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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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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8月21日,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30号《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的意见。
一、行为人“将淫秽物品出售他人后”,应当视为其违法行为已经终了。“致使淫秽物品接连不断地在社会上转卖、复制、传播”,只能作为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即所造成的后果)来考虑,而不能视为连续或继续状态。
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只要超过法定追溯期限,即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此复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9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淫秽物品出售他人后,致使淫秽物品接连不断地在社会上转卖、复制、传播,对行为人如何确定追溯期限的问题,我们与公安机关认识不一致,现请示如下:
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出售后,淫秽物品继续在社会上转卖、复制、传播,应视为行为人出售淫秽物品处于继续状态。公安机关查获时,无论是否超过六个月,都可对最初出售淫秽物品的行为人进行处罚。这样有利于同这种毒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们认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一经出售,违法行为即告终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追溯期限应从出售之日起计算,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所谓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直接实施的出卖淫秽物品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是行为人出售造成的后果延续。
如何计算为当,请批示。
199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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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

(2004年2月1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环保局局长梁丽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深化城市综合整治、调整产业结构和燃料结构、加强生态建设为重点,狠抓环境保护工作,使我市的城市环境质量逐年有所改善。但是,我市环境污染状况仍非常严重,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排放严重超标,在全国47个重点城市环境质量考核中处于落后位置,环境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促进省城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确保“十五”环保规划目标的实现,会议要求,全市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重污染行业扩展、污染企业关停并转后死灰复燃以及污染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不能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04年市区大气和水环境功能区基本达标,二级以上空气质量天数达到全年天数的60%以上,三项主要污染物指标平均下降15%以上;2005年市区大气和水环境功能区达标。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我市环境状况的严峻性和环境保护任务的艰巨性,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要站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规划,切实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要严格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市、县(市、区)属单位造成污染的,由市、县(市、区)政府责令其治理,不能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非市属单位造成污染要责令其治理,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落实。要将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各级行政主要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凡环境保护工作失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市人民政府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省城的环境保护重大行动,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安排部署、督促落实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全力推进我市环境状况的尽快好转。
  二、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
  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环境容量的要求,加大调整产业结构的力度,计委、经委、规划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修改和完善太原市产业发展规划;对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关,凡环境影响评价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审批。各级领导不得擅自批准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对擅自批准的,要追究其责任。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生活居住区等周边地带,不得再审批污染项目;严格坚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对未批先建的项目,要限期清理整顿;凡布局不合理,生产工艺落后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并拆除设施。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放的二氧化硫要全部实行排污交易。
  三、狠抓落实,加快治理老污染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控和限期治理,改善燃料结构,严格控制扬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重点排污企业和区域治理任务的完成。一是2005年前完成太化公司化学厂、中原玻璃有限公司以及市区周边水泥、洗煤、造纸和耐火材料等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二是太钢、一电、二电等重点排污企业,要彻底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2005年底前必须完成脱硫改造任务,减少粉尘排放量2000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6万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不达标的生产设施,坚决予以关停。三是加快集中供热的进度,加大清洁燃料和洁净燃料的推广。2004年集中供热面积要增加450万平方米,2005年再增加300万平方米,重点解决柳巷、钟楼街、解放路、五一路等市中心区域的供热问题,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1.5万吨,减少粉尘排放量2万吨,减少灰渣排放量8万吨。在集中供热管网已覆盖区域内,要坚决实行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地区要实行区域性联片供热,必须使用清洁燃料或洁净燃料,不得原煤散烧。在“城中村”改造中,彻底淘汰土小燃煤锅炉。四是加强扬尘污染的控制,对运输、装卸、储存的煤堆、料堆、灰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和其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大气。五是加强汽车尾气的监测,2004年尾气达标率要达到80%。
  四、加大投入,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市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逐年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环保治理资金要集中用于重点污染源、区域性污染的防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同时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建立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支持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环保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等领域。大力发展环保产业,重点研究开发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和产品、清洁生产工艺和节能技术、废弃物的循环再生和综合利用等,积极推进城市集中供热、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生态环境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运作。
  五、强化监督,依法搞好环境保护
  各级人大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关心、支持、督促政府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省、市人大作出的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决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对有环保设施但不正常运行而造成污染的,要依法严处。同时,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环境质量报道的力度,大力宣传污染治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和单位要及时予以曝光。市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治理规划、目标、任务向全社会公布,增强广大市民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环境保护社会氛围。

  会议号召,各级领导和全市人民要积极行动起来,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团结奋斗,与时俱进,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化城市,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作出新贡献!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

由市财政局制订的《临汾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临汾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国有资本的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重要组成部分。
市财政局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为市人民政府出资企业的预算单位。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层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
第二章 预算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主体,负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审批事宜。市人民政府审查市本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及市本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修)定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告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监督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主要职责:根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国有资本投入、资本运营和资本收益等方面内容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汇总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及时向财政部门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市本级企业),应及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和年度决算,根据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定期向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落实经济责任和奖惩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和完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组成
第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立的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收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和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安排,确定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等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一)法律、法规,国家、省、市的经济方针、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
(二)市人民政府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四)企业发展规划,包括企业战略管理规划、体制机制创新规划、组织结构调整和人力资源管理优化规划、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规划、投融资规划、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规划、生产经营与市场营销计划、企业文化建设及其他规划等。
(五)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历史资料,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产品订货合同和市场预测资料、经审查通过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年度预算实际执行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同行业先进水平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 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预算编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编制原则。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收支测算准确完整,预算安排真实合法。
(二)收支平衡原则。预算编制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三)统筹兼顾原则。预算编制要从全局出发,区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四)分级编制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
第十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预算单位,根据市本级企业年度赢利情况、年度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按轻重缓急排序,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每年7月至次年1月为下一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周期。年度预算编制周期开始时,由市财政局向预算单位和市本级企业印发编报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
第十八条 市本级企业于每年8月底前,将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与支出项目计划报预算单位,并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将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于11月底前完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初审工作,并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时间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本单位预算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使用时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 条市本级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本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反映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情况;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年度预算收支规模;预算资金支出重点,对申报项目的排序;预算编制工作情况。
(二)市本级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与支出项目计划。
(三)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四)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包括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预算收支规模及主要内容,对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二)预算报表。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临汾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组织收取、组织上交。市本级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交。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按项目进度分月提出用款申请,经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局,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程序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执行预算有较大困难,确需调整的,市本级企业应及时向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和市本级企业应每月末7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经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和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合并汇总编制预算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 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按下列程序:
(一)每年12月底前市财政局布置市本级国有资本决算工作。
(二)市本级企业在次年1月10日前将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上报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次年1月20日前初审、汇总(合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在次年1月底前审核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市财政局30个工作日内批复给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以批准后的决算为准,组织企业调整相关决算数据和有关财务账目。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与预算单位应定期就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预算单位要加强对监管(或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造成国家资本权益损失或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拖欠缴纳、骗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和个人,预算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本级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市国资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对拒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实时监督、检查,联合职能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2年开始实施,2012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11年实现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