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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1:42:40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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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 [2002] 70号

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对省政府授权经营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是加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省政府决定先在试点单位推行,现将《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日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加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根据有关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省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含经省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以下简称为公司)。
第三条 财务总监由省国资委委派,对省国资委负责,代表省国资委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财务总监与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财务总监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协助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根据有关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
(二)摸清公司投资企业户数、分布、资产质量,全面掌握公司及其全资子企业和控股企业的资产收益情况;
(三)列席公司有关财务活动的董事会和经理会议,了解公司资金调度及筹融资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四)对公司产权变动(包括公司投资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五)监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六)省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财务总监基本任职条件是: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选派可采用从有关部门、单位调任或公开选聘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定并任命。
同时委派监事会的公司,其财务总监一般可兼任公司监事会副主席。
第七条 财务总监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开展工作:
(一)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对存在问题可要求公司作出必要说明,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向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根据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分析,向省国资委提出奖惩建议;
(三)定期或按要求向省国资委述职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 建立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续任、奖励和处罚的依据;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若发生与其职务不相称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财务总监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和馈赠,不得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公司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在公司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坚持必要的回避制度,所委派的人员不得到有其直系亲属任董事和高级行政经理职务的公司中担任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一位财务总监可以同时负责1-3家公司。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过考核并报省国资委批准后可继续聘任,但不在原任职过的公司连任。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编制单列,其日常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活动经费、岗位补贴由省财政厅拨付,不在所任职的公司开支。省财政厅负责财务总监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培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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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实施办法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6.09.13
实施日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技能,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为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第二条 目标任务。2006-2010年,由政府出资补贴,为农村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共培训225万人,每年培训45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逐步形成就业导向、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使有意愿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和已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普遍得到培训,技能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使培训后的农村劳动者都能顺利实现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
  
  第三条 培训对象。全省境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年龄在16岁至45岁之间、未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以及已进城务工(含外省入湘务工)的农民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过政府补贴培训的农村劳动者,不再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第四条 培训对象的产生。
  
  (一)村委会负责推荐本村16-45岁之间、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新生劳动力和富余劳动力参加培训,并填写《湖南省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摸底登记表》(附件1),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经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调查摸底审核后,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乡镇上报的情况,填写《湖南省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汇总表》(附件2),对符合条件的建立生源库。
  
  (三)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县区上报的情况,汇总生源库。
  
  第五条 培训机构的确定。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由经市州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承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附件3)。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全省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择优确认,每年3月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培训任务的落实。
  
  (一)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劳动保障部下达我省的目标任务,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每年对各市州下达目标任务。每年下达培训目标任务时,实行三个重点倾斜:一是向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倾斜;二是向150个劳务输出培训基地倾斜;三是向我省十大劳务品牌打造基地倾斜。
  
  (二)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省厅下达的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并向社会发布技能培训计划。
  
  (三)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任务,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工作协议(附件4)。
  
  第七条 培训的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乡(镇)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组织培训的乡(镇)政府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
  
  第八条 培训内容。
  
  (一)以定单、定向式培训为主,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及国家初、中级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
  
  (二)实施分类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开展以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及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3个月以上,培训后的学员应掌握初、中级职业技能并实现非农就业;开展以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务输出培训,培训时间为2个月以上,培训后的学员应具有专项职业技能并实现非农就业;开展以已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主要对象的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时间由企业根据岗位需求自行确定。
  
  第九条 考核发证。学员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统一核发“职业培训证书”。对参加就业准入职业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就业服务。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学员的就业推荐、跟踪管理与后续服务,主要由定点培训机构负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普遍向农村劳动者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以培训促劳务品牌,以品牌促输出。要建立健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依法维护培训学员转移就业后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第十一条 培训档案的建立。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培训就业档案和教学档案。培训就业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附件5)、学员名册(附件6)、学员就业台帐(附件7)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审批表、获证登记等。
  
  第十二条 培训补贴来源。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培训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培训时间分为两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3个月以上)按人平500元标准给予补贴;参加劳务输出培训(2个月以上)按人平4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每人只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培训费用超出部分,由学员自负。
  
  第十四条 培训补贴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持券参加培训,经培训合格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培训机构代其向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各市州、县(市区)每半年根据培训合格率、就业率等情况与培训机构进行结算。
  
  (二)适合本办法的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和劳务输出培训采取发放培训券的方式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券实行实名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提供式样(附件8),市州印制,随培训任务下发至县(市区)。内容包括:培训学员的姓名、相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等,加盖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印章。
  
  (三)发放培训券。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开班后5天内,按隶属关系,将学员名单、教学计划、就业方向等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当地劳动保障门派专人到现场考核确认,在10天内将培训券发给学员。
  
  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发培训券后,应在生源库中注明已培训情况。
  
  (四)回收培训券。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结束后,学员对培训和就业安排满意,将培训券交给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和就业安置达不到要求的,参训人员可拒交培训券。
  
  第十五条 核拨补贴经费。定点培训机构本期学员考试合格率达到90%,就业率达到80%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填写《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附件9),并提供下列材料:
  
  1、学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2、培训券原件。
  
  3、学员职业培训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六条 职责分工。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省劳动保障厅下达的目标任务相应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工作。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汇总上报本辖区内培训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县(市区)培训生源登记造册,建立技能培训数据库,汇总各项培训补贴受益人信息并提供查询功能。
  
  第十七条 培训监督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审计和公示,保证培训和就业质量,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培训机构未按要求实施培训的,财政部门有权拒付补贴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其返还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完成任务好、社会信誉高的培训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可增加其培训任务,不好的则应进行调减。对不按要求推荐学员的村委会、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要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三)培训券一经核发,就由学员本人所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倒卖、变现,如有违规者,即取消其转让和被转让者的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10年8月30日截止。
  
  附件:点击下载下列表格
  
  1、湖南省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摸底登记表
  
  2、湖南省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汇总表
  
  3、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
  
  4、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协议
  
  5、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
  
  6、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学员名册
  
  7、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学员就业台帐
  
  8、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
  
  9、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年)

黑龙江省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办发〔2008〕19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激励与调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各项工作责任目标的落实,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委各部办委局、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协机关、市纪检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群众团体,承担行政职能的局级事业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责任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责任目标制定

  第一节 制定原则 
  
  第四条 突出重点工作的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突出重点工作责任目标。
  
  第五条 可量化、便操作和易考核的原则。凡能量化的目标要量化,不能量化的目标要提出明确的定性要求,注明要达到的效果和目标。
  
  第六条 体现科学性、创新性和效能性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所制定责任目标每年要有适当的提升幅度,同时还要体现完成责任目标后的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要在前三年平均递增幅度和全国同行业平均增长幅度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它指标应在部门(单位)上年度工作目标和全国副省级城市同职能部门(单位)工作标准及位次排序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第二节 责任目标构成
  
  第七条 主要职能责任目标

  (一)省、市级责任目标。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年度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市人大、市政协部署的重要工作;上级业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
  (二)部门(单位)主要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工作。
  (三)部门(单位)应列入考核范围的常规性工作。部门(单位)组织召开的座谈会、培训会、表彰会等会议,内部文件、简报与组织的一般性活动(市委、市政府要求承办的除外),自行组织的检查考评等项工作原则上不列入责任目标。

  第八条 主要共性责任目标。部门(单位)承担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建设(以下简称“五个建设”)等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的督办检查、创新型城市建设、诚信政府建设、帮扶帮建、政务公开、法制建设、信访、综合治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信息、保密、档案、老干部工作、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推进等专项工作(以下简称“十六项专项工作”)。
  
  第九条 日常考核工作目标。部门(单位)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和主要共性责任目标阶段性完成情况、目标责任制日常管理水平、工作质量效率以及工作经验总结推广情况,等等。
  
  第十条 创新性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作出重大贡献的;在研究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等方面采取超常规措施,提出卓有成效的建议或富有创新性的理论成果,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拓宽服务领域,为基层和群众解决生产、生活重大难题及实际困难,工作成效显著的;突破传统工作模式,在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对全局工作有很强的示范导向作用的,等等。年初已纳入责任目标内的工作不属于创新性工作。
  
  第十一条 获国家和省、市的特殊奖励。部门(单位)当年度获得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市委、市政府的特殊奖励。

  第三节 制定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主要职能责任目标
  
  (一)主要职能责任目标由市直属机关各部门(单位)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原则上控制在15项之内,但不能少于10项。
  (二)部门(单位)制定的责任目标要明确项目内容、标准、完成时限和领导责任分工。制定责任目标要尽可能量化,不能量化的要充分体现效能性。
  (三)承担省、市级责任目标和参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综合起草、法规制定和督促检查以及上级业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等为一类责任目标;部门(单位)主要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工作为二类责任目标;其它列入考核范围的常规性工作为三类责任目标。
  (四)承担一类责任目标的部门(单位),一类责任目标占主要职能责任目标数在40%(含40%)以下的原则上按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基础分的40%掌握;在40%到60%之间的原则上按50%掌握;超过60%(含60%)的原则上按60%掌握。不承担一类责任目标的部门(单位),二类责任目标设定的分值原则上控制在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基础分的80%以内。在目标体系中,三类目标原则上要占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基础分的10%到20%。
  (五)责任目标难度系数由市责任办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主要共性责任目标
  
  (一)“五个建设”责任目标由市直机关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可操作、易考核的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实际共同制定。
  (二)“十六项专项工作”责任目标分别由各专项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日常考核工作目标由责任办相关考核处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制定后,要填报由市责任办制定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呈报表》,报市责任办,由市责任办聘请若干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顾委有关专家,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审定,再分呈分管市领导与有关部门(单位)签订责任状,经市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第三章 责任目标监管

  第一节 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 实行领导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工作领导体系。由市领导对分管部门(单位)的责任目标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单位)工作责任目标的落实,并及时向市分管领导报告进展情况。部门(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抓好责任制工作落实。
  
  第十七条 搞好自检自查。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责任目标运行过程中的督查工作,坚持月对标、季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总结。
  
  第十八条 加强综合指导。市责任办负责工作责任制推进落实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反馈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完善考核体系,确保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制管理水平,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逐步实行责任目标网络化管理,并作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节 调整与追加
  
  第二十条 为保证责任目标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对责任目标进行调整。部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对个别责任目标项目进行调整的,要按照责任目标审定程序,在当年9月1日前向市责任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认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在年内部署的重要工作,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已进行落实责任分解的工作任务,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一类责任目标管理的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第四章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节 考核组织
  
  第二十二条 按照工作职能相近、工作特点相似、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原则,对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分组考核。

  第二节 考核工作实施
  
  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年终进行自检自查,并将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在翌年1月31日前报市责任办。
  
  第二十四条 市责任办一般在翌年一季度,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审核组、考核组和监督组,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封闭式办公的方式,分别对部门(单位)上年度主要职能目标和主要共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及打分,并进行监督。同时,研究认定部门(单位)创新性工作项目。
  
  第二十五条 市责任办负责将各部门(单位)考核结果和测评结果等进行汇总,报市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对部门(单位)年度责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档次进行审定,必要时提请市委书记办公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三节 主要职能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责任目标考核的数据,主要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评分。
  
  第二十七条 由考核组根据被考核部门(单位)各项主要职能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打分,超额完成的项目按限定比例加分;未完成的项目按规定减分。

  第四节 主要共性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主要共性责任目标的考核,由市直机关工委会同各主管部门根据日常考评情况提出意见。加分分值为满分的部门(单位),在数量上原则控制在被考核部门(单位)总数的30%左右。
  
  第二十九条 “十六项专项工作” 不纳入年终统一考核,各专项工作主管部门要依据日常监管情况,提出考评结果,并于翌年1月31日前报市责任办。

  第五节 日常考核工作目标的考核
  
  第三十条 日常考核工作目标不纳入年终统一考核,由市责任办依据日常考核情况提出考评意见,并计入年终考核总分。

  第六节 测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考核部门(单位)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履行职能、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测评。
  
  第三十二条 采取填写《测评票》的方式,分别由在职市级领导干部、区县(市)4个班子及纪委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部分企业代表及外地(市)驻哈办事机构、市民代表、社会监督员代表和市直属机关各部门(单位)等进行测评。
  
  第三十三条 在职市级领导干部、区县(市)4个班子及纪委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市直属机关各部门(单位)的测评工作由市责任办会同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以及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和市纪检委等部门组织实施;部分企业代表、外地(市)驻哈办事机构、市民代表和社会监督员代表的测评工作委托我市有关专业单位组织实施。被测评对象的综合得分,按照满分为15分的相应比例折算成实际得分,计入部门(单位)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总得分。

  第五章 责任目标核分办法与档次评定

  第一节 考核计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考核评分计算公式: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得分+主要共性责任目标得分+日常考核工作目标得分+特殊奖励加分+测评得分+创新性工作得分-总减分=部门(单位)责任目标考核总得分。
  
  第三十五条 考核评分标准: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基础分为70分;“五个建设”共性目标基础分为30分,弹性分值为5分;日常考核工作目标为5分;特殊奖励加分为2分;“十六项专项工作”共性目标实行减分制;测评加分上限为15分;创新性工作加分上限为5分。
  
  第三十六条 超额完成量化主要职能责任目标的,按超出部分的百分比乘以单项目标分值加分,一类目标加分不能超过分值的30%;二类目标加分不能超过分值的20%;三类目标加分不能超过分值的15%。被列入市委、市政府当年利民行动、惠民行动的项目目标,能按时完成的,按一类目标得分上限标准加分。提前完成非量化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并能够体现突出成效的,一、二、三类目标单项分值在3分(含3分)以上的分别加0.8分、0.5分和0.3分,并乘以难度系数;一、二、三类目标单项分值在3分以下的分别加0.3分、0.2分和0.1分,并乘以难度系数。量化目标中具体工作标准采用0、100%和千分之几、万分之几表述的,按非量化目标认定。
  第三十七条 量化单项主要职能目标得分=〔单项目标基础分+(目标完成值-目标值)÷目标值×单项目标基础分〕×难度系数。
  第三十八条 对主要职能责任目标确定难度系数分别为1.05、1.03、1、0.97和0.95的,难度系数确定与核算分值的原则是:(一)确定难度系数1.05的责任目标,为省、市级重点工作目标或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增长10%(不含10%)以上的;确定难度系数为1.03的责任目标,为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增长在5%(不含5%)-10%(含10%)之间的;确定难度系数为1的责任目标,为本年度量化指标与上年相比在增减5%(含5%)之间的;确定难度系数为0.97的责任目标,为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下降在5%(不含5%)-10%(含10%)之间的;确定难度系数为0.95的责任目标,为本年度量化指标比上年下降10%(不含10%)以上的。(二)上述各项难度系数的确定适用于主要职能责任目标,在考核时按难度系数核算各项责任目标实际得分。(三)主要共性责任目标基础分为30分,另设5分为弹性分值,即:对主要共性责任目标中的“五个建设”分别设1分为加分分值。

  第二节 考核档次评定
  
  第三十九条 市委序列部门(单位)(含市人大机关和市政协机关)、市政府序列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考核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未达标四个档次;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以及市委统战部组织的对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的考核分为达标和未达标两个档次。
  
  第四十条 考核结束后,对市委序列、市政府序列部门(单位) 分别按分值排序,并以不高于80%的比例确定优秀档次部门(单位)。被评为优秀、良好档次的部门(单位)总得分必须在100分(不含100分)以上;100分为达标;100分(不含100分)以下为未达标。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以及市委统战部考核的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总得分100分(含100分)以上为达标;100分(不含100分)以下为未达标。对市委序列、市政府序列被评为优秀档次的部门(单位)分别按分值排序,并按15%的比例对排名前若干名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未达标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和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通报表扬,对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按照30%的比例通报表扬。

  第三节 考核加分、减分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创新性工作由部门(单位)在翌年1月31日前向市责任办申报(最多不超过5项),市责任办组织审核组审核,提交市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每项加1分。
  
  第四十二条 “十六项专项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减分制,每项减分上限为1分。
  
  第四十三条 获国家和省、市特殊奖励加分标准(加分上限为2分):部门(单位)当年度获得中央、国务院奖励的加2分;当年度获得中央、国务院相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奖励的加1.5分;当年度获得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奖励的加1分。
  
  第四十四条 部门(单位)有干部职工受到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以下情况减分:属主要负责人的减3分或5分;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每人减2分或3分;属正、副处级干部的每人减1分或2分;属科级以下干部的每人减0.5分或1分。对各部门(单位)自查自纠案件不予减分。对涉案人员发案在原工作部门(单位),而结案在现工作部门(单位)的,原则上不对其现工作部门(单位)进行减分。
  
  第四十五条 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严重问题以及测评结果“不满意”票占三分之一以上的部门(单位),目标考核结果按降低一档认定。
  
  第四十六条 当年工作受到国家、省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部门(单位),目标考核结果原则上按降低一档认定,属特殊情况的可减1至3分。
  
  第四十七条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涉及追究行政责任的部门(单位),经市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目标考核结果按降低一档认定。
  
  第四十八条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和被列入省、市信访重点管理的部门(单位),其目标考核结果按降低一档认定。
  
  第四十九条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完成年度确定的省、市重点工作责任目标和省、市部署的阶段性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按未达标认定。第五十条对在考核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部门(单位),一经查实,按未达标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兑现奖惩

  第一节 奖励项目
  
  第五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和在职干部职工奖励:
  
  (一)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按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两个档次发放奖金;在职干部职工按正处级干部、副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和科以下干部职工四个档次发放奖金。
  (二)被评为良好和达标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按照与优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奖励标准分别适当递减的原则发放奖金或计发责任津贴;在职干部职工按照与优秀部门(单位)正处级干部、副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和科以下干部职工奖金标准分别适当递减的原则发放奖金或计发责任津贴。对当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结果为良好,但当年度与国内同行业同系统相比工作突出、获得表彰的部门(单位),可参照优秀档次发放奖金。
  (三)被评为达标的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以及市委统战部考核的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优秀标准发放奖金。
  (四)被评为未达标的部门(单位),对领导班子和在职干部职工均不予奖励,也不发放责任津贴。
  (五)市政府秘书长和市委、市政府专职副秘书长按工资关系所在部门(单位)正职奖金标准计发奖金;市委、市政府兼职副秘书长按所在工作部门(单位)正职奖金标准计发奖金;市人大、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主持各委、办、室工作的领导干部按部门(单位)正职对待;市纪检委副书记按部门(单位)正职对待;凡市级领导干部担任正职的部门(单位),其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干部按部门(单位)正职对待。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正职或班子成员奖金标准领取奖金后,不兼得干部职工奖;工作岗位和工资关系不在一起的各级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由工资关系所在工作部门(单位)按相应标准发放奖金,不能重复发放;对在本年度内新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调入调出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按照“时间不足半年发半年,超过半年发一年”的原则计发奖金;撤并部门(单位)的有关人员奖金,按照该部门(单位)撤并前的人员编制核算,由撤并后有关人员的接管部门(单位)按相应标准计发奖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部门(单位)正局级干部按部门(单位)正职对待,副局级干部(含离岗休养享受副局级以上待遇人员)按班子成员对待,其他离岗休养人员按在职干部职工相应标准计发奖金。

  第二节 其它
  
  第五十二条 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调整使用挂钩。市责任办要将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领导干部调整、任用的政绩依据。
  
  第五十三条 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及其所属的承担责任目标的二级行政、事业单位(经人事部门验收合格的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中直省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奖金(津贴)由市财政列支。
  
  第五十四条 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束后,由市责任办将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通报市财政局;各部门(单位)及其所属的承担责任目标的二级行政、事业单位(经人事部门验收合格的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将符合责任制奖金发放条件的人员奖金按相应标准测算、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核拨奖金(津贴)。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一节 市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责
  
  第五十五条 在市委领导下,市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实施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十六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听取责任制工作运行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部署下一阶段责任制重点工作。
  
  第五十七条 每年要对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实施责任制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第二节 市责任办的职能
  
  第五十八条 市责任办在市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实施工作责任制的具体工作,为市委和市责任制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十九条 市责任办设在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贯彻落实市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以及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综合反馈和年度考核、兑现奖惩等工作,下设6个处:
  
  (一)综合处(设在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制定与修订,年度责任目标的审核、汇编以及责任办的日常工作。
  (二)考核一处(设在市委办公厅):负责市委直属党群机关部门(单位)和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以及市法院、市检察院责任目标的审核、日常监管及考核等工作。
  (三)考核二处(设在市人大办公厅):协助考核一处搞好市人大机关责任目标的审核、日常监管及考核等工作。
  (四)考核三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直属部门(单位)和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以及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责任目标的审核、日常监管及考核等工作。
  (五)考核四处(设在市政协办公厅):协助考核一处搞好市政协机关责任目标的审核、日常监管及考核等工作。
  (六)考核五处(设在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市直属机关主要共性责任目标的审核、日常监管及考核等工作。
  
  第六十条 市责任办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各处的业务工作由市责任办统一领导,行政管理工作由所在部门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责任制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由市委统战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责任办,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哈办发〔2006〕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与《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直属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办发〔2004〕9号)不一致之处,按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责任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