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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3:57:35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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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政发〔2008〕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规划的有效监管,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政府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制度。

  省政府向设区市政府派出的督察员,负责督察设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实施。

  第四条 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省政府派出的督察员的选聘、培训、任用、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事主管部门制订并报省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确立城乡规划督察机构(以下简称督察机构),具体负责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第五条 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督察机构和督察员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等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上一层面规划、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条件的提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四)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等有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城乡规划督察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城乡规划督察可以采取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巡查和督察员驻点督察等方式进行。督察人员应当组成2人以上督察组依法开展督察。

  第八条 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参加被督察的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会议;

  (二)调阅或者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三)约谈知情人或要求被督察的单位及其人员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取证;

  (五)其他必要的督察措施。

  第九条 被督察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督察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对与督察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应当及时如实提供,不得推诿、拒绝、隐匿和伪造。

  第十条 督察组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出《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并报其所派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被督察对象在接到督察建议书后,应当对督察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组织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意见和整改结果反馈给督察组。

  督察组应当及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

  第十一条 被督察对象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原违法违规行为仍在继续的,督察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其所派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派出部门向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出《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

  督察事项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督察意见书后,必须按要求认真组织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和整改结果反馈给发文单位。

  对督察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督察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文单位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二条 督察员督察不力、瞒报或编造虚假情况、超越职权干预正常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解聘;构成违纪的,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公开其办公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督察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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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5〕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益 阳 市 规 划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规划、建设、城管行政执法和市政公用事业机构调整设置的通知》(益发〔2005〕13号)精神,设立益阳市规划局。益阳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市和村镇规划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有关规划和小城镇建设指导方面的职能划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与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负责全市县(市)级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集镇与村庄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
  (三)具体负责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以及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消防设施、地下空间(含地下管线)、风景名胜区等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
  (四)参与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负责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小城镇建设。
  (六)负责确认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负责实施和监督建筑工程放线和验线。
  (七)负责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八)建立协调监督机制。规划部门要与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密切配合和相互监督机制。规划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和处罚不当的事项,以及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规划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均应及时互相通报,相互监督。对于不按规定审批和处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当有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市城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协调。
  (九)归口管理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市园区规划分局、市规划咨询中心和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市规划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加挂法规监察科和人事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督查督办、综合调研、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和会议组织;拟订与报批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秘、保密、档案、来信来访等日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及规费收缴、控购申报和固定资产核资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固定资产和行政后勤管理;督促和指导本机关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监督本城市规划区域内涉及规划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的调查和处理;承办规划行政处罚书的拟订、报批,承办行政诉讼案件;承办规划行政复议工作。
  (二)乡镇规划管理科(加挂益阳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全市乡镇体系规划;负责各区县(市)建制镇规划的指导及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具体指导并督促各区县(市)建制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并参与评审;指导建制镇规划实施;重点帮助乡镇建设试点和小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工作;负责各区县(市)城镇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负责城镇规划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负责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综合规划管理科(加挂益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例会会务工作;承办专门委员会例会和局长业务办公会;协调有关规划业务的工作关系,指导规划设计的有关业务技术问题;组织重大建设项目专家咨询会和方案设计的竞标,参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核发“一书两证”。
  (四)用地规划管理科
  参与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承办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拟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圈定用地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承办城市规划区域内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与申报;参与建设用地纠纷的调处和违法违章用地调查处理;承办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现状图的绘制和用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五)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定点、报建条件审查;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签发建设工地放线定位通知单;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放线定位、施工图技术交底和竣工验收;负责道路、管线等市政工程的规划审批;参与违法建设工程的调查处理以及因建设工程引起的基建纠纷的调处;负责规划“一站式”报建费的收缴工作;负责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六)村民建房管理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制市区、近郊区村民住宅建设布点方案,审核规划控制区村民住宅建设布点方案。负责市区、近郊区内村民住宅的选址定点和报建申请、现场踏勘、放样、验线、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核发《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审批单》。督查、协调村民住宅违法违章建设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年度检查。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其办事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规划局行政编制16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任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下属机构
  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
  将益阳市规划建设综合执法支队更名为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规划方面的行政监察执法工作。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为副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7名,配支队长1名(副处级),副支队长2名(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关于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3]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近一时期一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宣传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形式,变相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现象严重,为及时制止此种行为,现将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广告中宣传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或者是广告中含有以处方药商品名称注册的商标内容的,属于药品广告的一种表现形式,必须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与处方药的商品名称(包括曾用名,下同)相同,企业字号与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相用时,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企业字号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之外进行广告宣传。

  三、以处方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处方药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成立的各种咨询服务机构或者医疗服务机构,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在大众传播媒介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应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