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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9:30  浏览:9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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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镇政发〔2005〕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月十日
  

  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苏发〔2003〕7号)要求,特制定《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如下:

  一、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市环委会)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

  第二条市环委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审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检查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各辖市(区)环委会的工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组成

  第三条市环委会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及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市环委会副主任、委员和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免。

  第五条市环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三、工作制度

  第六条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均应认真执行《镇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及目标》以及市环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七条市环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组成人员会议,总结和部署环保工作,研究审议、协调解决全市重大的环境问题。遇有重大事件,经市环委会主任批准后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按照市环委会每次会议的内容,适当安排各辖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作典型经验介绍或工作汇报。

  第九条市环委会委员应参加市环委会组织安排的调查、检查和考核活动,并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条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市环委会文件须经市环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办公室职责

  第十二条负责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拟定工作计划,组织调查和起草会议文件,筹备市环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和安排其他重要活动,负责文件收发、印章管理及与委员的联络。

  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并提前将主要文件送至各委员。

  第十三条研究、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提出规划建议,提交市环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执行市环委会的决定、决议的情况,并向市环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组织、协调和检查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对辖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并向市环委会报告检查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办理市环委会委员交办的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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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烟尘污染防治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尘污染防治办法

宁政发[1990]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烟尘污染,保护和发问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向大气排放烟尘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办法。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烟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类尘浓度测定的数据,作为征收或减、免排污费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城市应逐步建立烟尘控制区。对各种锅炉、窑炉、茶(浴)炉、营业大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尘浓度,实行定量控制,防治城市烟尘。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炉、窑、灶,应实行环境景响评价制度。炉、窑主体应与消烟除尘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工程竣工后,消烟除尘设备应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权用。
第六条炉、窑、灶的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选购、使用的锅炉燃烧设备,消烟除尘设备应是国家主点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经鉴定属于淘汰型号的锅炉,不得转售或易地安装使用。
第八条、对已安装使用的炉、窑实行年检。
消烟除尘设备的检验,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经检验符合使用标准的,准许继续使用。
第九条、燃料供应部门要加强燃料供应管理,把低硫份、低挥发的燃料优先供给民用。增加发用、工业型煤和煤气的供应量。
第十第、有炉、窑、灶的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烟尘排放设施、消烟除尘设备和在正常条件下排放烟尘的浓度。
停止使用权用或拆降消烟除尘设备时,应生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企业对炉、窑、灶消烟除尘设备的管理,应纳入生产设备管理范围,加强维护和保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炉窑、灶排放的烟尘浓度,应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对因排放烟尘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对排放的烟尘浓度亏过标准的炉、窑、灶,要进行更新改造改善燃烧和投煤方式。所有以机械加煤的窑,不得手工加煤。
(一)、每小时蒸发量大于或等于一吨的锅炉,应改为机械加煤,并安装消炽除尘设备。
(二)每小时蒸发量小于一吨的锅炉,应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
(三)、各类灶要推广烧民用型煤,还小限制烧散煤;无条件烧民用型煤的,应烧无烟煤。
(四)推广、发展工业型煤。
第十四条、新建炉、窑的烟囱,其顶部要高出在半么二百米范围内的最高建筑物三米以上。
第十五条、推广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减少烟尘污染。
插建楼房和其它公用设施,由城市规划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审定,与其相邻有锅炉供热条件的单位实行联片供热。
第十六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它易产生有毒草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确需焚烧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对大气污染严重的机动车辆,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行驶。
运输散布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异味的物质时,必须采取密闭或庶盖措施。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凡条款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照管理权限给予奖励;
(一)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烟尘污染成绩显著的;
(二)、为防治烟尘污染进行科学研究或技术革新,取得重大成果的。
第十九要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一休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以五面元至二千元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折除或者停止使用消烟除尘设备,造成炽尘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的,给予警告,经警告无效者,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经警告无效者,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超标准热电厂污危害后果,处以三千元至一迈进元罚款,或者责令鹪、关闭;
(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得罚。
第二十条、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罚款,由县环境保护部门决定并执行。三千元以上罚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决定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央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由自治区环境保护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璀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鹪、关闭,有报国务安批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离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在怀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2008〕37 发文日期:2008-07-2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节能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完成全省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8〕9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奖励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奖金来源
第三条省政府每年度开展1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省政府设立下列节能奖项:
1.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2.节能目标完成奖;
3.节能先进企业奖;
4.节能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奖励对象和范围:完成和超额完成与省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的市政府、省政府部门和重点节能企业,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六条节能奖励资金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对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市政府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节能目标完成奖。对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80—95分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市政府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
第九条节能先进企业奖。对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企业,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安徽省节能先进企业”奖牌,并给予企业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
第十条节能先进个人奖。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安徽省节能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先进个人名额设置。每年度全省表彰节能先进个人200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各市企业人员名额的30%;非企业名额中,科及科以下人员占70%以上,厅级以上干部不参与评奖。
第十二条先进个人名额分配。各市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各市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的,酌增或酌减名额)等因素确定;省有关部门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节能降耗重点问题、节能工作措施、推动“十大节能工程”实施的作用发挥、目标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市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责任书规定的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
2 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3 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节能效益。
4 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5 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6 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第四章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省经委会同省人事厅负责节能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省经委每年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提出对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重点节能企业上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六条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负责对节能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省经委、省人事厅进行复审并公示后,提出对上年度节能先进个人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经省节能联席会议审核,并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对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奖励,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省经委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享有奖励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参与节能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市政府据此制订本地区节能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经委、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