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18:40 浏览: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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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庆军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现决定对《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删去第六条。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其团队: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引进相关产业与企业,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推动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六项:“引进先进技术或者创新团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显著的。”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或者组织:
“(一)与合肥市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促进合肥市与市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合肥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予人员或者组织不超过两个,可以空缺。”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十日。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种类及获奖等级的决议。”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金额为五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十万元、六万元、三万元。
“市科技合作奖的奖金金额为十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优先参加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一)获得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首位人员;
“(二)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获得者;
“(三)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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