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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3:01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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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办[2000]95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的管理,根据《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中(区)直驻玉单位的参保职工。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予以支付:
㈠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
㈡经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因公出差、驻外机构、异地居住就近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㈠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㈡特诊费、特需医疗费用。
㈢非治疗性费用: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会诊费、材料费、输血费、就医交通费、救护车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护工费、陪人费、陪人床位费、伙食费、营养费、卫生纸、婴护费、新生儿保育费、保温箱费、尿布、产妇卫生费、产后访视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中药煮药费等。
㈣生活用品:脸盆、口盅、药杯、卫生袋、餐具、拖鞋等。
㈤各种美容、整容、矫形、减肥、增胖、增高的检查治疗的费用,如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鼻鼾、兔唇、腋臭、脱发、白发、脱痣、护肤、洗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治、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肢、助听器等费用。各种保健品,如按摩器、各种检测仪、各种牵引带、药枕、药垫等费用。
㈥体检费、医疗咨询费、预防接种费、普查普治费。
㈦戒毒、戒烟的费用。
㈧性功能低下症诊疗费。
㈨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治疗费。
㈩患者进行器官移植(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等),其购买移植器官的费用。
(十一)近视眼矫正术。
(十二)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十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十四)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医鉴定费。
(十五)属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打架斗殴、酗酒及酗酒引起的疾病、性病、自伤、自残等。
(十六)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他伤、他杀等。
(十七)住院病人,经专家鉴定,确认治愈或可以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者,从鉴别确认并出具出院通知书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八)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所发生的检查费、医疗费等。
(十九)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
(二十)医疗保险证生效之前和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二十一)到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
(二十二)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十三)损坏公物赔偿费。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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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四平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四平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四平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四平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全面衡量、重点考评、奖惩并重、注重实效。通过考核,使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形成恪尽职守、争先创优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落到工作实处。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是指当年向市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各县(市)、区政府(含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全面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的实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安排,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领导干部 “一岗双责”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行政副职领导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建设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六)激励约束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分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根据省安委会下达我市的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与任务要求,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分解下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由市有关部门梳理提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提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定并下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所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考核项目,一般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方式确定。

  第六条 对县(市)、区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二)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五)安全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六)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设立、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七)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

  (九)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十)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三)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要活动、重点任务、主要工作的贯彻实施及完成落实情况。

  (五)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

  (七)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八)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市安委会主任任组长,副组长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半年自评、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一季度向市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每年7月份对本级政府、部门上半年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评,7月20日前将自评情况书面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底前,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考核对象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市安委会每年第二季度制定下发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年度12月或下一年度1月底前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所有考核对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汇报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落实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组年度考核结果对每个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 (设定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为40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为60分,各县(市)、区的考核得分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得分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得分之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只考核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满分为100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分):

  (一)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比市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每减少1人加1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行政区域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减少1起加2分。

  (二)政府安全生产资金与上一年度同比每增加5%加2分。

  (三)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省、市政府嘉奖的,每嘉奖一次加2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扣分最低至该项设定分扣完为止):

  (一)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比市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扣1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行政区域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增加1起扣2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 “一票否决”项的,每项扣5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不满70分的为不达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评优评先 “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一)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三)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考核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表彰奖励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代市政府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年度考核 “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 “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 “达标”的,给予三等奖奖励。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年度考核 “不达标”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案是妨害作证罪?还是保险诈骗共同犯罪?


案情:
2001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作锦经营的货车(闽F-71033,已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给货主林某拉桔子到漳州诏安。次日凌晨2时许,车由无证的林振华驾驶至漳州平和诏平线98KM+980M路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林振华当场死亡,车上的张作锦、陈景阳、林敦标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日上午,福建省平和交警向被告人陈景阳和被告人张作锦作笔录,被告人陈景阳如实陈述了发生事故的经过。当日下午,伤亡人员的家属林孝传、吴贞春、张作文、许良木等相继赶到了平和县医院后,得知当时车由无证的林振华驾驶,保险无法理赔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就商量决定叫有证的陈景阳承担下来,并对被告陈景阳因此而被吊销驾驶证所引起损失的补偿问题也达成协议,被告人张作锦同意。第二天,被告人吴贞春、张作文到平和交警大队找经办人林锋送2000元“疏通关系”后,平和县交警大队民警林峰等按六被告人意思作了虚假的笔录,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陈景阳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02年2月,张作锦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取得保险索赔款82695.59元。后因分赃不均而案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69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虽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他们是本案的共犯,他们对骗取保险金的故意是相同的,也是明知的,而且均参与实施了诈骗保险金的行为,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与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互相勾结,共同实施了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实施的犯罪,应当以共犯论处。关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问题,这是刑法对参与保险事故调查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时,如何适用法律所做的特别规定,并不能就此认为,只有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其他人不能构成。因为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出于不同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还有可能构成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因此,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也构成保险诈骗罪。他们与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均构成保险诈骗罪,是属共犯,应当按该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69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而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他不具备此身份的人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该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以构成该罪的共犯。因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和共犯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上述四被告人均不属于保险诈骗主体和保险诈骗共犯的主体;其次,被告人吴贞春等四人在实施指使被告人陈景阳改变供述时,是在交警部门侦查阶段实施了,是侵犯了交警部门的侦查管理秩序,是独立的一个行为,他们虽然与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有共同诈骗保险故意,但他们所实行的指使被告人陈景阳作虚假供述客观上是防碍了交警部门正确作出责任认定,与保险诈骗直接结合的是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他们指使他人改变供述的行为与保险诈骗行为是间接结合,不是共同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环节,他们侵犯的交通证据管理秩序,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因此,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在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过程中,用威胁等方法指使被告人陈景阳向平和县交警作伪证,其行为应当是构成妨害作证罪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
一、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了违反保险法规定,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为目的。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非法方式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使他人作伪证。从上述两罪来看,要区分出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与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等四人在诈骗保险金中是共犯,还是不同犯,还是应当根据各自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以及主客观方面的特征来综合分析,不能简单地根据他们对骗取保险金的故意是相同的就不加区分将他们均定格在共犯上。他们虽然均参与实施了诈骗保险金的行为,但这些行为中有的是直接结合的,有的是间接结合,直接结合诈骗当属共犯,但如果间接结合(即各自实施数个行为结合起来诈骗的),此时就应当根据各自己犯罪的共性进行分析。一、在侵犯的客体方面上,在本案中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四人指使陈景阳作伪证的行为,在整个保险诈骗活动过程中,能起直接作用的是被告人陈景阳的证词,他们的指使行为并不直接起作用,从侵犯客体方面上看,是防碍了交通警察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侦查行为,他们侵犯的客体是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中所含隐的刑事诉讼秩序或行政诉讼秩序。
二、在客观行为上,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等四人与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在诈骗保险金过程中只起了间接作用,是间接结合,真正与保险诈骗直接结合的是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所以说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等四人在交警处理事故中是指使了被告人陈景阳作伪证,致使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上出了偏差,造成责任认定的错误,他们的行为应当说是独立存在的,并已经独立满足了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从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缺一不可的。而本案的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林作文、许良木的共同犯罪故意是明显的,但客观上他们的行为并不是保险诈骗整个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也不符合“部分实施整体责任”的共犯刑事责任认定原则。因此,他们的行为不能作为本案中的保险诈骗共犯。
四、至于第一种意见中,将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视为与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保险诈骗的共犯,持这种意见的人是简单将被告人吴贞春等四人的行为视为与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直接结合犯罪;其次,简单地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与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互相勾结,共同实施了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实施的犯罪,应当以共犯论处”,将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等四人认为是共犯。这种意见显然是存在罪责不当的刑事价值取向,是有误的。
四、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等四人是否构成妨碍作证罪呢?从本案来看,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是有共同帮助张作锦诈骗保险金的故意。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他们的行为仅表现在指使被告人陈景阳改变了供述,作了虚假供述,使得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上产生了错误,也可以说他们只实施了交警部门侦查阶段的防碍性的一个独立行为。第三,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所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保险管理秩序,他们侵犯的客体是交警部门侦查和处理交通事故的管理秩序,从纵向意义上讲含隐着侵犯刑事诉讼秩序或行政诉讼秩序。因此,被告人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许良木的行为是符合妨碍作证罪的特征,他们是构成妨碍作证罪,而不是与被告人张作锦、陈景阳共同构成保险诈骗罪。
(福建省漳平法院叶文炳,联系电话:13507536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