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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2:00:40  浏览:9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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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通[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厅政[2012]233号),现将调整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及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管理工作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由当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审批。具体认定标准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执行,受理、审批程序参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的相关程序执行。
  
   二、我部不再核发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中的主要电信设备,仍需通过抗震性能检测,并应当获得由我部认定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核发的检测合格证。我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抗震性能检测合格的电信设备目录。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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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1月1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张家坤副主任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努力推进人大制度建设和依法治省进程,积极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成效。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要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发〔2005〕9号文件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和改进立法与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检察院对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查,是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和有效途径。实践中,刑事抗诉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操作层面的困扰,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抗诉标准中的“量刑明显不当”就是其一。

一、关于“量刑明显不当”的规定及缺陷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因量刑问题应当改判的标准定位在“量刑不当”,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而高检院多个规定则将因量刑问题抗诉的标准定位在“量刑明显不当”。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关于刑事抗诉的范围:(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1.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2.刑事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

“量刑明显不当”的外延小于“量刑不当”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现行有关规定没有彻底诠释何为“量刑明显不当”。笔者认为,自由裁量和主观判断只有在相对圈定的范围内或者能依据相对统一和明确的标准,才能确保同罪同罚与适法平等。

二、“量刑明显不当”在实践中的细化探讨

笔者认为,对量刑明显不当的评价和定位应根据不同刑种、同刑种中不同幅度区间进行区分,不能一概而论,仅以主刑为例具体分析如下:

1.对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罚的,“量刑明显不当”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法院判决适用刑种错误,即应判处拘役而判处管制,应判处有期徒刑而判处拘役或管制,反之亦然。(2)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如果法院判决量刑差在一年以上的,属于“量刑明显不当”。(3)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如果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缓刑条件,而法院判决错误适用缓刑的。

2.对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量刑明显不当”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法院判决量刑差在三年以上的。(2)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法院判决量刑差在五年以上的。

3.对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而法院未判处的,属于“量刑明显不当”,反之亦然。这主要是由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的区别决定的。(1)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虽然无期徒刑在执行过程中,犯罪分子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假释,有可能减刑至有期徒刑,但两者仍存在质的差别:第一,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人,在减刑上最终确立的刑期不同(前者不少于十三年,后者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二,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人,在羁押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上也存在着本质区别,前者不能折抵刑期;第三,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是终身剥夺,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仅就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要求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触犯其他罪名的则没有硬性要求。(2)无期徒刑与死刑。主要区别在于无期徒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第一,死刑缓期执行还存在因故意犯罪而被执行死刑的可能性;第二,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同时决定对犯罪分子限制减刑;第三,两者在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上有很大差距。

4.依法应判处死刑的。依法应判处死刑而法院未判处,此种情形的“量刑明显不当”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应判处死刑而跨刑种量刑的,反之亦然。(2)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未判处,或者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该情形在《意见》中已有明确规定。(3)应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限制减刑而未限制减刑,或者不应限制减刑而限制减刑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