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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4:51  浏览:9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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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非常重视,采取许多有效措施,克服各种困难,使数百万长期两地分居的工人夫妻得以团聚,为群众办了实事,受到了广大工人的欢迎,进一步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但是,近年来陆续发现有些地区作出规定,向调入本地
的人员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设、城市综合开发补偿等费用,使一些经劳动部门批准,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动的工人增加了经济负担,或因无力缴纳上述费用不能办理调动手续。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劳动部门批准,
为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各地区、各单位不得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设、城市综合开发补偿等费用。各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三乱”的精神,坚决制止此类乱收费现象,发现问题要及时严肃地进行处理。



199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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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鄂财社发[2005]121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管理,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5]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5]52号)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通知管理办法》

  2005年7月1日

  财社[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民政部。

  附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移交安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军队安排的、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职员。

  第四条 安置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有利于提高服务管理质量,促进服务管理社会化。

  第五条 安置经费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补助经费;

  (二)由军队负担的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离退休经费、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资经费、离退休干部和士官调整生活待遇当年经费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六条 安置经费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支出。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范围:

  1。基本离退休费,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

  2。生活补助,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个人的各项生活补助。

  3。医疗费,指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和医疗补助经费。包括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对退休干部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部分的补助,以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按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4。离休干部特需费,指国家定额补助、服务管理机构集中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5。福利费,指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比例从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提取的,专项用于离退休人员各项福利的经费。

  6。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指发放给离退休干部和士官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7。其他费用,指按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1款、第2款和第6款发给个人的经费要逐步通过银行发放,第3款中参加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代缴经费要及时代缴,其他费用由服务管理机构统一掌握,按规定开支。

  (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1。基本支出,指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指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

  第七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情况、已接收人员变化情况审核汇总后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第八条 中央财政按照民政部汇总上报的各地接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安排中央补助地方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

  地方财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民政部门汇总的实际接收人数和经费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经费。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为地方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各级地方财政应将其开展工作所需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同类事业单位并结合上级补助经费核定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统筹安排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经费预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中央财政根据移交安置计划,按照规定标准对各地服务管理机构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安置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军队划拨的经费以及其他收入要严格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的固定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登记入账,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必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混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定期进行自查,做好决算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汇总后上报财政部、民政部。

  第十四条 对各地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变化、经费安排使用和服务管理等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也要自觉接受审计等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变化、经费安排使用和服务管理等情况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关于印发梅州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46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梅州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
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5年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7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梅市府〔2003〕79号)和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2005年实施〈十项民心工程〉项目的通知》(梅市办〔2005〕39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12分)
  1、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深入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并把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纳入再就业目标责任考评,明确职能分工(3分)。
  2、将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3、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1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数(2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14分)
  1、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以及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各项扩大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1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项补贴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12分)。
  3、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及举报投诉电话(1分)。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13分)
  1、出台有关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3分)。
  2、把就业服务全面延伸到农村,100%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3分),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培训转移就业的原始台帐和信息库(2分)。
  3、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各县(市、区)均需建立1个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年总培训能力在2500人以上(3分)。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3分)
  1、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完成“金保工程”立项(2分);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开设门户网站,建立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并开通使用(2分),实现省、市、县 (市、区)和50%以上的街道(乡镇)联网(4分);县 (市、区)使用《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管理软件》、《再就业扶持管理系统》(2分)。
  2、各县(市、区)全面建立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4分);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分),对登记求职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40%(2分)。
  3、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配置等“八统一”规范建设(4分),全部启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管理系统》(2分)。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16分)
  1、抓好技工学校建设和完成2005年度技校招生计划(8分)。
  2、抓好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年底前要建设和完善综合性培训基地(3分);完成市下达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计划任务,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不低于60%,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率不低于30%(3分)。
  3、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完成市下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数(2分)。
(六)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14分)
  1、各县(市、区)均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2分)、落实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运行费用(1分),落实街道(乡镇)机构人员与业务经费(2分)。
  2、按规定落实各项再就业补贴,及时审核、拨付社保、岗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补贴资金(3分)。
  3、各县(市、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并及时拨付培训补贴资金(4分)。
  4、加强和规范再就业资金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分)。
  (七)落实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8分)
  1、各县(市、区)全面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行动,年底前帮助7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4分)。
  2、落实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街道(乡镇)以及各级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完成市下达的年度“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2分)。
  3、抓好农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底前50%以上有青壮年劳动力的贫困户每户有1人经培训后成功转移就业(2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办法,见《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附件1);各县(市、区)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见《2005年度全市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表》(附件2)。
  对2003、2004年度市考评办法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的,各县(市、区)必须在2005年7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并在2005年8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向市政府作详细报告(送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否则按市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2005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6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地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5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县(市、区)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县(市、区)检查,抽查核实不少于50%的街道、乡镇。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县(市、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奖励3万元。2003—2005年连续三年达标或2004年、2005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 (市、区),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奖励。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市颁发的奖金由各县(市、区)掌握,用于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
  (二)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2、2005年度全市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