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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57:46  浏览:8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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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我市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等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或者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范围,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活动。
  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的范围,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活动。
  第四条 有偿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不仅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还应当符合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区总体规划。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区块单元或采矿权矿区范围;
  (二)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三)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四)勘查或采矿登记发证;
  (五)建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档案。
第七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必须报委托机关批准方可实施。
  接受委托的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逐级报委托机关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 采矿权协议出让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协议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范围;
  (二)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三)签订协议出让合同;
  (四)征收采矿权价款;
  (五)采矿登记发证。
  第九条 采矿权协议出让方案须经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接受委托的采矿权协议出让方案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委托机关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有偿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计划、经贸、财政、环保、林业、工商、国税、地税、水利、安监等有关部门以及探矿权区块单元或采矿权矿区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积极配合,为受让人提供方便,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04年3月2日漳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漳政[2004]综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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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关于执行《在线发表科技论文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的通知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关于执行《在线发表科技论文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的通知
(2005年10月10日发布)


各有关高校:

在线发表科技论文,打破了传统出版物的概念,免去了传统的评审、修改、编辑、印刷等程序,给科研人员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交流平台,以便及时发表成果和新观点,从而使新成果得到及时推广,科研创新思想得到及时交流。

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只要作者所投论文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为学术范围内的讨论,有一定学术水平,且符合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的基本投稿要求,可在一周内发表。但是,由于在线发表科技论文没有传统的评审过程,难免有极少数学术道德缺乏的人进入了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的作者群,在线发表了一些学术水平不高、研究内容单薄,甚至是有一定抄袭行为的论文,给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及其他论文作者带来了不良影响。同时,我们在对部分论文进行后评审时,也发现有部分作者在线发表论文时,没有遵守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发表论文的学术要求,存在一些不正规的行为。

为此,我们制定了《在线发表科技论文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希望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发表论文的作者能以此自律,规范自己的科技论文写作和发表行为,重视学术道德水平的提高,共同维护中国科技论文在线良好的学术交流环境。

如发现有作者违反上述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时,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将在查实其不良行为的事实后,在网上发表声明,公开点名谴责,并取消其已在线发表的论文,收回刊载证明。同时将其列入有不良行为者名单,禁止其三年内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发表论文,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建议对其进行其他处罚。




关于加强对残疾人忖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残疾人忖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



1995-4-21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残疾人忖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1995〕残联发字第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嫌合会、公安厅(局)、建设厅(局)、劳动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较快,但由于历史原因,城镇残疾人就业率仍远低于社会平均就业率,约有50%的残疾人无业,且社会福利不可能完全解决广大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一些地方为多渠道解决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从事运营,以维持生计。但目前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情况较为混乱,对从事运营的人员、车辆管理不善,非残疾人驾驶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无牌无证运营等问题突出。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残疾人人身安全,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的控制与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具,原则上不应用于运营,建议各地政府、社会各界更广泛地为残话人开辟其它就业渠道,以解决残疾人生计问题。但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和当前残疾人的实际情况,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运营问题,在目前安排残疾人就业确有困难的城市,可作为过渡性措施,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适当放开”的原则,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允许运营的区域,应控制运营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总数。

二、非残疾人和未经批准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

三、从事运营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定为下肢残疾人,年龄在18—50周岁,双眼视力在07以上(含矫正视力),无红、绿色盲,双耳听力正常,心、肺、血压、精神、上肢正常;

(二)经区(县)民政局或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和劳动局审核确属无业或生活困难者。

四、从事运营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是指定生产的专用机动车。其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用擅自改装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运营。

五、从事运营的残疾人,应先向所在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核准,由本人办理以下手续:

(一)经过交通规则、驾驶技术培训,取得驾驶资格,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证件;

(二)车辆检验合格,并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领取行驶证和号牌;

(三)向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申报有关事项,经审查符合规定,发给批准证书;

(四)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运营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六、从事运营的残疾人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公安、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车辆保养制度;

(三)不得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转让给他人运营;

(四)在车辆上悬挂明显的运营标志(标志样式由各地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自定);

(五)只准载运一人;

(六)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烛,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身,长度前端不得超过驾驶座,后端不得超出车身20厘米以上,重量不得超过100千克;

(七)不得人货混载;

(八)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车辆的管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对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运营和残疾人未经批准从事运营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应予坚决取缔,并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和非法所得。

八、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从事运营的残疾人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素质;积极协助管理部门妥善处理运营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问题。

九、各地接本通知后,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可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