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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5:57:01  浏览:8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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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9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等1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10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



为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粤府法明电〔2007〕3号)和《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汕府办〔2007〕96号)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进行了清理。根据2007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十二届第12次常务会议的决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本决定附件所列的规章。

附件: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附件:

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 章 名 称 发布、修改日期及文号
1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1996 年 12 月 30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8 号发布
2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1997 年 10 月 7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7 号发布
3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1997 年 12 月 11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9 号发布
4 汕头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998 年 10 月 19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23 号发布
5 汕头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办法 1998 年 11 月 23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发布, 2001 年 8 月 4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48 号修改
6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1999 年 1 月 23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27 号发布
7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999 年 1 月 23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30 号发布
8 汕头经济特区粮食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2000 年 1 月 4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39 号发布
9 汕头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 2003 年 4 月 11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69 号发布
10 汕头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2003 年 11 月 13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72 号发布, 2005 年 10 月 12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83 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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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迈出了很大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粮食生产持续发展,保证了城乡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必须稳定增产粮食,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加快全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把握有利时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放开价格,放开经营,增强粮食企业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进一步向粮食商品化、经营市场化方向推进。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稳步地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
粮食价格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目前我国粮食市场发育程度还比较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因此,粮食价格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总的原则是:统一政策,分散决策,分类指导,逐步推进。争取在二三年内全部放开粮食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在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之前,应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粮食价格放开,要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注意保护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为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保留粮食定购数量,价格随行就市。(二)继续实行和改进粮食定购“三挂钩”政策,将化肥、柴油由实物奖售改为平议差价补贴,付给出售定购粮食的农民
。(三)为防止“谷贱伤农”或粮价暴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各地在必要时应制定粮食收购的最低保护价或销售的最高限价,并相应承担财政责任。具体办法由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达。(四)销售价格放开后,要继续保留城镇定量人口的粮食供应关系,对城镇定量
人口是否给予补偿,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切实做好受灾地区、贫困地区和水库移民的粮食供应。(五)要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和扶持。(六)省间、地区间粮食贸易,要产销见面签定供销合同并严格履行,或通过批发市场交易。大中城市要切实加强粮食储存

、调运和供应工作。
为了支持粮价改革,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补贴保留三年,逐年减少。每年减少的财政补贴,转作中央粮食风险基金,不准挪作他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少的财政补贴,也要转作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暂缓放开粮价的地方,继续执行现行粮食购销政策和国家规定的中等标准品购销价格,品种等级差价、进销差率改由地方政府或物价部门商粮食主管部门确定。
全面放开食油购销价格和经营。从一九九三年度(系指粮食年度,下同)起,除军供用油外,取消国家食油收购计划和食油定量供应政策,取消食油指令性调拨计划,产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二、继续实行粮食包干办法
现行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到一九九二年度末(一九九三年三月底)结束。为了支持粮价改革,保证粮食计划管理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过渡,原包干指标原则上不作变动,继续延长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度,中央财政拨付的粮食加价款、差价款
补贴,与粮食包干方案脱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粮食管理,搞好本地区粮食数量、品种平衡,确保城乡市场粮食供应。今后除中央认定的特大自然灾害外,国务院不再核批粮食指标。
军供粮油和大豆暂按现行办法供应,计划一年一定。各级政府和粮食企业要从全局出发,在品种、质量、数量上保证供应。
要切实加强国家粮油库存的管理,确保帐实相符,安全储存。一些行之有效的保管制度和办法要继续执行。国家专项储备粮、特种储备粮、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和国家储备食油,所有权属中央,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准动用。为帮助地方尽快建立粮食储备,国家平价粮食周
转库存下放地方管理,其中百分之六十转作地方储备,其余部分,地方可以周转使用。国家平价食油周转库存也要划一部分作地方储备。具体办法由商业部下达。
三、继续加强和完善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商品,在放开粮价、搞活经营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做到放得开,守得住。
(一)以国家储备为中心,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为主的多层次粮食储备体系,是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质基础。国家粮食储备在坚持适度规模、总量平衡的前提下,要优化品种结构和储存布局。要通过储备粮的吞吐,平衡供求,稳定市场,并积极探索搞活国内外经营,串换
品种,保量增值的途径。
要抓紧建立地方粮油储备,以确保本地区粮油市场的基本稳定。地方粮食储备资金和费用补贴参考国家储备粮的办法,由同级政府确定。积极推行农村集体储粮和农户储粮,防备灾荒。
(二)加快以全国性大型批发市场为中心的三级粮油市场体系的建设。全国性大型粮食批发市场,在重点发展中远期合同交易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市场,研究探索分散价格风险的机制和办法,建立标准合约,逐步向期货贸易方向发展。区域性批发市场,要逐步办成该区域粮油流转
中心和集散地。农村初级粮油市场,要以历史形成的集散地为中心,放手发展,做到产需直接见面,互通有无,批零兼营。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贸易壁垒,形成高效、畅通、灵活的全国粮油市场体系。
允许和支持多种经济成分、多流通渠道参与市场粮油经营。国有粮油企业要通过参与市场竞争,努力掌握粮食和食油的主要批发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粮食和食油批发、零售业务。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三)加快粮食收储、加工、销售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粮食企业的组织化和技术设施现代化程度,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整体优势和主渠道作用。要大力推进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以现有服务体系为依托,以大型企业为骨干,积极组建粮食企业集团,建立起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的粮
食流通服务体系。
(四)实行粮食进出口内外贸易结合,统一管理。国家对粮食的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对小麦、大米、玉米、大豆等主要品种的进出口,根据国内余缺和国际市场情况,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进出口总量计划,商经贸部后由国家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实施。根据《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的大米、玉米、大豆,可实行内外贸联合经营;其他非计划配额管理的粮油品种,也鼓励内外贸联合经营;可赋予有条件的大中型国有粮油企业一定的进出口权。凡
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粮油企业,要积极参与国际市场,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接受价格指导,并在获得配额和许可证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五)随着粮油价格和经营逐步放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粮食总量和分品种、分地区综合平衡情况,努力使粮食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大体适应。这是加强宏观指导的重要环节,绝不能放松。要制定年度粮油(包括议价粮油)购销指导性计划,指导粮油企业的经营活动。各级银
行要合理安排国有粮食企业经营资金,建立良性的收购资金机制,以利于粮食生产、收购和市场的供应,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商业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四、大力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增强国有粮油企业的活力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要继续推行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大中型粮油企业要实行集体承包或全员承包,有条件的要积极进行股份制试点。小型企业可以灵活采用转、改、租等多种改革形式。企业内部要积极进行人事、用工、分配制度等方面
的改革,克服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弊病,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承包过程中,要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基层粮管所(站)的隶属关系,仍由粮食部门统一管理。其资产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平调和挪用。
在深化改革放开经营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油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开展多种经营。(一)对放开粮价的地区,原来地方财政对粮油企业的亏损补贴和有关专项补贴,原则上三年内不取消。(二)价格放开后,粮食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所需资金,各级银行要继
续支持,并与收购资金贷款分户管理。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行粮油企业“内部结算中心”,做好系统内部的资金结算工作。(三)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国有粮油工商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网点建设。除“八五”期间粮油加工企业继续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外,各级政府可因
地制宜地制定一些政策予以支持。(四)放开价格和经营的地区,国有粮油商业企业过去享受的减免税办法,在“八五”期间要继续执行。国有粮食企业新开办的多种经营,在开办初期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优惠。(五)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

粮油企业现行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国有粮油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各种漏洞,努力降低费用开支,挖掘潜力,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
五、绝不放松粮食工作
长期以来,国有粮食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安排好人民生活、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粮食是国民经济基础的基础,涉及面广,影响大。目前我国粮食总量并不宽裕,品种矛盾还相当突出。在粮食流通体制转换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
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粮食服务体系不要打乱,粮食工作不能削弱。粮食行政管理机构要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精减人员,转变职能,把工作重点转向研究政策、制定规划、加强行业管理、搞好协调、监督和信息咨询服务。要抓紧粮食法规
建设,使粮油经营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在多渠道、多种经济成分的竞争中,要加强和改进国有粮食企业的工作,继续保持和发挥主渠道作用。粮食行业的干部职工要继续发扬优良传统,积极发挥在调节市场、搞活流通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财政、银行、税务、工商、铁道、交通
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给予帮助和支持,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993年2月15日

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根据产品税有关规定,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当纳税;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属于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当纳税,属于本企业非商品产品的不纳税。由于长期以来,商品产品与非商品产品一直难以划分
,执行中矛盾较多,同时还带来了企业之间用于非生产项目的产品税负不平的问题,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不适应。另外,目前工业企业委托加工产品,是视同自制产品,在销售时纳税的;商业、外贸、物资和供销企业委托加工产品,一律于加工产品收回时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据一些地
区反映,这样做不能够对加工产品实行源泉控制,对税收征管不利,偷漏税严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堵塞漏洞,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同时平衡税收负担,现决定,对产品税有关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的征税规定作如下改进:
一、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视同销售按照规定税率纳税。
二、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凭委托方所在县、市税务机关证明,收回后视同自制产品办理;其它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