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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46:40  浏览:8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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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市公安局


为加强展览、展销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展览馆、美术馆和其他大型科技、文化交流场所举办和参加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览、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展销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市、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对展览、展销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展览、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包括来京外展的接待单位,下同),须在布展前一个月将展览、展销计划、展区布局、电器安装图纸和消防安全措施等,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布展。布展后,由主办单位报请原审核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验收。
三、展览、展销的主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大型展览、展销活动,要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消防人员,并将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的名单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展览、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展出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露天展区支搭临时建筑,须使用非燃或难燃材料,并与附近建筑物保持五米以上的防火间距;附近建筑物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仓库等设施时,防火间距不得小于十五米。高压线下和变压器周围五米以内禁止支搭临时建筑。
2、展板、展柜和沙盘、模型、图表不得用易燃材料制作。展板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零点六米,高度一般不超过三点五米。
3、不得在展区内调漆或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进行清洗作业,不准存放、使用充压的压力容器;展台附近禁止使用碘钨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灯具和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器具。
4、展区内禁止使用明火、使用产生火花的设备、工具时,须在展区五米以外操作,并派专人监护。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完工后须将产生火花的设备拆除。




5、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各展厅(室)须设置电源控制分闸;电源线应使用双层绝缘护套铜线,并与可燃结构、装饰材料和展品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沙盘、模型、图表的电源变压器的二次侧分路,均须有保护装置,并敷设整齐,
线束直径不得超过二厘米,变压器须安置于非燃支架或台板上。
6、展厅(室)内,不得同时设置展品仓库,其人行通道(包括主要展台周围的环形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三米。人行通道、防火间距、出、入口等必须保持畅通,不准堆放物品。包装物和废弃物,须有专人及时清理。
7、禁止展览、展销烟花、爆竹和易燃易爆物品。展出的压力容器不得充压。除指定地点外,展区内禁止吸烟。
8、不得压、堵或损坏消防设施。
五、承办展览、展销活动的展览馆、美术馆和科技、文化交流场所等单位,应协助展览、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其提供的展览、展销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承办展览、展销活动。
六、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责令停止部分以至全部展览、展销活动,或停止使用展览、展销场所;情节严重或因违反本规定发生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注: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44号文批准)



198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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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商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商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商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商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商会),为市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市分会为我市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协会和团体组成的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市对外经贸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促进全市和各县(市)区、各行业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

 (二)开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界、商协会、其他经贸团体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工作;负责与国(境)外对口组织在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国(境)外在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三)负责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主办济南市在境外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出国参加国际贸易展(博)览会。

 (四)主办在济南举办的国际展(博)览会,组织参加境内各类国际专业性或综合性展览会;向政府部门提出会展工作建议。

 (五)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服务;编辑出版报纸、刊物、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

 (七)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或授权,协助办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事务,受理海损理算案件,办理经济贸易调解业务,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认证涉外商业单据,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承担暂准进出口货物单证册(ATA)的出证业务;调解有关商事,提供有关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

 (八)代理企业和个人在国(境)外及国(境)外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办理商标和专利申请,办理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调解业务。

 (九)指导各县(市)区贸促支会(国际商会)、行业商会和下属社团组织的工作。(十)承办市政府、中国贸促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商会)内设5个职能部室。

 (一)办公室

 协调全会各部门的工作关系;负责文电、文秘、调研宣传、安全保卫、机要保密、信访、行政后勤工作;负责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有关资(基)金管理工作。

 (二)会员事务部(秘书处)

 指导、协调县(市)区支会(国际商会)及行业商会的工作;负责会务工作;负责委员和特邀顾问的联系和日常活动的组织;负责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商会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商会秘书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有关情况和意见;编印《济南贸促通讯》等刊物,组织会员开展经贸考察、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举办业务讲座和培训。

 (三)联络部(信息部)

 建立发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贸促机构、商协会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和合作关系;负责与国(境)外对口组织在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国(境)外在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承办国(境)外企业和工商团体在济设立代表机构的申报手续;向国(境)外派遣驻外机构,设立办事处;组织参加或与外国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方面的洽谈会、介绍会、说明会;接待境内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经济贸易代表团赴境外访问、考察和推介产品;促进济南市与港澳台地区的经贸交流,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负责有关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开展对外信息交流。

 (四)展览业务部

 协调和组织我市的出国展览工作;发展同国际各国和地区会展组织的联系,代表我市参加国际展览局的活动;主办全市在境外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出国参加国际贸易展;组织在济举办的国际展(博)览会,参加境内各类国际专业性或综合性展览会;向政府部门提出会展工作建议;指导我市展览协会工作;提供与展览有关的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

 (五)法律事务部(调解中心)

 协助中国贸促会办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事务,受理海损理算案件,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认证涉外商业单据,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承担暂准进出口货物单证册(ATA)的出证业务;开展有关贸易单证知识的培训;办理经济贸易调解业务,开展国际、国内民商事有关争议解决的法律研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中国国际





共青团中央关于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坚决实行计划生育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坚决实行计划生育的通知

(1980年10月6日)



  最近,中共中央就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向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发出公开信,要求党、团员带头做到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这是关系到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建设速度和前途,提高我国人民生活水平,造福于中华民族和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它不仅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愿,也代表了青年的根本利益。全国各级团的干部和共青团员,要胸怀四化,面向未来,坚决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带头搞好计划生育,切实做到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为控制我国人口的增长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公开信》的要求,各级团的组织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件工作:

  第一,组织团员认真学习、讨论《公开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开信》的精神。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团员、青年认识控制我国人口增长的紧迫意义,明白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与实现四化、提高人民生活的密切关系,懂得这是一件移风易俗的大事,破除“多子多福”、“男尊女卑”等旧的思想意识,树立适当晚婚、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新风尚。

  第二,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做好生殖生理、优生知识和节育技术的普及工作。计划生育是思想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青年的切身利益。因此,一定要坚持按照党的政策办事,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既要坚持原则,又要防止简单粗暴。要积极宣传计划生育的科学技术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育技术指导、妇幼卫生和儿童的教育工作。

  第三,团的干部要以身做则,做计划生育的模范。党中央《公开信》号召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只生一个孩子,是对党、团员的信任,也是交给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各级团的干部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要成为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的榜样,带领广大团员和青年做到适当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全国四千八百万共青团员和我国亿万青年真正做到计划生育,是有效控制我国人口增长的重要因素和有力保证。各级团的组织和团的干部一定要认识自己的历史责任,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第四,各级团委要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把它作为团的一项经常工作抓起来。要充分发挥团的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把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团组织生活的内容,列为评选先进团支部的条件。做到经常检查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认真加强领导。团结教育广大团员、青年同全国人民一道,为达到我国控制人口增长的目标,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而英勇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