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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15:10  浏览:9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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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3届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穗府〔1988〕13号)已不适应我市社会实际情况需要,现决定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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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国家通告终止保护的中药保护品种,解除其涉及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约束力,相关企业可申请恢复原被中止的药品批准文号。现将申请恢复批准文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恢复原被中止的批准文号,其程序、时限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补充申请办理。申请企业须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其分类为其他项。

  二、申请恢复原被中止的批准文号尚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证明文件:
  1.《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
  2.中止该品种批准文号文件;
  3.终止该品种保护文件;
  4.原该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
  5.原企业更名的须报送企业更名文件;
  6.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出具的该品种没有其他企业续保的证明文件。

  (二)技术资料:
  7.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本剂型的现场考核报告;
  8.该药品生产企业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按现行质量标准的自检报告和省级药品检验所对该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
  9.该品种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书;
  10.拟采用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三、申请恢复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将上述资料准备齐全后,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按药品补充申请的有关要求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符合要求的按照现行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发给该药品批准文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1年 20号

《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已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02年1月1日前已携运或邮递进境、1月1日后办理海关征税手续的物品,按2002年税率执行。
附件: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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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物品名称        │ 2002年税率 ┃
┠──┼───────────────────┼───────┨
┃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   10%   ┃
┃  │版录音带、录像带           │       ┃
┠──┼───────────────────┼───────┨
┃  │                   │       ┃
┠──┼───────────────────┼───────┨
┃  │金、银及其制品            │       ┃
┠──┼───────────────────┼───────┨
┃  │                   │       ┃
┠──┼───────────────────┼───────┨
┃  │食品、饮料              │       ┃
┠──┼───────────────────┼───────┨
┃  │                   │       ┃
┠──┼───────────────────┼───────┨
┃  │本表2、3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
┠──┼───────────────────┼───────┨
┃ 2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   20%   ┃
┠──┼───────────────────┼───────┨
┃  │                   │       ┃
┠──┼───────────────────┼───────┨
┃  │化妆品                │       ┃
┠──┼───────────────────┼───────┨
┃  │                   │       ┃
┠──┼───────────────────┼───────┨
┃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       ┃
┃  │件)                 │       ┃
┠──┼───────────────────┼───────┨
┃  │                   │       ┃
┠──┼───────────────────┼───────┨
┃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像机     │       ┃
┠──┼───────────────────┼───────┨
┃  │                   │       ┃
┠──┼───────────────────┼───────┨
┃  │其他电器用具             │       ┃
┠──┼───────────────────┼───────┨
┃ 3 │烟、酒                │   50%   ┃
┗━━┷━━━━━━━━━━━━━━━━━━━┷━━━━━━━┛
注:避孕用具和避孕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