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政府公共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政府公共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九日
政府公共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政府公共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款项的收支拨付程序和工程欠款抵顶的审批手续,明确主办和协办部门各自的管理责任,防止政府建设资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公共项目及其建设资金的内涵
政府公共项目是指属政府资金投入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绿地、景点、大型雕塑等。公共项目建设资金包括政府划拨的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规费抵顶资金。政府规费抵顶资金是指政府运用土地出让金、道路建设资金、市政配套费及有关规费抵顶工程欠款。
政府规费抵顶资金的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市政管理局(市政配套费、道路建设资金),其他行政性规费其主管部门是持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
二、公共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一)政府下达的公共项目建设任务,按职能分工和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原则明确公共项目建设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必须代表政府作为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按项目建设程序要求,牵头组织公共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二)公共项目建设的协办单位,必须根据主办单位在组织施工中的需要,及时做好协助工作,密切配合。
(三)公共项目建设允许投资主体多元化,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建设公共项目。
三、公共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一)工程承包合同价的确定。公共项目建设工程按规定进入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由主办单位委托有招标代理资质及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及编制工程标底,送招标主管部门及造价主管机构审定后进行招标,以中标价确定合同承包价。
(二)工程量的监控。公共项目工程经招投标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理部门凭中标的工程量实行控制。如工程量超出预算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必须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才能结算。必须严格项目监管,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工程款拨付管理。公共项目建设执行如下拨款程序:
1、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公共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由管理部门、施工单位、财务总监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2、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由市财政局拨款到施工单位并抄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完工,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将工程资料报市财政局进行结算审核。
(四)政府规费抵顶资金的管理。公共项目建设需用政府规费抵顶资金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项目投资商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抵顶资金的申请。项目投资商提出抵顶资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公共项目建设的市政府文件、有关投资建设的批文。
(2)经监理公司签证的工程量(未结算的工程),经市财政局预结算审核中心审核定案的通知书(已结算的工程)。
(3)有关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和审结情况。
(4)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及尚欠工程款等财务证明材料。
(5)政府规费抵顶资金的主管部门核定的抵顶数额证明书。
2、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要求审核抵顶资金的函。
3、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抵顶资金的报告。
4、市政府将抵顶资金的批复文件发至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转发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政府规费抵顶资金主管部门。
5、各政府规费抵顶资金主管部门凭市财政局转发市政府的批复文件,核实收费额并出具证件材料,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抵顶工程建设资金。抵顶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6、在项目投资商具备抵顶条件时,相关部门必须在5天内办结,不得积压,逾期不办结的追究有关人员及主管部门责任。
四、监督检查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区公共项目工程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共项目工程进行检查,如发现在市政府拨付的建设资金账务不清或流失,或已运用政府规费抵顶但不在账务上抵减工程欠款的,要及时纠正或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2009〕9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16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日
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节约基本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含土地出让金)、财政性融资以及投融资收益。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出项目建设规划,9月底之前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 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审批手续,并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的具体事宜,招标采购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等。
第七条 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制定筹资方案。
第九条 对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城建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季度划转市建投公司。
第十条 市建投公司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市财政拨付的建设资金、财政性融资以及投融资收益等全部纳入该专户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条 市建投公司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的承贷主体,负责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责全部借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贷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融资程序:
(一)市建投公司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规划编制融资计划;
(二)征求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意见;
(三)报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对需要抵押物的项目贷款,有关部门负责调配抵押资产;
(五)市建投公司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签订借款合同,落实贷款资金。
第十三条 加强还贷管理。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由市建投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本付息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转市财政局拨付还贷资金。
第四章 资金审批与拨付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必须按程序审批,按进度拨付。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原则和程序:
(一)招标采购合同价款以内的工程款以及经批准增加的工程款,由市建投公司依据项目监理、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市财政局意见支付。
(二)拨付基本流程: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初审→业主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市建投公司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三重审计:项目单位先进行初步审计;项目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对项目资金审减额低于10%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建投公司支付;对审减额高于10%的项目,由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审计调查确认后,市建投公司依据审计调查结果支付。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业主单位向市审计局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市审计局每年对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对项目资金审减额度超过20%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2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审查批复。
第五章 项目变更与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施工图、合同进行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提出申请,并附变更事由、方案、预算、设计和监理意见,待市政府组织市发改委、建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会商、论证后,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工程量单笔变更费用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二)工程量单笔变更费用超过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三)未经上述程序批准增加的建设费用,市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六章 资产监管
第十九条 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