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二十四号)
《沈阳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业户和居民住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城区内责任单位管理其责任地段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公共秩序。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我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单位的具体任务执行情况。
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达到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无垃圾杂物、无人畜粪便、无污水、无残冰积雪、建筑立面无乱贴乱挂。
(二)包绿化美化。管护好门前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达到绿地不被损坏、占用,绿化设施完好;不在树上拴绳乱贴乱挂;沿街经营单位的橱窗、牌匾应保持设施完整、功能良好,达到美化、亮化要求。
(三)包公共秩序。达到门前无摆摊经营;无各类违章占道;无有碍市容观瞻及影响交通的物品、车辆、广告、牌匾及各类修理和加工点。
第六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地段范围:沿街两侧单位和住户从各自门前墙基到慢车道路边石,步行街到路中心线,左右到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左右各补延三米。市场、摊区的“门前三包”由开办部门负责,范围是从市场、摊区口部成50米半径之内,不足50米的按实际测量计算。施工现场(含拆迁工地及工地停工阶段)的“门前三包”由开发单位负责,范围按照整个施工范围计算。住宅小区“门前三包”由权属物业公司或权属单位负责,范围是口部50米之内。
每个单位的责任范围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界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可采取责任单位自包和联包的形式。对自行实施确有困难或管理不到位的,可由责任单位出资委托街道办事处代管。代管费用一、二级街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每天每平方米一角,三、四级街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每月每平方米五角。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其内容包括:
(一)指定主管领导分管“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员,严格履行职责。
(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九条 “门前三包”由区、县(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聘任监督员,对“门前三包”的实施情况进行执勤监督。执勤时必须佩戴全市统一标志。在责任地段内,监督员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政管理执法监督部门报告。各行政主管部门对随意占道的,要按占道管理职责分工及时进行管理,不得在门前批设各类占道。
第十条 “门前三包”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门前三包”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门前三包”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限期内不改正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妨碍“门前三包”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沈政发〔1993〕30号)即行废止。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耿文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保持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市区(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在建筑物、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的各类广告。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策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实施,坚持公益广告、形象广告和商业广告相结合。
户外广告设置权原则上通过拍卖的方式竞得。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外形设计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以及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 设置权取得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定期发布户外广告设置信息。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要求,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通过参加公开拍卖活动竞得或经批准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活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设置者的申请,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拍卖方案中的规划和设计内容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拍卖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场地、设施的名称和具体位置;
(二)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三)户外广告的规格、形式、艺术效果照明设施等设计要求;
(四)拍卖底价;
(五)委托的拍卖机构;
(六)竞买人参加拍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竞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凭支付价款证明,由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和设置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八条 拍卖公共建筑物、场地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其拍卖所得除拍卖费用外全额上缴市财政。
拍卖单位、个人自有建筑物、场地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其拍卖所得除拍卖费用外市财政与产权人按3:7分成。
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部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下列情形,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一)设置公益广告的(公益广告兼作商业广告的除外);
(二)利用自有建筑物、场地或设施设置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手续后,方可设置。
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悬挂户外广告的,设置者或组织者应在活动举办前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活动结束后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公共广告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定点要求组织设置,实行无偿张贴。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和广告合同;
(三)规划和设置手续;
(四)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审核。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语言健康,画面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广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 设置管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拍卖合同的约定或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彩及其他规划要求和设置许可规定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必须在三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无偿收回设置权。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办理规划许可和设置手续的,不得设置、悬挂、涂写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在拍卖合同或批准文件中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在存留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由拆除者给予适当补偿。
设置期满后,应当拍卖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拍卖;不应拍卖的,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及设施由设置者负责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应按规定要求同步设置艺术效果照明设施,与路灯同时开启,每日夜间必须亮至24时,节假日、双休日期间保持通宵明亮。全市重大活动期间,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张贴。禁止在墙面、线杆、树木、道路护栏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上乱贴、乱写、乱挂广告。
第二十条 各类经营门店只设置一处门店字号、广告性灯箱。广告性灯箱的制作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在店外乱挂、乱摆经营性的招牌或涂写、张贴经营内容的广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者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给予处罚。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或未办理设置手续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残缺、污秽、破损、脱色、松散及其他影响市容和安全的,或乱贴乱写乱挂广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修复或清除,并对设置者依法进行处罚。
户外广告设施危及公众安全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设置者限期加固或拆除;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并由设置者承担拆除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设置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或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泰安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本办法发布前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权应当拍卖的,自批准的设置期满之日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