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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经济犯罪和打对策击/李博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46:35  浏览:9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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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经济犯罪和打对策击

近日,公安部有关部门对美国的经济犯罪及执法情况进行了考察。考察团听取了美国专家介绍美国的司法体制以及美国的经济犯罪情况;先后与美国特工局、联邦调查局、国税局、海关总署、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等联邦执法机构进行了交流;同时,与国务院、财政部高级官员进行了会晤,就中美开展执法合作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沟通和讨论。

一、美国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及执法机构

美国经济犯罪的种类十分广泛,主要侧重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犯罪、涉税犯罪、洗钱犯罪、伪造货币犯罪、信用卡犯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美国的经济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经济犯罪蔓延趋势很快,造成损失巨大。低风险、高回报使得经济犯罪不断蔓延,成为美国一大社会问题。据美国官方估计,仅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使美国在全球范围内损失一万亿美元。1999年因支票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170亿美元。

二是金融犯罪的国际化以及犯罪方式的高科技化和专业化趋势日益明显。由于金融行业和记录活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金融犯罪从一开始就具有智能犯罪的特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介绍,美国目前金融犯罪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利用网上银行进行诈骗;二是盗取他人的身份资料或伪造他人身份资料诈骗金融机构;三是使用假支票、假信用卡诈骗。1999年年底,全美只有350家银行提供网上银行业务,但目前已增加到1250家,开设网上交易,使贷款手续十分简便,但核查起来十分困难。随之带来了不少的犯罪问题。这些犯罪成本十分低廉,用700美元就可以在市场上毫无困难地购买到制作假身份证、假信用卡的机器设备。目前在互联网上盗取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情况十分严重,为遏制此类犯罪,美国将窃取个人身份资料的行为定为犯罪。电子和信息技术革命在给社会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非法活动创造了机会,数据可以被篡改或破坏,安全系统可以被变换,偷窃的信用卡和长途电话账户可以瞬间传递到全球各地,转移资金只需几秒钟就可以完成。美国政府为加大打击力度,在联邦和地方执法机构设立了专门队伍,联邦调查局还建立了互联网投诉中心,在网上受理案件。

三是洗钱犯罪严重。根据美国有关方面统计,洗钱所占用的资金约为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至5%,对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为打击此类犯罪,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反洗钱法———《银行保密法》,将130多种能够产生收益的犯罪列入洗钱的范围,从重处罚。特工局、联邦调查局、国税局、海关总署、缉毒局、邮政局、烟酒火器局、移民局等均对洗钱案件具有管辖权,上述执法机构根据对其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的管辖权来确定对洗钱案件的管辖。并要求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零售商将一万美元以上现金交易往来情况进行报告,要求当事人填写法定表格,使调查人员可以进行资金追踪,从而提高控制洗钱犯罪的能力。

四是假币犯罪突出。据统计,全球流通的美元,有万分之三是假币,给美国的经济造成了严重威胁,特别是在假币犯罪中,集团犯罪尤为突出。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50个州。按美国宪法规定,一部分立法权由联邦行使,一部分由州行使,美国司法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各州的刑事司法制度各不相同。各州有权并且有责任建立和管理本州的刑事司法体系,其中包括犯罪界定和惩罚犯罪行为。

美国的执法机构在案件处理上存在着多重管辖问题。一个案件往往由多个警察部门参与调查,特别是经济犯罪大多触犯了联邦法律。但联邦执法机构在管辖上也有重复情况(如信用卡、伪造、诈骗、洗钱等),几个部门都可以管辖。但由于许多违反联邦法律的案件同时也触犯了州法律,所以也可以在州法庭处理。这些机构的权限由立法加以限定,尽管有重叠,但还是运用自如。

美国联邦调查局有2500名特工从事涉及金融诈骗、政府性诈骗、公务员贪污、洗钱犯罪和其他经济犯罪的调查。金融诈骗调查主要针对联邦政府担保和管理的金融机构或与其相关的诈骗、贪污行为。政府性诈骗调查主要处理涉及联邦政府资助项目的欺诈行为,包括违反环境保护和反垄断法的犯罪行为。公务员贪污的调查则是处理联邦、州的地方官员的系统性贪污行为。其他经济犯罪调查则是指处理发生在国内外金融组织内的犯罪行为。违反国内税收法律的犯罪以及相关的财产犯罪、洗钱犯罪、涉税犯罪均由美国国税局下属的刑事调查局负责,该局在全美有3000名特工,分为六个大区,下设34个分局,实行垂直管理。刑事调查局是惟一可不受限制查询纳税申报和货币交易报告制度的执法机构。

美国特工局主要负责假币犯罪、信用卡、支票、ATM诈骗、伪造犯罪。

美国海关总署下设刑事调查局,在全美有20个分局,下设114个办事处,有2700名特工。主要负责涉及海关监管区域内有关毒品、走私、洗钱等犯罪案件的调查。

二、打击经济犯罪的经验

美国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有着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制。

(一)美国执法机构高度重视情报信息工作。他们强调,打击经济犯罪的关键在于情报,因而十分重视情报的搜集、汇总、积累、分析和使用。联邦调查局于1967年建立的国家犯罪信息中心拥有全国性网络,该系统目前拥有的成员遍及全美50个州及特区、并与加拿大刑事执法机构联网。全天候满足执法机构对重要信息的需要。该系统主要提供失踪人员和罪犯信息计算机检索,包括通缉、失踪人口和不明身份者的登记情况。被盗或犯罪车辆及零部件等。失窃牌照,追缴枪支,被盗船只、证券和其他物品,犯罪记录及指纹档案、票据档案等。美国国家犯罪信息中心的成功运作取决于联邦调查局、州和地方各级刑事司法机构的密切合作。

国家犯罪信息中心用户可通过地方和州级的计算机系统进入该中心,可在数秒钟内得到答复,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据统计,该信息系统每天的查询数量达100万次。

美国财政部所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是一个庞大的金融数据库,它与全美各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数据库、金融监管机构的数据库联网。该信息库由金融信息库、商业信息库、执法部门信息库三部分组成。金融信息库资料来源于《银行保密法》要求填写的各种金融交易的报告,包括现金交易报告、国际现金与货币汇款报告、赌场交易报告、外国银行转汇款报告。商业信息库是由各类零售商建立的有关购买资产所有人的信息资料。FINCEN并与各个联邦、地方执法机构达成信息共享协议,能够互相进行信息间的沟通与交换。通过该网络,调查人员能在几分钟内找到某个人的金融机构、商业合同、雇主姓名、资产数额等信息。这些数据经过分析和整理,就可以勾画出被调查对象所进行的金融和商业交易的清晰脉络,从而为调查提供线索。

另外相关的执法机构也有相应的数据库。国税局的底特律信息中心储存了全美所有的货币交易报告,供执法机构检索。海关、特工局以及其他州、地方执法机构也都有自己的情报信息系统。这些不同的信息虽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但是,执法机构在信息共享与交流方面的合作十分密切,因此十分高效。

(二)美国的金融防范新体系较为完善。美国80年代储贷危机爆发后,国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加大了对银行欺诈犯罪的处罚力度。特别是1987年颁布的《联邦量刑指南》,使联邦法官在适用法律、决定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被大大地加以限制。量刑的决定因素是犯罪活动所涉及的金额多少。1989年又颁布了著名的《金融机构恢复和执行法案》。这一法案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犯罪的。根据这一方案,由政府拨款6000万美元,用于充实调查和稽查机构,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调查起诉此类案件。面对日益严重的金融犯罪活动,各个执法和监管部门认识到仅从立法上加大惩处力度是不够的,逐步从事后惩罚转到事前预防上来。1996年,美国财政部、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五家负责银行监管的机构颁布了一项规则,要求各个银行对于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活动进行报告,由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汇总,然后它根据不同情况,分发给不同的执法机构处理。但这一规则并不适用于那些银行内部人员的欺诈和犯罪活动,为此,美国货币管理局设计并实施了“迅速执行计划”。如果某一行为是因银行内部的职员、管理人员、董事、大股东实施,并确有大量材料表明该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那么货币管制局就可以提起指控,要求上述人员归还不法财产;或者,如果上述人员承认对某一犯罪负有责任,银行遭受的损失在5000美元以上,而检察官又没有提起指控,美国货币管制局也可采取上述措施。

同时,执法机构还重视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这些机构举办防诈骗培训班,经常与大学、研究机构、学者、金融机构内部的调查人员共同举办专业研讨会,共同研究探索打击和预防犯罪措施。完善银行内部的管理机制,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执法协调工作十分顺畅,有关执法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美国的司法体制分散,联邦与州有各自的法律体系,执法机构各不隶属但却合作良好。其合作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保证有效合作,不但约定执法合作项目,对追缴赃款的分享也有明确规定。美国警察机构也是非常分散,但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能够做到互相尊重,提倡敬业精神和合作,并形成了良好的职业习惯。对跨区域犯罪的调查,办案方要主动与当地警察机构联络,请求支持,对于跨州的案件,要经过联邦执法机构协调。执法部门在办理大要案件时,也采取类似我国的专案组的方式,有关部门派人参与联合办案,保障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这种复杂分散的执法体制比较适合美国的特点,对一些经济犯罪,比如洗钱、信用卡犯罪,金融欺诈等由多个执法部门管辖,互有交叉,有利于互相监督和制约,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垄断和腐败的发生。

(四)美国有统一的犯罪报告。美国统一的犯罪报告是一项全国性的犯罪数据统计报告,它包括全美17000个各级执法机构的报案情况。美国联邦调查局对执法机构掌握的犯罪情况进行统计,所有的执法部门有责任每月向联邦调查局写出统一犯罪报告。由联邦调查局汇总,并予以公布。这一报告的宗旨是做一份可靠的犯罪统计以供美国执法机构的运作管理。多年来,其数据已成为美国国内主要的社会参考数据。这个统一的报告,较准确反映出社会的治安状况和犯罪趋势,对执法机构的活动也是一种监督。

(编辑李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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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1995年1月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科学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优质工程,是企业质量信誉和资质考核的重要依据。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一般每年评选1次,设一等次和二等奖。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并已评为局级优质工程和局级优秀设计的项目,可申报部优质工程。
第四条 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由建设司承办。优质工程的评选,经部优质工程审定小组审定后,由部批准发布。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由铁路施工企业施工的部计划内工程,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外委工程,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者,均可参加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
第六条 铁道部优质工程分综合优质工程和单项优质工程两种。
一、综合优质工程
1.新建铁路:单线干线铁路连续长度不少于50km;双线干线铁路连续长度不少于40km。
2.改建铁路(含增建二线、电气化和单独立项的通信信号及电力工程):其连续长度不少于100km或一个区段(含两端区段站)。
二、单项优质工程
1.新建、改建铁路区段站,编组站,大型独立客、货运站。
2.特大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且施工复杂的大桥;高度大于60m的高桥;大型立交桥。
3.长度在3000m以上的单线隧道、2000m以上的双线隧道;地下铁道工程的一个区间或一个车站。
4.路基工程、采用新技术的大型路基防护工程(如挡墙、护坡、护岸等)或施工困难技术复杂的其他特殊设计路基工程,其连续长度不小于1000m。
5.库房、厂房、车间等生产房屋,一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办公楼、宾馆等公共设施,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生活住宅建筑群总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以及单位工程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具有推广价值,且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单独形成能力的工程项目。
参加评选的工程项目,应包括该项目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及附属建筑物。
综合优质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不重复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部优质工程的项目,工程质量、施工技术、施工工艺等均应达到全路先进水平。
第八条 工程质量的核定:
铁路工程按部颁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由部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部级单项优质工程,工程质量必须优良;部级综合优质工程,其中的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单位工程及附属工程必须全部合格。一等奖优良率应达到90%以上,二等奖优良率应达到80%以上。
房建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由部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部级优质工程优良率,一等奖为50%,二等奖为40%。
外委工程质量评定,由项目所属部门或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
第九条 计划申报部优质工程的项目,施工企业应在开工前制订创优规划,施工过程中严格履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控制。
第十条 申报部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保证工期,不得超过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申报部优质工程:发生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死亡事故;工程主体部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经过不少于一个冬、雨季的考验,并经竣工验收才能申报部优质工程。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手续
第十二条 申报部优质工程一等奖的项目,由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提出申报。属于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所辖施工企业,需经总公司、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审核,由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组织复验并审核后,报部优质工程审定小组。
其他部属单位的施工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组织复验并审核,报部优质工程审定小组。
第十三条 申报部优质工程二等奖的项目,由各局主管部门组织复验,报经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审核后,报部优质工程审定小组。
第十四条 申报部优质工程,必须如实填写《铁道部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应提报全面质量管理概况,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情况,以及保证工程质量的组织、管理、技术措施和取得的效果;附送工程照片、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局级优质工程和局级优秀设计批件或证书等。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评定为铁道部优质工程的项目,授予部优质工程称号,由部向主要施工单位颁发奖状和奖牌,向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以及其他施工单位颁发奖状。以上单位可根据铁道部《〈企业职工奖励条例〉铁路实施办法》给予作出贡献的主要人员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获奖的优质工程由多个施工单位参加施工的,其中优良率达不到规定标准者不予授奖;分包单位也不予授奖。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追回奖状、奖牌,并在全路通报批准,3年之内取消参加评选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严守纪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洛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1998年9月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7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免售门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变电站、变压器、配电室、配电箱、灯杆、管线、灯具、工作井及照明附属设备。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局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主要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列入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之同步实施。



  第六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者审查。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编制工程计划,并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 从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由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其清洁、完好、美观和安全运行。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不断改善照明效果。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周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确需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植树或者设置其他物体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与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签订保护协议。



  第十二条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和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通知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予以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和障碍物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除特殊情况外照明设施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紧急措施修剪或者拆除,并在3日内告知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改动的,必须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并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不得擅自架设电力、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悬挂广告、宣传品、路标、路牌,不得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确需架设、安置、悬挂或者接用的,必须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严禁下列有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搭晒衣物及悬挂物品;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倾倒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非法占用、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

  (五)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涂、画、刻、写、张贴。



  第十六条 道路照明设施受到损坏,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现场,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通知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处理。

  因交通事故损坏道路照明设施时,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协同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三)违反城市道路照明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兴建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涂、画、刻、写、张贴,擅自悬挂宣传品、广告、路标、路牌等,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电力、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距离之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的,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五)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倾倒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六)擅自接用道路照明电源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七)故意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八)不听劝阻,非法占用道路照明设施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侮辱、欧打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