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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26:03  浏览:9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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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4〕12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部放开、全民创业、全民致富、全面小康”的意见》,加强对社会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建立和完善社会基本医疗救助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部放开、全民创业、全民致富、全面小康”的意见》(扬发〔2004〕12号)精神,建立和完善社会基本医疗救助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社会基本医疗救助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下列人员属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对象: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低保证》)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
(二)持有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重病、无自救能力而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城市特困职工。
第四条 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核定工作,由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民政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的审核确定,核定工作每年度一次。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及人员发生变化的,经审核应作出取消或变更待遇的处理。
前条第(一)项所定对象,凭《低保证》至市民政局办理申请手续,领取《社会基本医疗救助证》,凭证就诊。
前条第(二)项所定对象,持《特困职工证》至市总工会申请、办理手续,领取《社会基本医疗救助证》,凭证就诊。
第五条 确定扬州市慈善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竹西医院)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扬州五台山医院及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作为协作医院,上述医院应明确各自的收治范围,确需转院按有关规定执行。慈善医院及其协作医院,要尊重救助对象,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便捷、优质、人性化的服务模式。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保证服务质量,认真执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和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服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做好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六条 持《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和《社会基本医疗救助证》的人员按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并享受相关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到市慈善医院及其协作医院就医的,按《扬州市慈善医院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门诊或住院费用实行减免。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二)公民、法人、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
(三)社会基本医疗救助金的增值部分;
(四)按规定可用于社会基本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资金结算
(一)社会基本医疗救助金由市财政部门管理,建立扬州市社会基本医疗救助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坚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使用原则。按规定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医改办审核的资料,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低保人员、特困职工参加大病统筹保险具体经办服务工作,并对医疗救助人员按规定享受大病统筹待遇。每年一季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救助对象发证人数,向市财政提出大病统筹保险经费预算,所需资金分两次拨付到位。
(三)慈善医院及其协作医院每季上报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报表及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由市医改办逐项审核汇总签章后,对其中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市财政医疗救助资金予以支付。
(四)慈善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对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建立个人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九条 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由市医改办牵头负责;社会医疗救助金的调查审核由医改办负责;社会医疗救助大病统筹基金的管理及支付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区《低保证》和《特困职工证》的审批、核定及证件发放等管理工作,由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按其职责分别负责;社会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制度、预决算等由市财政、医保部门负责制定、编制、审核;财政部门加强对社会医疗救助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定期公布社会基本医疗救助金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卫生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建设及对执行社会医疗救助政策的监督管理;市物价部门加强对有关收费减免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医疗救助对象如有下列行为时,将被取消获得医疗救助金的资格。
(一)不如实填写各项申请表,弄虚作假;
(二)将《低保证》、《特困职工证》、《社会基本医疗救助证》给他人使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四)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第十一条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开设慈济窗口,继续按照扬州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慈济窗口的意见》(扬卫医〔2002〕1号)的规定实施减免。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具体的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办法。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扬州市医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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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保税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保税区土地使用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保税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保税区内的土地,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保税区内的土地,不得破坏和擅自动用保税区的地下、地上设施和资源。
第三条 保税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土地出让、转让和有偿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从事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三)因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其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相应
第四条 凡申请在保税区有偿划拨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凭在保税区兴办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到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保税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由保税区管委会依据《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组织进行。
第五条 凡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土地费。土地费标准可以根据保税区经济的发展、环境条件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三年。
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合同期内,如遇土地费调整,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
第六条 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按土地使用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破土动工。逾期者,缴销《土地使用证书》,其已交付的定金或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如需改变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土地使用期满,如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由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期限腾退土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土地使用证书》等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7日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与全球化的加深,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促进甚至决定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温总理说:“未来世界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模式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教育的改革与完善,更关系到国家的未来长远发展。
近几年,我国企业遭遇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越来越多,如温州打火机纠纷、华为公司软件专利纠纷、吉利汽车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但国内能应对这些诉讼的知识产权高级人才却是凤毛麟角。事实证明,我国知识产权人才严重匮乏,人才构成也不尽合理。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已刻不容缓。
因此本人认为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体系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高校的培养
我国最大量需要的是专利工程师或者专利律师类知识产权技术管理人才。高校应多招收有理工科本科背景的知识产权研究生,因为企业最大量需要的专利工程师或者专利律师类知识产权技术管理人才最好有理工背景。而根据我国高校多年来多种模式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历史经验,在本科生阶段一般是难以同步完成理工科和知识产权法两方面的学业的。 所以,知识产权研究生主要应当多招收有理工科本科背景的,以适应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主流需求。
另外,从我国高校教育模式上看,目前高校在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上面仍为重法理,轻实践。因此各高校应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重点培养综合型、全面型、复合型的知识产权人才,高校承担着相当大的挑战,理应改变这种脱离实际的做法。高校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现在应当向企业倾斜,应当注重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和实务性。应当从教学计划、教材适用等各方面强化注重实务的案例教学和实践环节。
二、企业的培养
企业的发展同其知识产权的发展是同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高层更要重视吸纳、培养更多的优秀人员进入知识产权部门。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生存之本,依据国情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树立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让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护身符”与前进的 “加速器”。相对外国企业而言,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则显得重视不足。现有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很多集中在专利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司法领域,大量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法律、管理、经营人才还很欠缺。
企业应从以下几点培养知识产权应对人才:
(一)针对全体新员工或不同层次员工设立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新员工知识产权教育、专利中级教育、专利高级教育、管理者专利教育以及海外知识产权教育等,同时还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培训。通过这种培训,可使全员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二)针对知识产权部门专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包括为期3年的在岗基础培训、各种研修会、演讲活动,以及不同期限的海外培训课程。岗位轮换制度可使员工们对企业研发及申请专利的各个流程全面了解,有助于员工更加有针对性地工作。公司可以规定,知识产权部门的员工,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及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此来促进全员水平的提高。
(三)为了激励员工,企业可制定一系列发明奖励制度。员工申请专利时会获得奖励。如果此专利能应用到企业的产品中,公司还会给予这项专利的发明人一定奖励。如果该专利授权给其他公司,获得收入,那么该专利的发明人也会获得实际的回报。专利授权给企业带来的实际效益越高,该员工所获得的奖励也越大。
三、政府机构的大力扶持
政府机构应积极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引导企业在研究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引导企业改进竞争模式,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支持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定期为知识产权学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搭建平台促进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