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
江苏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的通知
苏国资〔2004〕293号 2004年12月9日
省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各省辖市国资监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改进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国资委制定了《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审核颁发。
第二条 我省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其中包括国资委列名监管企业和政企、事企尚未分开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应依照本规则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我省以国有资产在境外、省外投资兴办的企业,均按产权归属关系在我省办理产权登记。中央企业和外省、市在我省投资兴办的企业,不在我省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章 产权登记机关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我省产权登记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产权登记工作(以下统称产权登记
机关)。
第四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
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并负责全省产权登记数据资料的汇总分析工作;市、县产权登记机关负责市、县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并向上一级产权登记机关逐级汇总上报产权登记数据资料和汇总分析材料。
第三章 产权登记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产权登记由一级企业负责申办。国资委监管企业由监管企业负责申办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政企、事企尚未分开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或投资单位通知企业按产权归属关系,到同级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一级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所在的一级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三种类型。企业办理产权变动、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产权登记证。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按要求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资料。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当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A4大小。
第八条 产权登记机关对企业产权登记申办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对产权登记表内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产权登记机关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办企业,并说明原因。
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九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需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一级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 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 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5. 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6.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企业持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通过一级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通过一级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 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 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4.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5.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出资人还应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发放产权登记证,一级企业以及涉及到的出资企业可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五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名称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通过一级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组织形式及级次、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国有资产产权等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通过一级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 《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3. 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企业决策机构有关变动事项的书面决定或者主管部门有关产权变动事项的批准文件;
4. 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6.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7.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凭证;
8.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变更手续,一级企业以及涉及到的出资企业可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六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解散的,应当自批准并宣告之日起30日内;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有权单位批准后30日内,由一级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 《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3. 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企业决策机构或者主管部门解散企业的书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以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灭失的有权批准文件或法律文书;
4. 企业清算报告或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5. 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企业有偿转让、整体改制、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6.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一级企业以及涉及到的出资企业可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七章 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采用统一组织年度检查或企业自查、各级产权登记机关抽查相结合的年度检查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一级企业应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对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同级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对企业产权登记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本地区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上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 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2. 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3. 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不按照规定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企业,产权登记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产权登记机关、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机关审核颁发的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关于中央企业2008年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纪委文件
国资纪发[2008]2号
关于中央企业2008年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中央企业纪委(纪检组)、监察局(部、室):
为深入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2008年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国资监管的主要目标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深入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中央企业2008年效能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以《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指导,以“构建高效的领导体制,保持完整的责任体系,形成综合的监控机制,建立配套的工作制度,制定实用的操作规程,确立合理的评审标准,探索专业化的工作方式”为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创新工作方式,做到:选好一个项目,查透一类问题,规范一类管理,促进企业预防腐败,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融入管理、规范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切实抓好统一立项的效能监察工作。各中央企业要从下列项目中,结合企业实际,至少确定一个项目,统一组织开展效能监察。
1.继续开展招标管理效能监察,进一步促进企业规范招标业务,提高市场化运营水平。2008年招标管理效能监察,要着重解决违反规定规避招标的问题,防止该招标的不招标,或以邀标代替公开招标,以国内招标代替国际招标,不断提高公开招标率;要着重解决招标业务的规范性问题,完善招标监督的操作规程,深入检查招标活动的各个环节,防止“暗箱操作”,提高招标业务的规范性;要着重解决整改措施的落实问题,加大跟踪监察的力度,综合查找制度缺陷,促进制度建设,优化招标业务流程,努力提高监察效果;要着重解决追究不力的问题,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惩防并重。
2.扎实开展节能减排管理效能监察,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找准节能减排效能监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监控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监察工作方案;要加强协调,充分依靠业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全过程监察;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指标,落实责任,落实任务;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发现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要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促进持续改进,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二)认真抓好自选项目的效能监察工作。要针对当前中央企业改制重组任务重、产权流转速度快,企业发展规模大、新建在建项目多,质量和安全管理任务重、自主创新要求高,市场不确定因素复杂、企业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压力大等情况,围绕强化企业管理、夯实发展基础、提高企业效能等方面,开展自主选题立项监察。比如:
1.选择产权转让项目开展效能监察,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保障结构布局调整规范进行。要抓住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和结构布局调整中产权流转这个关键环节,适时选择开展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效能监察。重点监督不进场、不评估、不竞价的问题,促进企业提高国有产权转让进场率、评估率和竞价率;重点监督协议转让项目,纠正不进场规范交易等问题。
2.选择基础管理项目开展效能监察,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要重点针对企业“小金库”、账外资金等问题,进行自主选题监察,加强对营业费用、管理费用、采购成本和人工成本的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要监督有关业务程序,规范管理行为,督促企业把好对外担保、应收账款等风险管理关口,增强对高风险投资的监管力度;要切实加强对二、三级企业和基层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增强集团的控制力和执行力,确保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贯彻落实。
3.围绕主业发展,做强做大主营业务开展效能监察。在企业快速发展时期,要加大对新增项目的立项比重,加强对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力度,促进企业规范投资、规范建设,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增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监控能力。
4.适应中央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要求,积极探索境外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要针对境外企业建立内控机制、强化风险管理开展效能监察,督促企业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严格境外投资决策管理,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网络监控系统,实现实时监控,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
三、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在促进企业完善管理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把效能监察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一)加强领导,融入管理。中央企业要依据《暂行办法》,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切实把效能监察摆到应有的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把效能监察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奖惩。
(二)因企制宜,精选精做。选题立项时要充分利用财务报表、审计结论和各种检查发现的问题,结合企业面临的主要任务和纪检监察队伍的实际,把题目选准、选精;要严密组织,深入检查,不搞形式,不走过场,把问题查实、查透;检查中要充分依靠业务部门,搞好综合监察,提高监察建议质量,促进企业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三)落实整改,促进治本。将促进企业提高执行力作为效能监察的落脚点,扎实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制度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防范道德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在促进企业规范管理中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大治本的力度。
(四)总结提高,规范操作。要认真搞好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和效能监察项目评审工作,深入研究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把有效的经验体会概括为理论,把成功做法上升为制度,把规范的方法转化为操作规程,把操作规程整理为作业文书,不断提高和规范效能监察工作,推进效能监察专业化。
(五)加强沟通,促进交流。要及时上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推动工作。要经常上报典型经验和理论研讨成果,加强信息交流,促进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国资委纪委、驻委监察局将适时对各企业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以及开展效能监察的情况进行巡查。各中央企业也要及时检查、交流、总结工作情况,并于2008年12月10日前上报全年工作总结。
附件:中央企业2008年效能监察统一立项工作情况统计表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
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
200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