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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种现象叫好应慎重/李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52:28  浏览:9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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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这种现象叫好应慎重

                      李伟

  《中国工商报》2004年5月19日“大潮”专刊第三版刊载了一篇署名为村夫的文章,题为《为取消罚款权叫好》。该文称辽宁省沈阳市出台新的政策,取消物价、文化、商业等10个行政部门的罚款权,并称:“这是法制健全的表现,也是一种社会的进步”。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
  沈阳市取消这些部门的罚款权的初衷肯定是好的,其目的是解决乱罚款、滥罚款等罚款腐败现象,但这种取消罚款权的方式却会引伸出来一系列问题:其一,取消罚款权的权限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沈阳市作为辽宁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如其取消其规章自行设定的罚款当然无可非议,但如是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显然不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沈阳市政府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罚款而言,即指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罚款幅度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既不能高出上限,同样也不能低于下限,当然就更不能取消了。取消法律、法规中设定的罚款其实质就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种修改,而非一种“具体规定”,而修改法律、法规的权限只能是其制定机关,沈阳市政府显然无权修改;其二,有悖于法制统一原则。法律、法规是在通过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所设定的各种行政处罚都由其存在的科学道理和现实意义,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地方性法规在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具有普遍效力,如任何一级政府都可以决定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将直接影响法制的统一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其三,取消罚款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行政处罚惩前毖后的效果。众所周知,罚款虽不是行政管理的唯一手段,但它却是行政管理中一种极其重要的手段,特别是在惩治违法,警示他人方面与其他手段相比有其独到的优越性。如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屡禁不绝的问题,普遍认为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处罚太轻,从事违法活动和其所承担的风险不成比例,利润远远大于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许多有识之士呼吁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不仅要罚,而且要罚得其倾家荡产,其目的不仅仅是要惩治违法当事人,更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要警示他人,让其他还在从事假冒伪劣商品生产的人接受教训,停止违法行为,让有心从事假冒伪劣商品生产的人不敢从事生产。对于其他违法行为,罚款同样具有这样的作用。当然,取消罚款后,还可以通过其他如责令改正、警告、没收非法财务等等方式进行管理,但这些手段对违法当事人只能算是挠其痒痒,而未挖其生肉,对当事人的惩罚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其再犯的可能性很大,同时也不能使其他有心从事同样违法行为的人望而却步。
  不可否认,《为取消罚款权叫好》一文中指出的“罚款腐败”现象确实存在,而且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还相当普遍,但其治理的方式有很多种,如在立法、相关制度、执法监督、财政体制、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完善等等,都是治理罚款腐败的有效办法。而以这种因噎废食,一取了之的方式是不应提倡的。
  近年来,对行政机关的制约机制越来越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也普遍感到在执法中受到的约束越来越多,行政执法行为因此也逐步得到规范,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体现。但是,制约执法更应当依法进行,象沈阳市这种采取一取了之的方式治理执法腐败是不是有点过头了呢?而且与“法制”的精神是否也有些不协调?
  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方式虽然还不能说一种法制意识淡薄的表现,但肯定不能说是“法制健全的表现,或者说是一种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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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1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内部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本规程属内部管理工作掌握执行的文件,不宜对外单位提供原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内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建立正常的内部操作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建设贷款的安全性和效益性,逐步实现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现行在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内部管理规章。
第二条 原则
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操作与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基本建设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必须纳入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执行国家有关的经济法规;
2.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和本管理规程;
3.贷款项目坚持先评估集体或逐级审批,后承诺和择优发放的原则;
4.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按贷款计划供应资金,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三条 方式:
基本建设贷款实行计划、指标管理,总行对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实行项目计划、信贷计划双重管理;分行对经办行、经办行对借款单位实行指标管理。
第四条 审批权限
基本建设贷款统一由总行审批
大中型项目的贷款由主管部门和国家计委与总行协商总行负责审批。
小型项目的贷款由主管部门、专业投资公司和分行推荐总行审批。
第五条 管理
基本建设贷款实行从申请、评审、发放、回收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借款申请的受理及贷款审批
第六条 借款申请的受理
1.受理的条件:凡申请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的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有权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大、中型项目,必须列入前期工作计划。
2.受理的单位:大、中型项目的借款申请由总行投资调查部受理;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分行:小型项目的借款申请由当地建设银行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和投资调查部门受理,抄送经办行。
3.受理的文件包括:借款申请书、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证明材料等。
4.申请文件的登记,项目经办人收到借款申请文件后,应逐一登记,妥为保管。
5.贷款项目的初审,投资调查部门应会同信贷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审,为是否评估提出意见,对于经过初审认为可行需评估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
第七条 项目评估
1.下达评估任务书:大、中型项目由总行投资调查部与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衔接后,确定项目,下达评估任务书;行商部门的小型项目嵋总行投资调查部贷款业务部门同主管部门衔接后共同进行筛选提出项目名单由投资调查部向分行下达评估任务书,由分行组织评估,其他小型项目由信贷部门通知分行组织评估。
2.评估论证,各分行接到评估任务后,应成立评估小组,组织力量按照现行评估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写出评估报告。
第八条 贷款的审定
1.推荐项目的报送。经分行审查、筛选后的小型项目由分行于当年八月底前向总行提出第二年建议项目一式二份,并附项目简要说明分送信贷业务与投资调查部门。
2.集体审批贷款。成立贷款项目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对已提送评估报告的项目进行集体审批,对审定的结果要签发会议纪要,作为办理贷款审批手续的依据。
国家计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申请建设银行贷款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会签总行时,先由投资调查部提出评估意见,会信贷部后报总行项目评审委员会核签。
第九条 贷款的承诺,经审定确认后的项目由总行向国家计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附式一)作为计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 概算的审查
1.对按规定编制初步(扩初)设计的项目,有关行信贷部门和投资调查部门要参与初步(扩初)设计的审查。经审查同意的项目初步(扩初)设计概算总投资中建设银行贷款数,即为该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最高额度。
2.贷款项目突破概算时,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借款单位有关部门,尽快进行修正落实投资报请原概算批准机关批准,做为追加投资和发放贷款的依据。
3.大、中型项目由总行贷款业务部门和投资调查部参与审查,或由总行委托分行代为审定,将审查结果报告总行贷款业务部和投资调查部。小型项目由分行参与审查,或委托下一级行代为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分行。

第三章 计划的安排与执行
第十一条 参与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
建设银行承诺基本建设贷款的项目,由总行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与国家计委、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投资公司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中进行协商,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贷款计划的下达
凡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经总行审查确认后,纳入建设银行年度基本建设信贷计划,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下达年度项目贷款计划,计划部门同时相应调整有关行信贷计划。
分行接到总行下达的年度项目贷款计划后,应及时抄转下达有关地(市)行。
第十三条 贷款计划的调整
1.根据工程进度,借款单位提出调整年度贷款计划时,各分行应认真审查写出调查项目贷款计划的专题报告,上报总行。
总行贷款业务部门在收到分行报送的调整贷款计划专题报告后,根据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与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对同意调整年度贷款计划的项目,及时下达分行,分行再抄转有关地(市)行和经办行。
2.贷款项目年度贷款计划的调整时间限定在11月15日前。
第十四条 下年度贷款计划的申报
经办行根据贷款项目的建设情况,逐级报送第二年续贷项目计划用款额,并附必要的情况说明。各分行经审查汇总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总行。

第四章 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签订前的核查
对已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银行年度贷款计划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经办行应根据借款单位提送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和评估报告和有关生产,建设协作配套等协议,文件、进行贷前核查,查核原项目评估报告中有关的财务、经济、技术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建设前期工作是否发生了变化,建设前期工作是否落实,投资资源的筹措是否落实并按规定交存建设银行等,对已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经办行在收到借款单位提送的贷款担保文件后,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应写出专题报告,逐级上报,由总行贷款业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签订的方式
所有基本建设借款合同均按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格式和要求签订。》
1.贷款额度较小,项目建设期短,贷款总额能够确定的贷款项目,应签订借款总合同。
2.贷款额度较大,项目建设期较长,贷款总额难以确定的贷款项目,可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利率一律执行五年以上期利率,也可滚动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将以前年度借款合同做为新合同的附件。
3.统贷统还项目由总行或项目所在地分行与主管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分贷分还项目由经办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分贷统还项目由经办行与主管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或由项目经办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由主管部门负责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操作
1.经办行应与借款单位协商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意见要一致。
2.审查借款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3.审查借款单位提送的贷款担保文件是否符合《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的要求。
4.贷款业务经办人将审查无误的借款合同(包括担保文件)送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行长审查。
5.借款合同经主管行长审查同意后即可加盖经办行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印章。
6.经办行将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副本分送总行,分行、地市行贷款业务部门和本行会计部门。
第十八条 贷款的担保
经办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必须要有符合法定条件第三方保证人担保或借款单位以产权属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1.采用抵押方式,经办行应与借款单位协商,选择合法的物资或财产设定抵押,签订抵押贷款协议。设置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有担保价值和能够转让的财产,能够分割的财产,必须易于保管,适销适用,其有效使用期限必须长于借款期限。借款单位重复设定抵押的财产,抵押财产的价值必须大于几项债务之和。签订的抵押贷款协议应作为原合同的附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抵押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条款:
(1)抵押人和抵权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
(2)抵押财产的名称及产权所属;
(3)抵押财产是否已设定过抵押;
(4)抵押财产的价值(包括原值和净现值);
(5)抵押财产的有效使用期;
(6)抵押财产的折价处理或变卖方式;
(7)抵押财产的保管;
(8)违约责任;
(9)双方议定的其他条款。
2.采用第三方保证人担保,借款单位应事先将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资产负债表交由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查。经办行审查同意后,由第三方保证人向经办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两个借款单位之间可能互为担保。
不可撤销担保协议应具备以下条款:
(1)保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银行及其与借款方的关系;
(2)保证单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3)代借款方承担罚息等违约责任;
(4)保证范围(一般应限于全部贷款的保证);
(5)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的公证和抵押财产保险
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必要时要办理公证手续。
借款合同采用抵押方式担保,抵押物(除有价证券外)必须由借款单位办理与担保期限相适应的财产保险。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的管理
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应将合同正本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原则上不得对外借阅;副本由贷款业务部门保管。合同副本分送有关单位时应认真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发生撤、并、分立等情况,债权债务需要转移,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时,双方应就借款合同的履约签订新的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借款合同生效后,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建设银行贷款办法的规定允许变更的,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也可以由要求变更的一方将更变内容经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通知对方,由对方加盖公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作为变更协议。
2.借款合同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达成协议。
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的原因,需要停止借款的,经办行应在停止贷款前15天,通知借款单位,协商好解除合同以后有关事宜的处理。
借款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后,已发生的借款及其利息的偿还仍按合同规定执行。
3.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借款单位应在最后一次的付款凭证上注明全部还清本息字样,经办行会计部门在收到借款单位最后一笔还款时,应在填写《收回贷款通知单》并加盖“全部还清本息”字样的印章,送贷款业务部门作为借款合同终止的标记。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贷款指标的下达
分行在收到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后,即可在年度计划内结合工程进度下达《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附件二)。贷款指标是借款单位支用贷款的最高额度,经办行不得无指标或超指标发放贷款。
年度贷款指标累计下达数不能超过当年贷款计划。年度终了后,当年未支用的年度贷款指标自行注销,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开户
凡新开的贷款项目,经办行信贷部门收到上级行下达的第一份《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后,应及时将《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送行内会计部门和借款单位各一联,作为借款单位开立贷款帐户的依据。借款单位收到《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即可到经办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支用
对已开立帐户的借款单位,在规定存足自筹资金的同时,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分月用款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通知借款单位一次或分次办理转存手续。如借款单位未能按期转存,经办行可代为划转。借款单位从存款户支用贷款时,经办行要监督借款单位合理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借款单位支用贷款时,经办行应认真审查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批准的有关项目建设文件;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否与建设进度相适应;设备购置是否与设计规定的设备清单及设备订货合同相符;其它费用是否按计划及有关规定支付等。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经办行有权拒付,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并深入贷款项目施工现场,检查了解贷款使用和工程建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借款单位协商,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对借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其它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经办行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行反映,并通知单位纠正。
第二十六条 挤占挪用贷款的处理
贷款被借款单位挤占挪用,经办行信贷部门应立即填写《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单》(附件三)通知借款单位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经办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直至全部或部分收加贷款,并对违反合同规定挪用的部分贷款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六章 贷 款 的 回 收
第二十七条 年度贷款回收计划的编报与下达
每年三季度终了,经办行信贷部门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和借款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在对第四季度的贷款回收数作出比较准确的预测后,编制借款单位下年度贷款回收计划报地(市)支行信贷部门,抄本行计划部门。地(市)支行经审查汇总后报分行信贷部门,抄本行计划部门。分行信贷部门审查汇总后于10月底前报总行信贷部门,抄本行计划部门。
总行信贷部门对分行信贷部门上报的下年度贷款回收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初步计划方案,计划部门平衡后,于下年初纳入年度信贷收支计划一并下达给分行,然后经分行、地(市)行逐级分解下达到经办行。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经办行必须严格执行信贷政策,按照建行贷款办法的规定定准确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在规定的结息期,按贷款占用额结收利息(包括财政贴息),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按现行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利息一律按年计收,不再挂帐。1991年以前的贷款仍按原规定办理。
1.新建项目的建设期间的利息应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到结息日由经办行直接从贷款中扣收。
2.改、扩建项目的建设期利息原则上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自有资不足的可直接从贷款或其它资金中扣收。
3.按规定实行差别利率的项目应继续实行差别利率,其利息计收参照本条第1、2款执行。
4.享受贴息的项目,继续实行先收后贴的原则,经办行会计部门在结息日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收全部利息,街上级主管部门将贴息资金拨回后,再归垫借款单位原支出帐户。
第二十九条 到期贷款的回收
在借款单位编报年度生产、财务收支计划之前,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合同填制《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附件四)连同《归还到逾期贷款计划书》(附件五)发送借款单位,落实还款来源。
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借款单还款后,按月填制《收回贷款通知单》(附件六)送信贷部门一份。
第三十条 到期贷款的展期
贷款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国家有关重大经济政策调整等原因而影响按期还款的,借款单位可在全部贷款到期前3个月内填制《贷款展期申请书》(附件七),向经办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办行根据借款单位的展期申请内容,调查核实情况,落实还款来源,对确能在贷款展期期间还清贷款蝗,填制《到期贷款展期审批表》(附件八),签注意见报分行审批。
贷款展期申请批准后,经办行要与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重新签订《贷款展期协议》(附件九),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并分送有关单位。
贷款展期必须从严掌握,每个贷款项目只准展期一次,总合同未签订之前不得办理展期。原贷款期限三年以上的项目,展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三年以下的项目,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展期后,其贷款期限要按原贷款期限加展期期限连续计算,按照展期后累计贷款期的现行利率计息。
第三十一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
凡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分年分次还款计划均作逾期贷款处理,经办行应及时向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发出《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限期归还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二条 呆帐贷款的认定与处理
凡由于下述三种情况造成不能收回的基建贷款,经办行可将其列为呆帐贷款申报核销;
(1)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夫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费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经办行上报核销基建贷款呆帐,必须由信贷部门填制《核销呆帐损失申报表》(附件十)并附详细说明和有关经济技术论证资料,按规定的核销权限审批以一个借款者为单位,5万元以下的报地市支行,会同同级中企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行备案;5万元至10万元(含5万元)由地市行转报分行会同同级中企部门审批并报总行备案;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逐级报总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经审查同意作为呆帐的基建贷款,由经办行向借款单位出具《免除还款通知书》(附件十一)作为借款单位冲销有关财务帐务的凭证。列为呆帐的贷款,已计收的本息不再退回。
第三十三条 贷款的销户
经办行会计部门在收到借款单位最后一笔还款后,即可注销借款单位的基建贷款帐户,并在交送信贷部门的《收回贷款通知单》上加盖“全部还清本息”字样的专用印章。信贷部门据此将会计部门历次填送的《收回贷款通知单》与借款合同(包括各种附件及补充协议)装订成册,加盖“销户”字样的印章后,按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归档存查。

第七章 综 合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大、中型贷款项目报表、报告制度
1.为了加强对大、中型项目建设银行基建贷款的管理和行内工作的联系,要求凡办理大、中型项目贷款的经办行必须把报表、报告制度纳入到整个贷款管理工作之中,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时报送。
2.大、中型项目的报表有:
(1)基建财务快速月报表
经办行填制,于每月终了10日内直接报送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同时抄报地、市支行。
分行按项目汇总,于每季终了15日内报送总行贷款业务部门。
有关贷款回收情况各行要建立完善原始记录制度并按总行有关统计规定及时提供。
(2)大、中型建设项目经济资料(附件十二),经办行填制一式二份,于年终后两个月内经报分行和总行贷款业务部门。
3.报告
(1)开工报告
新建新贷大、中型项目经办行将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和开工报告于开工前一个月上报总、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各一份,小型项目由各省市分行自行确定。
(2)年度投资落实报告
由经办行组织调查落实,提出内容完整的报告,报送分行,分行汇总上报总行信贷部。每年五、九月各报一次。
(3)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报告上半年工作总结,经办行于7月20日前上报分行,分行汇总后于7月底前上报总行信贷部。
报告全年工作总结,经办行于1月20日前上报分行,分行汇总后于1月底前上报总行信贷部。
(4)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贷款项目投产验收后六个月内由经办行写出报告,分别报送总、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各一份。
(5)投产项目经济效益调查报告
贷款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年内,经办行对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应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在与贷款项目评估报告中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写出报告,上报总、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和投资调查部门。
(6)项目后评价
对投资数额较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建设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好或均差的项目以及其它能提供典型经验和教训的项目在全部建成投产3-5年,各分行要进行后评价,检查项目评估和贷款实施管理工作质量,总结贷款决策经验教训。
第三十五条 协助计划部门编制信贷计划
各级行的贷款业务部门要按照贷款项目管理权限并依据项目借款合同的分年用款计划和实际用款进度,预测下年度贷款发放计划,同时根据合同规定的年度还款计划,结合日常掌握的贷款项目经济效益情况,预测下年度还款能力,为计划部门提供编制下年度信贷收支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协助做好资金调度和供应工作
贷款项目在年度执行中,各级行贷款业务部门要协助计划部门,预测贷款项目月、旬的资金使用进度和回收进度,分析其变动情况,掌握资金动向,以利及时灵活调度资金,保证合理供应资金。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经济档案
1.为了系统、全面地掌握贷款项目情况,各级行特别是经办行对贷款项目,要根据投资额的大小,设立繁简不同的贷款项目档案。
2.贷款项目贷款本息全部回收并注销了贷款帐户后,项目经办人应将全部档案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经负责人审核后,正式归档存查。
3.归档资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档案目录表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①项目建议书 及批准文件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及批准文件。
③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3)贷款文件
①借款申请书
②贷款审批会议纪要
③项目评估(或贷前调查)报告
④贷款审批表
⑤项目贷款计划下达文件
⑥借款合同及担保协议
⑦公证书
⑧贷款、回收、调整计划文件
⑨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
10贷款发放、回收数据
11免除还款通知书
(4)工程情况及往来文件
①建设过程中的动态资料
②借款单位的各种报告文件
(5)开竣工文件
①开工报告
②竣工验收报告
③竣工决算及有关部门批复
(6)贷款项目总结
①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②投产项目经济效益调查报告
③贷款后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贷款的监测与考核
1.贷款的监测
各级贷款业务部门要建立业务原始记录制度,设置“一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栏目,对认定的贷款逐笔进行登记,按统计规定报告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报表数字并将变动后数字及时通知统计部门调整。
各级行应从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上抓好贷款监测考核工作。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借款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分析贷款占用及增减变化情况。当占用形态发生变化时,应逐笔核查原因,按认定程序重新认定,重要问题应专题报告,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各级行的贷款业务部门在认真分析贷款占用形态及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报告送本行计划统计部门。
2.贷款监测考核指标
年度实际贷款发放额
(1)贷款发放完成率=━━━━━━━━━×100%
年度计划贷款发放额
(2)到期贷款回收率=
本年实际回收贷款额
━━━━━━━━━━━━━━━×100%
本年到期贷款额+上年末逾期
(含本年展期贷款) 贷款余额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
(3)逾期贷款率=━━━━━━━━━×100%
年末贷款余额
(4)逾期贷款回收率=
本年逾期贷款实际回收额
━━━━━━━━━━━━━━━━━━━×100%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年末已收回便宜期贷款额
(5)贷款展期率=
本年展期贷款额
━━━━━━━━━━━━━━━×100%
本年到期贷款额+上年末逾期
(含本年展期贷款) 贷款余额
(6)经济效益实现率=
项目投产后年实际效益(利润+税收+折旧)
━━━━━━━━━━━━━━━━━━━━×100%
项目年计划效益(利润+税收+折旧)
本期止实收利息额
(7)贷款处息实收率=━━━━━━━━×100%
本期止应收利息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
第四十条 本规程于199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与本规程内容不一致的规定,均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87)建总信字第34号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即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信贷部。

附一: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
一九 年 第 号

根据你单位向我行提出
项目基本建设贷款申请,经评估基本符合贷款条件。我行意向性承诺
项目基建贷款最高额度 万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一九 年 月 日
━━━━━━━━━━━━━━━━━━━━━━━━━━━━━━━━━━
注:本意向书一式六份:
主送借款单位一份;抄送国家计委、有关部门、省级分行、经办行各一份,总
行留存一份。

附二:核 定 贷 款 指 标 通 知
第 号
年度
贷种类________贷款级别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主管部门_______
贷款经办行______核定指标行______
┏━━━━━━━━┳━━━━━━━━━━━━━━━━━━━┓
┃ ┃ 金 额 ┃
┃ ┣━┳━┳━┳━┳━┳━┳━┳━┳━┳━┫
┃本次核定指标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根据 年 月 ┃
┃ ┃ ┃
┃ ┃ ┃
┃ 明 ┃ ┃
┃ ┃ 日 号文件核定 ┃
┗━━━┻━━━━━━━━━━━━━━━━━━━━━━━━┛
续表
┏━━━━━━━━┳━━━━━━━━━━━━━━━━━━━┓
┃ ┃ 金 额 ┃
┃ ┣━┳━┳━┳━┳━┳━┳━┳━┳━┳━┫
┃累计核定指标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签发行盖章 ┃
┃ ┃
┃ ┃
┃ 复核 记帐 ┃
┃ ┃
┗━━━━━━━━━━━━━━━━━━━━━━━━━━━━┛
行长 业务主管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三: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
┃借款┃ 全称 ┃ ┃正常利率┃ ┃
┃ ┣━━━━╋━━━╋━━━━╋━━━━━━━━━━━━━━━┫
┃ ┃ 帐号 ┃ ┃挪用贷款┃ ┃
┃单位┃ ┃ ┃加罚利率┃ ┃
┣━━┻━┳━━┻━┳━┻┳━┳━╋━┳━┳━┳━┳━┳━┳━┳━┫
┃挪用贷款┃人民币 ┃ ┃千┃百┃十┃百┃千┃百┃十┃元┃角┃分┃
┃ 金额 ┃(大写)┃ ┣━╋━╋━╋━╋━╋━╋━╋━╋━╋━┫
┣━━━━┻━━━━┻━━┻━┻━┻━┻━┻━┻━┻━┻━┻━┻━┫
┃ 挪 用 贷 款 明 细 ┃
┣━━━━━━━┳━━┳━━━━━━━━━━━━━━━━━━━━━┫
┃ 挪用日期 ┃金额┃ 简 要 情 况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经查上述贷款被你单,挤占挪用,请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之内,纠正退回。在未退回之前,按合同规定应加罚利息。逾不改的将采取必要的制裁手段。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行长: 业务主管: 经办人:
注:第一联留存;
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登记,据以办理罚息手续;
第三联通知借款单位。

附四: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 ] 字第 号
借款单位:
根据你单位与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总额 万元),按借款合同中的还款计划规定,应于 年 月 日前归还贷款 万元,发文止只归还了 万元,仍有 万元未归还,且欠息累计 万元。请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对到、逾期的贷款本息积极做好回收工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一式三份,由经办行送借款单位一份,担保单位一份经办行留一份。

附五:归还到逾期贷款计划书
建设银行_________行:
我单位保证按如下还款计划归还你行__________贷款____
____万元。
┏━━━┳━━━┳━━━━┳━━━━┳━━━━┳━━━━┳━━━━┓
┃ ┃年 度┃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合计 ┃
┃ 还 ┣━━━╋━━━━╋━━━━╋━━━━╋━━━━╋━━━━┫
┃ 款 ┣━━━╋━━━━╋━━━━╋━━━━╋━━━━╋━━━━┫
┃ 计 ┣━━━╋━━━━╋━━━━╋━━━━╋━━━━╋━━━━┫
┃ 划 ┣━━━╋━━━━╋━━━━╋━━━━╋━━━━╋━━━━┫
┃ ┣━━━╋━━━━╋━━━━╋━━━━╋━━━━╋━━━━┫
┗━━━┻━━━┻━━━━┻━━━━┻━━━━┻━━━━┻━━━━┛
________(借款单位签章)
________(保证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计划一式三份,由经办行,借款单位、保证单位各执一份。
各省项目由经办行签章后送省行。

附六:收 回 贷 款 通 知 单
年 月 日
贷款单位_______贷款种类:________
┏━━━━━━━━┳━┳━┳━┳━┳━┳━┳━┳━┳━┳━┳━┓
┃本次收回贷款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
┃ ┃ ┃
┃ ┃ ┃
┃ 明 ┃ ┃
┃ ┃ ┃
┗━━━┻━━━━━━━━━━━━━━━━━━━━━━━━━━┛
续表━
┏━━━━━━━━┳━┳━┳━┳━┳━┳━┳━┳━┳━┳━┳━┓
┃期末贷款余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
┃ ┃ ┃
┃ ┃ ┃
┃ 明 ┃ ┃
┃ ┃ ┃
┗━━━┻━━━━━━━━━━━━━━━━━━━━━━━━━━┛
经办行:____会计部门经办人:____贷款部门经办人:____
收 回 贷 款 通 知 单
年 月 日
贷款单位_______贷款种类:________
┏━━━━━━━━┳━┳━┳━┳━┳━┳━┳━┳━┳━┳━┳━┓
┃本次收回贷款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
┃ ┃ ┃
┃ ┃ ┃
┃ 明 ┃ ┃
┃ ┃ ┃
┗━━━┻━━━━━━━━━━━━━━━━━━━━━━━━━━┛
续表
┏━━━━━━━━┳━┳━┳━┳━┳━┳━┳━┳━┳━┳━┳━┓
┃期末贷款余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说 ┃ ┃
┃ ┃ ┃
┃ ┃ ┃
┃ ┃ ┃
┃ ┃ ┃
┃ 明 ┃ ┃
┃ ┃ ┃
┗━━━┻━━━━━━━━━━━━━━━━━━━━━━━━━━┛
经办行:____会计部门经办人:____贷款部门经办人:____

附七:贷款展期申请书
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于 年借款 万元(贷款合同编号为年第 号),原贷
款种类为 贷款,贷款期限为年 月至 年 月,由于

等原因,不能按原规定期限归还,特申请展期 个月。贷款期限修订为
年 月至 年 月;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请予批准。
附件:展期贷款测算资料
借款单位:(公章)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附八:到期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
企业名称(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
原借款种类 ┃ ┃原借款金额┃ ┃原借款期限┃
━━━━━━╋━━━┻━━━━━╋━━━━━━╋━━━━━┻━━━━
申请展期金额┃ ┃申请展期期限┃
━━━┳━━┻━━━━━━━━━┻━━━━━━┻━━━━━━━━━━
申 ┃
请 ┃
展 ┃
期 ┃
理 ┃
由 ┃
━━━╋━━━━━━━━━━━━━━━━━━━━━━━━━━━━━━
还 ┃
款 ┃
来 ┃
源 ┃
与 ┃
保 ┃
证 ┃
━━━╋━━━━━━━━━━━━━━━━━━━━━━━━━━━━━━
信 ┃
贷 ┃
员 ┃
意 ┃ 信贷员签名:
见 ┃ 年 月 日
━━━╋━━━━━━┳━┳━━━━━━┳━┳━━━━━━┳━┳━━━
主 ┃ ┃支┃ ┃市┃ ┃省┃
管 ┃ ┃ ┃ ┃分┃ ┃分┃
科 ┃ ┃行┃ ┃行┃ ┃行┃
( ┃ ┃ ┃ ┃审┃ ┃审┃
股 ┃ ┃意┃ ┃批┃ ┃批┃
) ┃ ┃ ┃ ┃意┃ ┃意┃
意 ┃ 签章 ┃见┃ 签章 ┃见┃ 签章 ┃见┃签章
见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九:借款展期协议
借款种类_____原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保证方)
借款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向贷款方申请贷款展期。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
,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贷款方根据借款方的借款展期申请,决定予以借款方借款展期(人民
币)___万元。期限为___年(月)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
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方保证按如下还款计划分次(或一次)归还
贷款,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
┃ 还 ┃ 分次还款期 ┃ 还款金额 ┃ 分次还款期 ┃ 还款金额 ┃
┃ 款 ┣━━━━━━━╋━━━━━━╋━━━━━━━╋━━━━━┫
┃ 计 ┣━━━━━━━╋━━━━━━╋━━━━━━━╋━━━━━┫
┃ 划 ┣━━━━━━━╋━━━━━━╋━━━━━━━╋━━━━━┫
┃ ┣━━━━━━━╋━━━━━━╋━━━━━━━╋━━━━━┫
┗━━━┻━━━━━━━┻━━━━━━┻━━━━━━━┻━━━━━┛
2.归还展期贷款的资金来源是____________借款方保证首先用于学本付息。
3.贷款期限按原贷款期限加展期期限连续计算,总期限为___年___月,贷款利息按月利率___‰计收。
4.借款方如未按期还本付息,由保证方在接到贷款方《到期贷款通知书》后的___月(天)内代为偿还。____月(天)后仍未归还的,贷款方可直接人借款方或保证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可处分抵押财产归还贷款。
5.本协议为原合同的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失效,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6.其余事项均按原合同的各项条款执行。
7.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签章)______贷款方(签章)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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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一、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
经济法从产生那天起,就以弥补民法的不足为己任,以适应法律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经济法必须超越民法的界限。“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⑴
(一) 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法。
民法基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野的理论,反对国家干预私人经济活动。而经济法则把国家引入私人经济生活,赋予国家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权利,通过直接调整国家和经济主体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由于国家是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它可超越个人主义立场,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强制、直接参与宏观调控等手段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和发展。因此,经济法允许、引导国家直接介入私人生活,弥补了民法只能通过调节私人经济关系、间接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不足,尤其是克服了民法对有关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和运行的社会关系无力调整的局限。
(二)经济法超越民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价值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民法以个人利益为基点,对个人利益的无尽追求,往往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的无序化,给社会利益造成损害。而经济法则以社会为本位,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⑵经济法产生的任务即是要通过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发生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这决定了其必然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最高追求目标。
(三)经济法超越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极限制的态度,代之以限制、禁止和积极引导,是一种强制促导法。
民法从尊重个人意思出发,对市民之间的相互关系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对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只是进行消极限制。而经济法则对经济生活采取限制、禁止和积极促导的态度。这是基于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和以社会效益为追求目标的要求。为保障国家调节经济、促进社会效益的提高,既有必要依照强制方式禁止、限制某些经济行为,也有必要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社会各种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引导和促进。⑶
经济法对民商法这一界限的超越导致了二者在诸多方面的不同。民法对其自身缺陷的克服不足以弥补法的空白状态,经济法的出现就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社会调节的现实要求。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一)二者都是以特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作为规范对象。
民法通过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通过确认主体权利和确定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奠定了必要的条件。近代市民社会以商品交换为运作方式,正是通过商品交换,才使得个人利益得以实现,商品交换要求交换双方必须承认对方是商品的所有人,与自己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只有承认交换双方是平等的,才有可能实现商品的自由交换,获取个人利益。
经济法则通过对因国家干预经济或管理经济所形成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调整,规范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方式,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⑷经济法从其本质上说,是从法律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影响,亦即对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和国家参与等手段、方式,目的是通过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以对社会资源重新整合、优化配置,谋求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
(二)二者适用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则,对于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同样适用。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对于确认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对于认识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责任制度可以直接为经济法所适用。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制度适用上的某些一致性,甚至决定了经济法在某些方面无须确立自己的制度概念范畴。
商法是属于企业的法,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归根到底也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干预。所以,经济法和商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域;同时,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生活须借助国家公权力,商法一方面为了保护企业权利,一方面又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企业进行监督因而与经济法一样,不同程度地带有公法的性质。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一)基本经济观念的差异
1、自由放任是民法的经济理念基础
近、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原理形成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近似于经济学中的完全竞争(即无垄断和自然垄断的存在),亦不存在外部性等。这使当时,直至以后很长时间的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市场(即市场机制),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地配置社会资源,由市场自动地协调经济运行”。⑸即使现今,在西方经济学界中的新自由主义派仍认为:①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是正确的,资源只能由市场来配置才有效;②即使市场本身有难以克服的缺陷,但克服的唯一办法是完善市场机制 ,而不能依赖于市场外的政府力量;③市场失灵不是市场自身的原因,而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因为政府有不可克服的致命弱点;④只要减少国家干预,多些市场竞争,市场机制就能充分发挥作用。⑹以上观念的核心就市场万能,政府无能。这种思潮亦波及到法学领域。
在资本主义建立初期,一直到垄断资本主义前夜,自由放任的思想始终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处于统治地位,这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这一时期,生产力还不发达,主要表现在:分工虽有很大的发展但还不细化;单个生产者的生产规模还不大;科学技术的巨大作用在生产中还没有充分体现;封建生产关系残余即人身依附关系仍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在这种经济关系相对简单的条件下,经济机制自身的功能基本上可以协调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单个生产者的自利行为受其生产规模和所掌握的科技所限,造成的外部不经济(即一个人因为自己的行为,在不对他人支付任何代价情况下而给他人造成的不利)还不明显;社会作为科学技术的最主要推动者还没体现出来,加之反对封建主义的需要和统治者组织经济的经验还缺乏,自由放任思想的出现就成为必然。
亚当•斯密曾以人是自利的作为理论的前提,在此基础上,认为:“在各事物听任其自然发展的社会里,每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和目的在于使其生产值达到最大程度,……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所要达到的目的。”⑺即自利的人在“无形之手”的指引下,可实现经济的有效、协调发展。经济自由意味着人们要有经济上选择的自由,而自由选择的实现是以人平等为前提条件的,如果人与人不平等,那么自由选择就无从实现。以上观念用法律表示出来,就是个人利益不可侵犯;人人平等;意思自治。——这是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原则。
由此可见,自由放任,就可实现经济理想状态,是资本主义民法的经济观念的基础。民法规制从经济角度看,旨在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条件不受破坏。市场机制正常运行所需的,主体平等,自由选择,明晰产权,诚信、遵守交易规则等,都从民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中得到反映。
2、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经济理念基础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制度形成于20世纪中叶以后,经济危机的频繁暴发及造成的破坏,使许多西方经济学家都对市场缺陷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结论认为,以下市场缺陷都会导致市场失灵:①市场形成垄断和自然垄断;②外在经济和外部性的存在;③信息偏在、不足、不充分;④不公正的分配;⑤经济的周期性波动;⑥公共物品提供达不到最优;⑦市场的投机性和未来的不可确定性,导致的风险性,造成部门间投资的失衡等。⑻可见市场机制并非万能。所以当市场失灵时,必须通过政府的作用来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但政府调节亦并非完美无缺,政府有以下不完备性:①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产生有代表性的政府;民主社会,执政必须获得选票,选票获得又以金钱为后盾,这势必使政府倾向于某一实力集团利益。政府官员只对上司负责,社会利益往往不被考虑;②政府决策眼光短浅,因为民主社会政府面临几年一度的选举,为迎合选举,导致政治决策上的近视眼;③政府决策由政府官员作出,而人因受有界限性约束,制订政策时失误也难免除。这些都导致政府失灵。在既存在市场不完备和政府不完备的条件下,如果政府的不完备性超过了市场的不完备性,那么政府干预将不会存在,因为蒙受市场的不完备比蒙受政府的不完备对人们更为有利。但现实中政府干预 的存在且越来越强的事实证明,只要有所约束,政府的不完备性是会小于市场的不完备性。
基于此,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固然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但也是某种程度上甚至首先是‘干预政府之法’,界定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责任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所在”。⑼
这一基本经济观念的差异,导致了民法与经济法立法目的完全不同,既然市场自由放任,即让市场机制自发作用可以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是民法的经济学观念基础,那么民法的所有规制旨在给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即恢复市场机制的自然状态。经济法却以相反的经济观念为基础,它所有的规制旨在限制、修正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以使市场经济按人设计的理想状态运行。因而可以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自然法”,而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的“制定法”。这正是世界范围内各国民法内容具有很大相同性及稳定性,而经济法却因国家不同及一国历史时期不同具有很大差异性的原因所在。
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的观念差异
经验证明,人们之所以要参加经济活动,在经济活动中与他人发生某种关系,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⑽由此可见,每一个社会关系首先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即经济关系实质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因此,作为调整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的民法和经济法目的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不外是改变经济生活参与者的经济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利益是以各种形态表现出来的物质利益。每个经济活动参与者能取得多少利益主要取决于其所拥有或可供支配的生产要素,这些要素既是其重要的物质利益,也是其借以实现自己其他物质利益的手段。各经济活动参与者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了各自利益结合起来构成经济社会,形成社会经济共同体,共同体为发挥其职能就需要掌握一定的物质和资本,这样就形成了社会利益,同时就产生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
1、个人利益的实现是民法的核心
我们知道,近、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产生于资本主义形成和上升时期。受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制,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还不紧密,经济社会对经济主体的发展影响还不明显。各经济主体之间除了在交换中直接联系以外,再无别的联系。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当时经济社会,一方面不存在外部性——即每个经济主体生产和消费物品及服务的行为不以市场为媒介而对其它的经济主体产生的附加效应的现象。另一方面,公共物品对经济个体的影响微不足道。所谓公共物品指“如果就某物品来说,特定的个人和他人能够同时消费……,则这种物品就很难通过市场供给……。我们将这种物品称之为‘公共物品’”。⑾在这样的经济社会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存在冲突,社会利益只不过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加总而已。因此,个人利益最大化也就可以导致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当时的社会条件决定了以人的个性——自私性或自利性为基础,强调人的个性充分对个人及社会有利的思想观念产生就成为必然。
亚当•斯密认为:“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并不想促进社会利益,但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导,这样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⑿
个人利益如此重要,那么什么是个人利益呢?个人利益的大小如何衡量?经济学认为,个人利益就是个人所掌握的物质资料和可支配的物质资料,其利益大小取决于物质的多少和物的效用。而物的效用是以其给所有者所提供的心理满足程度来衡量的。可见主观因素在效用决定中有很大作用。由于个人的偏好不同及“边际效用递减法则”(随着一个人拥有某物品数量的增加,增加的边际效用是减少的)作用,同样的物质资料对不同的人效用就不一样,即表现出的利益大小就有差别。可见,只有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基于此,民法制度设计只要能给个人提供激励,促使个人利益的实现,就可以实现社会利益。民法制度虽历经变迁,对私权绝对进行了一定限制,但以个人为本位,所有规范旨在保证个人利益的实现仍是民法的核心。根据以上理论,在一个社会中要使个人利益最大化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在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基础上,还必须给经济活动者以完全的意志自由,使其根据所掌握的生产要素和个人偏好进行自由选择。民法的个人本位和意思自治正是这一要求的反映,可见这一经济观念是民法的经济观念基础。
2、社会利益的实现是经济法的核心
经济法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使生产者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任何经济主体都离不开经济社会而发展,正如T•霍布豪斯所说“某些老板们认为,他们由于‘自我奋斗’获得成功并且‘创造了自己的企业’,而在事实上,是整个社会向他们提供了技术工人、机器、市场、安定和秩序……,如果把这些因素统统去掉,那么,我们只不过是一个赤身裸体的野蛮人,靠采野果打野兽为生”。⒀从经济学角度讲,这时的经济社会中①存在外部性;②公共物品对各经济主体的影响至关重要;③存在信息偏差——交易双方对有关交易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等,⒁这样势必会导致交易中有一方以另一方的“信息偏差为基础,而把交易主体的另一方置于不确定的环境中”⒂这种存在着不确定时,便不能达到帕累托效率。同样,现代经济学中的集体行为理论说明,在无外在条件约束下,公共物品的提供达不到帕累托效率,这三方面告诉人们,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冲突。因此,社会利益不是个人利益下简单加总,个人利益实现并不必然导致社会利益实现。
基于这一假设,经济法制度的设计以社会为本位,为追求社会利益的实现,其按一定标准把主体分成不同的种类,按其功能、地位,给各个成员一种独立的和有选择性的激励,“以驱使潜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⒃,即其所有规制旨在保证社会利益实现。以此理论为基础,国家在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时,或为促进个人利益时,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从财政、金融、社会保障、区域平衡等方面入手,利用国家权力对一切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限制。这些以立法表现出来正是经济法的内容,而社会本位、国家干预又被经济法学家们认为是经济法的本质,可见这一观念是经济法的经济观念基础。
以上经济观念的差异,导致经济法和民法的立法出发点正好相反,民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个人利益充分实现,以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人的个性得以充分发展。经济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一切规制都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正是基于这一点法学家认为,民法是私法,经济法是社会法。如果从发展经济的角度看,民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以高效率来促进人的利益的实现;而经济法则侧重从宏观、从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结构,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正因此,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说:“经济法规制的目的,概括地说,是在于从经济政策上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协调的要求。”⒄
(三)也正是基于民法与经济法在上述两个方面的差别,才在具体制度上有了更为细致的区分。
1、二者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这两种经济关系的性质泾渭分明、迥然有别,是不容混淆的。这是经济法与民法的最根本的区别,也是经济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的根据。
2、二者的功能不同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两种调节机制,一种是体现价值规律作用的市场调节,一种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直接或间接干预管理。前者被称为“无形之手”,后者被称为“国家之手”。民法是保障市场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它更多体现的是价值规律的作用和要求;经济法是保障国家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其功能在于弥补民法在解决市场失灵、效率与公平等问题上的不足,以改善和矫正市场机制内在的缺陷。
3、二者的性质不同
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被公认为典型的私法,强调诸如“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等一系列民法原则。而法学界对经济法性质及其归属的认识却大相径庭,有的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跨越公法与私法并含于其中的法律”;有的则突破了传统的私法的划分,认为经济法是属于独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大法域。无论对经济法的归属如何确认,它不属于传统的私法当无疑义。