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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年审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53:15  浏览:8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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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年审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年审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不少海关向总署请示,可否继续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不参加年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经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细则》第二十五条对暂停有关单位报关权及吊销报关员证书作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是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已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暂停有关单位报关权或吊销报关员证书,属海关对走私、违规行为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等处罚之外的“附加处罚”,不构成走私、违规的,不适用上述《细则》第二十五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违反海关行政管理的行为,海关总署可以制定行政规章设定警告及较小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不得设定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因此,对报关单位及报关员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凡《海关法》及《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可继续引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其中总署有关规章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的,同时执行总署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各关可以直接引用总署有关规章进行警告或较小数额罚款的处罚,但不得进行其他种类的处罚(包括暂停或停止报关单位报关权,暂扣或吊销报关员证书的处罚),这是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对报关单位及报关员逾期(一个月)不参加年审、1年内没有报关业务等既不构成走私,也不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应视其为自动放弃报关权及报关员资格,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有关报关员,海关将不再接受其报关;无法通知的,应在海关公告栏予以公告。如要恢复报关资格的,须经海关同意后,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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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1993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3)27号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房屋产权争议的确权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教育部:
转去福建省人事局六月二十六日来函一件,请你们研复。关于函中所询问题,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在各类学校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包括经正
当手续调动,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