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本溪市门(楼)牌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47:03  浏览:97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本溪市门(楼)牌管理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门(楼)牌管理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1993年8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门(楼)牌管理,方便人民生活,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辽宁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住户等,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政府主管门(楼)牌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门(楼)牌的审批、编制、制作、安装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门(楼)牌是楼栋、门洞和门户的法定标志和代号,任何单位和居民住户均应按本规定设置,不得自编自制门(楼)牌。
  城乡管理、社会管理、治安管理、经济活动、新闻报道、邮电通信以及办理申报户口、招生招工、申办执照等各种手续,都应使用法定的门(楼)牌号码。
  第五条 门(楼)牌按下列规定编制:
  (一)一律采用路、街、巷名称加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均以车站、广场、桥头、交叉路口等为端点,以院落或建筑物为单位,按照路、街、巷的走向,实行东侧为双号、西侧为单号和南侧为双号、北侧为单号连续编排,不分段;每个建筑物正门(主门)编排一个门牌号码。
  (三)沿路、街的楼房、平房编主号,不沿路、街的可与主号就近的号码编支号。一户多门的,只编一个门牌号。一院多户的,可编一个主号,名户为支号。
  (四)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可与主号就近的号码编支号。违章建筑不编门牌号。
  (五)路、街之间或建筑物之间有待建空地时,应留出机动门(楼)牌号。
  第六条 门(楼)牌分为机关企事业单位门(楼)牌、住宅楼(栋)牌、单元门洞牌、楼房户牌、平房户牌、街巷牌、门市牌。
  门(楼)牌装设执行统一标准,位置要醒目。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门(楼)牌装设在单位正门上方中央或两侧,住宅楼(栋)牌装设在正面三层三分之一处,街巷牌装设在街巷两端栅墙或楼房的三层三分之一处,单元门洞牌和楼、平房户牌、门市牌装设在门洞和门户正门上方中间处。
  第七条 设置门(楼)牌,应到市、自治县(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登记注册,并缴纳工本费、安装费和管理费。
  第八条 凡需拆除旧房屋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均应提前向市、自治县(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申办拆除门(楼)牌号码注销登记手续并记入档案。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竣工前两个月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物平面位置图,到市、自治县(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设置、恢复更新门(楼)牌号码手续,并统一制作、安装。竣工后没有正式门(楼)牌标志的,不得交付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楼一律不准自行筑制或涂写名称号码,已经筑制或涂写的,要在维修过程中逐步清除。
  第九条 城市街、路、巷标志费用由城市建设维护费列支。门(楼)牌费用,已建成房屋从房屋修缮管理费列支,新建房屋由基建费列支,私有房屋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第十条 尚未设置或因失落、损坏、房屋形态改变等需要设置门(楼)牌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申报编制、制作、安装。
  第十一条 对于模范执行此规定, 检举揭发破坏门(楼)牌者,协助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实施管理有贡献者,应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无故不设门(楼)牌者,责令其限期设置,并可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随意挪动、拆除门(楼)牌者,责令限期恢复,并可处以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坏门(楼)牌者,按原费用二至三倍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六十元以下罚款;伪造门(楼)牌者,处以五十元以上六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和打骂污辱工作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做好门(楼)牌设置工作。对玩忽职守、监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2002年第九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公布2002年第九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药监市函[2002]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54号)的规定,上海市、陕西省、山西省、天津市、福建省、江西省、四川省、湖南省、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和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撤销了28家企业28个品种的30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已撤销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河南平顶山市宝丰药酒厂的乌杞蝎精酒“沪药广审(文)第200110075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的沙日嘎-4汤“沪药广审(文)第200109070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兰州太宝制药厂的暖宫孕子丸“沪药广审(文)第200201000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四)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丹阳市保健药品厂的颈椎康药袋“沪药广审(文)第2001020072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五)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5日撤销阜新蒙药厂的解毒玉珍丸“沪药广审(文)第200108054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六)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5日撤销大连海洋药业有限公司的伤科接骨片“沪药广审(文)第200112095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七)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5日撤销山东威海希波制药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宁神灵冲剂“沪药广审(文)第2001030112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八)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日撤销河南安阳中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抗栓胶囊“陕药广审(文)第2002030111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九)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0日撤销抚顺汇融药业有限公司的银屑灵“晋药广审(文)第200205011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7日撤销沈阳故宫制药厂的皮敏消胶囊“津药广审(文)第2002050324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5日撤销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熊胆丸“闽药广审(声)第200202000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6日撤销福建闽东捷迅药业有限公司的健长灵“赣药广审(文)第2002030036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4月26日撤销吉林真元制药有限公司的五味治肝片“川药广审(文)第2001100684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四)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4月24日撤销山西晶鑫药业有限公司的肝喜乐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103010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五)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西安天元药业有限公司的蒂达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107022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六)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30日撤销西安绿谷药业有限公司的中华灵芝宝“川药广审(文)第200106028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七)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8日撤销内蒙古黄河制药厂的毒淋泰牌大败毒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203013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八)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24日撤销内蒙古临河中药厂的连翘败毒片(蒙毒清)“川药广审(文)第200203010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九)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6日撤销青海金诃藏药药业有限公司的金诃解毒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204016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6日撤销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普乐安片“湘药广审(视)第2002040092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一)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3日撤销云南省腾冲县东方红制药厂的鱼鳔补肾丸“琼药广审(文)第200204004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3日撤销山西省吕梁中药厂的立三清大败毒胶囊“琼药广审(文)第200204006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三)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17日撤销内蒙古五原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锁阳固精丸“黔药广审(文)第200204000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四)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17日撤销吉林省天光药业有限公司的参桂鹿茸丸“黔药广审(文)第200202003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五)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撤销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的银屑敌胶囊“滇药广审(视)第2002030113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六)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撤销江苏方强制药厂的盐酸特拉唑嗪胶囊“滇药广审(文)第200204013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七)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撤销江西南昌瑞祥制药厂的癃闭通胶囊“滇药广审(视)第200112052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八)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撤销江西南昌瑞祥制药厂的癃闭通胶囊“滇药广审(文)第2001120746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九)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10日撤销云南省腾冲县东方红制药厂的鱼鳔补肾丸“冀药广审(文)第200203010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十)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10日撤销沈阳市康乐制药厂的熊胆丸“冀药广审(文)第2001121237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对以上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品种,原审批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药品广告申请,其它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异地换号申请。其中,云南省腾冲县东方红制药厂的鱼鳔补肾丸已于2002年4月10日被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了“黔药广审(文)2002010022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因此,该品种撤销文号之日为2002年4月10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发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后,要及时将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材料报送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以上品种发布广告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4号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市场食品质量的巡查监管工作,法律法规对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巡查的范围如下:
  (一)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
  (二)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三)突发特殊事件所涉及的食品;
  (四)依法需要巡查监管的其他食品。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市场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星期不得少于一次。
  第六条 巡查的内容如下:
  (一)检查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是否落实食品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1.包装食品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厂址;
  2.包装食品的商标、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3.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食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食用日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
  5.食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应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语。
  (三)检查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1.食品进销货台账;
  2.对食品的广告、宣传行为;
  3.是否经营禁止上市的食品;
  4.其他经营行为。
  (四)检查食品相关票证是否符合规定。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要求,索取相关票证,索取的票证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食品内在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检查食品的产品说明及使用性能、食品原料成分,品质质量;
  (六)检查《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食品质量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以及消费者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议,根据市场巡查管理的规定,制定抽查计划。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食品的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配备相应的快速检测设备,对食品的检查或检测结果应依法公示。
  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和其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