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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刘敬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12:35  浏览:8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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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在银行的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使用频繁、影响深远。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从总体上看,民事诉讼法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银行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最近一段时期,中国社会在快速转型,社会民事纠纷在高速凸显,新的民事纠纷不断涌现。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时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于2012年8月31日修订完善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点多面广,修订多达60多处,内容丰富,必将对银行业今后工作的开展产生重大影响,下面就修订情况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如下:
一、完善了物权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法的衔接
针对金融机构抵押债权中抵押物抵贷诉讼过程漫长、抵押债权实现难的现状,2008年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规定的“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繁琐债权实现过程。但物权法作为实体法仅规定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实体权利,但从程序上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无法支持。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除非是重大、疑难的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这样,银行今后处理抵押物时可以采用特别程序,极大缩短诉讼进程,加速了抵押权的实现,提高了金融债券的处置效率,保护了金融债权案件的程序正义。
二、完善了保全和先于执行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改变了原来财产保全制度,在原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基础上增加了行为保全,内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完善了证据保全的种类,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第八十一条增加了“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诉前证据保全,有利于提前固化证据,保证纠纷的公正公平审理。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减少金融财产的损失。
   三、强化了执行程序保障
执行是审判的生命力,然而判决裁定的“执行难”,让银行经常赢官司,丢了信贷资产。这就是一直困扰法院和银行执行难,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难采取了以下措施:
  1.强化执行措施。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新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制裁通过假诉讼、调解等逃避执行行为。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通过另启诉讼等方式逃避执行的情况,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针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新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五条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进一步强化了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四、改变了督促程序中支付令形同虚设的局面,强化督促程序的法律保障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新民事诉讼法对支付令制度的修改后,既发挥了支付令的灵活快捷成本低的督促作用,又强化支付令的法律保障效力,必将会引燃支付令新生命力,也必将为今后银行督促违约客户履行义务量身定做了快捷督促方式,避免事大事小事一律走诉讼程序的漫长道路。
五、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强化金融服务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预见,一直要求呼声很高的公益诉讼实施后,银行业务创新、业务收费、信息披露等问题的公益诉讼将会有所增加,许多热心维权的人士一定会就许多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银行对簿公堂,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这种形势下,银行业必须自我加压,,规范经营范围,提升服务质量。
六、增加了送达方式,缩短了域外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视为送达的时间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增加了以下送达方式: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新民事诉讼法将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视为送达时间由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
迟到的正义即为不正义,无法送达和长时间的送达,浪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有限的司法资源,本次新民事诉讼法对送达制度的修订,极大的改变了“送达难”的尴尬局面,今后金融案件的送达有了更多的送达选择方式,缩短了送达时间,解决了了当事人拒不签收的难题,创新了送达方式,提高了司法效率。
  七.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一百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金融机构在审查客户时可以方便的查询客户的涉诉审理结果,审查其信用情况,对于“老赖”等将其列入客户黑名单,预防“老赖”客户骗取银行信用。
  八、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完善,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如下补充修改:
1.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新民事诉讼法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在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增加规定了对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3.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
新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订,对于解决今后银行的小微贷款及小额柜面业务产生的纠纷开辟绿色快速通道,避免久诉不决,实行一审终审,将会更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小纠纷大诉讼”的实质不正义。
九、明确了调解协议确认的特别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十五章特别程序内增加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作为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独立的第六节,内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的先行调解和调解协议的确认的规定,必将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调解书进行法律确认,产生纠纷时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十、强化了检察监督功能   
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新民事诉讼法在原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全方位的监督,增加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调解书的监督和对执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大量修改,涉及民事诉讼的调解、立案、证据财产行为的保全、特别程序、再审、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加大今后银行业金融资产的保护力度,大大提高了金融纠纷的解决效率,必将进一步实现银行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为银行业的和谐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


(作者:刘敬利,临商银行法律合规部,金融律师,Emai:13518691771@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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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
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997年11月7日

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


1995年10月1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资会议批准 自1996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提高科学技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包括:

(一) 列入市级、县级财政预算的科技三项经费;

(二)市(县、区)科技发展基金;

(三)市(县、区)财政安排的技术改造基金;

(四)科技开发贷款;

(五)市科技开发信用社筹集的资金;

(六)企业建立的技术开发资金;

(七)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科技资金;

(八) 其它科技资金。

科技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展、科技服务、科学普及以及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增加对科技资金的投入,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市和县、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科技资金投入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综合协调;财政、计划、经贸、农业、金融等部门应按职能分工,配合科技行政部门做好科技投入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 市级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应占财政支出的1.3%以上。县、区科技三项经费应占同级财政支出的1%以上。

财政每年投入科技资金的增长速度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技发展基金

第八条 市技术改造基金由市财政行政部门会同市经贸等行政部门筹集。

第九条 企业应人销售收入中提取经费建立技术开发资金。市级科技先导型企业提取比例不得低于3%,其它企业不得低于2%,省级市新技术企业提取比例不得低于3%,其它企业不得低于1%。

企业提取的折旧费用于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的部分应不少于25%。

第十条 金融部门应调整信贷结构,设立科技贷款科目,增加科技贷额度。对科研机构和科技先导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应予优先贷款。对科研机构和科技先导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应予优先贷款。对于本市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投放贷款。

第十一条 市科技开发信用社应积极发展科技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和金融租赁等业务,广泛筹集社会资金。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先导型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捐赠科技资金。捐赠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人意愿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捐赠人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

第三章 科技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投入的科技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工业、农业、社会发展及其它领域里的科研;

二 市新技术、中试、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制和开发;

三 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市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类,所占比例分别为20%和80%,使用计划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市财政行政部门备案。

无偿使用的经费人市科技行政部门办理拨款。主要用于重要公益性研究和科技项目调研言语、软科学研究、科技专家培养等。

有偿使用的经费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委托市科技开发信用社放贷、回收。主要用于实施科技项目。

用于农业方面的科技三项经费应不少于总额的30%。

第十六条 列入市各金融机构年度信贷计划的国家、省、市三级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开发贷款,由相应的管理部门与金融部门联合下达,由金融部门放贷、回收。

第十七条 市科技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技术改造基金使用计划由市经贸行政部门制订,市财政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技术开发信用社发放科技项目贷款之前,应会同市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对贷款项目作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安排、发放贷款 。

第二十条 企业建立的技术开发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行政部门的.和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科技、经贸、农业等行政部门应积极向金融部门提供和种科技投资登信息和推荐科技开发项目;市咨询机构应对推荐的科技项目进行研究、评估;各金融部门择优投放科技贷款。

第四章 科技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使用有偿经费,应填报科技资金计划表,并按有关金融部门和科技开发信用社的要求提供文件、资料,签定贷款合同;使用无偿经费,应填报科技资金计划表,经主管部门审查,由项目下达单位审批。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人人不行采取不正当行为,谋取科技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属落后技术的项目,不得投入科技资金。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科技项目,实行技术合同制,项目管理责任制、企业法人负责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科技资金应根据科技项目的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投放。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应当分项目设立科技资金专帐,独立核算;不同渠道的科技资金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随同项目总结材料上报项目下达单位,作为项目验收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因故停止实施,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清理帐目,冻结剩余资金。有偿科技贷款应按合同规定偿还,.。无偿科技拨款,按管理渠道报告项目下达单位。由下达单位(或委托其主管部门)审查帐目,并收回剩余经费和用项目拨款购置的物资、设备。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科技项目难以完成或失败的,应将有关证明材料上报,由项目下达单位和有关金融部门共同研究资金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科技投入统计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半年应向本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科技投入的数据及资料。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筹集、使用、管理科技资金成绩的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予以表扬、奖励。

第三十四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科技资金的,由科技项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科技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由科技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自以全额经费的20%以内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以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