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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31:14  浏览:9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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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文化局


四川省省级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和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财政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追踪检查、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组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级文化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两馆”建设专项经费;文化设施维修专项经费;基层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及示范性乡镇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专项经费;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及剧目生产专项经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经费等。


第五条 “两馆”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县级及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所管辖的文化馆、图书馆、群艺馆、文化中心的建设和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项目。


第六条 文化设施维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县级及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所管辖的文化馆、图书馆、群艺馆、文化中心、排演场(厅)、剧院(团)等文化单位以及农村基层文化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购置。


第七条 乡镇宣传文化中心建设专项经费和基层文化信息共享工程专项经费,是为加快推进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从2003年起用5年时间,兴建300个示范性乡镇宣传文化中心和300个基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示范点的专项配套资金。


第八条 舞台艺术精品创作经费、剧目生产经费及人才培养经费,主要是为繁荣文艺创作,活跃文艺舞台,充分调动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艺术产品的质量,使更多的优秀节目脱颖而出而设定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重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珍贵资料与实物的征集和收购,传承人的培养和资助,传承单位、贫困地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补助和扶持,以及省级保护名录的建立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条 省级文化专项资金申报审批遵循项目管理、逐级申报、逐级审核的原则。年初由有关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逐级上报项目实施方案。由各市州财政局和文化局汇总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项目方案要进行科学的论证,内容包括可行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预算、经费来源等。


第十一条 省文化厅对上报项目筛选、分类,并作进一步的论证审核,分出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将急需解决的项目汇总后商省财政厅共同审定。


第十二条 “两馆”建设及文化设施维修、基层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示范性乡镇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等专项经费,由市州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项目申请,省文化厅根据文化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结合各地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使用效益及当年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共同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下达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及剧目生产经费,由艺术生产单位提出艺术上具有创新性、能够体现本艺术特色和风格、观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的剧目资料,经过专家论证、评估和领导审查后,择优支持。省文化厅根据上报项目方案,综合平衡后提出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定后将经费预算下达给四川省文化厅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申报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经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重大项目,必须是经文化部公布确定为国家级试点项目或经四川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论证,由四川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确定为省级试点的项目。


(二) 所征集和收购的资料与实物,必须是经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认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且已濒临灭绝或是不可再生的。


(三) 按规定程序由市州财政局、市文化局联合申报,由省民保工程专家委员会论证,被公认掌握某一濒临失传的技艺或独门绝技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老艺人,经省民保工程领导小组命名,予以公布的传承人。


(四) 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特别丰富,原生态文化空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受到严重破坏和威胁,经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考察调研,确认需及时抢救的传承单位和贫困地区。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项目的申报按程序逐级上报,申报项目已安排落实经费不得低于项目总经费的50%;项目申报文本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文化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由两厅组织专家对上报文本进行评审、论证,最终由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级审核、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下达给各市(州)县(区)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文化部门应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项目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消、变更,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的,必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总结报告,并上报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好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会计档案资料,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 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检查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专项资金的到位、财务管理及使用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属以下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二)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三)因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项目拖延损失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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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1984年1月8日,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检验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最后程序。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的作用。
第1条 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增固定资产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包括用其它款源进行的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全部建成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具备投产和安全使用条件的,都要及时组织验收交接,移交竣工文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验收交接工作均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2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国家和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建设文件,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以及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第3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及权限计分:按照工程性质及投资额,划分为四级。
1.按规定由国家计委或国务院组织验收的大型项目,由铁道部组织初验。
2.按规定由铁道部组织验收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铁道部组织验收或指定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组织验收。
以上项目的现场初验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主持,并成立现场初验工作组,建设单位任组长,接管、施工、设计单位任副组长,无建设单位的由接管单位任组长。
工厂、大专院校、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部各主管业务局负责组织验收,其验收交接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3.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由铁路局牵头,组成运营、设计、施工三方参加的领导小组,根据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原则,在确保行车、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可分区段,分区间和分站进行验收交接。
在项目全部竣工后,按权限划分办理全部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及迁建的其它大中型项目,为了配合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必须提前分期、分批、分部分投入生产的,验交时比照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办法办理。


4.小型项目,由铁路局或接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验收交接实施细则。
验收工作(包括初验)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地方政府(县以上)、建设银行、军区及环保等部门参加。
第4条 竣工验收工作的程序:大中型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或铁道部下达的年度计划中规定的验收交接时间和范围,安排验收交接工作,与此同时,铁道部应明确各项目负责验收的单位。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计划要求安排工程进度,工程达到验收交接程度时向铁道部提报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
验收交接工作的程序如下:
1.工程检查:由国家和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项目,铁道部在接到申请验收的报告后,组织一次工程检查(邀请国家计委参加)。检查内容: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并符合质量标准,是否能保证行车、生产安全,从而确定验收的具体步骤和时间,成立铁道部初验委员会或验收委员会。
2.现场初验:现场初验工作由施工、设计、接管和建设单位组成的现场初验工作组或初验委员会主持,分专业对各项工程进行检验,并检查各项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和配套。在检验中要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必要时对一些单项工程进行试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对争议大的问题提出复验要求。现场初验工作完成后即向上级机关提出现场初验报告,由初验委员会或上级机关组织审查,处理各单位的不同意见,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向上一级机关提报初验报告和申请正式验收交接的报告。
3.正式验收: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复验或抽查,解决初验中未解决的问题,编写验收交接总报告。
验收总报告(验收证书)经委员会签字后,该工程即由接管单位按确定的时间接管,开办运营或投入生产,办理固定资产转帐手续。施工单位提出整个工程的主要材料及劳力使用情况;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财务清理,分析概算执行情况,并纳入验收报告。固定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应在工程验交后半年内完成。
4.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包括分区段、分区间、分站交付的过渡工程)的验收交接程序,由三方参加的领导小组进行现场验收交接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运营单位接管、养护,其中一些具体问题,三方协商解决,开办运营所需的竣工文件,施工部门应提前七天向运营单位提供,由负责验收的单位拟定验收交接的分报告(参照验收交接总报告的提纲编写)。由建设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生产和使用。全部工程竣工后,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交接手续(对前已交接的项目不再检验),编写验收交接总报告,移交全部竣工文件,其有关的验收交接分报告即作为验收交接总报告的附件。
第5条 编制有关文件资料的规定:
1.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初验手续之前,施工单位应编好已完工程数量报告,整理好已完工程的技术资料、竣工文件、地亩资料。竣工文件的编制应按照(81)铁办字53号和(83)铁办字687号文的规定办理。在正式验收前应编制好全部竣工文件,绘制好正规竣工图,并将这些资料(包括竣工底图)交接管单位、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和按规定送上级档案部门归档。竣工文件不齐全、不完整,不能验收交接。
2.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交接的竣工资料,应在交付使用的同时,由施工单位将有关的部门竣工图先行移交,作为使用和养护的依据,其余的交接文件应在全部工程验收交接时移交。
第6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中个别未完工程的处理:初验时未完的工程或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治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完成。经过商定,在验收交接时个别工程确实不能完成但不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安全使用时,仍应办理验收交接。遗留的尾工项目,应根据设计文件并参照实际情况,在验收中一次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尾工原则上应由施工单位继续完成,经协商也可由接管单位施工。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7条 对新增工程的处理:在验收交接时,发现确需增加原设计以外的工程项目及设备,不应视为未完工程,也不能影响验收交接时间。新增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工作量不大,其费用在备用费内可以解决以及所需材料又能供应的,由验收委员会做出决定,交由建设、设计、施工三方商定具体完成期限及办法付诸实施,完成后另行补做验收交接手续。
2.工作量大,其费用在备用费内不能解决或所需材料、设备供应有困难的,由验收委员会报请上级机关解决。
第8条 参加验交工作的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一定要精干,费用要节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附件略)


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临时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临时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临时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冮瑞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依法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监管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委托的范围、权限内,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卫生行政部门执法时应当使用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印章的行政执法文书,罚没款项及收取的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委托实施情况,并对委托实施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