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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和使用匕首枪、电击手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47:19  浏览:9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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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和使用匕首枪、电击手套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和使用匕首枪、电击手套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前几年一些单位研制、生产的匕首枪、电击手套,经过试用都不适合公安机关装备使用。为此,我部决定,各级公安机关不再购置、使用这两种产品;除军队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也不得购置、使用。有关生产厂家应立即停止生产这两种产品,现有的存货,禁止在社会上销售。经公安部
批准后,可用于出口。今后如发现违反规定仍生产、销售、购置和使用匕首枪、电击手套的,公安机关要予以没收,并对责任人严肃处理,流散到社会上的要坚决收缴。



199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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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办字〔2004〕105号

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时掌握和分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完成进展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从2004年9月起正式开展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调度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定工作机构,落实调度统计任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的调度统计工作,要安排有关处(室)、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健全调度统计信息渠道,及时调度统计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目标完成情况。

  二、建立调度统计报告制度,按时报送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调度统计报告制度,按时报送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在每月1日、15日前分别向国家局调度中心报送上月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目标完成情况调度快报和统计月报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报送上季度的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相对控制指标。

  三、跟踪调度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

  为了掌握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各地区要加强跟踪调度工作。一是跟踪调度各省(区、市)是否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市、县、乡政府以及有关大中型企业和国有煤矿,对没有分解的,要提出意见,督促落实;二是了解掌握市、县、乡政府是否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之中;三是跟踪调度相关责任制是否建立和落实。

  四、加强控制指标调度统计分析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调度统计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开展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调度统计分析工作。要按季度对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分析,特别是要认真分析控制指标落实过程中的有关特点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便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国家局调度中心报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目标完成情况调度统计分析材料。

  五、认真开展控制指标统计调查研究

  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调度统计情况,针对控制指标落实工作中的特点和突出问题开展统计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规律性。通过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控制指标落实情况较好地区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典型引导,推广运用

  ;对落实工作存在问题的地区,要认真了解、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统计调查研究并提高分析质量,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控制指标落实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四年八月六日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吴金成


  我们在网上、报纸上、杂志上常常看到“公共利益”这几个字,但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却很少有人能够说出来。
  笔者认为,“公共利益”主要是指某一区域内公民的共同利益,比如国防建设、公共卫生事业、教育事业、道路交通建设、抢险救灾、旧城改造、廉租房建设等。
  在实践中,正确把握和界定“公共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受益范围大。即能享受到“公共利益”的公民在该区域内占绝大多数。如果只是少数公民能够享受到的利益就不叫“公共利益”。
  2、群众拥护度高。“公共利益”应当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只有大多数群众认可和拥护的利益,才会具有生命力,才可称之为“公共利益”。
  3、社会经济效益高。这就是说“公共利益”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源的优势,让尽可能多的公民享受到“公共利益”带来的成果和好处。
  4、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本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更幸福,如果存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就违背了“公共利益”的初衷,当然也就称不上“公共利益”了。
  5、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公共利益”应当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一些政绩工程、商业开发等行为常常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而大行其事,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加深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我们在界定“公共利益”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握好。



作者:吴金成。
工作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