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旅游局、劳动人事部《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4:50:29  浏览:9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旅游局、劳动人事部《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旅游局 劳动人事部


国家旅游局、劳动人事部《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旅游局、劳动人事部



为了鼓励工人钻研业务技术,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旅游行业的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考评、聘任。
二、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旅游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发《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在技术比较复杂、知识面比较广的工种(岗位)中实行,具体工种见附件。
三、技师的职务名称按工种(岗位)的名称确定(如中式面点技师、中式烹饪技师、美发美容技师、酒巴调酒技师等)。
四、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2.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旅游服务职业高中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工种全部的操作(服务)技术,并有一两项创新或绝招,成绩显著。
5.刻苦钻研技术,无保留地传授技能;能编写培训教材,胜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工作或具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6.有丰富的旅游知识,熟知主要客源国的风土人情、宗教信仰、饮食习惯等。
7.具有熟练地为外宾服务,胜任本职工作的外语知识。
五、旅游企业、事业单位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内。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基层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工人构成情况在比例限额内调剂平衡使用。
六、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人每月二十元的标准核定。由各基层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各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旅游企业、事业单位中属于其它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切实加强领导,在本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综合组织指导下,对旅游行业统一进行技师的考评和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并将试点工作的情况及
时告国家旅游局人事司和劳动人事培训就业局。



1988年3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庆政发〔20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2月23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机关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型、廉洁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长较长时间离开本市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八条 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接续产业,支持服务石油石化大企业改革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发展、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健全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究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点建设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或决定。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或企事业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开展经常性的民情民意调查。完善民情民意调查网络,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进行抽样调查和其他形式的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长是市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战线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特别是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等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程序正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诚信原则。

第二十五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定期接访并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社会公示。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发布政务信息,畅通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



第七章 工作落实与协调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对国家、省及市委、市人大的决策部署和批办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工作报告、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建立工作落实责任制度,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市政府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工作,分管领导难以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进行落实。

第三十三条 要加强督办检查工作,注重督查调研、民情调查、明查暗访工作,建立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并在年中和年末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协调的原则,加强工作的协调。各部门所协调事项均由部门负责人先行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负责本系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副市长协调。对涉及两位以上分管副市长的工作,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常务副市长协调。



第八章 学习和调研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理政能力。

第三十六条 通过举办讲座、参加培训和考察学习等方式,组织市政府领导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学习先进经验。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要结合市政府重点工作及分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调研题目由市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并亲自撰写一两篇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参加。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贯

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

(二)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工作;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提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参加。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

大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

见;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

(三)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重要的专项汇报;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参加。

市长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分管工作进展情况;

(二)研究安排近期工作;

(三)沟通协调工作运行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

市长工作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把关提出,秘书长初审协调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按轻重缓急安排上会。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要在会前3日内送达会议组成人员阅研。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和制度,认真参加会议。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应向市长请假。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出会议纪要,确需出会议纪要的,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各类会议议题涉及人事、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重点建设项目等事项,须会前报市长同意,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运作;涉及财税政策、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变更重组、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等事项,会前须征求市长意见。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格,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会议承办部门会前需填写会议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后,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要求县、区长参加会议的,须由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条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或转有关委办局提出办理意见后,按分工报市政府领导审批。涉及资金、项目、人事等重大问题的,报送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对报送的公文应及时阅处。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委、市人大呈报的公文,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各部门代拟文稿,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市长审定,市长签发。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杜绝违反程序越级审批。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会上已经印发的不再另行印发;会上没有印发而又确需印发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情况通报》上刊发。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质量。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要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公文网上审批、传递,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县、区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县、区和部门组织的庆典、剪彩及地方节日等活动,确需领导参加的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五十七条 需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协调安排。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外出考察或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廉洁从政,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经市长同意。

第六十一条 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外出或休养,应向市长请假。

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或休养,应向协助工作的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请假,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外出领导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以便随时联络。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行政效率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治安案件、群体性上访、灾情疫情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或视情况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及时做好处置工作。对因迟报、漏报、瞒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庆政发〔2003〕21号)同时废止。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浙江大学法学院 朱晓燕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 。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因此中国法制的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 ,都有清楚的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统。

一. 法制的起源
法制萌生于春秋时期。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一种封建制度。国家是在家族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当时的国家的体制是一种家国一体的体制,在社会上是一种宗法制,国家的人际关系都按礼的原则来建立。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封建制开始解体。体现在国家方面就是直接导致了天子、国王力量衰微,诸侯崛起;体现在诸侯国中就是国家内部卿大夫的势力强大起来,开始控制了诸侯国的权力,接下来开始篡夺君位;体现在封邑层面上,就是家臣凌主;在社会这个层面上,从前维系社会关系的这一套纲纪逐渐失效,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表现在国家方面是诸侯力征,同时大国兼并小国,一方面大国要侵占更多的土地,侵略小国,小国要自卫,天下混战,国与国之间没有基本的规则,无论大国、小国都希望富国强兵。法家适应这一时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法治的一个基本的东西就是扩张君权,以法治国。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刑即为法),后来,晋国也“作刑书”。郑国与晋国先后采取了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这在当时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开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众公布法律,使得民众也可按照这种明示的法律来解决社会争端。而在这以前,法律都有一种随意性和神秘性。在此之后,法律开始具有公开性。

二. 法家的法治思想
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张。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韩非子说:“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也就是说,在“法”面前,不存在贵族和平民之分。“术”就是国君驾御群臣的权术,由国君秘密掌握,使得大臣们摸不清国君的心理,不敢轻举妄动,背后搞鬼。“术”最先由申不害提出。但韩非子认为,申不害重术不讲法,往往造成新旧法令相互抵触、前后矛盾;商鞅重法不讲术,则难于对官吏察辨“忠”和“奸”,导致国君的大权旁落于大臣之手。所以韩非主张“法”和“术”必须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同时,韩非子还认为,“势”就是国君占据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也是统治者实行统治的必要手段之一。“势”的理论最终是由慎到提出的。韩非子吸取了这一理论,他认为,要推行法令和使用权术,必须依靠权势;没有权势,既使是尧这样的贤明君主,连三户人家也管理不了。因此,韩非子提出“抱法而处势”的主张,认为只有稳固地掌握了权势,才能有效地推行法和术。
法家主张审时度势,“法后王”,“法今圣”,而不“法先王”。商鞅明确提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前世不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这种进化的历史观,坚信“当时而言法,因事而制礼”,从而主张“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①。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历史进化,提出“上古竞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②,认为历史是不断变化、不断进步的。所以,“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而“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③。那些根本不了解古今治乱变化的人,反而竭力讴歌先王之法,颂扬先王之书,这只会加剧今世的动乱,绝不会带来任何益处。因此,“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④,而是仔细分析研究当代面临的问题,根据现实来制定各项措施。
法家崛起于战国时代。这个时候,“王者之迹息而《诗》亡”,西周分封制已经崩溃。到战国初年,周王室早已是形同虚设,其地位与一般小国无异。春秋时代的一百余国,这时也仅存十余国,整个中国为战国七雄所主宰。而七雄的大规模兼并战争,也正在推动着中国从封建割据走向封建统一,在这种不可逆转的形势下,维护周制、重建分封,不但没有任何可能,而且从根本上说,乃是历史的倒退。法家顺乎潮流,力倡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力主普遍推行郡县制度。商鞅说过:“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⑤众多的县,都实行统一的政治制度,就可使人人遵从,奸官就不敢饰非,替代者就不敢更易制度,因过而贬黜的官吏就不能掩饰其错误。推行县制,由中央任免地方官员,把县变成中央的地方行政机构,而不再是独立、半独立的王国,这样就把全国的军政大权集中到了中央,从而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政体,有利于从劫乱走向安定,从割据走向统一。韩非又进一步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⑥进一步发展了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
法家主张“一断于法”,而不论亲疏、贵贱、上下、尊卑。《商君书·赏刑》说道:“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败于后,不为亏法。”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家主张的“刑无等级”有两大特征:第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不在次列),第二是废除贵族(不论旧贵族还是新贵族)的赦免和赎刑特权。这两点都是对西周以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彻底否定。由于破除了贵族人治,代之以国家法治,因而加强了君主集权,不但大大有助于军令、政令的统一,而且为后来战胜山东六国,实现全国大一统奠定了基础。
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将法律公之于天下,“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又别置“法官”作为主管吏民法律的顾问,以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增进国家的安定和统治秩序的稳定。这种法律观念,一直为后来历朝历代所承袭,对于巩固国家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 廉吏执法与法制建设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的记载。清明的吏治是实施法制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它反映了社会政治生活的健康程度。
中国古代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深深地认识到治吏对推行“法治”的重要意义。先秦时,法家提出“名主治吏不治民”的论断,其实质不在于轻视和否定治民,而在于强调吏治的重要性。孔子“为政在人”的观点突出强调了君主与官吏在国家治乱和“法治”兴衰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更明确地阐述了“法”与“人”的关系。他认为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执行和适应变化,都离不开“人”的灵活、廉洁和清明。荀子重视人治,并非不要“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发挥法的作用与功能要靠人,官吏守法和秉公执法是治国之关键。唐“贞观盛世”的出现是与唐初官吏的清正廉洁,带头守法分不开的。
法制历史深刻地告诉我们:徒法不足以为治,繁法也不足以为治,制定严密完备的法令是容易的,而真正要使之付诸实施并深入人心则并非易事,它要通过执法者公平的执法和广大民众自觉的守法来实现。因此,我们说,良法与廉吏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承前接后,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在法制建设中,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结合社会现实,根据社会要求,能够真正反映社会生活,指导并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立法只是国家治理的一个前提,只有依靠秉公执法的官员才能够使国家立法走向现实,如仅有善法而不循法,立法则无异于虚设之条文。

四. 法治的现代意义
中国古代史上曾经出现过几次盛世局面,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盛世所表现出的共同特征就是社会秩序稳定,吏治清明,人民生活安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封建法制相对健全和完善。良好的法律秩序成为盛世最明显的标志。法盛则政兴,古代盛世局面的出现所体现的共同特征就是:重法、守法,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自觉或不自觉地服从于封建法律,不徇私枉法,不枉杀臣民,不僭越法律。
封建“法治”与现代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封建法律的服务对象是地主阶级,其着力维护的是专制主义统治,法律是皇帝的御用工具,法自君出,皇帝可一言立法,也可一言废法,权大于法。尽管如此,封建盛世的出现,内在地需要“法治”的支持,封建法制中许多内在规律成为法盛政兴的必要条件。深入法制历史,分析法制现象,从封建法制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法制经验和规律,不失为今天法制建设的有益借鉴。
在法自君出的封建社会里,皇帝一方面凌驾于法律之上,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也遵循法律的规范。汉文帝以身作则,奉公守法,才有了张释之的执法公平;唐太宗有“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的思想,才有了功臣屈法而下诏治罪之举。在保证法令顺利实施方面,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中最有特色并且历史悠久,其主要职能是监察百官,纠举失职,监督司法,以使官吏执法不阿。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在维护皇权的前提下,独立地行使监察权,自成体系,不受行政系统的干涉。为充分发挥其职能,历代都由皇帝掌握监察御史的任用权。监察御史虽品级不高,权力却非常大。也正因为如此,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确实起到了应有的法律监督作用,为封建法制的推行起到了极大的保证作用。在制度建设上,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既有特色,也很有显示借鉴意义。
依法约束权力,法制就能得以维持,盛世就有出现的可能;权力超越了法律,社会秩就会混乱,衰世就必然出现。以法律约束权力是维系法制的根本,古代如此,现代也如此。
法制推动社会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保证国家的政治制度,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巨大的影响。历史证明,重视法制就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使国家昌盛富强;破坏或淡视法制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导致政权的衰败。可以说,“法治”是盛世的标志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认识到了法治对一个国家盛衰的作用,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这就使得民主法制环境大有改观,司法执法队伍不断扩充,纠正了以往不讲法制,强调人治的作法,司法和执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国的司法执法状况与法治的内在要求仍相距甚远,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治观念仍然没有根本消除,权大于法的现象仍很突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的现象仍很普遍。我们知道,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也必然损害法制,影响法制技术的顺利进行。立法定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实施,而严格高效地实施法律取决于司法执法机关的活动。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就是司法和执法的公正,只有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严格守法、依法办事才能维护法制的尊严与权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技术的顺利进行。

注释:
①《商君书·更法》
②《韩非子·五蠹》
③《韩非子·显学》
④《韩非子·五蠹》
⑤《商君书·垦令》
⑥《韩非子·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