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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和集体商业、服务业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18:44  浏览:8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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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和集体商业、服务业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和集体商业、服务业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市政府


为了进一步调动国营、集体商业、服务业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改善服务态度,搞好市场供应,方便人民生活,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方针和搞好首都商业、服务业的指示精神,现就国营、集体商业、服务业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落实经营承包责任制
(一)承包内容。商业、服务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体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承包内容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指标,即: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基层零售商业、服务业单位的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销售额(营业收入)、利润、费用、资金周转四项内容(粮食行业另定);服务
指标包括执行政策、服务态度、便民项目、经营品种和安全卫生等内容。市、区、县公司(局、社)的承包内容包括销售额(营业收入)、利润和为基层服务等三项。
(二)承包方式。市属企业,以公司为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承包。区(县)属企业,以公司(局)为单位,向区(县)主管部门承包。基层企业,向上级主管公司承包。市供销社所属企业,继续实行全系统自上而下的逐级承包办法。承包要签订协议,保证兑现。企业内部可以采取多形
式多层次的承包,把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落实到门店、班组和个人。企业的经营承包要和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或领导岗位责任制配套落实,一并考核。
(三)承包基数。一九八六年的经济指标承包数,原则上以一九八五年六月至一九八六年五月的实现数作参考,考虑到今年的实际情况,如物价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本着既积极又留有余地的原则,由主管上级与承包单位研究商定,但要注意防止“鞭打快牛”。
(四)奖金分配。企业和职工的奖金分配,必须和经营承包任务完成情况紧密挂钩,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要分别考核,奖金使用一般可各占一半。发放奖金,对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拉开档次,克服“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弊端。
按四个月(集体企业五个月)标准工资不征奖金税的规定,以区、县、局(社、总公司)为计算单位。各区、县、局(社、总公司)要根据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考核标准,核定企业的奖金,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可以在四个月标准工资奖金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但一般不要超过两个月标
准工资,成绩特别突出,需要超过的,可报市财办批准;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要在四个月标准工资奖金的基础上向下浮动。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局(社、总公司)制定。奖金的发放,必须量入为出,不经批准,不得动用其他基金发奖。
各区、县、局不征奖金税的水平,年底算总帐,如果突破四个月(集体企业为五个月),超出部分应交奖金税,奖金税的来源,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和局(社、总公司)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区、县属企业,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在企业内部,要适当扩大分配的浮动部分,把奖金、加时费、一定数量(由企业自定)的基本工资等捆在一起,同承包指标完成情况挂钩,进行分配。市、区(县)公司机关的奖金分配,也要和全公司完成经营承包指标的情况挂钩,不准拿平均奖,具体办法由区、县、局制定。
(五)考核制度。要逐级强化考核,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全面考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把主管上级和企业本身的考核,同多种形式和社会组织考核、顾客监督结合起来。区、县、局和公司、企业都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六)职务津贴。门店经理和班组长的津贴,要同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
一九八五年企业工资改革时,未列入小型企业工资等级线的独立核算门店的经理,根据企业大小和经营好坏,按月发给十至十五元的职务津贴,企业没有完成经营承包任务的不发。该项津贴在费用中列支。
企业的班组长,根据任务大小和工作好坏,按月发给五至八元津贴,在奖励基金中列支,免交奖金税。班组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不发。

二、进一步放宽微利和劳务性行业和政策
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经营日用小商品、大众饭菜、粮食复制品等微利商品和从事理发、修理自行车等服务性劳动的积极性,方便群众生活,对这些行业采取以下政策:
(一)关于日用小商品。
1、国家规定放开价格的品种,除中央和市政府另有新规定者外,企业可以自行作价。
2、单独核算的小商品专店或专营柜组,必须制定出小商品目录(小商品的范围由市财办牵头制定)。在保证搞好必备商品供应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税前联销提成计奖的办法,由主管局(社)和财政、税务、劳动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百元销售额提成比例,允许在税前列支,不列为
奖金范围。对于扩大和增加供应小商品,受到群众赞扬、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要予以鼓励,适当提高提成比例。
3、对税后人均留利不足五百元的小商品专店和专柜,由企业向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酌情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4、根据规定的品种范围,实行单独核算的小商品批发部或批发组,采取联购分销形式同零售店、组联营的,经批准可免征批发营业税,也可执行税前联销提成计奖的办法。
(二)关于理发行业。
1、理发行业要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尤其要大力推行各种形式的租赁制。既可以整店出租,也可以出租座椅及工具;既可以出租给本店和系统内职工,也可以租给社会上有本市户口、具有与本店同等技术水平、经医院检查无传染疾病的人员。租赁后经过批准可实行等
级差价,理男发收费可以适当浮动。
2、理发行业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开办理发“早市”、“夜市”,收入单独记帐,企业和职工实行全额分成,分成比例根据收入情况确定。
(三)关于饮食行业。
1、面食小吃的价格,在保证原材料供应的前提下,可以有指导地逐步放开,允许适当放宽毛利率。
2、为了增加低档炒菜的供应,可适当提高毛利率,同时要强化成本管理,坚决纠正成本核算偏高的错误做法。
3、原有和新建、改造的一二级饭馆,都要按主管部门规定,保持一定比例的大众化饭菜的供应。拒不执行的要降低饭馆的等级。
4、粮店在保证搞好平价粮供应的前提下,开展熟食和复制品加工业务,可单独核算,按饮食业办法,实行提成工资,返还所得税。提成工资在企业内部如何分配,由企业自定,但必须拉开档次,不能搞平均主义。
(四)关于修理行业。
1、修理行业的集体企业,凡从事修理业务的职工人数和营业面积都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人均留利低于一般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可以给予适当减免税的优惠。
2、自行车修理行业全部实行租赁经营。修理价格已放开,各级管理部门不要再加限制,由企业自定。个人租赁(包括合伙经营)的,租赁者用自有资金发展企业所增加的收入,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减征个体所得税。集体所有制企业租赁后,退休职工的各项开支,在解决社会统筹
前,先由区公司内部统筹解决,不足的部分再申请减免税,予以照顾。
(五)关于集体企业。
集体所有制的小型企业,可以参照国营同类小型企业的规定实行租赁。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饮食、服务、修理、眼镜钟表修配和服装零活加工等集体所有制的小型企业,也可参照国营同类小型企业的办法,实行全额分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制,在税前列支,不计奖金税。

三、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
(一)尚未实行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凡是条件基本具 备的,都可实行经理负责制;条件尚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个实行一个。
(二)要继续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加企业的活力,逐步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大力发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横向经济联合,增加流通渠道,减少流通环节,发展新的商业形式。商业部门拥有的仓库和运输设施,要向社会开放,搞好两面服务。
(三)工资总额同企业效益挂钩的试点单位,再增加百货大楼、东风市场、天桥百货商场、新新服装店和东单、西单、崇文门、朝内、西河沿五个菜市场以及公主坟批发市场、百货公司、糖业公司、仿膳饭庄等企业。试点方式和挂钩内容可以有所不同。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财政局
、税务局、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商定。

四、分批翻扩建危险破旧网点
(一)对商业、服务业网点进行一次普查。危险房屋和破旧房屋要有计划地分批翻扩建。有条件的可通过翻扩建加大营业面积,增设“五小”项目。
(二)翻建和翻扩建网点的资金,翻建部分全部由费用项目列支;扩建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微利行业自筹资金有困难的,由市财政予以补助。物资部门要尽量优惠供应所需“三材”。

五、建立优质服务奖励基金和评比奖惩制度
从今年起,市、区(县)政府和市主管局都要建立优质服务奖励基金,奖励服务成绩显著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和职工。市级按全市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二元计算;区、县、局级按所属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三元计算。基金来源由各级政府和企业共同筹集,企业分担
的部分,在留利中列支。基金的管理和评选奖励办法,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研究制定,经批准后实施。
对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按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影响,一次可扣罚五十元到五百元,在企业奖励基金中支出,上交区、县、局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管理部门,作为优质服务奖金使用。对个人的处罚由企业决定。

六、逐步改善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一)采取多种措施缓解职工住房困难。
1、凡税利包干任务在区(县)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其职工宿舍的困难问题由区、县负责逐步安排解决。基建指标直接下达到区、县,建房用地由规划部门安排。
2、对无建房能力的小型企业,市政府今年和明年各拿出二万平方米住宅,由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首先分配给住房困难、服务好的职工。对完全自费建房有困难的基层企业,采取每建一平方米,由市、区政府各补助一百元的办法,从一九八七年起每年安排十万平方米,暂定五年。对完
全无力建房的小型企业,也要逐年安排建设一些住宅,资金由市、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没有条件办职工食堂,又未发饭费补助的企业,可按职工出勤一天发给二角五分的饭费补助。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本规定以后,要立即组织贯彻执行。以前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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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前言
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建设项目投资经营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为了更好地实施项目业主责任制,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业主责任制项目的范围
第一条 从1992年起,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在建项目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二、项目业主和业主组织形式
第二条 项目业主是指由投资方派代表组成,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企业)管理班子。
第三条 项目业主可采取多种组织形式:
1.原有企业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业主就是原有企业的领导班子。
2.不同投资方以合资方式投资的新建、扩建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项目组建符合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业主。
3.单一由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是业主。
4.由投资各方协商组建的各类开发、联营公司的领导班子等也可以成为业主。
第四条 业主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任命的,可由投资各方联合推荐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项目业主的组成
第五条 投资方在酝酿建设项目的同时即可组成业主班子。全部由政府投资或由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业主班子应予解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和审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业主班子的人数、主要负责人等,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

四、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筹集建设资金。
2.提出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厂址选择和需要落实的建设条件。
3.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自主确定设计、监理、设备和施工的投、中标单位。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或审定工程设计、概算、集资计划和用款计划。
5.审定项目(企业)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审定项目(企业)财务预算、决算。
6.按合同规定,审定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的数额,审定利润分配方案。
7.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业主可自行聘任和解聘项目(企业)总经理。如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由业主推荐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总经理的职责范围由业主确定。
8.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的产品、劳务价格。
9.审定项目(企业)机构编制、劳动用工及职工工资福利方案。
10.批准项目(企业)总经理工作报告。
11.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12.业主需决定的其它事项。

五、项目业主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第八条 各投资方通过签定不同方式的投资合同,共同建设项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按投资比例分得相应的产权。属于国家统配的产品,交国家分配。
第九条 合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银行贷款和发行建设债券的,可由业主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报批。由此形成的债务由业主承担。
第十条 业主通过招标确定的设计、监理、设备供应和施工等单位,与业主是经济合同关系,并为业主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依法对项目(企业)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并对有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批。项目业主的建设、生产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业主有权拒绝摊派,对非法干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为项目(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项目业主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并搞好其它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自有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在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内由业主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出
具认可业主自行立项的条件。
第十四条 业主从事建设,超过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及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项目批准后,业主如果认为无法按审批部门要求的内容执行的,可通过主要投资方向审批部门陈述理由,提出修改意见或申请撤销该项目;业主未提出修
改意见和未提出撤销申请的,将视为业主同意政府部门的意见,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文件中承诺安排的有关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应按时负责安排和落实。超出政府审批文件承诺范围的,由项目业主自行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在项目(企业)建设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投资应纳入计划并按时填报统计报表和提供投资及经营信息资料。项目建成后,其生产经营的管理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
第十六条 在保证质量、工期和效益的前提下,项目建成验收以后,按审批的概算,节约的建设资金由业主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其它资金可用于扩大再生产、归还银行贷款和用于流动资金等。
第十七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超过概算的投资,由业主自行筹措。项目建成投产以后,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的,业主必须将留归项目或留归企业支配的资金全部用于还款,直至债务全部还清为止。在此期间不得从事其它新的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因非客观原因造成项目(企业)重大损失浪费的,要依法追究业主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1992年11月9日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30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1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1年12月14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建筑、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其他商业服务、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个体工商户等20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教育和铁路运输领域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九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合作
  (一)积极研究降低澳门金融机构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有关资质要求,为澳门有关长期资金投资内地资本市场提供便利。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三、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二年七月二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蒋 耀 平
(签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 伯 源
(签 署)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澳门律师事务所,与1至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具体承诺
  适当简化对澳门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的申报材料要求。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具体承诺
  1.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澳门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澳门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监理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2.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澳门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澳门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3.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澳门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澳门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j.分娩及其有关服务、护理服务、理疗及辅助候疗服务(CPC93191)
  药剂服务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A.医院服务
 B.其他人类卫生服务
  医院服务(CPC9311)
  疗养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③。
  2.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3.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医院的立项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d.数据库服务(CPC844)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提供跨境数据库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数据库服务④。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
   货物检验服务(CPC7490)
具体承诺
  在广东省试点将澳门检测机构获准承担的认证服务范围放宽至食品类别。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具体承诺
  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福建省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所、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所在省、市的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r.印刷和出版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⑤,参展企业应为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企业。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CPC8790)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C.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东莞市、珠海市试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⑥,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公司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提供有线电视网络的专业技术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部门或
分部门
5.教育服务
 A.初级教育服务(CPC921)
 B.中等教育服务(CPC922)
 D.成人教育服务(CPC924)
 E.其他教育服务(CPC929)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横琴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在内地设立经营性培训机构。

部门或
分部门
6.环境服务(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A.排污服务(CPC9401)
 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9402)
 C.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D.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
 E.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F.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G.卫生服务(CPC9403)
具体承诺
  同意广东省审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承担委托环境监测活动。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具体承诺
  1.允许符合条件的澳资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2.允许澳门金融机构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广东省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3.允许澳门银行为服务横琴新区经济发展,在横琴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40亿美元。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澳门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澳门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49%。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C.社会服务
  通过住宅机构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11)
  残疾人日间看护服务(CPC93321)
  非通过住宅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CPC93323)
  残疾人康复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举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C.导游(CPC7472)
 其他
具体承诺
  1.允许在内地设立的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经营具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2.允许符合条件的1家内地与澳门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A.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独资娱乐场所。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E.铁路运输服务
  城际旅客运输(CPC71111)
  城市与郊区间旅客运输(CPC71112)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以控股形式投资、建设、运营城际轨道交通项目。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
  (1)批发和零售业之批发业之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
  (2)农、林、牧、渔业之农、林、牧、渔服务业之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
  (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之商务服务业之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
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
  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
  2.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取消从业人员人数、经营面积限制。



  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④仅限于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⑤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
  ⑥根据内地《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