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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遭遇交通事故/覃达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4:51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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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出去办点事,回办公室的时候经过民族大道的一个丁字路口,我的车要经过人行道进入汽车车道,就在准备进入车道的时候,我突然发现左前车头有一个影子,说时迟那时快,虽然我的脚已踩向刹车器,但“砰!”这一声已在所难免。一个骑着电单车的女孩被我撞出了两米远,连人带车摔在了地上。
我急忙下车,查看了现场,女孩的手及脸在翻车时擦了一下路面,但没出血;电单车也没什么损坏。我想我的车有保险,不管她伤势如何,报了警再说吧,于是掏出电话要拨打122,但我回过头又想,报警会很麻烦,反正我的车和她的人、车都没什么大碍,私了算了,于是就没打。最后我带她去修了车,给了她两百块钱,算是了结了此事。
我这里要分析的不是谁的责任,责任大小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律人士,我想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当我们遭遇交通事故时,要不要报警?以下就是我回来的一路上我思考的结果。
必须报警,这是一个原则问题。为什么说它是一个原则问题呢?
从法律的规定层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迅速报警。为什么法律这么规定,因为只有报了警,才可以通过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清谁是谁非;只有报了警,才能通过交警的处理材料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赔偿。
但现实生活中,对一些小事故,很多人选择的是直接私了,原因大部分都是两个字:麻烦。那如果我们选择不报警的私了,会有可能出现什么后果呢?
从非机动车方面讲,如果她的伤并非只是事故发生时看到的小伤,而有内出血或骨折之类的意外,那她就无法再找得到机动车主赔偿了;就算找得到,如果车主打死不认账,你拿什么证明说他撞了你呀?反过来说,如果非机动车主想敲诈一下开小车的,她找几个身强力壮的拿家伙找到小车主人,你能不给他们点钱吗?虽然人家没什么证据,但那是事实呀,何况现在人家又拿着家伙,这不明摆着不给钱就给命吗?这时的小车车主,你去哪里叫冤。
从机动车方面来讲,你出了交通事故不报案,那车子的损坏你只能自己掏钱了,起码要掏一部分,保险公司对不报案的损坏有规定不赔或者少陪;而对于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主无疑是自己完全负担了,保险公司不可能凭你一句话就掏钱帮你赔,他们要现场的证据,现场的证据只有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认定的才算。反过来讲,在不报案的情况下,如果机动车主在离开现场后,半路上把非机动车主连人带车丢下跑了,那机动车主就可以逃之夭夭,受害人很难再追究他的责任了。
综上,一句话,出了交通事故,别管三七二十一,先报警,等交警、保险公司形成现场的证据以后,再考虑私了或公了。不报警的话,一旦出现其他意外,就很难分清黑白是非了,各种各样的纷争也会因此而生,我们律师也会因此而有更多的业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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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加快推进薄弱环节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加快推进薄弱环节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农机发[2010]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加强农机农艺融合,促进农机农艺协调发展,实现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养殖业、林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协调推进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农机农艺融合的重要意义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农村劳动力结构和农民劳动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民对农机作业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农业生产对农机应用的依赖越来越明显。新一代农民更加向往有体面的劳动和有尊严的生活,机械化程度的高低已直接影响农民的农业生产意愿。近年来我国农业机械化得到快速发展,2009年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9.13%,2010年将突破50%,农业生产方式将实现以人畜力为主到机械化为主的历史性转变。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农机化发展仍然存在较多薄弱环节,如:水稻机械插秧、玉米机收水平不到17%,油菜机播、机收水平仅为10.4%和8.8%,马铃薯播种、收获、甘蔗收获、棉花收获、花生收获等环节的装备尚处于试验试制阶段,畜牧水产养殖业、林果业、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农业等机械化发展也滞后于实际需求。这些薄弱环节机械化问题如不尽快解决,不仅将制约农机化全面协调发展,也将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

  造成这些薄弱环节机械化发展较慢的原因很多,农机农艺结合不够紧密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农机与农艺的联合研发机制尚未建立,一些作物品种培育、耕作制度、栽植方式不适应农机作业的要求,农民种植养殖习惯差异大,种养标准化程度偏低等。

  国内外实践表明,农机农艺融合,相互适应,相互促进,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当前,我国农机化发展已经到了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农机农艺有机融合,不仅关系到关键环节机械化的突破,关系到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普及应用,也影响农机化的发展速度和质量。实现农机农艺的融合,对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促进农机农艺融合的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管理部门相互协调、科研单位联合攻关、推广机构相互协作,建立农机农艺融合的协调机制;以提高机械作业适应性为重点,推动栽培和养殖方式的改进和作物品种的选育,形成农艺农机相适应的技术体系,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为农机化作业创造条件;以粮食作物为重点,力争尽快实现关键薄弱环节农机化的突破,全面推进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以及林果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坚持走中国特色农机化发展道路,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强农机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和生产经营信息化,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加快现代农业建设。

  三、积极推进农机农艺融合的主要措施

  (一)科学制定农机化发展规划。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制定农机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按照国务院提出的2015年和2020年农机化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分阶段、分地区农机化发展目标和推进大宗农产品重点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发展任务,落实措施,分类指导,梯度推进。

  (二)加快研发关键环节农机化技术和装备。建立农机和农艺科研单位协作攻关机制,整合现有农机院所科研力量,建立重点作物的农机化实验室,组织农机和农业科研推广单位、生产企业联合攻关。加强农艺技术研究,将机械适应性作为科研育种、栽培和养殖方式推广的重要指标,有针对性地示范推广农机农艺结合紧密的机型、作物品种和种植养殖方式。加强农机技术研究,抓紧水稻育插秧、玉米收获、油菜、甘蔗、棉花生产等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及装备研发,适应农业规模化、精准化、设施化等要求,加快开发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设施,重点在田间作业、设施栽培、健康养殖、精深加工、储运保鲜等环节取得新进展。加强农机农艺技术集成,针对重点薄弱环节,制定和完善区域性农机化技术路线、模式和作业规范。

  (三)积极推广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农机化技术。充分利用重点农机化技术推广、农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现代农业示范、农业标准化生产等项目,加大关键环节农机化技术示范推广力度,扩大推广范围。重点开展水稻育插秧、玉米、油菜、花生、马铃薯机械化技术示范,以及甘蔗、棉花、大豆、牧草生产机械试验选型和示范推广,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旱作节水、现代养殖、设施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技术,促进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突破和发展。

  (四)抓紧完善适应机械化作业的种植技术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相互适应的农艺标准和机械作业规范,完善农机、种子、土肥、植保等推广服务机构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组织引导农民统一作物品种、播期、行距、行向、施肥和植保,为机械化作业创造条件。在玉米生产方面:积极推进玉米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在一定区域范围统一品种和种植模式,因地制宜确定玉米机械化收获技术路线和适宜机型。在水稻生产方面:以育插秧为重点,加快形成和完善区域性育秧作业规范,并在品种选择、育秧、植保、田间管理、茬口对接等各个环节加强农机农艺的融合。在油菜生产方面:以播种、收获和秸秆处理机械化为重点,开展农机农艺技术集成配套,完善技术模式和机具配套方案。

  (五)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调控作用,优先保证重点和薄弱环节作业机械购置补贴,加大补贴力度。积极争取实施农机作业和技术补贴,调动农民应用深松整地、秸秆还田、机插秧、高效植保等增产增效、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农机化技术的积极性。认真实施保护性耕作建设工程,加快实施农机化推进工程,积极推进机械化秸秆综合利用和油菜生产机械化示范县建设,加大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农机化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农机化推广机构改革和建设,将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纳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示范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等项目实施范围,改善设施条件,提高推广能力。

  (六)大力开展农机农艺知识和技术培训。各级农机化、科教、种植业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重点农时,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活动,向农机手传授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和农艺技术。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等农民培训项目,将农机手和修理工作为培训重点,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加强政企联动,积极引导生产企业做好农机手的培训工作。同时,也要加强基层农技、农机推广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七)努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扶持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提高农机服务组织化程度。积极培育农机服务市场,以市场为导向,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提高机手效益。加强信息服务,引导农民开展跨区作业。加强农机维修网点建设,督促企业完善售后服务网络,提高售后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农机销售市场、作业市场、维修市场,切实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和在用农机质量调查,提高农机装备质量安全水平。

  四、切实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业机械化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正处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发展农业机械化,事关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事关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业系统相关部门要把农机农艺融合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作,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努力推进。要成立农机农艺融合协调小组和农机农艺融合专家组,定期会商,统筹协调解决农机化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系统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农机农艺融合的重点,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形成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农机农艺融合重要意义的宣传,形成良好氛围,积极培育农机农艺融合的典型,加强示范引导,提高农民应用农机农艺融合技术的自觉性,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为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


关于《状况评估计划》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国际发[2002]419号



关于《状况评估计划》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01年4月27日以MEPC.95(46)号决议通过了对《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3G条的修正案。为了配合该修正案的实施,国际海事组织同时又以MEPC.96(46)号决议通过了《状况评估计划》。根据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状况评估计划》于2002年9月1日与修正案同时生效。

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3G条的规定,《状况评估计划》具有强制性。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状况评估计划》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因此,《状况评估计划》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状况评估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状况评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九月十日


附件
状况评估计划

1 序言
1.1 状况评估计划(CAS)旨在完善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以第A.744(18)号决议通过,后经修正的《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查计划导则》(以下简称“加强检验计划”)附件B的要求。CAS是为了核实单壳油船的结构状况在检验时是可以接受的,并且,如果随后进行的定期检验合格且船舶经营人对船舶进行了有效维护,该船舶在《符合证明》中指明的一段运营期内将继续保持可接受。
1.2 CAS的要求包括对所报告的结构状况和船舶本身进行深入和公开的核验,并核验文件和检验程序得以妥善执行和完成。
1.3 本计划要求在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目前所要求的与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的加强检验计划期间开展符合CAS的评估。
1.4 CAS并非规定超出国际海事组织的其他公约、规则和建议的结构标准。
1.5 CAS是在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的现有要求的基础上制订的。将来在经修订的A.744(18)号大会决议被修正后,拟对CAS作必要的更新。
2 目的
状况评估计划的目的是规定一项国际标准,以满足经第MEPC.95(46)号决议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13G(7)条的要求。
3 定义
就CAS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3.1 “《73/78防污公约》”系指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3.2 “第…条”系指《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条款。
3.3 “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系指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以第A.744(18)号决议通过,后经1997年《安全公约》外交大会第2号决议、第MSC.49(66)号决议和第MSC.105(73)号决议修正的《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3.4 “经认可组织(RO)”系指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4(3)条的规定经主管机关认可参加检验的组织。
3.5 “主管机关”系指《73/78防污公约》正文第2(5)条定义的国家政府。
3.6 “第1类油船”系指不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其它油类的船舶。
3.7 “第2类油船”系指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其它油类的船舶;
3.8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其它机构或个人,如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3.9 “严重锈蚀”系指一种锈蚀程度,对其锈蚀状态的评定表明耗损已超过75%的许可锈蚀裕量,但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3.10 “良好状况”系指涂层只有少量点状锈蚀的状况。
3.11 “测厚(TM)公司”系指由一个经RO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附件B附录7规定的原则认证的有资格的公司。
3.12 “临界结构区域”系指根据计算需予以监测或根据该船舶服役的历史或类似船舶或姊妹船而确定的易于发生会影响船舶结构完整性的裂纹、屈曲或锈蚀的位置。
3.13 “可疑区域”系指出现严重锈蚀和/或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易受耗损的位置。
3.14 “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4 一般规定
4.1 主管机关应向RO发出或间接发出详细的指示,RO则应保证根据本计划第5节至第10节的规定实施CAS检验。
4.2 本计划并不排除主管机关自己实施CAS检验,条件是这种检验应至少与本计划第5节至第10节所规定的检验一样有效。
4.3 主管机关应要求悬挂其船旗的第1类和第2类油船分别在第5.1.1段和第5.1.2段提及的期间内停止营运,直到发给这些油船有效的《符合证明》。
5 适用范围、检验范围和时间安排
5.1 适用范围
CAS的要求适用于:
.1 第3节所定义的第1类油船,这些油船须经批准才能在2005年的交船周年日期以后继续营运至第13G条的表格中所规定的须符合第13F条的双层壳要求的具体日期。
.2 第3节所定义的第2类油船,这些油船须经批准才能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期以后继续营运至第13G条的表格中所规定的须符合第13F条的双层壳要求的具体日期。
5.2 CAS的检验范围
CAS适用于对液货舱、泵舱、隔离空舱、管遂、留空处所和所有压载舱的船体结构检验。
5.3 时间安排
5.3.1 首次CAS检验应结合加强检验计划进行,并应与安排的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对于第1类油船,应在2005年的交船周年日之前进行;对于第2类油船,应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之前进行。
5.3.2 换新《符合证明》所要求的任何后续CAS检验,应与《符合证明》到期之日前须完成的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
5.3.3 尽管有以上规定,在取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后,公司可以选择在上文提及的预期检验以外的时间进行首次CAS检验,条件是符合CAS的所有要求。
6 检验计划要求
6.1 CAS检验的准备
6.1.1 一般程序
6.1.1.1 及早作出详细的计划以确定潜在风险区域是按时成功完成CAS的前提。应遵守下述事件顺序。
6.1.1.2 公司应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8个月以前向主管机关和RO提交其意图接受CAS检验的通知。
6.1.1.3 RO在接到通知后,应:
.1 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7个月以前向公司发出《检验计划调查表》(见附录2);并
.2 通知公司该船舶所适用的最大可接受结构锈蚀缩减水平是否有所变更。
6.1.1.4 公司应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5个月以前填好《检验计划调查表》并将其交回RO。公司还应将填好的一份调查表副本送主管机关。
6.1.1.5 公司应在不晚于计划的CAS检验开始日2个月以前制订好CAS检验计划,并将签字后的计划提交给RO。公司还应将制订好的一份CAS检验计划的副本送主管机关。
6.1.1.6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在重新启用停运或发生诸如由于船体或机械损坏而造成的较长时间停止营运等意外事件的船舶时,主管机关可在个案的基础上,对开始CAS的程序放宽第6.1.1.2至6.1.1.5段所规定的时间要求。
6.1.1.7 此种放宽,在任何时候都应取决于RO具有充足的时间完成CAS检验并使主管机关在第5.1段所述日期前复审CAS最终检验报告并签发《符合证明》。
6.1.2 CAS检验计划
6.1.2.1 CAS检验计划应由公司与RO合作编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参加检验计划的制订。在CAS检验开始之前,应使RO对该检验计划满足第6.2.2段要求的情况感到完全满意。只有在检验计划被同意后,才能开始CAS检验。
6.1.2.2 《检验计划调查表》应按附录2中所列的格式来编制。
6.2 检验计划文件
6.2.1 在编制检验计划时,应收集和审核以下文件,以便确定需要检查的液舱、区域和结构部件:
.1 船舶的基本信息和检验状况;
.2 货舱和压载舱的主结构图(尺寸图),包括使用高强度钢材(HTS)的情况;
.3 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决议附件B附录9所规定的《状况评估报告》以及任何以前的CAS最终报告(如果有的话);
.4 测厚报告;
.5 以前的相关损坏和维修历史记录;
.6 RO和公司以前的检查和检验报告;
.7 近3年的载货和压载历史记录,包括在加热状态下载运货物;
.8 《检验计划调查表》中所指明的惰性气体装置和洗舱程序的细节;
.9 自建造以来船舶货舱和压载舱的改建或改动的有关信息和其他相关数据;
.10 涂层和防腐系统(包括阳极和以前的船级符号)的描述和历史,如果有的话;
.11 公司人员在近3年内就以下内容进行的检查:
.1 一般性的结构损耗;
.2 液货舱壁和管系的泄漏;
.3 涂层和防腐系统(包括阳极保护)的状况(如有);
.12 关于在营运期间的相关保养水平的信息,包括:
.1 含有关于船体缺陷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2 与船体保养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情况,包括相关的纠正措施;以及
.13 有助于确定可疑区域和临界结构区域的任何其他信息。
6.2.2 检验计划应包括能够成功和有效地实施CAS检验的相关信息,并应规定关于近观检验和测厚的要求。检验计划应包括:
.1 船舶的基本信息和细节;
.2 货舱和压载舱的主结构图(尺寸图),包括使用高强度钢材(HTS)的信息;
.3 液舱的布置;
.4 附有液舱的用途、涂层范围和防锈蚀系统信息的液舱明细表;
.5 检验条件(例如:关于洗舱、除气、通风、照明等方面的信息);
.6 接近结构的安排和方式;
.7 检验设备;
.8 确定进行近观检验的液货舱区域;
.9 确定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决议附件B附录3进行试验的液货舱;
.10 确定测厚的区域和截面;
.11 确定测厚(TM)公司;
.12 与该船舶有关的损坏历史;和
.13 相关的临界结构区域和可疑区域(如有)。
6.3 船上文件
6.3.1 公司应保证,除了已同意的检验计划以外,编制第6.2.1段所述的检验计划时用过的所有其他文件在CAS检验时也都能在船上获得。
6.3.2 在CAS检验的任何部分开始之前,参加检验的验船师应检查并确认船上文件的完整性并应审核其内容,以确保检验计划的相关性。
7 CAS检验要求
7.1 总则
7.1.1 在CAS检验的任何部分开始之前,应在参加检验的验船师、参与的公司代表、TM公司操作人员(如适用)和该船的船长之间召开一次会议,以落实检验计划的所有拟议安排都已到位,从而保证检验工作得以安全和有效地实施。
7.1.2 CAS检验应由不少于两名合格的RO专职验船师来实施。在进行厚度测量期间,RO的一名合格验船师应参与船上的测厚工作,以便对过程加以控制。
7.1.3 RO应为每艘船舶指定验船师和任何其他参与CAS检验的人员,并保存这方面的记录。合格的验船师应具备根据油船检查的加强检验计划而从事期间检验或换新检验的证明资历。此外,被指定负责CAS的所有RO人员都应在其被指派该职责前完成适当的培训和熟悉课程,从而使RO能够保证CAS实施的一贯性和统一性。主管机关应要求RO保存被指派从事CAS工作的验船师和其他人员的资格和资历的记录。主管机关应要求RO监督那些实施和参加CAS工作的人员的行为,并做相应记录。
7.1.4 如果CAS检验由多个检验地点分开进行,则应在继续CAS检验前将一份已检查过的项目清单和一份指出CAS检验是否已完成的说明提供给下一个检验地点参加检验的验船师。
7.1.5 在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需要修理时,应确定每个需修理的项目并将其编号列出。在进行修理时,应通过具体参照编号清单中的相关项目的方式报告所进行修理的细节。
7.1.6 在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把船体的修理时间推迟到原先确定的日期以后可以接受时,该决定不应单由参加检验的验船师擅自做出。在这种情况下应与RO总部协商,RO总部应对建议的行为予以专门批准。
7.1.7 只有在那些与被CAS检验所检查的船体有关的所有建议/船级条件都得以改正并使RO满意后,CAS才算完成。
7.2 全面检验和近观检验的范围
7.2.1 全面检验
在CAS检验时应对第5.2段所列的所有处所进行全面检验。
7.2.2 近观检验
CAS检验的近观检验要求列于下表:
表7.2.2
近观检验要求
所有压载舱内的全部完整横向环状框架结构(见注1)
一个液货边舱内的所有完整横向环状框架结构(见注1)
其它每个液货边舱内所有完整横向环状框架结构的至少30%(见注1)
所有液货舱和压载舱的全部横舱壁(见注2)
每个中央货舱的甲板和底部横框架(包括相邻的结构部件)的至少30%
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必要的附加整体横向环状框架或甲板和底部横框架(包括相邻的结构部件)
注: .1 完整的横向环状框架,包括相邻的结构部件。
.2 完整的横向舱壁,包括纵桁和扶强材及相邻构件。
7.2.3 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考虑到检验计划、所检验处所的状况、防腐蚀系统的状况和以下情况后若认为必要,可以扩大近观检验范围:
.1 可能获得的关于临界结构区域的任何信息;
.2 液舱出现与RO批准的防腐蚀系统有关的结构尺寸缩减。
7.2.4 对于液舱内涂层处于良好状况的区域,RO可对根据第7.2.2段所进行的近观检验的范围给以特别考虑。但是在各种情况下都应实施充分的近观检验,以确认实际结构状况的平均水平,并注意构件的最大结构缩减量。
7.3 测厚范围
7.3.1 测厚应使用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附件B附录10附表2中所列的表格来记录。建议使用电子介质来保存这些记录。
7.3.2 测厚应在近观检验之前进行,或尽最大可能与近观检验同时进行。
7.3.3 CAS检验中测厚的最低要求列于下表:
表7.3.3
测厚要求
1. 在货物区域:
.1 每块甲板板
.2 三个横截面
.3 每块船底板
2. 对根据第7.2.2段接受近观检验的结构部件的测厚检查,用于对锈蚀形态的总体评估和记录
3. 可疑区域
4. 货物区域以外选定的轻重载水线间的舷侧板
5. 货物区域以内的所有轻重载水线间的舷侧板
6. 艏艉尖舱的内部构件
7. 货物区域以外的所有开敞主甲板板和所有开敞的第一层上层建筑甲板板
7.3.4 如果发现了严重锈蚀,应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附件B附录4来扩大测厚范围。
7.3.5 此外,如果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可以扩大测厚范围。
7.3.6 对于液舱内涂层处于良好状况的区域,RO可对根据第7.3.3段所进行的测厚范围给以特别考虑。但是在各种情况下都应充分进行测厚,以确认实际结构状况的平均水平和构件的最大结构缩减量。
7.3.7 所要进行的测厚应足以用于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附件B附录12进行储备强度计算。
7.3.8 应选择预计或甲板板测厚表明发生最大缩减量的横截面。至少一个横截面应包括船中0.5L范围内的一个压载舱。
8 接受衡准
CAS的接受衡准应为经修订的A.744(18)号大会决议中所规定的衡准。
9 CAS检验报告
9.1 CAS检验后应完成一份检验报告。报告应注明日期、位置(地点),并在相关时,注明CAS检验是否是在干船坞、浮船坞或海上进行。如果CAS检验被分开在不同的检验地点进行,对各部份CAS检验均应作出报告。
9.2 与CAS检验有关的检验记录,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应形成可审核的文件序列,在主管机关要求时可向主机关提供。
9.3 此外,CAS检验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验范围:
.1 指明进行了全面检验的处所;
.2 指明进行了近观检验的位置及其各个处所,以及所采用的进出方式;和
.3 指明进行了测厚检查的处所及在每个处所中的测厚位置。
.2 检验结果:
.1 每个处所涂层的范围和状况。指明装有阳极的处所及阳极的总体状况;
.2 报告每一处所的结构状况,其中应视情包括下述内容:
.1 锈蚀(锈蚀位置和类型,如沟纹或、点蚀等);
.2 裂纹(位置、描述和程度);
.3 屈曲(位置、描述和程度);
.4 凹痕(位置、描述和程度);
.5 发生显著锈蚀区域;和
3. 就所发现问题采取的行动:
.1 对确定处所的结构部件所完成维修的细节,包括维修方式和范围;以及
.2 在计划将来的检查和检验中需保持观察的项目清单,包括厚度测量。
9.4 如果没有发现缺陷,应在报告中对每一处所加以陈述。
9.5 该叙述性的报告应辅以展示每一处所总体状况的照片,包括以上所报告的任何项目的代表性照片或略图。
9.6 测厚报告应由参加检验的验船师予以核实和签字。
9.7 参加检验的验船师应签署CAS检验报告。
10 向主管机关提交CAS最终报告
10.1 RO对CAS的复审
10.1.1 RO总部应对第9节所述的CAS检验报告、文件、照片和其他与CAS有关的记录进行核验复审,以确定并确认满足CAS的要求。
10.1.2 RO的复审人员不应以任何形式参与其所复审的CAS检验。
10.2 向主管机关提交CAS最终报告
10.2.1 在CAS检验完成并且第10.1.1段所述的CAS检验报告经RO总部复审以后,RO应准备一份提交主管机关的CAS最终报告。
10.2.2 RO应尽速向主管机关提交CAS最终报告,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要求船舶取得《符合证明》之日2个月以前。
10.2.3 CAS最终报告至少应包括:
.1 下述一般细节:
船名
IMO编号
船旗国
船籍港
总吨位
载重吨(公吨)
夏季载重线吃水
交船日期
船舶类别
符合第13F条的日期
公司
报告识别编号
.2 关于实施CAS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和手段的概述;
.3 指明所有检验文书(包括检验计划)的陈述;
.4 关于处所内所采用的防腐系统状况的陈述;
.5 指明所有测厚报告的陈述;
.6 对全面检验结果的概述;
.7 对近观检验结果的概述;
.8 对所进行的船体修理的概述;
.9 所有发生严重锈蚀区域的确定及其位置、程度和状况;
.10 对测厚评价结果的概述,包括指明进行了测厚检验的区域和部位。
.11 对船舶结构强度的估测和对符合第8节中所规定的可接受衡准情况的评估;
.12 关于是否满足所有CAS适用要求的陈述;
.13 向主管机关提出建议,是否应允许船舶继续运营至第13G条所预期的符合第13F条要求的日期或运营至CAS有效期止(如果该日期较前者为早的话);以及
.14 结论。
11 主管机关对CAS的核验
11.1 主管机关除了可能已向其所授权的RO所发出了根据加强检验计划代表其实施检验的指令外,还应向RO和经营悬挂其船旗的第1类和第2类油船的公司发出指令,从而主管机关能够监督CAS的实施情况并核验CAS的符合情况。
11.2 为了保证CAS实施的一贯性和统一性,主管机关应至少建立以下程序,通过这些程序,主管机关将:
.1 落实CAS的要求;
.2 监督RO代表其进行的CAS工作;
.3 复审CAS最终报告;
.4 复审提出CAS再评估的船舶案例;
.5 签发《符合证明》。
11.3 主管机关在签发《符合证明》之前应复审CAS最终报告,将复审的结果和结论及其接受或否决CAS最终报告的决定记录在案,并应提出一份《复审记录》。
11.4 主管机关应保证其委派的监督CAS执行或复审CAS报告的人员:
.1 具备主管机关所满意的适当资格和经验;
.2 受到主管机关的直接控制。并
.3 与其所复审的CAS检验的RO没有任何关系。
12 对不满足CAS要求船舶的重新评估
12.1 主管机关认为不满足CAS要求的船舶,可以提出进行CAS再评估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应针对主管机关拒绝为其签发《符合证明》所依据的问题加以解决处理,对其改正措施应予审议,以确定CAS的要求是否已得到满足。
12.2 此种再评估通常应由RO和实施上一次CAS的主管机关进行。
12.3 如果未能取得《符合证明》的船舶改换船旗,新船旗的主管机关应根据第8(3)条的规定,要求前一个主管机关将与该船有关的CAS文件转交给他们,以确定前一个主管机关未发给《符合证明》所依据的问题是否已得到处理,从而保证CAS实施的一贯性和统一性。
12.4 在任何情况下,CAS再评估原则上应尽快进行,按第5.3段的规定,不得晚于主管机关做出拒绝为该船签发《符合证明》决定之日后6个月。
13 符合证明
13.1 主管机关应根据其程序,为完成CAS并使主管机关满意的船舶签发一份《符合证明》。
13.2 《符合证明》应按附录1中的格式以发证主管机关的官方语言写成。如果该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证书文字要包括这三种文字之一的译文。
13.3 《符合证明》的正本应放在船上,作为该船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附件。
13.4 此外,主管机关为签发《符合证明》而复审的CAS最终报告的一份副本和第11.3段所述的《复审记录》的一份副本也应与《符合证明》一起放在船上。
13.5 一份《符合证明》的核正副本和一份第11.3段所述《审议记录》的副本应由主管机关转交给RO,并应与CAS最终报告一并保存。
13.6 《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应自CAS检验完成之日起至下述日期中的早者:
.1 船舶按要求完成下述检验的日期(取早者):
.1 根据第4(1)(c)条的期间检验;或
.2 根据第4(1)(b)条的换新检验;

.2 根据第13G条,船舶须符合第13F条要求的日期。
13.7 如果《符合证明》在船舶根据第13G条须符合第13F条要求的日期前到期,为了使其在《符合证明》到期以后继续运营,该船应根据第5至10节的要求进行CAS换新检验。
13.8 如果有下述情况,主管机关可以考虑并宣布某船舶的《符合证明》仍然在各方面均有效:
.1 当船舶从提交经审议并被接受后签发《符合证明》的CAS最终报告的RO转到另外的RO时;
.2 当船舶由不同于完成CAS检验时运营该船舶的公司运营时。
条件是船舶的《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和签发证明的前提和条件仍与主管机关签发《符合证明》时相同。
13.9 如果持有有效《符合证明》的船舶转挂另一当事国的船旗,该船的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前一个主管机关签发的《符合证明》向该船签发一份新的《符合证明》,条件是该船的新主管机关:
.1 根据第8(3)条,在转旗时已向前一个主管机关索取并获得与该船有关的该主管机关用于签发或换新《符合证明》或保持其有效性的所有CAS文书的副本;
.2 确信向前一个主管机关提交CAS最终报告的RO是经授权代表其行事的RO之一;
.3 对上述第.1段所述的文件进行复审,认为CAS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4 将拟签发的《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和证书有效的前提和条件限制在前一个主管机关所确定的内容之内。
13.10 主管机关应:
.1 中止和/或撤消一艘船舶的《符合证明》,如果其不再符合CAS的要求;以及
.2 撤消一艘船舶的《符合证明》,如果其不再悬挂其船旗。
14 向本组织提交信息
14.1 主管机关应向本组织提交:
.1 所签发《符合证明》的细节;
.2 中止或撤消其所签发《符合证明》的细节;和
.3 其所拒绝签发《符合证明》的船舶的细节和拒绝的原因。
14.2 本组织应将上述信息散发给《73/78防污公约》的所有当事国,并维护一个收录上述信息且只向《73/78防污公约》当事国开放的数据库。


附录1
《符合证明》的格式

符合证明
本证明系根据本组织以环境保护委员会第MEPC.94(46)号决议通过的状况评估计划(CAS)的规定,经……………………………………………………….政府授权签发:
(国家全称)

船舶细节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船舶载重量(公吨)…………………………………………………………………………………………..
IMO编号……………………………………………………………………………………………………
油船类别…………………………………………………………………………………………………….

兹证明:
1 对本船已根据CAS的要求(第MEPC.94(46)号决议)进行了检验;
2 经检验表明,本船的结构状况在各个方面均令人满意,船舶符合CAS的要求。
本符合证明有效期至………………………………………………………………………………….
签发于………………………………………………………………………………………………….
(发证地点)
……………………………… ……………………………………….
(发证日期) (经正式授权签发证明的官员签字)


(主管当局钢印或盖章)

附录2
检验计划调查表

以下信息将能够使船公司与RO合作拟订符合CAS要求的检验计划。
公司在填写本调查表时提供最新的信息非常重要。
本调查表填写完毕,应能提供CAS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和资料。

细节
船名:
IMO编号:
船旗国:
船籍港:
总吨位:
载重量(公吨):
夏季载重线吃水:
交船日期:
船舶类别:
符合第13F条的日期:
公司:
报告识别编号:
关于近观检验和测厚检查进出安排的信息:
要求公司在下表中指明将接受近观检验和测厚检查的结构的进出方式。
近观检验系指由参加检验的验船师接近结构部件(即最好是手能接触到),对其细节进行目视检查。
处所 临时脚手架 艇或筏 梯子 直接通道 其他方式(请详细说明)
艏尖舱
边舱 甲板下
舷侧
底部横材
纵向舱壁
横向舱壁
中间舱 甲板下
底部横材
横向舱壁
洗舱程序:
指明洗舱的频率,特别是对于无涂层的液舱:




使用的洗舱介质: 原油 :是/否
加热海水 :是/否
其它介质(详细说明) :

安装了惰性气体系统:是/否
指出在惰化期间的氧气平均含量:
使用惰性气体装置的细节


过去3年的载货史,并指明货物是否曾被加热










过去3年的压载史










由公司进行的检查
公司应采用类似于下表(该表为一个范例)的格式,提供其最近3年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及CAS的要求对所有液货舱和压载舱及货物区域的空舱检查的详细结果。

处所(包括肋骨号和左、右舷) 腐蚀保护(1) 涂层范围(2) 涂层状况(3) 结构耗损(4) 液舱历史(5)
中央货舱




边货舱




污油水舱



压载舱
艉尖舱



艏尖舱



其他处所:


* 指明用于油/压载水的液货舱

1) HC=硬涂层;SC=软涂层;A=阳极保护;NP=无保护 公司:………………………….姓名/签字:…………………….日期:………………………….
2) U=上部;M=中部;L=下部;C=全部
3) G=良好;F=尚可;P=较差;RC=重涂
4) N=没有发现问题的记录 Y=有发现问题的记录,对问题的描述要附在调查表后。
5) DR=损坏和修理L=泄漏CV=改建CPS=防腐蚀系统(应附报告)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列出含有船体缺陷和与该缺陷有关信息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安全管理系统
列出与船体保养有关的不符合情况,包括相关的纠正措施:









测厚(TM)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