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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平原则/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41:29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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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平原则

韩召峰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于公平原则大多设有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认可公平原则,该法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公平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公平原则的核心,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民法上凡小溪记事主体利益关系安排的行为规范或裁判规范,应维持参与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的之间的均衡。尽管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但民事说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未必都会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应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方方面面作出详尽无遗的约定。此时,任意性规范就可能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安排上发挥给遗补阙的作用。这就要求立法者在设计任意性规范时,必须公平地安排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第二,一理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非自愿地失去均衡时,应依据公平原则给予特定当事人调利益关系的机会。使用“非自愿地失去均衡”这样的表述,意味着理解和适用公平原则不能着眼于利益衡量,还要考察导致利益关系失衡的原因。拉伦茨尝言:“如果法律允许法官仅仅因为交换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步等值而宣布合同为无效或对合同进行修正,那么会产生种合同当事人无法忍受的受监护状态,最终会使私法自治虚有其表。”在这种意义上,公平原则也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我国现行民事立,有不少制度在这种意义上体现了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第二层含义主要是对在民事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民事主体提出的要求。这种褒义的公平原则说要适用于合同关系,属于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系属平均正义,要求维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狗。如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钔?模?峁└袷教蹩畹囊环接Φ弊裱??皆?蛉范ǖ笔氯酥?涞娜ɡ?鸵逦瘛?br>   《民法通则》第4条在确认公平原则的同时,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同样要求保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均衡。那么该原则与公平原则之间是何关系?《民法通则》规定等价有偿原则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的。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刚刚开始进行改革开放的时候,法学界就是否需要民法,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存在有巨大的意见分歧。民法学者必须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民法通则》授受了这一认识,将民法定位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而商品经济关系的一个突出牲就是等价有偿。不难看出,《民法通则》规定等价有偿平调,不允许凭借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等价的交换。在当时的条件下,这些对于推动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扫展居功甚伟。但在今天看来,商品经济关系尽管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非常重要一部分内容,但毕竟只是一部分内容。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非都要求等价有偿。因此从立法论的角度看,未来的民事立法不应再将等价有偿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在解释论上,也应将等 价有偿原则限定为属于民法所听?沃土差一点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以这种认识为前提,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事交易中,等价有偿原则几乎就是公平原则的全部。但公平原则属于等价有偿原则的上位原则,存在并非等价有偿但却行使公平原则的情形。如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斧给付义务,并不行使等价有偿原则的要求,但赠与人与受赠与人利益关系的失衡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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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重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药管安[2000]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我局分别于1999年6月20日和2000
年4月29日印发了“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169
号)和“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药管安[2000]175号),
对全国《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进行了部署。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
领导下,积极努力,克服重重困难,有条不紊地开展换证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就
当前《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中有关规定予以重申,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局规定:到2000年年底,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
取得“药品GMP证书”。为此,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局安全监管司为抓好此项工
作,于2000年7、8月间分四片召开了“关于落实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GMP认证工作计划
会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GMP检查员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已对纳入2000年GMP
认证工作计划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了认证检查,基本完成了2000年的认证检查工作。请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按我局规定,对于在2000年年底前尚未取得粉针
剂或大容量注射剂“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责令并督察其
自2001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该剂型的药品。在换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时,不予
核准该剂型的生产。对于在2001年1月1日前已经生产的合格药品,在其有效期内可继续
销售、使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规现
象,立即严肃查处。

由于“药品GMP 证书”的审核、批准按程序进行,需要一定时间,对于在2000年年
底前不能及时取得该证书但已经通过GMP认证现场检查的该剂型药品生产企业,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视其为通过GMP认证企业,予以核准该剂型生产。

  对于2000年年底未取得粉针剂或大容量注射剂“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在其该剂型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间内通过GMP认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
督管理局核准后,可恢复生产。该类企业在粉针剂或大容量注射剂停产改造期间,可委托具
备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代加工,其委托加工由接受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局按照我局《关于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300
号)的相关要求审批,并报我局备案。

  二、对属于粉针剂的疫苗产品和不属于粉针剂或大容量注射剂的基因工程药品生产企
业,在2000年底未取得该类别“药品GMP证书”,仍可继续生产。

  基因工程药品中其它剂型GMP认证时限按我局监督实施GMP认证计划规定执行。疫
苗类药品GMP认证的时限,我局将另行规定。

  三、为了统一部署全国许可证换证工作,也便于下一轮换证工作全国统一安排,此次换
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全国统一到2005年12月31日止。

  四、对于卫生材料、随机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企业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不纳入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管理范围。

  五、今后新开办药用辅料、空心胶囊、医用氧气、中药饮片等类生产企业,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审查、批准,核发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并报我局备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认真做好此次换证工作总结,并按我局规
定及时将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汇总数据报送我局指定部门。工作中出现
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办法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有效利用住房资金,根据《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的居民将旧公有住房(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与政府新建或新购住房产权的置换。政府将置换后收回的旧公有住房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条 申请置换的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厦门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租赁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直管旧公有住房(不包括代管房、信托房)或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户。
第四条 用于置换的旧公有住房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在公告拆迁范围内;
(二)有水、电、厨房、卫生间等设施(含共用);
(三)住房的结构基本完好,通风采光较好;
(四)住房的居住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第五条 公有住房的住户为方便工作生活需要,可将两处公有住房置换一套新住房,但两套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第六条 置换申请人应事先征得旧公有住房产权人的同意。属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的,应提供住房所在地房管所同意的证明;属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住房产权单位同意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交由政府安排作为廉租住房的证明。
第七条 置换后旧公有住房所有权的权属性质不变。共同部分仍维持原来的使用状况。
第八条 一户家庭人口三人以内的(含三人)可置换二房一厅;一户家庭人口四人以上的(含四人)可置换三房一厅。
第九条 置换的新住房在购房人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或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计价,超标部分按当年商品房指导价计价。
旧公有住房的置换,可根据旧住房的建筑面积、结构和成套情况获得适当的优惠。优惠金额如下:
2
(单位:元/m )
------------------------------
| 结构| | | | |
| 优惠金额 | 框架 |砖混一等|砖混二等| 砖木 |
|成套情况 | | | | |
|--------|----|----|----|----|
| 成 套 |400 |350 |300 |250 |
|--------|----|----|----|----|
| 不成套 |350 |300 |250 |200 |
------------------------------
优惠总额按旧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在新购住房的房款中直接扣除。
旧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按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按租赁合同注明的使用面积的1.3倍计算。
第十条 按本办法置换后新购买的住房可获得100%的产权。
第十一条 置换的程序
(一)符合上述置换条件的对象凭《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单位住房租赁证明,到住房所在地房管所领取《厦门市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申请表》。
(二)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申请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厦门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一份;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单位住房租赁证明;
4.无拖欠租金的证明;
5.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审核。
(四)对符合置换条件的申请人,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发给同意置换的通知;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申请人,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发给不同意置换通知书。
(五)申请人持同意置换的通知书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抽取流水号,并按流水号顺序选择置换房。
(六)申请人与住房所在地房管所或原产权单位签定退房协议。
(七)申请人持配房单及退房协议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购房手续。
(八)申请人凭购房合同和发票到小区管理处领取所购住房钥匙。
(九)申请人在领取所购住房钥匙二个月内须办理原旧公有住房的退房手续,将《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钥匙交住房所在地房管所。
不按规定期限办理退房手续的,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收回其购买的住房,退回原购房款(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退旧公有住房时,应保留房屋原有的设施,不得任意拆改。旧公有住房的装饰部分不予补偿;水、电及管道煤气、有线电视和公共防盗门等由新安排的住户依据厦门市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或双方自行协商给予补偿,购房人必须配合新住户办理旧公有住房的更名手
续。
第十三条 经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置换的住户,在购买新住房时,属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的,如一次性付款有困难,可根据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申请贷款。
第十四条 受理置换申请的时间及房源等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置换的旧公有住房,全部作为廉租住房,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申请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办理程序
一、申请置换对象的条件
1.具有厦门市城镇常住户口;
2.租赁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的直管旧公有住房(不包括代管房、信托房)或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二、用于置换的旧公有住房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1.不在公告拆迁范围内;
2.有水、电、厨房、卫生间等设施(含共用);
3.住房的结构基本完好,通风采光较好;
4.住房的居住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须提交材料:
1.《厦门市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厦门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单位住房租赁证明;
4.无拖欠租金证明;
5.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办理程序(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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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到住房所在地房管所领取《厦门市 | |到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申|
| |→| |→
|旧公有住房与政府新购建住房置换申请表》。| |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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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产管理局组织人员进行| |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土地房产管理局|
→| |→| |
|调查、审核。 | |发给不同意置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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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置换条件的,土| |持同意置换通知书到土| |申请人与旧公有住房所|
|地房产管理局发给同|→| |→|在地房管所或原产权单|
|意置换通知。 | |地房管局抽取流水号。| |位签定退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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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土地房| |申请人凭购房合同| |两个月内退旧公房,并|
→|产管理局办理购|→|和发票到小区管理|→|将钥匙和租赁合同交房|
|房手续。 | |处领取新房钥匙。| |屋所在地房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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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