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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27:55  浏览:8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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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订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日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宣教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结合《2009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认识和把握新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以引导地方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职工安全技能为重点,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搞好“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教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面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得到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企业新进人员和重点行业(领域)农民工得到全面培训,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和活动内容

(一)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系列宣传教育。

1.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特别要使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安全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条件具备的地区、行业、部门、单位,要积极举办以安全发展为主题的研讨会、论坛、演讲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深入研究探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举办第四届安全发展高层论坛。继续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安康杯”竞赛,与共青团中央开展“青年安全示范岗”活动,与有关地方、部门联合举办系列宣传活动,推进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2.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五五”普法,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日等时段和节点,做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坚持法律宣传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相结合,在执法行动和治理行动中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强化执法,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采用有效形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普及,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

3.今年6月份组织开展第八个“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生产集中采访报道活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的有利契机,适时组织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和安全生产集中采访报道活动,创新内容、创新方式方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使广大职工群众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形成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集中采访报道活动要注意发挥主要新闻媒体和重要新闻网站的作用,通过记者采访和新闻报道,形成全社会坚持安全发展、关注安全生产的热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继续与中宣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以江西、福建、浙江为主的安全生产万里行集中采访报道活动。

4.认真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宣传。通过主题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充分展示新中国成立60年来安全生产取得的成就。通过举办新中国成立60周年成就展览、摄影展、文艺演出等形式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突出宣传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创新10年来安全生产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做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建立10周年、矿山救护队建立60周年的宣传工作。

5.推出安全监管监察一线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大力倡导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积极推动在执法中服务和在服务中执法。总结、推广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百名安监局长进千家企业、千名安监员破解万家企业难题”的安全服务做法,将安全监管监察寓于安全服务之中。内树典型,大力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树立标杆,推动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者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全社会树立良好形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年将组织表彰一批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二)努力推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

1.重点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总结山东、深圳等地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命名活动的做法,推广部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研究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措施办法。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继续大力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活动,总结典型,推广经验,让安全生产在企业蔚然成风。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要结合实际,借鉴国内外安全文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建设各具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坚持与生产实际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模式。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研究和知识普及,编印安全文化理论与实践读本,在安全类报刊、政府网站开设安全文化专栏,推动安全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同步发展。

2.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推动企业安全诚信建设。大力培育安全诚信、安全道德,开展安全诚信理论研究,通过宣传教育、规范引导和典型示范等方法途径,在全社会特别是在企业经营管理者中,倡导树立安全诚信意识和安全道德观念,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总结推广河北、湖北、江苏无锡等地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双承诺”的做法,督促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向社会和政府做出公开承诺,保障安全生产,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继续公布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3.推进安全文艺创作、文艺演出与群众性文艺活动,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等。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制作生产更多更好的影视、剧作等安全文化产品,广泛开展职工安全文艺活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和全国总工会、中国文联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职工安全文艺汇演”;与全国总工会共同主办“安全伴我行”全国演讲比赛。支持拍摄拟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以煤矿安全为题材的三十集电视连续剧《矿哥矿嫂的幸福生活》。中国煤矿文工团(中国安全生产艺术团)在日常演出中要突出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并组织专场安全文艺晚会。

4.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和人员伤害。总结推广北京、上海、青岛、济南等地经验,推进安全社区建设。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大力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社区建设,深化企业主导型安全社区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下的农村安全社区建设。2009年在全国建成50个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的安全社区。2009年第四季度召开全国安全社区工作会议和亚洲安全社区大会。

(三)加强领导干部、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大力开展职业培训。

1.强化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对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市(地)政府分管领导干部全部培训一遍。实施大规模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计划,举办市、县级安全监管局局长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专题培训,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抓好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做到主要负责人全部持证上岗。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监督检查。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到期复训和轮训工作。各地要大力加强全员安全技能培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技术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高危行业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覆盖面,督促企业通过岗前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抓好企业新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新招用职工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实现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三项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特种作业岗位安全技能大赛。

3.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各类企业要积极推进招用工制度改革,变直接招工为招生,大力提高新招用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措施办法,鼓励企业委托大中专院校定向培养,鼓励企业从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招用职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办技术学校,扩大招生规模,为企业培养更多高素质职工,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鼓励大中专院校定向为企业培养适用人才,鼓励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到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4.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质量。整合优化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师资力量建设,进一步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装备水平。严格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改革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视频讲座、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支持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联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各地和各级培训机构通过组建讲师团方式,对缺乏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送教育培训上门,解决企业培训难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邀请专家、学者,特别是邀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一线专家,面向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每月举办1次视频专题讲座。

(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1.规范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栏目的建设,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和重要新闻。完善新闻发布制度,规范新闻发布程序。开好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重要安全生产信息。关注热点问题,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都要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音像资料库,利用资料,组织制作电视宣传教育片,汲取教训,推动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制作重特大典型事故案例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新闻发言人培训,提高新闻发布工作水平和舆论引导能力。

2.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阵地作用,营造主流舆论强势。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通过加强与主流媒体、重要网站的联系沟通,采取集体采访、专题报道、深度报道、网站做客等方式,加强正面宣传,营造主流舆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营造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新闻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新闻报道。强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做好主管报刊、网站安全生产宣传报道的协调、指导,组织开展好主管报刊审读工作,做好第五届全国安全生产新闻奖的评选。

3.制订并落实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采访预案,完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应急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各地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舆论引导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工作预案,坚持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及时发布有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理工作的信息。

4.建立网上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准确把握网上舆论态势,加强网上正面引导。要建立网上舆情监测系统,建设安全生产网络评论员队伍,对网上重大舆情动向早发现、早引导,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要争取第一时间在网上作出反应。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统一部署,宣教行动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由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界齐抓共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宣传、教育、新闻、文化及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主管媒体按业务分工负责相关宣教活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成立由主管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机构,落实责任,明确分工,认真组织。宣教行动要做到有方案、有项目、有行动,做到方案落实、项目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完成时限落实。

2.建立会议联系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部署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也要建立相应会议制度,及时分析形势,进行有效指导。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每季度要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重点抽查、异地检查等方式,对宣教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3.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所需经费。要把宣传教育行动与监管监察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与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解决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4.运用多种宣教手段,形成合力。充分运用党委政府宣传思想文化资源和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作用,充分发挥骨干宣传思想文化单位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引领作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类报刊和网站、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部门,都要积极投入安全生产宣教行动,鼓励社会各界致力于安全文化事业的企业和团体积极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宣教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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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1995年9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8号修订)






第一条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和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必要时省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报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五条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国内领先地位,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者老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文献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者有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者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学科领域居省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者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效益的。


第七条设立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报所在的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含研究会、协会),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省评审委员会评定。


(二)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由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九条经批准的省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对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的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


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和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由省财政支付。


第十二条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每三年评定一次,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凡属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
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给
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52号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区内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弱电共同管网,是指为电信、移动、联通、国防光缆、铁通、专用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视讯缆线提供的综合性地下物理通道。

第四条 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建设,应纳入中心城区地下设施建设规划管理范围,并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建投”),负责中心城区弱电管网建设和管理。市城建投可与地下弱电管网使用单位以外的经招、投标中标的投资主体,组建市中心城区地下弱电管网的投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市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经营市中心城市地下弱电管网。

  第六条 市城建投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与改革、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公路、水利、环保、人民防空、价格、工商和驻军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国防光缆、交通信号等地下弱电管网有关使用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和使用单位的长远业务需求,各自编制城市地下弱电管网需求计划,由市城建投汇总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弱电管网总体规划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预留孔径满足国防通信建设的需要。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地下弱电共同管网需求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专项规划。按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信息网络发展的中长期需求,合理组织、有效监督城市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实施和建设,避免重复开挖城市道路。在经营期内,不再对市城建投以外的单位审批城市弱电管网单建项目。

  第九条 中心城区老城区弱电下地改造工程应结合旧城改造规划分步实施;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新建住宅区地下弱电网建设工程与主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新建区地面上原则上不再允许建设弱电架空缆线。

  旧城改造中涉及原有国防专用管线报废或搬迁的,在新的弱电管网建设完成后,应满足国防专用通信的需要。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十条 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应依据专项规划,与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同步进行,并对原有的存量资源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管线使用单位接市城建投通知后15日内,将与道路建设配套的地下弱电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城建投。市城建投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统一编制地下弱电管网建设计划,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已实施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的道路,各管线单位不得再单独建设自用管沟,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已完成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的道路,原则上不得再进行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因特殊情况必须建设的,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弱电网投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程序办理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地下弱电管网建设需穿越、跨越、利用人防工程或河道及堤防设施的,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城市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免收共同管网建设施工的占道费;道路挖掘恢复按成本价计算,并适当减免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政收费。

  第十五条 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经审批的建设方案、规模、内容及设计图纸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报项目前期审批部门重新立项或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由原审批机构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 已立项审批的新建、改扩建道路项目之外的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前,应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行政审批手续,在施工过程中自觉接受城管执法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在审批规定的时间内施工和竣工。

  第十八条 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资料及相关文件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与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第十九条 在未实施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的道路,性质相近的各管线单位应充分利用已有地下管线的存量资源,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由市城建投负责协调,逐步实现本市地下管线的互联互通,并按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各管线单位进行管线出租和产权交易。

  国防光缆的日常维护,由湖南省国防动员三级指挥网维护中心永州维护站进行维护。

第四章 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市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各专业管线使用单位提供出租、出售及日常维护管理等服务。

  地下弱电管网的出租、出售及日常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方案应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管价权限审批。

  为保障公益事业的发展,对政府公益性管线租用、购买地下弱电共同管网设施的,实行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成后,未出售、出租的地下弱电共同管网设施(含井具等)的日常维护由市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已出售、出租的地下弱电共同管网设施(含井具等)的日常维护按双方的协议执行,协议不明确的由市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二条 委托市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对管线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应由管线使用单位向市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提供专业管线的设施维护规程,并与市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签订维护管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应加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各使用用户单位日常维护管理的统筹安排工作。

  各管线使用单位在使用地下弱电共同管网设施的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在确保所属管线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的基础上,配合市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做好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内的各类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市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接使用单位通知后,报告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城市弱电管网;因特殊原因确需跨压城市弱电管网设施且保证不影响弱电管网安全使用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市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才能施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市辖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