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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试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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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试 行 )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1号



现公布《曲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自2009年9月7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曲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17号)、《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云卫发〔2003〕287号)、《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曲发〔2003〕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一种主要形式。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家庭缴费,政府补助,多方筹资,自愿参加;

(三)县级统筹,属地管理;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五)科学管理,社会监督。

第四条 我市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都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人),以户为单位参加,包括外出经商、务工的农民。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重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的权益和责任




第五条 参合人的权益:

(一)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基本医疗、健康体检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减免补偿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三)参与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六条 参合人的责任:

(一)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

(三)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第三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预算业务运行保障经费,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宣传、动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中央及省、市规定的补助标准落实参合人的补助资金,并将完成任务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建立健全精简、统一、效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主任,卫生、财政、发展和改革、民政、农业、人事、编办、审计、人口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扶贫、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和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织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承担以下职责:

1.审核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2.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编制基金预决算;

3.审核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并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4.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资料,建立参合农民登记、医疗费用补偿台账;

5.定期向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6.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7.定期向社会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8.收集、汇总、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信息,按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9.调查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

10.拟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二)机构及人员编制。在市和县(市)区卫生局内设立合管办,为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协调工作。落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合管办的机构及人员编制,乡(镇、街道)合管办为县级合管办的派出机构,县乡共管,以县为主。

(三)合管办工作运行保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按照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预算工作运行保障经费,市级财政按照每参加1人安排0.1元,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总人口在40万人以下的不低于15万元,40万人及以上的不低于30万元,乡(镇、街道)按照每参加1人0.5元预算安排。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合管办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取证、信息化管理等设备。

第九条 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民政、人事、编办、发改、农业、审计、扶贫、食品药品、广播电视、残联、人口和计生、红十字会等部门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费;

(二)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分为住院基金、门诊基金和风险基金。住院基金用于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门诊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因病在门诊的医药费用减免,风险基金是为防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临时周转困难出现透支而设置的基金。风险基金的申请使用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05〕102号)执行,风险基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充。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各级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四条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按年度收取,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前,开展经常性筹资、定点定时筹资、滚动式筹资等多种方式进行筹资。当年缴费,次年受益。收缴农民参合费用时,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使用票据的通知》(云财票〔2006〕7号)要求,使用云南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五条 在国有商业银行或经批准的地方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要及时划入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制度,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后,再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




第十七条 曲靖市辖区内具有当地户籍的农民依照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时间缴纳参合经费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不得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和财政补助。

第十八条 以县(市)区统筹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门诊统筹+住院补偿”模式,在风险基金提取后的全年基金总额中,用于门诊费用减免资金不超过30%,用于大病住院费用补偿的资金不低于70%。当年的统筹基金结余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免补偿比例、报销封顶线。

(一)参合人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门诊就诊,不设起付线,按照医药费用总额,减免比例可以到4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00元。

(二)住院治疗起付线标准按照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乡级起付线为50元,县级起付线为200元,县(市)区以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

(三)住院治疗补偿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不低于6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45%,县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为35%。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封顶线设定不低于15000元,特殊病种封顶线设定不低于20000元。

第二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每例400元。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执行云南省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自杀、自残的;

(二)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四)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保健的;

(五)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参合农民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的手续应简明、方便、快捷。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现场即时办理减免补偿。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根据病情需要到县外诊治的,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外出经商、务工的参合农民,其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到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合管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销的人员名册和相关资料报送县(市)区合管办核实后,由县(市)区合管办将补偿基金划拨到乡(镇、街道)合管办专用帐户。转诊到县(市)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治疗后返回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合管办办理医药费报销。




第六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 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能提供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方便就医并便于管理;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三)严格执行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认真履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接受卫生、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六)配备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准入退出机制,协议管理。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品提供、费用结算、不予支付的服务项目和药品、医疗费用拨付、审核与控制、争议处理等。协议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标牌不得转让或损坏。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解除或终止协议的,要及时收回标牌。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合管办审批、监督、管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合管办审批、监督、管理。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的通知》(云卫发〔2008〕671号)和《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试行)的通知》(云卫发〔2008〕1159号),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控制自费药品和自费服务项目。门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村(居)委会(社区)级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25元,乡(镇、街道)级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35元,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和当事人自己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积极探索单病种付费制、门诊及住院总额预付等办法,加强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曲靖市药品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药价的规定,网络采购,使用统一采购、配送的药品,保证药品安全、有效。




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县医院和中医医院的服务能力建设,争取大病不出县;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解决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每个村委会办好一个卫生所,做到小病不出村。

第三十三条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基础设施。乡(镇)卫生院要配备X光、检验、B超、心电图等基本设备,设置内、外、儿、妇、急诊、中医药等科室,开展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业务,能开展下腹部手术,中心卫生院能开展上腹部、骨科手术。村卫生所配备冰箱、紫外线灯、妇女儿童保健设备。

第三十四条 加大对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力度。乡(镇)卫生院医生在3年至5年内达到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的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其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到2020年,各县(市)区80%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乡(镇)卫生院院长要具有医师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科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达到80%以上。建立健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制度,采取在职和离职、自学、函授、请进来、送出去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学历教育、进修学习等。加强培训教育,使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每两年至少接受1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实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所的服务经营管理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实行“二制四有七统一”管理。“二制”即乡村医生聘用制、绩效分配制;“四有”即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七统一”即对村卫生所建制、行政、业务、财务、药品、收费、名称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村卫生所的药品和财务管理。村卫生所药品实行中标企业直接配送或由乡(镇)卫生院中心药库统一配送。村卫生所收支结余部分, 70%至85%用于村医补助,由乡(镇)卫生院审核发放,其余用于发展基金和村医学习培训等。

第三十七条 村医的补助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每人每月200元,由乡(镇)卫生院根据村医承担公共卫生的数量和质量,绩效考核后发放。财政补助部分要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人口较少的村委会倾斜。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成立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卫生、财政、监察、审计、农村基层干部、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九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合管办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设置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合管办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病人的病历和补偿情况进行入户核实,每月抽查的机构数不少于机构总数的20%,每个机构抽查的出院病人资料不少于上月出院病人总数的5%。乡(镇、街道)合管办每月抽查的村级和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数不少于机构总数的20%,每个机构抽查的门诊病人资料不少于上月门诊病人总数的1%。

第四十二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补偿公示制。

(一)村卫生所的处方、业务收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台帐每月上报乡(镇)卫生院,卫生院建立村卫生所固定资产专帐和收支明细帐,实行电子台帐管理,加强对村卫生所的监管。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合管办每半年公示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人数、减免补偿总人次数、减免补偿总金额和基金使用量。

(三)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固定公示栏,公示内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标准及流程;门诊、住院的个人医药费用和减免补偿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价格;服务收费价格等。门诊、住院减免补偿情况每月公示一次。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必须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规定,骗取、截留、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虚报、伪造票据、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及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基金流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追回损失,缴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伪造病历、处方、收费票据及少收费多报销等手段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责令追回损失,取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是乡村医生的,解除聘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参合农民将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私自涂改医药收据、伪造报销凭证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经查实后追回违规骗取的补偿款项,取消其当年的参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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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文号: 发布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1986-04-12  为加强城市道路(含市郊公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特作如下规定:


  一、 市政建设部门新建、扩建道路,应按城市规划的道路宽度和要求进行征地和建设。市规划部门在制订道路规划时,应作出道路两旁建设规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各单位应配合规划部门对道路两旁的建筑管理,保证规划方案的实施。

  二、 城市建设新开发的地区,凡承担开发的单位应按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要求办理。

  三、 道路两旁的各项工程建设,要进一步发扬我市传统的建筑风格,搞好园林绿化布局。凡在路宽四十米以上的,建筑红线后退不得少于五米,路宽三十米以上不足四十米的,建筑红线后退不得少于三米,其首层或二、三层应用作公共或商业服务用房。大宾馆、大酒家、大剧院、大游乐场等建筑物,应在首层或院内或地下设有停车场。

  四、 广深、广中、广佛、广从、广花、广汕、广新、广清、广番公路以及广州大道和高速公路的广州路段,除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地段外,从规划道路中线起算每边各五十米(即按一百米控制)内,不准搞临时建筑以及摆设工商业点档。

  五、 道路两旁暂时未能按规划建设使用的地段,由市规划部门埋设规划路边界桩,竖立明显标志。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缩红线范围内,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和堆放材料、杂物,违者,限期拆除或清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强制拆除、或没收。

  六、 凡在规划道路边线以外,需搭建临时简易建筑的,由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统建。临时占用土地及其设计方案要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并向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缴交每平方米二十元的保证金,能在城市建设需要时,一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的,可如数发还保证金;逾期不拆除者,由城管监察部门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并没收其保证金。

  七、 对已占路占街的临时点档和违章建筑,应按市政府穗府[1985]118号《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筑和乱搭乱盖的通告》的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拆除或迁移。

  八、 道路两旁的违章建筑清理后,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有效地管起来,绿化部门要充分利用边角地带,搞好道路两旁的绿化、美化建设。

  九、 本规定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监督实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6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四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协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对全省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2.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搞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订。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3.积极推进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全省生产力布局规划;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及全省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搞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和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涉及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运行情况,参与制定财政、货币政策实施措施,分析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对企业债券融资活动实施监督;参与股票融资项目审核,引导资金投向;指导、监督组建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
  (五)研究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方案,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方向;负责审核、报批国家出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我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做好全省国际收支平衡工作;组织全省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省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有关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组织编报、审批农业重大项目;牵头负责制定信息化专项规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负责组织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七)牵头负责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区域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城市化发展规划,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目标考核和有关重点项目审批;负责全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划、政策的协调;负责以工代赈工作;负责地区经济协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负责协调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牵头负责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管理粮食、棉花、食糖和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规划、协调和管理全省社会发展工作,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全省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拟订自然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开发规划,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参与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拟订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负责组织省际间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参与东西部合作和国际合作的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对全省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水平的平衡。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信息发布、信访等委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根据军事需求制定经济动员规划、预案;组织开展动员潜力调查;组织落实国防建设项目;进行动员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指导市县经济动员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专项、区域等规划和政策;提出推进城市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促进苏北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并检查落实情况;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苏北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协调苏北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及重大项目的申报、建设等工作;管理有关苏北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协调南北挂钩帮扶工作;完成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检测;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
  (四)财政金融处
  分析全社会资金运行动态,提出动员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分析财政、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贯彻建议;参与研究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监督企业债券融资活动,参与审核股票发行方案,监督上市资金运用,引导资金投向;指导、监督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
  负责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宏观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资金来源;负责研究提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监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编制和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省级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六)外资与经贸处(省沿江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在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省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外贸发展战略,负责重要商品进出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研究提出粮食储备的有关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粮库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安排流通部门有关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江苏与外国友好省州间的经贸合作工作。承办省沿江开发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
  (七)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气象、水利等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组织编报农业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引导和调控工作。
  (八)交通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交通、原材料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能源、交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组织编制能源、交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能源、交通、原材料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审核或审批其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方面的对外合作。
  (九)工业处
  分析全省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全省工业经济的发展战略;负责衔接平衡各有关行业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对工业现代化进行宏观指导;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研究拟定稀土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十)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全省科技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高技术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工程中心项目;管理归口的省产业技术研发经费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做好信息化有关工作,安排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积极推动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和交流;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十一)服务业处(省第三产业办公室)
  研究制定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研究制定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编制省级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规划。
  (十二)社会发展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等方面的政策及有关的重大问题;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研究分析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毕业生就业政策。
  (十三)区域经济处(省以工代赈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全省地理空间信息系统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组织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地质勘探、水资源平衡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环境保护、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全省以工代赈计划。
  (十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根据省政府领导授权,参与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承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提出推进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开展国际经济研究和中外经济体制比较研究,参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五)宏观体制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衔接,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研究论证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外汇、收入分配、就业保障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宏观经济体制重点问题研究和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城乡、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体制问题。
  (十六)企业与市场改革处
  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研究政府管理经济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改革问题;调查研究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研究论证粮棉流通体制、住宅市场和各类要素市场的改革问题,跟踪研究建立市场体系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承担省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十七)经济合作处
  负责组织省际间对口支援、经济合作和参与西部开发等有关工作。
  (十八)对口支援处
  承担国务院交给我省的对口支援拉萨、与陕西挂钩扶贫协作、接收安置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和新疆伊犁州等工作。
  (十九)法规处(政策研究室)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省内外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综合性调研工作。
  (二十)人事处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以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一)行政财务处(审计处)
  负责机关行政、事业、基建等经费的管理;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固定资产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设立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25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27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1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6名,正副处长(主任)5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32名。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五、其它事项
  保留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