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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1:54:17  浏览:8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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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更好地适应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的需要,现将总行制订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下发各分行,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提高贷款质量。请认真学习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本《操作指南》自1996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


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是中国银行办理的重要贷款业务之一。此项业务涉及两种体制,两种市场,两种货币。只有努力办好此项业务,才能有利于提高中国银行的国内外形象,扩大中国银行的影响。与此同时,要善于通过扩大资金运用,达到带动其他业务全面发展,增加中国银行收益
的目的。
鉴于此项业务在近年来发展很快,办理过程中遇到许多新问题,为逐步规范此项业务,推动其健康发展,特拟订《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以明确此项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及进行步骤。
办理此项业务应值得注意的是,此项业务涉及面广,开展业务前需广泛阅读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望各级信贷人员具体办理此项业务时认真遵循。

第一部分 参阅的重要法律法规
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应熟知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法律法规中关于信贷方面的条款规定。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重点了解:
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业务指导原则,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同一贷款行资本余额的百分之十。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但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除外。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二、执行《贷款通则》(试行)
重点了解:
贷款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贷款相关的资料。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延期贷款利率,按签定延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的延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期限,则在原期限和延期内均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
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利息。
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
加强贷款管理,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各贷款人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照呆帐冲销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贷款。
三、执行《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
重点了解:
主要办理下列贷款:
(一)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方式分为:
1.中长期贷款。
2.中短期贷款。
3.银团贷款。
4.项目贷款。
(二)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方式分为:
1.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
2.临时贷款。
3.活存透支。
(三)现汇抵押贷款。
(四)备用贷款。
贷款货币分为本币和外币两类。本币即为人民币;外币包括美元、英镑、日元、港币、德国马克、法国法郎以及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可兑换货币。
为了解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情况,在还清贷款之前,应当通知借款人定期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四、执行《中国银行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信贷业务考核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信贷人员内部管理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一)选择贷款保证人,应为依保证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合法登记注册,有权出具保证书,具备充足代偿能力的境内外法人。财产担保方式可分为抵押、质押。
(二)进行信贷风险管理,一方面加强贷前风险管理,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按照信用等级考虑贷款的优先顺序,严格控制向信用等级低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另一方面应加强贷后风险管理,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信用等级和加权风险度进行定期考核,预测未来可能发生
的风险,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防范的补救措施。
(三)开展业务考核。对下级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集中在对下级行人民币、外汇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效益性、结构、质量等方面。同时考核下级行信贷管理工作指标,包括计划执行情况指标、信贷统计工作指标、信贷工作报告制度指标,以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指
标等。
(四)明确信贷人员内部管理责任制,赋予信贷人员相关权利,强调贷款审批和发放须经信贷人员审查和提出意见,对违反国家政策、信贷原则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信贷人员应予以抵制,并可越级向上反映。同时,强化信贷人员责任心,在办理业务时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
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和原则,从贷款的各个环节负起责任。
五、执行《借款合同条例》
重点了解:
对借款人进行全面审查评估,认为具备贷款条件,可以发放贷款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与借款人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商订《借款合同》进行报批。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均作为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和解除借款合同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须采用书面形式。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1.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2.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消,停建或缓建;3.借款人经
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及银行同意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4.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5.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
在变更或解除协议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人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按原借款合同规定偿付。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六、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重点了解:
贷款应当重点支持国家公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项目;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
材料项目;3.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项目;4.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5.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6.属于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对允许类(即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贷款适当支持。严格控制贷款支持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重点了解:
办理贷款,应当落实担保手续。主要办理担保贷款,严格控制信用贷款。
有效担保方式可分为:
(一)保证。具体方式又可分为保证合同,备用信用证。
(二)抵押。
(三)质押。具体方式又可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以房产、土地使用权、保税性质机器设备等抵押,应当到有权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股东股权抵押、应根据合资合作合同并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对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应当严格审查评估,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必要时,可到抵押物所在地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
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对上述基本法律法规,要认真学好、学深,要学会在具体办理业务过程中加以灵活运用,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确保每笔贷款业务合规,真正维护贷款权益。

第二部分 贷款初审
贷款初审包括对借款及有关当事人、贷款项目有关情况等的调查了解、分析与综合。
贷款安排的指导思想是优先支持经济效益好的先进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及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一、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贷款对象为按照国家规定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二)贷款使用范围为项目工程建设费、技术、设备购置和安装费,企业商品生产和流通及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的资金等。
(三)贷款基本条件为:
1.已经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2.已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并经依法验资。
3.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并出具了授权书。
4.若借款人申请的是固定资产贷款,贷款项目应事先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5.有偿还贷款能力,能提供可靠的还本付息保证,或能提供足额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担保。
(四)贷款不能作为借款人股东的投资股本,只作项目建设的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资金,或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借款人的注册资本与总投资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该比例如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五)贷款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由中外各方按各自投资比例分担贷款风险。
二、与借款人洽谈
对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积极热情地接待,提供咨询,捕捉有关信息,主动与借款人洽谈,并在洽谈后将洽谈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供商定可否受理贷款时参考。
三、要求借款人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对首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同意受理贷款申请后,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内容包括:借款企业(项目)名称、借款企业(项目)情况、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提款计划、还款计划、还款来源、担保方式。
(二)借款人董事会关于借款的决议、授权书、有权签字人印鉴。
(三)合资企业有效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合同、章程及批复文。
(四)借款人主要负责人资历、业绩和信誉的资料,借款人中外方股东的资信资料。
(五)经有权验资机构出具借款人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或证明。
(六)借款人近年经过审计的和近期的财务报表。
(七)贷款保证人承诺担保的协议,关于保证人概况的资料和近年经过审计的及近期的财务报表,抵押人应说明抵押、质押品品名、形态、价值的材料。保证人和抵押人关于同意出具担保的有效决议和授权书。
对大中型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还应要求提供:
(八)与贷款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有关配套条件落实的文件。
(九)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或技改投资计划的文件或证明。
(十)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非首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交那些仍有效的文件或资料。
四、对借款人(项目)有关情况的初审和调查
在对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基础上,按照贷款要求提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必要时要求借款人进一步落实贷款条件。
(一)按照营业执照标明的法定地址,实地察看、确认借款人或项目的存在,了解其合法性和实际状况。
(二)与借款人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其关于企业管理与发展的思路,加强对借款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感性认识。
(三)调查企业中外方股东经济实力、投资意图、履行公司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可能性。
(四)分析财务报表、项目概算中的数据,与调查的情况比较,弄清资金实际缺口、贷款实际用途。
(五)到同类产品生产或销售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或研究机构调查,了解产品国内外市场容量,原辅材料、产成品的现行价格、历史情况及其走势,产品内外销比例及换汇成本,摸清企业(项目)经济效益的可实现性及其发展前景,结合企业的综合效益,测算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
具体评估与分析内容参见第三部分)。
(六)调查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技术保证措施和各项配套条件,包括各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
(七)调查借款人原有借款的来源和还款情况,了解其对银行的信用。
(八)了解担保的可靠性,对贷款保证人担保资格、能力、抵押、质押物的所有权、品质、变现能力、有无重复抵押等进行调查。
(九)需要进行的其他方面的调查。
五、起草贷款初审报告
经过对借款人提交的文件材料的初审及对有关重要问题的详实调查,写出贷款初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贷款金额、用途、期限,贷款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中国银行要求。
(三)产品国内外市场分析,经济效益预测,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
(四)借款人主要负责人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中外方股东情况。
(五)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综合效益分析、按规定自有资金落实和补充情况。
(六)项目设备水平、技术力量、各项配套条件落实和保证情况。
(七)贷款综合风险分析。
(八)担保方式及担保可靠性分析。
(九)结论。
报告要突出调查情况与借款人提供情况的比较与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三部分 贷款评估与分析
贷款评估与分析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程序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是保障贷款科学决策,贯彻贷款三性原则的重要手段。
贷款评估与分析力求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方法,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为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在评估与分析中认真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资金来源、产销方式、外汇平衡以及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等因素,使贷款评估与分析体现出外商投资企业贷款评估的特色。
对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贷款采用不同的评估分析方式,对固定资产性质的中长期贷款项目,均应进行详细认真的项目评估,并编制贷款项目评估报告。对短期贷款则根据其特点,侧重企业财务分析和贷款效益分析形成贷款分析报告。
一、贷款项目评估程序
(一)根据贷款初审环节取得的信息和资料,确定评估分析方式。
(二)收集有关贷款项目的资料、文件和数据。
(三)核实和测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数字和资料。
(四)进行评估和分析。
若为新建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项目,评估的范围包括:中方企业情况、外方企业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方式,市场分析、经济规模和产品方案,建设条件、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财务效益、外汇收支平衡、风险分析和总评估。
若为已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新增贷款项目,评估的范围除了包括前述内容外,还应增加对已经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条件评估和企业财务指标分析。
(五)总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
二、贷款项目评估的内容
(一)项目承办单位基础条件评估。
1.若为已经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
(1)企业概况: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规模、历史和现状、经营期限。
(2)企业的中外股东的基本情况,外商的履约情况和资信状况。
(3)企业组织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技术管理水平。
(4)企业现在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结构及销售情况。
(5)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负债结构。
(6)企业的综合偿贷能力分析。
(7)企业产品的市场前景,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
(8)当前企业存在的问题。
2.若为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重点评价企业的中外双方的投资能力、资信情况、出资方式和承办单位的承办能力,其余同1。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估。
1.项目概况。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第一类产业或者第二类产业。项目布局是否合理;现阶段项目进展情况,有关手续办理进度,设备选型、项目贷款外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配套条件落实及可能性。项目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产品市场分析: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产品的市场容量分析评估,可通过市场调查、咨询和预测,结合国内外市场供需情况及产品的竞争能力进行分析比较。
市场预测分析方法主要用时间序列线性趋势预测法和回归预测法。
在进行产品市场分析时应研究项目产品的市场特性,如有无可替代产品、产品的排他性等,同时要研究产品项目的经济寿命年限。
二是市场占有方式的评估,拟采用何种方式进入和占有市场,要注意分析国内、国外的产品市场分布和占有情况,需求动态、趋势和前景。要注意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点和外商投资企业各中外股东的产品在国内、国际的市场占有方式。
国内、国外同类产品的现实生产能力和潜在的生产能力分析。
(2)项目产品经济规模和产品方案比较分析:
一是确定分析产品的经济规模,采用区域性分析法,通过产量、成本、利润三者之间的关系的分析,确定最佳经济区域。这种方法主要通过计算产量的最低盈亏平衡点和最高盈亏平衡点,确定合理经济规模。
二是产品方案分析,用差额内部投资收益率法、净现值法和净现值率法。
(3)项目建设必要性综合分析:
注意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特点分析,即宏观上结合国家利用外资的客观要求,微观上结合对中方股东的必要性,以及是否具有外向型经济的特点等。
(三)项目建设条件评估。
1.原、辅材料的保证程度,要详细评估项目经济寿命年限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各主要原辅材料的供求平衡情况,及其对财务的影响,保证方式和保证程度如何?
2.燃料、动力供应、水、电、汽等是否有可靠来源,是否有供应协议。
3.交通运输条件是否落实,选址是否有利于运输,运输方式的选择。
4.协作配套项目是否能同步建设。
5.引进设备是否与国内厂房、设备、公用工程衔接。
6.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7.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是否清楚。
8.厂址选择是否合理。
9.“三废”治理及环境保护问题的解决方案。
10.施工组织方式的落实,是否进行国内和国际招标。
(四)工艺技术评估。
1.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在经济合理条件下是否先进适用,注意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与设备厂家的关系。有无推销外商设备的可能,有无利用设备作价虚拟投资的情况。
2.引进技术设备是否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国家的技术发展政策,是否重复引进,是否安全可靠,对引进的技术设备能否充分掌握应用。
3.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
4.产品方案和资源利用是否合理。
5.技术方案的综合评估。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分析。
1.投资估算应包括建设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不可预见费、涨价预备费、开办费等其他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通货膨胀因素。
2.资金来源:股本金部分、股本金总量(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法定最低额度,中外各方是否资金到位,中外各方股本金投入方式,设备作价、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估价是否合理,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的筹措形式,股东贷款按比例筹措还是外方境外融资、外资企业境外融资或者
企业国内融资解决。
3.投资与资金来源是否在总量上和在结构上、进度上保持平衡,有无投资缺口。
(六)财务效益评估。
财务效益评估包括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两个部分。财务预测是财务分析的基础,包括成本预测、销售收入预测、价格预测。
1.财务预测。
财务预测的基础是基础数据的采集、分类和测算。
(1)投资成本测算。
包括总投资成本和分项投资成本的测算,注意在投资成本测算过程中,既要包括全部固定资产投资,也要包括投产后的流动资金,以便现金流量测算。
投资成本还要根据建设期进度分解到各建设年度。
(2)生产经营成本预测。
根据财政部最新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生产经营成本划分为生产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为评估技术上的需要,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折旧单列于经营成本之后。
在收集生产经营成本数据时要注意几个问题:①不同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有一定的区别;②固定资产折旧数据的收集要考虑项目经济寿命年限,建设期利息,新增投资和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折旧率等因素;③生产经营成本,在项目经济寿命期内不同年度内物价
变动因素的合理预测。
(3)销售收入预测。
根据项目生产能力和达产率分年度预测销售量,根据市场预测资料和物价变动情况分年度预测销售收入。
(4)税金的预测。
根据税法对销售环节各类税金进行预测,根据税法对所得税进行预测。
(5)利润的预测。
根据前述资料对项目分年度利润进行预测。
2.财务分析。
(1)静态分析:
用投资利润率、静态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进行分析。
年利润总额
投资利润率=-----×100%
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
静态投资回收期=------------
年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
年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
投资收益率=------------×100%
投资总额

静态分析法适应比较简单的投资项目,根据中外各股东的需要还可调整为计算各股东投资收益的公式。
(2)动态分析:
财务效益动态分析是在静态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将货币的时间价值原理运用到项目效益分析中,主要有财务净现值、财务净现值率、财务内部收益率和动态投资回收期四种分析方法(公式从略)。
财务效益动态分析要注意合理确定折现率。
财务效益分析时,若为外商投资企业短期贷款分析,则可运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回收期、流动资金周转次数、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进行分析。这些方法也可用在中方、外方企业基础分析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基础分析中。
(七)外汇平衡分析。
包括:
1.外汇来源和外汇使用在总量上和时序上的平衡分析。
2.外汇收入与还贷需求在总量上和时序上的平衡分析。
3.外汇政策、汇率走势影响及换汇成本测算。
4.综合偿还外汇贷款能力分析。
(八)银行效益分析。
1.静态分析:
主要使用贷款利税率、贷款偿还期、贷款创汇、节汇率等指标分析银行贷款的社会效益。
主要使用贷款净利息收入额、贷款利差系数和贷款银行利润率来分析银行贷款的自身效益。
2.动态分析:
运用动态贷款偿还期、贷款内部收益率和贷款创汇、节汇率等指标进行分析。
(九)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包括项目风险分析和贷款风险分析两部分。
1.项目风险分析:
从项目和企业角度分析贷款项目的风险度,主要使用以下方法:
(1)盈亏平衡分析,包括直线平衡点分析和曲线平衡点分析。
(2)敏感性分析,寻找敏感因素,测算敏感度。
(3)概率分析。
2.贷款风险分析:
(1)分析项目风险对贷款风险的影响。
(2)贷款偿还期的风险分析。
(3)对担保方式的风险分析。
如果是第三者信用担保,则应对担保人进行资信审定,确定是否有效,并评估担保人的履约能力。
如果是抵押担保,则对抵押品应进行核定和评估:抵押品的财务净值,评估净值及其差异;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和变现值。
(4)贷款的风险度测算。
方法见中国银行中银信〔1995〕51号文件。
三、起草贷款项目评估与分析报告
在分项评估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总评估,编制《贷款项目评估报告》。
贷款评估报告分为两类:简要评估报告和详细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和筹资方式。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有利条件。
(四)基本数据的确定与分析。
(五)企业财务效益分析。
(六)银行效益分析。
(七)不确定性分析。
(八)结论与建议。

第四部分 贷款复审
一、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二、对大中型贷款项目,应进行集体评审,超权限贷款项目须呈报上级行审批。
三、超权限贷款项目的复审,以对初审、评估分析全面复审为主,兼顾对经办行能力的审核。
四、对初审、评估分析全面复审的重点放在:
(一)贷款项目合法性。审核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营业执照,董事会关于决定借款或同意担保的决议和授权,及有权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二)企业申请贷款金额的合理性。审核项目资金概算是否实际,有无漏项;资金使用周转是否正常。
(三)经济效益测算指标正确性。检查计算数据有无水分,计算是否正确,偿还贷款的来源和期限是否有误。
(四)贷款项目的建设、生产和经营条件。审核管理、技术、公用设施、资金到位、产供销条件的落实。
(五)贷款担保能力及可变现性。审核保证人的担保资格、资产负债比率、经济效益,抵押质押品的价值和变现能力。押品应有产权证书,房地产、机器设备抵押须经有权评估部门评估,并到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应投足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转让我行。需要超支和经营亏损担保的,借款人
股东是否确有能力履行,是否已有承诺。
(六)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方向,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产品,产品产量是否达到经济规模效益,目前在建或已建成的同类项目有多少,情况如何。
五、对经办行能力的审核
(一)经办行信贷规模、批准数和发放数是否容许,若经办行已超计划,审批行能否调配。
(二)经办行有无资金。
(三)各项信贷业务考核指标是否达到审批行的要求。信贷业务考核指标包括:信贷资产效益指标、流动性指标、结构性指标、质量指标和信贷管理工作指标。
(四)经办行信贷人员的数量、素质、承办管理项目的能力,对信贷人员内部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六、向借款人(项目)提供贷款最高额的确定
一个借款人或一个项目可以从一个贷款人取得多笔贷款,也可以从几个贷款人取得贷款。但贷款人向一个借款人贷款应有限度。向一个借款人贷款的最高限额由借款人的以下几项指标综合确定:
企业信用等级
资产负债比例
经济效益
行业风险
贷款担保方式
七、对贷款项目、文件、资料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的审核
(一)借款人应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是否已齐全。
(二)各项文件资料的内容、数据或要素是否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三)关于借款人或项目的主要情况和问题是否已在初审调查时澄清。
(四)集体评审和项目复审过程中提出的建议和问题是否得到落实和解决。
(五)各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是否由有资格的机构出具,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和盖章。
八、经复审同意贷款,应起草复审报告,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决策机构批准。经复审不同意贷款,也应写出复审报告,并通知借款人,说明原因。

第五部分 商订贷款文件
贷款项目复审完毕,经决策机构批准后,转入开展下一环节的工作——与借款人商订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件。
属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若贷款金额外汇在100万美元、人民币在800万元以上者,须请贷款项目所在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的具有注册资格的律师负责起草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件。
属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若对同一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外汇达200万美元,人民币达1500万元以上者,则可采用一年签一个借款合同,确定贷款总额方式允许借款人在额度内周转使用。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件应当请律师起草,若借款单笔申请贷款外汇在100万美元、人
民币在800万元以上者,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件也应当请律师起草。
借款合同等贷款文件必须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商订借款合同
(一)外汇贷款项目的借款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1.签订合同的双方名称和法定地址。
2.合同涉及的定义及名词解释。
3.贷款金额及货币。
4.贷款用途。
5.提款先决条件。
6.提款。
7.利率和计息方法。
8.开立帐户及现金收入使用。
9.还款。
10.提前还款。
11.保险。
12.声明与保证。
13.约定事项。
14.违约事件。
15.债务证据。
16.管辖法律及其他。
17.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18.签字日期。
(二)人民币贷款项目的借款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人民币贷款项目的借款合同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执行,格式如下: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金融机构发放除委托贷款以外的其他种类人民币资金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时与借款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合同第一段中的第一个空格由借款人填借款原因,第二个空格填贷款种类。
三、第二条中的提款计划,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分期借款计划。如果是一次性提款,毋需提款计划,签定合同时,可划去本条第一款(即第一段)。
四、第四条中的还款计划,指分期还款计划。如果是一次性还款,毋需还款计划,签定合同时从“并按乙方要求……”处划去后两句话。
五、第五条的空格,根据贷款的种类不同按规定填写结息时间。
六、第二条和第八条日期前的空格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填写具体期限。
七、第九条违约金的比例和支付方式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八、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条中约定。
九、第十四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借款人名称: 贷款人名称: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电话:
帐号: 传真: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签订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的需要,向乙方申请 贷
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
|项目 |
|----------------------------------|
|种类 |
|----------------------------------|
|金额(大写) |
|----------------------------------|
|用途 |
|----------------------------------|
|利率 |
|----------------------------------|
|期限 年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满足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提款先决条件后,应向乙方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交提款通知书。
乙方应在甲方按提款计划办理提款手续后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第三条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4.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 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乙方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 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有担保人的,应经担保人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4.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付给乙方。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应最迟于 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
同。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 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到乙方营业部门办理提款手续,又未和乙方达成变更提款计划协议,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贷款,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5项、第8项和第9项的情况时除外。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 %的利息。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也未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加收 %的利息。
4.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5项、第8项和第9项的情况时除外。
5.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后,不按新的利率计付利息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6.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5项、第6项的约定,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6项的约定,对方均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7.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8.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0.上列第2项、第3项、第5项、第8项和第9项贷款,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对于逾期贷款,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时,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11.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分期提款和还款计划、分期提款凭证、双方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和其他有关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注:1.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不予贷款。
2.如本合同毋需担保、划去第六条。
二、商订担保合同
(一)外汇贷款项目的信用还款保证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1.关于释义的内容。
借款合同中阐明定义的词语在保证合同中具有相同含义。
保证合同中所指借款合同,视为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原订或修订和补充的借款合同。
保证人和贷款人应包括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2.关于保证合同应说明的要点。
保证人向贷款人作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贷款人的书面要求是保证人付款的唯一条件。
3.关于担保付款的支付。
对借款人未能按时偿付的任何应付款项,保证人在收到贷款人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保证向贷款人付款。
贷款人接到借款人发出的不能按时偿还任何一笔款项的通知书后,便可向保证人发出书面付款要求。
如贷款人有理由认为,借款人已无力偿还借款合同所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借款合同所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
4.关于主债务人的责任。
保证人应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保证合同规定的责任。
5.关于连续不断的担保。
担保为连续不断的担保,直至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借款人应付的一切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6.关于向借款人提出索赔。
在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全部应付款项之前,保证人不得对借款人行使贷款人债权地位的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索赔。
7.关于声明和保证。
保证人是依据法律成立的经济实体。
有能力和权限签署保证合同,保证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承担的债务和义务,在偿还秩序及其他一切方面,与它的所有其他债务和义务有着至少同等的地位。
8.关于费用。
对于贷款人因保证合同的强制执行所引起的一切费用,保证人保证给予补偿。
9.关于转让。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将其在保证合同中承担的义务转让给其他任何人。
保证合同对贷款人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产生效力。不论保证人或其他任何继承人的组织或地位是否发生任何变化,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对保证人及其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
10.保证合同的管辖法律。
11.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同时生效。
12.贷款人和保证人双方的有权签字人签字,签字日期。
(二)外汇贷款项目的抵押合同与人民币贷款项目的抵押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相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抵押合同格式执行。格式如下:
抵押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以一定的财物为抵押而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合同中“抵押人”即提供抵押财产的当事人,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抵押权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
三、第一条中的“财产有效证书”,指由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证明抵押财产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第二条中的“抵押率”,指抵押贷款额与抵押财产作价现额的比率。
五、第三条中的空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六、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七、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四条中约定。
八、第十六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
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人名称: 抵押权人名称: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电 话:
帐 号: 传 真: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元整,抵押率为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五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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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以其独特有效化解纷争的价值功能被广泛应用于诉讼外及诉讼内全过程。达伦多夫理论、韩非子的“铁三角”(势、法、术)理论、《孙子兵法》及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知识也被广泛应用于调解之中。“调解是一项制度,更是一种能力,一门艺术,一类文化,一种哲学和一份情感。”因此,应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追求法理情的交融与互动,实现调解与判决两种结案方式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协调。

  首先,要正确把握和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正确理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从理论上讲,“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对有调解可能的,要尽最大可能用调解方式结案;对没有调解可能的、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要尽快下判;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也要做细做实判后答疑解惑工作。其次,调解与判决功能不可偏废。“调解优先”并不否认判决功能,调解和判决均是法定结案形式。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不宜调解和难于调解的案件应及时判决。诉讼历来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最强有力、最常用的途径,审判的本质就在于解决各种社会冲突与纠纷。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应成为法院功能定位的应有之义。就当事人而言,诉讼当下的根本目的是解决纠纷,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应是通过解决纠纷创设一种规则指引和规范行为,即“在个案解决中确立相关法律规则,通过具体纠纷解决而建立一套旨在影响当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规则”,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应尽可能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美国前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曾指出:“我们能够提供一种机制,使争议双方在花费少、精神压力小、时间较短的情况下获得一个可以接受的解决结果,这就是正义。”被誉为“东方之花”的调解已被实践证明是化解纷争、实现双赢最有效的方法。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应坚持“三全调解”工作法。“三全调解”即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全面调解,并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实践证明,通过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能够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为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就是要将诉讼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衔接,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体,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和长效机制。

最后,应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司法实务中,仍有一些因素制约着司法调解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如缺乏庭前调解程序规定、调解原则规定不合理、个别法官片面追求调解率、个别法官“以判压调”强迫调解。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设立庭前调解程序规范,立法规定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制度,完善自愿原则。同时,应建立其他配套制度,包括:(1)建立诉讼费用的补偿、惩罚机制。具体而言,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方案,在案件审理结束法官在决定诉讼费用时,可以根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不同行为给予诉讼费用补偿或惩罚。(2)建立调解程序的司法控制制度。可赋予法院在认为案件不适合调解或当事人选择调解有不正当的企图时终止调解的权力,以便有效地对调解进行司法控制。(3)制定具体的罚则。在当事人选择接受调解程序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可以给予一定的制裁。在调解之前可以命令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事项,不服从该命令也可给予处罚,从而确保司法调解程序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关于北京丝绸工程的贷款协定

中国 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关于北京丝绸工程的贷款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2月12日 生效日期1986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借方)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二日签订本贷款协定。
  鉴于借方要求基金会协助为北京丝绸厂(以下简称工厂)的扩建发展与现代化的建设项目(以下所指的工程项目在本协定的表2中已作特别说明)提供资金。
  鉴于中国丝绸公司,一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条法成立起来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受托于借方,借方对公司和工厂的管理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借方为满足工厂工程项目建设费用,愿为工厂提供或设法提供一笔六千万元人民币的贷款。
  鉴于基金会的目的在于援助阿拉伯及其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国的经济,特提供实现发展项目及计划所需的贷款:
  鉴于基金会确信本项目借方发展经济的重要性及效益;
  鉴于基金会考虑到以上各点业经同意按照本协定中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向借方提供一笔贷款,为此,双方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贷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偿还、支付地点
  第1.01款 基金会同意按本协定所规定的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方提供金额相当于两百万科威特第纳尔(KD2,000,000)的贷款。
  第1.02款 借方将按当时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额按百分之五(5%)的年率支付利息。利息将从各次提款之日算起。
  第1.03款 每年按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额,缴纳百分之零点五(0.5%)的附加费作为支付行政管理费和执行本协定的费用。
  第1.04款 基金会根据借方要求并按本规定第3.02款规定所提供的特别承诺款额将收取手续费,其年费率为当时尚未偿还的特别承诺款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
  第1.05款 利息及其它费用的计算,时间不满半年者,按一年三百六十天,十二个月,每月三十天计算。
  第1.06款 借方应根据本协定附表1中所列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1.07款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在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缴付。
  第1.08款 在付清利息和其它费用后,并至少于三十天前通知基金会,借方有权提前偿还尚未到期的:(1)全部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额或者(2)任何一笔或几笔到期的本金额。但在提前还款之日不得留有到期未还的贷款部分。
  第1.09款 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的偿还地点应在基金会指定的地点。

  第二条 货币条款
  第2.01款 根据本协定所设立的一切金融往来账户,均以科威特第纳尔表示;本协定项下的各项到期金额,均以科威特第纳尔支付。
  第2.02款 基金会将根据借方的要求,并以借方代理人的身份,购买应由本协定贷款支付的贷款或偿付实际发生的这种费用所需的货币。上述用于购买外币所需的科威特第纳尔的金额,应视为已从贷款中支取使用的金额。
  第2.03款 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贷款利息及其它费用时,基金会可根据借方的要求,并以借方代理人的身份。用借方所交付的基金会可接受的某种或几种货币来购买用以偿还和支付所需额度的科威特第纳尔。
  本协定所要求的对基金会的任何偿还和支付,只有在基金会实际已经收到科威特第纳尔时,才被认为已履行付款。
  第2.04款 为了执行本协定而需要确定一种货币对另一种货币的比值时,此种比值应由基金会合理地确定。

  第三条 贷款的提取和使用
  第3.01款 借方有权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从贷款中提取项目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款项。非经基金会同意,不得提取本贷款用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以前所发生的费用。
  第3.02款 根据借方的要求,并按借方和基金会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和条件,基金会可签署书面特别许诺,向借方或其他方面提供款项以支付协定贷款项下的货物费用,这种许诺将不受中止和撤销贷款的影响。
  第3.03款 当借方希望从贷款中提款或按本协定第3.02款要求基金会提供特别许诺款额时,借方应按基金会正当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包括有关声明和协议)向基金会递交书面申请,除非借方和基金会另有协议,附有本条此后所规定的必要文件的提款申请书,应按项目开支情况迅速及时地提出。
  第3.04款 不论在基金会批准提款之前或之后借方应按基金会的正当要求,向基金会提交有关文件和其他证据,作为提款申请书的依据。
  第3.05款 每份提款申请以及所附的文件和其他证据,必须在其形式和内容上足以使基金会信服,借方有权从贷款中提取所申请的款额,而这笔将提取的款项将仅用于本协定所规定的目的。
  第3.06款 借方所得款项只能用于执行本协定附表二中所列项目所需货物的正当费用。用贷款支付的货物和采办这些货物的方法和步骤将由借方和基金会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并可在以后进一步协商修定。
  第3.07款 借方应使贷款支付的所有货物完全用于该项目的实施。
  第3.08款 借方有权从贷款中提取的款项应由基金会按借方要求支付。
  第3.09款 借方提取贷款的权力将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或于借方和基金会届时协商一致的日期终止。

  第四条 特别条款
  第4.01款 借方将按照本协定的各项条款和应有的努力及效率与可靠的工程、财政和管理措施来完成该项目。
  第4.02款 借方将继续委托公司和厂方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来完成该项目,但这并不减少借方的在前面条款下规定的义务。
  第4.03款 为使公司和厂方用以上所述的方式完成该项目,借方要做到如下几条:
  (1)授予公司以权力以及不时地提供设备(包括各种的有资格的和有经验的人员)。
  (2)贷款以及按4.06款中所述的其它款项,应随时准备提供给厂方。筹资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应能为基金会所接受。
  (3)授予厂方以权力并以提供设备和随时准备投入资金(特别是负责提供一切所需的原料)来保证之。
  (4)保证一直向厂方提供各类足够数量的有资格和有经验的工程师技术员和技术熟练的工人。
  第4.04款 为执行协议中第三条,避免拖延对工厂提供贷款款项,借方应指定厂方的经理作为借方代理人,充分授权他代表借方。
  第4.05款 除非基金会另外同意,用贷款支付所签订的合同将采用国际竞争性投标方式,并经基金会认可。顺序、内容与合同的条款及条件必须一致,并要被基金会接受。
  第4.06款 借方需做到或促使做到随时提供、交付所需的进一步的款项与贷款一起,以满足整个项目所需的费用。
  第4.07款 借方应及时地提供或促使及时地提供基金会一份英文本的该项目的调研报告以及计划和准备情况报告。提供合同和进度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以及后来的重大修改,按基金会要求的详细程度不时的提交基金会。
  借方负责保证纺织工业部的纺织设计院对工程进行指导。
  第4.08款 借方应促使厂方保存足够的记录和资料,以便说明使用贷款购置的货物及其在项目上的使用情况,记录下项目(包括其费用的)进展情况。应提供所有适当的机会与基金会所委托的代表进行与贷款有关的目的的访问、视察项目、检查货物以及查阅有关记录和文件。并按基金会的合理要求向基金会提供贷款的使用、项目、货物以及工厂的经济情况。
  第4.09款 借方和基金会应充分合作,以保证贷款达到预期的目的。为此,借方应每三个月向基金会提出或促使厂方提出项目的执行进度以及贷款一般情况的报告,以及包括最近估计的费用,以及基金会提出的合理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的报告。
  借方和基金会将经常通过其代表就贷款目的和还本付息交换看法。借方将及时地把任何干涉和可能影响完成贷款目的的情况(包括一切项目费用的大幅度的增加)在项目执行结束之后,提交一份完整的报告给基金会。报告内容应包括用于执行项目的费用和进度与原先估计的费用和进度的比较。这个报告将解释使得费用和进度偏离原计划的情况,说明执行项目中所遇到的问题和障碍以及解决的办法。
  第4.10款 借方应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前提交一份详细的和充分依据的报告,报告关于老厂原来土地的处理意见。如涉及财务方面的情况,亦请说明。
  第4.11款 借方需要对该项目的完成或施工中所带来的公害采取措施,以保护环境。
  第4.12款 (1)借方应保证该项目以及虽不包括在项目内,但为了该项目的正常和有效的经营所必须的其他建筑物、工作及设备,并能按工程、行政管理,财政和工业的正确作法,进行经营和养护。
  (2)为此,借方应在公司及厂方各自的职权范围之内把该项目的经营委托给公司及工厂,并给予相应的权力以及提供所需的一切方便。
  第4.13款 (1)公司和工厂任何时候都应在本协定双方认为合适的规章制度下履行其职能。借方应本着合作和双方以相互信任为重的精神,通知基金会有关公司或厂方所提出的涉及其性质、职能或机构方面的任何重大行为,以便让基金会预先有个适当的机会,本着尊重此种行动的态度互换意见。
  (2)为了使先前条款的一般原则不受到损害,为了促进公司与厂方在合作协调的状态下有效地经营,借方负责采取立法的或行政的措施来澄清及规定公司与厂方之间的职能与权力的界线。
  第4.14款 为了增进工厂产品的产量与质量,借方应与基金会磋商和征得基金会同意,聘请顾问来协助厂方对它们生产方法、财产情况、费用控制进行现代化以及改进经营管理和账目系统。
  第4.15款 借方负责使厂方做到
  (1)保持基金会能接受的适当培训计划。
  (2)有足够的备件贮存。
  第4.16款 借方如有必要,应采取一切措施以促进该项目及时的完成和正确的经营,并使该项目的及时完成和正确的经营不受到干扰。
  第4.17款 借方应使公司和工厂的账目和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益报表及有关账目)包括项目专账,均由国家审计局每个财政年度按一贯使用的健全的审计方法进行审计。
  第4.18款 借方应让工厂及时地但不迟于各财政年终后六个月内,向基金会提交经审核无误,审计过的、文字用英语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其范围及深度应符合基金会的合理要求。
  第4.19款 借方要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公司和工厂能按年取得足够的经营收入,以:
  (1)支付经营费用,包括足够的开支和折旧。
  (2)支付税额和借款利息。
  (3)支付长期贷款的偿还,但仅限于偿还数应超过折旧的规定。
  (4)累计地留下积累以支付日后扩建费用的合理部分。
  第4.20款 借方和基金会的共同愿望是,任何其它外债如在此后达成协议对政府资产具有扣押权,均不得在扣押方面优先于本贷款。为此,借方保证除非基金会另有不同意见,如需用借方财产作为外债的保证,则此种扣押权将会自动地、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并在达成此类扣押权的协议中对此要有明文规定。
  然而,本款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扣押权:
  (1)在购买某财产时,纯属作为对该财产购价的付款保证,而确定的对该财产的扣押权;
  (2)从借款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即到期应偿还的债款、约定用某商品的贷款偿还,作为该债款的偿还保证而确定的对该商品的扣押权;
  (3)在一般性银行交易过程中,作为从借款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即到期应偿还的债务的偿还保证而产生的扣押权。
  本款中使用的“借方资产”一语包括借方的资产或借方任何政治或行政分机构的资产为借方所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或任何此种分支机构,包括借方的中央银行或任何起中央银行作用的机构的资产。“扣押权”一词包括各种形式的抵押、典押、扣押特权和优先权。
  第4.21款 对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不得因借方或借方国土内现行或将来生效的法律、要征收任何税收或捐税而有任何扣减。
  第4.22款 本协定将免缴借方或借方国土内现行或将来生效的法律所规定的、关于本协定的执行、签发、提交或注册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税收、关税、捐税、手续费或任何形式的费用、但若贷款用某国货币偿还,而该国法律又规定要征收上述税款或费用时,则应由借方负责支付。
  第4.23款 借方将负责使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付不受借方或借方国土内现行或将来的法律所规定的各项限制的约束,包括不受外汇管制的约束。
  第4.24款 一切用贷款购置的货物。应由借方或由借方安排向资信可靠的保险公司投保。此种保险应包括购置货物,将货物进口至借方国土以及运至项目工地过程中的海运险、转运险和其他意外事故。投保金额应符合贸易惯例。支付保险费的货币,应是支付投保货物贷款的货币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借方或由借方安排向资信可靠的保险公司投保与本项目有关的风险,并维持此保险。投保额应符合正确的贸易做法。
  第4.25款 基金会的所有文件、记录通信和类似资料借方均应视为机密材料、并在借方国土内享有免于检验和审查的待遇。
  第4.26款 基金会的所有资产和收入均不得收归国有、没收和充公。

  第五条 撤销和中止
  第5.01款 借方可通知基金会撤销通知前尚未提取的贷款的任何数额,但如基金会按本协定第3.02款规定,已承担了特别许诺,则借方不得撤销与之有关的贷款数额。
  第5.02款 如下述任何事件发生,并持续不止,基金会可通知借方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借方提取贷款的权利。
  (1)在偿还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方面未按本协定的规定或未按借方和基金会之间的任何其他贷款协定的规定履行契约。
  (2)借方未履行本协定项下任何其他契约或协议;
  (3)由于借方违约,基金会已经全部或部分地中止了在借方和基金会之间的,任何其他贷款协定项下,借方所享有的提取贷款的权利;
  (4)出现非常情况,使借方不可能根据协定履行其义务。
  发生在协定生效日后,可使基金会有权中止借方提款权的任何事件,如果发生在协定签署之日后和协定生效日之前,和这种事件发生在协定生效日之后一样,基金会同样有权中止借方的提款权。
  借方对本贷款的提取权的全部或部分中止将持续下去,直至导致这类中止的某事件或某几起事件不复存在,或者直至基金会通知借方恢复其提款的权力,然而在通知恢复提款权的情况下,其提款权力只恢复到通知中规定的程度,并受通知规定的条件所约束,并且这种通知将不影响或损害基金会在此后发生的,本款所述的任何其他事件中应享有的权利、权力或补偿。
  第5.03款 如果发生第5.02款(1)段所述的任何事件,并在基金会通知借方之后仍持续三十天,或如果发生第5.02款(2)、(3)和(4)段所述的任何事件,并在基金会通知借方之后仍持续六十天,那么,在此后事件持续的任何时间,基金会可自行决定宣布贷款本金到期应立即偿还。
  第5.04款 如果(1)借方提取某一数额贷款的权利被中止连续三十天,或者(2)到了第3.09款规定的关于终止借方提取款权的日期,仍有一笔数额的贷款未予提取,则基金会可通知借方终止其提取该数额贷款的权利。这种通知一经发出,则该数额贷款即被撤销。
  第5.05款 基金会宣布的撤销或中止,将不适用于基金会根据第3.02款所作出的特别许诺款额。除非此种特别许诺中另有明文规定。
  第5.06款 如任何一笔贷款被撤销,则本协定所附的分期还款表所列各期应还的本金额度,应按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5.07款 无论发生任何撤销或中止,本协定各条款,除了本条中有具体规定者外,都将继续完全有效。

  第六条 本协定的执行,未行使权力,仲裁
  第6.01款 不论当地的法律是否有相反的规定,基金会和借方的权力和义务,将按本协定规定的条款生效,并予以执行。基金会或借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宣称本协定和任何条款为无效或不可实施。
  第6.02款 由于发生违约而使本协定某一方不能或推迟应享受的权利、权力和补偿,并不表明有损于任何这种权利、权力和补偿,也不能理解为对这种权利、权力和补偿的放弃,或对该违约的默许,同样,协定任何一方对违约所采取的行动或对某违约行为的默许也不影响或损害该方对其他违约行为或以后违约行为应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偿。
  第6.03款 本协定双方之间的争议以及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权利要求,应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将该争议和权利要求提交到下款规定的仲裁法庭裁决。
  第6.04款 仲裁法庭由如下三名指定的仲裁人组成,一名仲裁人由借方指定;第二名仲裁人由基金会指定;第三名仲裁人(裁定人)由双方协商一致指定,如果他们不能协商一致,则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如果某一方未能指定一名仲裁人,则该名仲裁人可在另一方的要求下,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如按本款指定的任何仲裁人辞职、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则将按上述指定原任仲裁人的办法指定继任仲裁人,该继任仲裁人将享有与前任仲裁人相同的权力和义务。
  提出要求进行仲裁的一方在通知另一方后,本款规定的仲裁才可进行。该通知应包括一项说明,阐明提交仲裁的争论或权利要求的性质,补救方法的性质和程度及其所指定的仲裁人姓名,在发出该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另一方应将其指定的仲裁人姓名,通知提出要求仲裁的一方。如果另一方未能这样做,其仲裁人将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
  如果要求仲裁的通知发出之后的六十天内,双方仍未协商一致指定一名裁定人,则该裁定人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
  仲裁法庭的集合时间和地点,将由裁定人确定。此后,仲裁法庭将确定其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仲裁法庭将在本款规定范围内决定有关其权限的一切问题和程序,并可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作出裁决,仲裁法庭的所有决定,均由多数票表决决定。仲裁法庭将公正地听取各方的申辩并作出书面裁决。由仲裁法庭多数签署的裁决即为该法庭的裁决。裁决书的有关文本经签字后将发至有关各方。根据本款规定所作出的任何此类裁决将为终局裁决,并对协定各方均有约束力。协定各方将依从并履行仲裁法庭的裁决。
  协定双方将确定仲裁人和为履行仲裁程序所需要的其他有关人员的酬金和费用的数额。如果协定双方在仲裁法庭人员集合之前不能就上述酬金和费用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仲裁法庭将确定在当时情况下应为合理的数额。各方支付自己在仲裁诉讼中的费用。仲裁法庭的费用由协定双方平均分摊。任何有关仲裁法庭费用分配问题或其费用的支付程序问题,将由仲裁法庭决定。
  仲裁法庭将使用科威特国和借方现行法律的共同原则以及正义的原则。
  第6.05款 上款规定的有关仲裁的条款,将代替双方之间决定争议和解决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权力要求的其他任何程序。
  第6.06款 与本条任何程序有关的通知和传票将按第7.01款的规定发送。协定各方放弃关于发送此类通知或传票的任何其他要求。

  第七条 其他条款
  第7.01款 在本协定范围内,要求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允许提出的任何请求,均应以文字书就。除第8.03款规定外,任何通知或请求,凡按本协定所规定的收取方的地址,或按收取方通知发送方的其它指定地址由发送方派人递送或通过邮寄、电报或电传发至它所要求或允许的收取方,此种通知或请求就应被认为是确已发出或提出。
  第7.02款 关于将要签署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请书的签字人,以及代表借方采取其他行动或签署其他文件的人(这些行动或文件按协定规定应由借方采取或签署),借方应向基金会提供有关他们的权力的充分证据及其经鉴定的签字字样。
  第7.03款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借方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署的任何文件,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丝绸公司副经理或由其书面授权的任何人代表借方采取或签署。对本协定条款的任何修改或扩充,应由他所书面授权的任何人代表借方的书面文件同意。但是,这些修改和扩充必须是上述代表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并将不使借方义务有很大的增加,基金会可以把上述代表或其授权人所签署的文件当做确证,证明上述代表确实认为这种书面文件所涉及的那些本协定的条款的修改和扩充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并且不使借方义务有很大的增加。

  第八条 生效日期、终止
  第8.01款 本协定只有在基金会得到代表借方对本协定的签署和交付已经政府办理必要手续、正式授权和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8.02款 作为第8.01款要求提供的证据之一部分,借方应向基金会提供主管当局的意见。表明本协定已经借方正式授权和批准并已经借方代表签署和交付,并表明本协定将按其条款构成一个对借方有效力和约束力的义务。
  第8.03款 除非基金会和借方之间另有协议,本协定自基金会用电传或电报向借方发出关于接受第8.01款所要求的证据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8.04款 如果按第8.01款要求履行的所有行动,在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内,或在基金会和借方商定的其他日期之后的九十天内,仍未予以履行,则基金会可在此后的任何时间里决定通知借方终止本协定,此种通知一经发出,本协定和协定各方在协定中的义务随即终止。
  第8.05款 在贷款本金额和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和其他费用全部偿还完毕时,本协定和协定双方在本协定中的全部义务即告终止。

  第九条 定义
  第9.01款 除上下文要求另有含义外,本协定及其附表中出现的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1)“项目”一词系指本贷款资助的项目,其内容如本协定附表二所述,并可由基金会和借方协商不断修正。
  (2)“货物”一词系指项目所需要的设备、物资和服务。当提到货物的价格时,该价格应包括把该货物进口到借方国内的费用。
  根据第7.01款之需要,提供下列地址:

  借方:中国丝绸公司
     北京东安门大街82号
  电报挂号和电传号码:
  电报:CHINA SILK 电传:22652
     BEIJING       CSCBJCN
  基金会:科威特国科威特第2921号邮政信箱
      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
  电报挂号和电传号码:
  电报挂号:ALSUNDUK  电传号码:22025
       KUWAIT         ALSUNDUK
                      22613
                      KFAEDKT

  本协定各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此以其各自的名义于本协定文首所述日期,在科威特国签署和交付,本协定正本共一式五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附表一、二,附函一、二及货物清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
  授 权 代 表            董事长(代表团)
    杨福昌               贾西姆·哈里菲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