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刹住滥发奖金和利用职权多得奖、多晋级歪风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7:58  浏览:88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刹住滥发奖金和利用职权多得奖、多晋级歪风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委 市政府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刹住滥发奖金和利用职权多得奖、多晋级歪风的暂行规定
市委 市政府



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曾三令五申禁止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但这个问题在一些单位并没有得到解决。还有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多分奖金,侵占职工晋级指标。这些问题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职工群众的利益,败坏了改革的声誉,挫伤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必须坚决加以纠
正。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奖金、补贴的紧急通知》(中办发〔1985〕6号)的规定,超规定多发的要清退。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发放奖金,按照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国发
〔1985〕114号)执行。今后各单位不得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赠送奖金和实物,领导干部除领取完成本职工作应得的奖金外,不得再从分管工作方面领取奖金。
2、国营企业发放奖金(包括非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补贴、津贴、实物折款等。下同)的来源必须是本企业的奖励基金。要坚决执行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1985〕财工字第92号)和这个文件的《补充规定》(
〔1985〕财工字第235号)。有奖励基金的企业,可以发奖金,但累计发放奖金达到国家征税规定标准的要缴纳奖金税;没有奖励基金的企业,不准发放奖金。擅自动用其它基金,或抽调所属集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资金滥发奖金的,必须追回,上交同级财政。
3、劳动服务公司、生产合作总社系统企事业职工的奖金来源,按照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劳动服务公司、生产合作总社系统企事业职工基本工资和奖金税前列支的试行办法》(〔1985〕市劳资164号、市税二字207号)中的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他集体企业发放奖金只能用
本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发放奖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发〔1985〕103号)和财政部〔1985〕财税字第316号文件规定执行。
4、严禁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从企事业单位和劳动服务公司抽调资金发奖金。
5、严禁授受“红包”。接受“红包”的单位和干部,要主动清退,上交同级财政。一九八五年二月以前单位接受的“红包”,已经作为奖金发给单位领导干部的,必须清退,隐瞒不报和拒不清退者,按受贿论处;发给职工的,必须计入奖金总额,按规定交纳奖金税。一九八五年二月
底以后,仍向上级领导送“红包”、上级领导收“红包”和单位之间互递“红包”的,以行贿受贿论处。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凡未履行奖金发放财务手续,用“红包”或其它方式秘密发奖的,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补办手续。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逃避财务监督,甚至从中贪污
的,必须从严惩处。
二、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多得奖多晋级。
1、国营企事业单位干部年平均奖金(包括非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补贴、津贴、实物折款等。下同),不得高于本单位年平均奖金,总公司、二级公司以及相当于这类公司的事业单位干部年平均奖金,不得高于所属单位年平均奖金。干部奖金,应本着按劳分配原则,拉开档次。对工作
出色的干部,奖金可以高一些,但一般不宜高于单位年平均奖金的一倍。领导干部的奖金超过企业年平均奖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各企事业单位,对一九八四年以来领导干部发放奖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自定标准,奖金超过单位年平均奖金二倍以上的部分,必须清退。
2、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可给予一次性重奖。区县局级干部得重奖,要分别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查批准。区县局级以下各级干部得重奖,要报请区县局级领导部门审查批准。违者,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3、国营企业的晋级奖励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85〕112号)的规定执行。违者,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4、国营企业职工升级和浮动升级,凡国务院和市政府有统一规定的,严格按照统一规定办理。企业自行进行升级和浮动升级,干部和工人的升级指标比例要基本持平,不得互相挤占。升级和浮动升级要在本单位群众中公开。各单位领导干部升级和浮动升级,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国营企业对一九八三年以来奖励晋级(不含上级点名嘉奖晋级)和浮动升级的情况,结合企业工资改革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在此期间,未经上级部门批准、单位领导干部奖励晋级和浮动升级合计超过企业工人平均晋级数两级以上的,必须退回多升的级和多领的工资。
6、各单位领导干部以虚报产量、慌报成绩,骗取奖金、奖励晋级和浮动升级的,一律无效,多升的级和多领的工资、奖金要全部退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上述规定,原则上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1986年1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2005年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关于做好2005年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填报工作的通知



建综统函[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北京市农委:

  为做好2005年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村镇建设统计年报的范围、口径和内容等仍按照建设部现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填报要求执行,保持不变。

  二、2005年村镇建设统计年报数据由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填报。综合汇总单位应按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将本辖区内所有村镇的建设统计资料汇总上报。

  三、省级单位上报建设部的时间为:2006年3月底前,数据通过软件汇总。汇总软件可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的“建设统计”专栏中下载。

  报送方式:打印的纸报表一份,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汇总软件形成的电子文档。

  电子信箱:huanghq@mail.cin.gov.cn

  联 系 人:部综合财务司统计处 黄海群

  联系电话:010-58933265、5893452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村镇建设统计工作,为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按时保质完成统计任务。

  附件:《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村镇建设统计制度的函》(国统函[2005]196号)

建设部综合财务司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村镇建设统计制度的函

国统函[2O05]196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村镇建设统计制度>的函》(建综函[2005]228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执行《村镇建设统计制度》,有效期至2006年10月30日。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
人事部
人函(2001)27号




监察部:
你部办公厅《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监办函〔1999〕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


200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