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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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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2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63号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美国贵芬公司等47家公司的55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进口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2)。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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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三年 四 月 一 日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2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牛肉骨粉
Beef Meat &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贵芬公司
Griffin Industries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045号

2003.04-
2008.04


肉骨粉
Meat &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澳大利亚森兰德商品有限公司
Sunland Commodities Pty Ltd. Australia

(2003)外饲准字046号

2003.04-
2008.04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阿根廷
香港高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

(2003)外饲准字047号

2003.04-
2008.04


水溶性免疫球蛋白
SoluteinTM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蛋白质公司(Animix工厂)
PAC, Inc. (Animix Plant) USA

(2003)外饲准字048号

2003.04-
2008.04


粒化血球蛋白
AP301GTM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Inland 蛋白质有限公司
Inland Protein Corporation USA

(2003)外饲准字049号

2003.04-
2008.04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日商岩井香港有限公司代理

(2003)外饲准字050号

2003.04-
2008.04


鱼精粉
Pro-PakTM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H. J. Baker & Bro公司
H. J. Baker & Bro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051号

2003.04-
2008.04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中谷(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代理

(2003)外饲准字052号

2003.04-
2008.04


利可40
DK Sarsaponin 4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Desert King国际有限公司
Desert King International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053号

2003.04-
2008.04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巴基斯坦凯帕国际销售公司
Kanpa International Sales, Pakistan

(2003)外饲准字054号

2003.04-
2008.04


麦可维保护性脂肪
Microvert Protected Fat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西班牙营养国际公司
Nutrion Internacional SL, Spain

(2003)外饲准字055号

2003.04-
2008.04


妙妙猫粮
ME-O Cat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泰国S. W. T.有限公司
S. W. T. Co., Ltd. Thailand

(2003)外饲准字056号

2003.04-
2008.04


鱼饲料
Fish fee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泰国S. W. T.有限公司
S. W. T. Co., Ltd. Thailand

(2003)外饲准字057号

2003.04-
2008.04


绿宝X
BLCS Renascitur X

微生物添加剂
Microbial Biotic additive

美国Emeral企业有限公司
Emeral Enterprises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058号

2003.04-
2008.04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巴基斯坦
加拿大环球太平洋企业有限公司代理

(2003)外饲准字059号

2003.04-
2008.04


佳能
Energylac 50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德国Eurolat 股份有限公司
Eurolat GmbH, Germany

(2003)外饲准字060号

2003.04-
2008.04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大肥
Dry-Fat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普士牧禽畜保健品(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Bruce-Mall SDN.BHD. Malaysia

(2003)外饲准字061号

2003.04-
2008.04


富丰粒
WBP

饲料原料
Feedstuff

斯里兰卡Prima 锡兰公司
Prima Ceylon Ltd. Sri Lanka

(2003)外饲准字062号

2003.04-
2008.04


乳脂50
Megafat 5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Milk Specialties公司
Milk Specialties Company, USA

(2003)外饲准字063号

2003.04-
2008.04


乳脂80
Megafat 8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Milk Specialties公司
Milk Specialties Company, USA

(2003)外饲准字064号

2003.04-
2008.04


狗粮
Dog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加拿大Shur-Gain宠物食品公司
Shur-Gain Pet Products, Canada

(2003)外饲准字065号

2003.04-
2008.04


保安生93010
Porzyme 93010

饲料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OY, Finland

(2003)外饲准字066号

2003.04-
2008.04


血浆蛋白粉
AP920TM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加拿大APC 营养公司
APC Nutrition Ltd. Canada

(2003)外饲准字067号

2003.04-
2008.04


倍丰
BionfendTM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蛋白质公司爱荷华州工厂
APC Inc. USA (Iowa plant)

(2003)外饲准字068号

2003.04-
2008.04


三倍多
3P50TM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Ameco-Bios & Co.
Ameco-Bios & Co., USA

(2003)外饲准字069号

2003.04-
2008.04


低蛋白乳清粉
Deproteinized whey powder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CPI公司
Cheese & Protein International, LLC. USA

(2003)外饲准字070号

2003.04-
2008.04


甜乳清粉
Sweet dairy whey-extra grad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CPI公司
Cheese & Protein International, LLC. USA

(2003)外饲准字071号

2003.04-
2008.04


饲料级混合脂肪
Feed grade blend fat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澳大利亚Colyer Fehr油脂私营有限公司
Colyer Fehr Tallow Pty Ltd. Australia

(2003)外饲准字072号

2003.04-
2008.04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南非
香港高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

(2003)外饲准字073号

2003.04-
2008.04


芬拿斯L
Finase L

饲料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罗尔公司
Roal OY, Finland

(2003)外饲准字074号

2003.04-
2008.04


瑞宝甘氨酸铁190
B-Traxim®G/Fe-19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瑞士潘可士玛(法国)公司
Pancosma France 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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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 167 号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在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区的灭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创建卫生村活动,开展以管垃圾、管粪便、改厕、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使其逐步达到省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必要经费予以安排。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物业租赁和待建工地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防范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以及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治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厕,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并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城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主要指标应当符合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第十五条 凡开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或者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方可营业,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开展异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还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已备案的、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和监督:

  (一)有合法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凡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的,或者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未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效果未达到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的,接受服务单位可以依法追究提供有偿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粤府〔1994〕146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2〕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4月16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审批后的监管和廉政建设,加快政府职能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管理方式从“审批管理”为主向“规则管理”为主转变,营造更加优越的体制机制环境和投资创业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现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一)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依法实施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许可、审定、认证、资质评定、登记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
(二) 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新增审批事项的,必须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二、依法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三)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依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取消与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规则和市场开放相违背的行政审批事项。凡能通过市场机制和社会中介组织办理的事项,不再进行行政审批,切实解决审批事项过多、程序繁杂等问题,为提高行政效率创造良好条件。
三、实行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制
(四)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必须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实行行政审批公示制,向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公开审批事项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自觉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五)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退办件、补办件等五种类型。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对一般事项实行直接办理制,对特殊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对重大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对上报事项实行负责办理制,对控制事项实行明确答复制。在承诺期限内未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视作同意。
(六)实行行政审批公示制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公报、公示栏、媒体和网络公布。
四、推行重大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制
(七)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都必须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对需要进行联合审批(含前置审批)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主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采取召开联审会议、批文会签、现场联合踏勘等方式,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审批事宜;相关部门在联合审批中必须主动配合主办部门做好联合审批工作,服从主办部门的组织协调,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办部门提供相关批件。
(八)主办部门和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协调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当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行政首长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行政首长协商;协商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说明协调情况及各方理由,提出处理建议,并由该部门行政首长签名,上报分管市长或市长协调并作出裁决。
(九)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联合审批事项,由中心负责人组织协调。
五、积极探索行政审批的网络化、信息化
(十)行政审批应大力引进和应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积极探索网上审批,发挥“公示公告、查询下载、快速传递、即时监管、举报投诉”五大功能,加快推进电子政府建设。
(十一)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建立网络信息管理平台,对窗口单位的审批流程等进行实时管理与监督。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完善局域网,并与行政服务中心实现宽带接入,使各部门与窗口单位实现实时联接,减少流转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六、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
(十二)政府各部门应本着“行政审批与行政责任挂钩,与部门利益脱钩”的宗旨,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必须在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行为。未经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不得增加审批事项。在部门内部,必须制定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审批责任处室和责任人,防止重复审批、多头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应制定相应的事后监管措施。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应落实经常性的监管措施,克服和消除行政管理中“重审批、轻管理”的弊端。

(十三)凡具备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条件的审批事项,均应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办理;暂时不能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各部门应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一个门受理,一条龙服务”。各部门必须设置行政审批服务公示栏或窗口,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

(十四)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制定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组织实施;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的投诉。
(十五)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审批事项,中心负责人负有协调督查的责任,各部门应服从行政服务中心的协调,并接受其督查。
(十六)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行为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严禁违法违纪审批。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如行政相对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应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十七)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七、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
(十八)政府各部门必须建立行政审批内部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处室、责任人,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十九)市行政服务中心必须制定行政审批行为的内部监督制度,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实行审监分离,由行政审批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审批责任处室、责任窗口和具体经办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二十)行政监察部门和审批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受理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对审批部门或审批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的投诉,负责核实处理,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并及时予以答复。
八、落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
(二十一)政府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2.不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或行政相对人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和时限的;
3.具备条件而拒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或未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的;
4.不按规定办理会办或前置审批事项的;
5.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的;
6.对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不及时查处的;
7.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8.违法违规审批,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导致或引发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
9.违法违规审批,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0.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的; 
11.对取消的审批项目放松日常监管造成后果的;
12.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应予追究责任的。
九、附则
(二十二)各县级市、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