群众的关系,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改革成果的巩固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长此下去,必将带来更大的危害,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任务。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农民依法纳税和合理上交集体提留是必要的,但必须实事求是地分析农村形势和农民富裕程度,清醒地看到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民富裕程度的差别。在农村举办各项事业,必须从各乡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切不可要求过高,搞“一刀切”。根据我省农村的实际情况,除完成国家规定的税收以外,向农民收取的集体提留和公共事业统筹费,在正常年景下,应控制在上年当地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三左右,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四。要在发展乡村企业、增加收入的基础上,从乡村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公共事业,并相应减少直接向农民收取的费用。
二、建立健全乡、镇一级财政预决算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和执行结果,必须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接受县财政的监督。集体提留和公共事业统筹费,必须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定项目、限款额,一年一定,不得任意追加。民工建勤和其他公共事业用工,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县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办公共事业,均应纳入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实施,一律不许以任何形式自行向农民摊派。
三、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严禁巧立名目向农民转嫁负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农民提供服务,应当实行无偿或低偿,不得以赢利为目的,额外收取费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应该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各种管理费、手续费、工本费和其他费用,必须严格规定标准,不得任意提高,原来规定过高的必须削减。推行各项工作,必须执行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坚持说服教育方针,禁止随意罚款。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对涉及农民负担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自行规定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都要坚决废止或修改。清理结果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若干具体规定,予以公布,发动群众监督。县级人大常委会要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农民负担问题上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