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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税收换文我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信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4:11:31  浏览:8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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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税收换文我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信件

中国 德国


中、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税收换文我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信件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谨确认,已经收到外交部1980年2月27日照会,其全文如下:
  “外交部出于按平等互利原则,对航空企业的所得税、财产税和销售税避免双重税收的愿望,荣幸地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如下:
  根据所得税税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和公司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永久住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空运企业用飞机从事国际运输所获得的收入,可在对等的前提下免征上述法律适用范围内的所得税。在对等的前提下,此做法也适用于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法第二条第七款)。
  根据财产税税法第二条第三款,可在对等的前提下,对永久住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为空运服务的财产,在此法适用范围内免征财产税。
  根据销售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可在对等的前提下,对永久住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用飞机从事国际运输的销售额,免征此法适用范围内的销售税。
  外交部请求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自己的税法,对永久住址在上述法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是否在税收上给予所要求的对等待遇。倘若如此,则在上述税法适用范围内也将给予所提到的免税待遇。
  本照会所指的企业,即为1975年10月31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民用航空协定中所指定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兹通知外交部:在对等的前提下,对永久住此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的空运企业用飞机从事国际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免征工商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包括这两种税的附加)。
  据此,外交部1980年27月照会中所阐明的范围内的航空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对等待遇,上述规定适用于以往的征税期。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1980年3月14日于波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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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颁发《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26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并已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是中央政府对部分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数量大、财政负担资金确有困难地区的补助,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倾斜。
第二条 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此项补助费重点用于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下同)的地方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地方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此项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上述开支范围,严禁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的开支。
第三条 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所需费用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由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
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要尽力落实财政承担的资金,并保证财政资金及时到位。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予以安排,补助金额不超过地方财政落实资金的二分之一。对应由地方财政负担,而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将在年终结算时通过增加“地方专项上解”相应扣回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以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形式拨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一并在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费类”中增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第1905款)“款”级科目中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补助费实行专项管理,在预算内设置“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专帐(或专户)”,单独反映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支付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1998年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地区应分配资金数=下岗人数×(下岗职工系数×权数+老工业基地系数×权数-人均GDP系数×权数-人均财力系数×权数)×平均补助系数
平均补助系数=分配资金数/Σ〔下岗人数×(下岗职工系数×权数+老工业基地系数×权数-人均GDP系数×权数-人均财力系数×权数)〕
第五条 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所需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对应由财政承担的为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应由财政承担的为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等,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为了管好用好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建立跟踪反馈制度,按季向当地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上报有关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财政部编报《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季报表》(以下简称《季报》),年终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材料。《季报》和有关分析材料请同时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七条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侵占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季报
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3]468号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以下简称《准入目录》),现印发你们。《准入目录》所列条目涉及外商投资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准入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家现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同时,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准入目录》进行修订调整。



附件:《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319386402360803.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6日





附件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一、金融业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
(三)非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
(四)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基金服务机构及券商直投公司
(五)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六)金融服务外包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七)股权融资与交易服务机构
(八)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
(九)证券投资基金
(十)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要素交易市场
(十一)产权交易服务
(十二)信用担保服务
(十三)融资租赁、融资担保服务
(十四)经批准的离岸金融服务
(十五)供应链金融服务
(十六)汽车金融服务
(十七)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等航运 金融服务
(十八)知识产权、收益权等无形资产贷款质押服务
(十九)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二十)金融产品开发和应用
(二十一)银行、证券、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
(二十二)金融监管技术开发、应用与服务
(二十三)其他创新金融服务
二、现代物流业
(一)供应链管理服务
(二)国际船舶代理服务
(三)国际船舶运输服务
(四)贸易经纪、代理与服务
(五)航运交易、航运经纪与航运咨询服务
(六)国内道路、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
(七)铁路运输服务
(八)单证管理、物流结算等服务
(九)物流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
(十)物流标准化的研究与应用
(十一)现代物流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十二)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
(十三)基于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与快递服务
(十四)全球集拼分拨系统研发及运营管理
(十五)航空器、航材交易服务
(十六)保税展示、保税交易等保税物流服务
(十七)第三方物流服务
(十八)与电子商务结合的商业服务
三、信息服务业
(一)基础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固定通信业务、蜂窝移 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数据通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网 络接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网络托管业务)
(二)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 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三)电子认证服务
(四)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
(五)集宽带通信、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和数字电视等新技 术于一体的综合业务新媒体开发与应用
(六)第三方公共信息服务
(七)数字内容服务
(八)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九)信息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服务
(十)数据挖掘、数据分析与数据服务
(十一)互联网数字内容开发与应用
(十二)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卫 星通信等相关技术开发与应用
(十三)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开发与应用
(十四)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与应用
(十五)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 术与应用
(十六)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咨询等服务
四、科技服务业
(一)国内外科研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际科技创新机构
(二)产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三)科技研发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 应用服务
(四)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转让、交易和鉴证服务
(五)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六)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认证服务
(七)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高端 技术先进型服务
五、专业服务业
(一)会计、评估、法律服务
1.会计服务、审计服务
2.评估服务
3.诉讼及仲裁服务
4.法律服务
(二)咨询服务
1.宏观经济咨询
2.资信调查与评级等信用服务
3.行业信息咨询与服务
4.其他高端咨询服务
(三)工程服务
1.城市规划及建筑设计服务
2.工程咨询业(包括工程设计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四)文化创意服务
1.创意设计服务
2. 工业设计服务
3.文化服务贸易
4. 文化信息资源开发
5.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 目制作、发行、交易、衍生品开发,以及电影拍摄发行、播映、 衍生品开发
6.网络视听节目技术服务与开发
7.动漫创作、制作、传播、衍生品开发
8.网络游戏研发与运营服务
9.新闻出版内容监管技术开发,版权保护、出版物生产、 出版物发行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及出版物物 流服务,出版物及版权的国际营销推广服务
10.高新技术印刷、数字印刷、绿色印刷、创意印刷、印刷 对外加工服务
11.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广播影视数字化、数字电影的服 务监管技术及应用
12.演出经纪服务
13. 数字音乐、手机媒体(不含手机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
(五)会展服务
1.国际品牌展会、大型国际性会议及专业展览的运营管理 服务
2.会展策划、会展推广、会展组织、会展广告、境外参展 等服务
3.会展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六)教育、医疗服务
1.高端教育与培训、远程教育服务
2.高端专业医疗、专业保健、远程医疗服务
3.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
(七)人力资源服务
1.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招聘、培训,高级人才寻访 服务等
2.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测评及信息服务
(八)知识产权服务
1.知识产权代理、登记、鉴定、认证、咨询、培训
2.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评议、数据加工
3.知识产权转化、托管、转让、许可、拍卖
4.知识产权评估、质押、保险等投融资服务
(九)家庭服务业
1.家政服务
2.养老服务
3.病患陪护服务
4.社区照料服务
六、公共服务业
(一)城市综合管理平台运营服务
(二)城市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
(三)城市公共配套服务
(四)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节能等技术开发与应用
(五)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服务
(六)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服务
(七)社会工作服务
(八)游艇、航空休闲服务
(九)高端物业管理、租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