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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40:10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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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更好的发挥劳动模范在四化建设中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培养、使用的管理,根据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及中央、省驻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培养、使用等均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模范是我国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四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群众生产活动的带头人。劳动模范也是一个崇高的荣誉称号。评选劳动模范的根本标准应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起显著作用,对四化建设有重大的贡献。要把锐意改革、勇于开拓、发
明创造,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发展,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重大贡献的人选为劳动模范。
第四条 评选劳动模范必须坚持民主评选的原则,按照条件,由群众充分讨论,反复酝酿,自下而上的评选产生。防止少数领导者个人圈定,不得弄虚作假或勉强凑数。
第五条 要注意劳动模范队伍的结构,保持劳动模范队伍的先进性。根据职工队伍构成的变化及四化建设的需要,适当增加科研、文教、卫生,经营管理人员以及青年职工劳模的比例。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命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区和县区以下单位,由县、区主管局签署,报县、区总工会审核,由县、区政府批准。区拟报市以上劳动模范的,要由县、区工会和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总工会,属于市级劳模的,由市政府批准;拟报市以上劳模的由市政府审批后,报上级批准。
二、市直属单位,由市主管局审核后上报市总工会审核,属于市级劳模的,由市政府批准;拟报市以上劳模的,由市政府审批后,报上级审核。
三、中央和省驻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本企业签署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属于市级劳模的,由市政府批准;拟报市以上劳模的,由市政府审批后,报上级批准。
第七条 要加强对劳模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使之成为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财富,成为激励广大职工奋发进取的动力。宣传劳模的事迹要实事求是。
第八条 加强对劳动模范培养、教育是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和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热情支持劳模勇于改革,发明创造的精神,经常对他们进行形势、任务教育,使之提高觉悟,增强干劲,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良好作风,经常听取他们对企业管理、经济改革方面的意见
,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学习上关心他们。对歧视、孤立、压制、打击劳模的人和事要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劳动模范的奖励,要坚持实行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荣誉奖励可发给荣誉证书,物质奖励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提高劳动模范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使其增强荣誉感,扩大社会影响。劳动模范荣誉职务,最多不要超过二职。有关单位邀请市级以上劳模传授先进经验时,应与市总工会协商,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提高劳动模范的生活待遇,本着既不脱离群众又适当照顾的原则,使社会荣誉与本人晋级、住房分配和集体福利待遇相挂钩。
劳动模范住房要优先照顾。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对全国、省、市特等劳动模范参照副厂级或中层领导干部住房标准分配。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没有条件解决住房而本人住房又特别困难的,可由市总工会统一掌握,报请市有关部门统筹规划,逐步排安。
劳动模范治疗疾病要优先照顾。对市以上特等劳动模范需要看病、住院或疗养者,医院或疗养院凭劳动模范优诊证优先安排办理。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县、区、局工会每年要对劳模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发现患者及时帮助治疗。
第十二条 提高劳动模范的退休待遇。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会议上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者,可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五;获得省劳动英雄、劳动模范、
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指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综合性会议上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和获得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以及在抢救国家物资、人民生命财产或同阶级敌人斗争中功绩卓著和在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者,可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获得省政府授予的某系统、某战线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连续二次获得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在退休时保持其荣誉者。可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五。但是,无论加发何种比例、最
多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有培养前途的劳动模范,应积极支持到有关学校、培训班培养深造,其待遇按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八个单位联合发出的〔1983〕40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逝世,由所在单位组织有意义的悼念活动,有关部门可送花圈。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以上劳模由市总工会管理。县(区)级劳模由各县(区)工会负责。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全部劳模考核、管理,定期向党委或上级工会汇报,提出教育、培养和使用及改进工作的意见,及时掌握他们的重大变化,如提干、调
动、晋级、退休、处分、死亡等,并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设专人负责市以上劳模的管理,建立劳模档案,记载劳模自然情况、政治表现、荣誉历史、主要事迹、身体状况及变化情况。各产业工会要有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劳模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劳模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身体健康情况等。
第十七条 取消劳模荣誉称号要慎重。需撤销荣誉称号时,要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撤销。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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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支持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的函

国家文物局


关于请支持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的函

博函〔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0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会议上重要讲话和李长春同志《保护发展文化遗产 建设共有精神家园》重要文章精神,研究制订推动博物馆体制机制创新、文物市场管理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定于2010年9至10月份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
  本次调研采取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两种方式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根据附件所列调研提纲撰写完整调研报告,请各省级综合性博物馆根据博物馆体制机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调研提纲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于2010年10月25日前经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可先发电子版)。近期,调研组将在部分省分组织实地调研,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晨 辛泸江
  联系电话:010-59881609 13811522387
  电子邮箱:lichen@sach.gov.cn

  附件: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提纲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提纲

  一、博物馆体制机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调研提纲
  1、体制机制:
  (1)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博物馆实施行业管理的办法、制度和效率。
  (2)文物行政部门在实施博物馆行业管理中,与博物馆行政隶属部门的联动协作关系机制和效率。
  (3)文物行政部门在实施博物馆行业管理中,与教育、旅游、宣传、财税、土地、建设、民政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联动协作关系机制和效率。
  (4)文物行政部门对民办博物馆的管理办法、制度和效率。
  (5)博物馆免费开放后文物行政部门创新管理模式和方法的积极探索,如绩效考评、明晰事权、社会化管理的参与等。
  (6)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状况:决策、监督机构名称、职能、工作规章、组织运行机制和效率等,社会参与博物馆运行管理的程度。
  (7)博物馆战略目标的思考和执行:博物馆章程、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效率。
  (8)博物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专业人员学历及专业结构;各类人员考核、培训等制度及实施情况。
  (9)博物馆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各类员工工资及分配制度、激励机制及效果;文化产品开发税收、收入管理等。
  (10)博物馆纳入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进展及推进思路。
  (11)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的规划和方案设计。
  (12)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和对策建议。
  2、专业水平
  (1)藏品管理:藏品清理及登录建账制度、库房管理机制;藏品信息化;藏品利用(研究、出版、展览等)机制及效果。
  (2)展览举办:展览筹划部门合作机制(包括与社会相关部门的联动),大纲编制、展览经费测算标准及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情况,展览效益评估机制及运行情况等。
  (3)学术研究:学术机构、学术带头人、参与或举办国际国内学术活动;学术刊物、馆内人员专业论文、专著;学术成果评价和地位及其对博物馆业务活动的支撑度;与本馆之外的学术机构的联系程度和联动效率。
  (4)文物保护科技:相关科技部门、实验室及相应科研仪器设备;承担国内外科研课题及完成情况;取得科技成果及实际应用情况。
  (5)馆际协作交流机制的健全及其效率。
  (6)地市级以上博物馆特别是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辐射引领作用。
  (7)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和对策建议。
  3、服务质量
  (1)陈列展览: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国内外馆际展览交流和相关活动开展情况,效果评估。
  (2)博物馆制度化地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实践和探索:教育机构和人员,教育工作方案、教育计划及实施情况;服务学校、工厂、社区和农村等不同观众群体情况。
  (3)展览讲解:讲解员队伍,讲解词,讲解语言,讲解工作机制,自助语音讲解设备。
  (4)群众组织:“博物馆之友”等组织情况,章程、人员数量结构、开展活动,管理机制、作用发挥情况。
  (5)开放服务:展厅安全、卫生、休息设施和服务情况,物品寄存、特殊人群服务、餐饮、纪念品服务等情况;博物馆网站建设情况;观众调查、意见簿,意见处理机制及效果。
  (6)博物馆品牌形象和标志;对博物馆品牌标志进行注册、运用;博物馆及陈列、展览宣传计划;新闻报道质量。
  (7)文化产品:研发机制、工作开展和效益情况。
  (8)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和对策建议。
  二、文物市场调研提纲
  1、文物市场基本情况
  (1)古玩或旧货市场现状
  (2)国有文物商店经营情况、非国有文物商店发展情况
  (3)文物拍卖企业情况
  2、文物市场监管情况
  (1)制度建设
  (2)监管措施
  3、文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法律法规方面
  a.文物拍卖真伪问题
  b.民间收藏文物鉴定问题
  c.监管品市场法律地位
  d.其他
  (2)管理问题方面
  a.非法盗掘、出土、出水文物的交易、监管
  b.文物进出境涉及的审核、滞留时间、海关查验
  c.国有文物商店珍贵文物的保管及移交博物馆情况
  (3)体制机制
  a.文物部门监管定位
  b.工商、公安等部门间合作机制
  c.其他
  (4)促进和规范文物市场的建议
  a.部门合作
  b.监管体系
  c.体制机制
  d.其他
  三、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提纲
  1、科技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建设、组织管理、基础条件、人才队伍、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
  2、地方行政部门对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所采取的措施(含技术创新体系、组织创新体系、制度创新体系);
  3、“十二五”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工作的重点、难点、瓶颈问题;
  4、对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度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度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6月8日 生效日期1988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贸易关系的愿望,看到自一九八四年贸易协定签订以来的贸易情况,并注意到在更加平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的潜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八年度两国贸易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方面期望从印度进口下列商品,其中部分商品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进口:

  1.矿砂
    (1)铁矿砂          50-75万吨
    (2)铬矿砂          8.5-10万吨
  2.农产品
    (1)烟 叶          1000吨
    (2)紫 胶
    (3)茶 叶          50-100万美元
    (4)咖啡豆          600吨
  3.化工品
    (1)原料药和药品
    (2)油田化工品
    (3)染料和染料中间体
    (4)农用化工品包括农药
    (5)无机和有机化工品
    (6)线性烷基苯
  4.机电产品
    (1)发电设备包括锅炉
    (2)钢丝绳
    (3)轨道设备机械
    (4)信号设备及铁路车辆零件
    (5)油田设备
    (6)电子原件及计算机软件
    (7)纺织机械
    (8)交通工具如商用车辆
    (9)仪器包括程控仪器
  5.尿 素             20-30万吨
  6.胶合板
  7.珠宝及已加工的钻石
  8.合成纤维
    (1)尼龙长丝         800-1000吨
    (2)粘胶长丝

  具体商品和数量/金额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印度的供应可能而定。
  对于铁矿砂,印方表示可以供应一百至一百五十万吨。

 二、印度方面期望从中国进口下列商品,其中部分商品按以下数量/金额进口:

  1.生丝及丝纱           4000万美元
  2.农产品和土特产品
    (1)杂 豆          800-1000万美元
    (2)食用油
    (3)香料及土特产品
    (4)松 香          500-600万美元
  3.五金矿产品
    (1)炼焦煤
    (2)水银、锑
    (3)其它矿产品
  4.化工及石油产品
    (1)化工原料
    (2)染 料
    (3)石油及石油化工品     400-500万美元
  5.淡水养珠            300万美元
  6.机电产品
    (1)工 具
    (2)电站设备
    (3)石油钻井设备
  7.医 药
  8.生 铁

  具体商品和数量/金额的进口将按照印度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印方建议把生丝及丝纱的数量增加到二千五百吨。

 三、上述商品的实际成交,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一旦交易达成,缔约双方应作一切努力保证所签合同的顺利执行。

 四、缔约双方同意推动双方在一些特定领域的互访并鼓励各自的贸易组织和商人探讨通过各种贸易和合作方式促进双边贸易的可能性。缔约双方还同意上述商品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商品交易并无限制之意,还将鼓励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其他商品达成交易,以便实现较高的贸易额。

 五、本议定书被认为已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缔约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直到有关合同期满为止。

 六、双方同意恢复边境贸易并尽快会晤确定其方式。印方将就此向中方提出建议草案。

 七、尽管本议定书已规定上述各款内容,但所列商品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依照各自国家的进出口条例而定。
  兹证明本协定签字人系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商务部秘书
     沈 觉 人             瓦 尔 玛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